易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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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尽管表面上可能看起来像是一项买卖交易,但在实质上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处理过一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例,以指导类似的案件处理。

案例概述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赠与人)向乙方(受赠人)转让一处房产。

协议书称这是一项买卖交易,甲方作为卖方收到了一定的购房款项。

然而,案件审理中发现,这实际上是一项赠与行为,因为甲方并没有寻求任何经济回报,并且没有对房产做出任何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是一项赠与,并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权益进行了调整。

赠与的定义与要素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赠与是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赠与要件包括两个主要要素:意思表示和财产移转。

即赠与人要有明确的无偿赠予意愿,并执行实际的财产移转行为。

赠与与买卖的区别在理论上,赠与与买卖具有明显的区别。

买卖交易是以经济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换财产。

而赠与,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赠与人主动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并不寻求任何经济回报。

此外,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通常没有对财产做出限制,而在买卖交易中,该财产的所有权通常会转移给购买方。

赠与案例处理的依据该案例的处理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一项通常应当作为赠与的行为标明为买卖,但是实质上不符合买卖的要件,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处理的理由对于这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从甲方的意图来看,他并没有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愿意无偿赠予乙方房产。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甲方并未对房产设置任何限制,这与买卖交易通常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最后,通过审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法院得出结论认定这是一项赠与。

调整双方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一旦确认这是一项赠与,法院会根据赠与的性质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调整。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以下简称张)和李强(以下简称李)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李因工作调动,欲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

张得知此消息后,有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将其房屋出售给张,总价款为100万元,张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50万元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原来,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李的岳父王老先生。

王老先生生前与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李。

但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王老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王老先生的子女将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张是否可以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知自己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却仍然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财产所有⼈将⾃⼰财产赠与他⼈的,要和受赠⼈签订赠与合同。

受赠财产所有权发⽣转移的,财产赠与就算完成。

⽽赠与⼈有撤销财产赠与权利的,那么赠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范围⼈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本法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

其要点在于:⼀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

⼆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能⼒,⽽不履⾏对赠与⼈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没有扶养能⼒或者丧失了扶养能⼒的,不产⽣赠与⼈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负有⼀定的义务。

⼆是赠与⼈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

三是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应当依约定履⾏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向受赠⼈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如不依约履⾏其义务,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产⽣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所以当事⼈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赠与合同纠纷心得

赠与合同纠纷心得

赠与合同纠纷心得我一直觉得,这世界上的事儿啊,就像一团乱麻,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儿,那简直是乱麻中的乱麻。

就拿赠与合同纠纷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

他就卷入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里。

事情是这样的,他的爷爷说要把老家的房子赠与他,这可把小李高兴坏了啊。

那房子虽然在乡下,但是充满了他童年的回忆。

爷爷还当着全家人的面儿说,这房子以后就是小李的了,就像传家宝一样传给他。

小李呢,心里那叫一个美啊,就像吃了蜜一样甜。

他想着以后可以把那房子好好修缮修缮,偶尔回去住住,多惬意啊。

可谁能想到呢,这事儿后来就变味了。

爷爷的其他子女不乐意了,他们觉得这房子怎么能就这么轻易地给小李呢?这时候,所谓的赠与合同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爷爷当时只是口头上这么一说,并没有什么书面的东西。

这就好比盖房子没有打地基一样,摇摇欲坠啊。

小李也很委屈,他觉得爷爷都已经说了,那这房子就应该是他的呀。

他就和叔叔伯伯们理论,“爷爷都说了这房子给我,你们怎么能出尔反尔呢?这就像答应给别人的糖,又突然抢回去,哪有这样的道理?”从这件事儿我就明白了,赠与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立的。

这口头的承诺虽然听起来很美好,就像空中楼阁一样,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容易就崩塌了。

这就像两个人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但这只是小孩子的玩笑话,在法律面前,可不能这么简单就认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我邻居张姐,她的情况又不太一样。

张姐有个好朋友,经济上遇到了困难。

张姐特别仗义,就把自己的一辆车赠与了这个朋友。

她们还签了赠与合同,一切看起来都很正规。

可没过多久,张姐发现这个朋友把车拿去抵债了,这可把张姐气坏了啊。

她觉得这朋友怎么能这么做呢?当初赠与她车是为了帮她解决交通的问题,不是让她拿去换钱的呀。

张姐就去找她朋友理论,“我把车给你是看你可怜,你倒好,把我的好心当成什么了?这就像我给你一朵花,让你养着,你却把花给卖了换钱,你还有没有点良心啊?”她朋友却觉得,车已经是她的了,她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赠与合同的案例被告赵XX原告儿子,李X系原告儿媳。

20XX年X月X日,原告赵X书写了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赵X自愿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儿子、儿媳所有。

赵X和李X夫妻有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如不养老,赵X有权收回二分之一的房屋。

为今后不再为房屋问题生气,凡协议前发生的各种意见误解一律不再提及,以后保持夫妻家庭和睦,特立此字为凭,起法律作用。

”该协议书写时二被告正在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20XX年X月X日所写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单务无偿赠与,从内容上看是一种附义务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X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本案中的“协议”只有赠与人的自愿赠与而无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表示。

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该“协议“不能成立。

再者,原告在向被告曾于财产时,首先对二被告附加了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其次又为达到二被告不离婚和睦相处的目的。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与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按照这一规定,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与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但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本案中,赠与协议所附义务有两项,一是善待老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二被告不再离婚,这明显与我国婚姻法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该协议无论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与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赵某20XX年X月X日所写的赠与协议属无效协议。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人因xxx诉x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xxxx)xxxxxxxxxxxx字第xxx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纠纷与不动产存在紧密关联。

具体而言,该赠与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其位置明确位于XX省XX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的人民法院名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历年合同法司考-真题+答案+分析

历年合同法司考-真题+答案+分析
【应注意的问题】有很多人把交款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其实,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风险的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特约,与价款的交付无关。
★★★3.(02.卷三.多.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历年司考真题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2.(00.卷二.多.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赠与合同的性质与赠与人的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应当选ABD。《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风险责任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即由违约人承担。应当排除A项。(2)标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应当排除B项。(3)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即由违约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后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故选择D项。

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讲一个特别有趣的赠与合同纠纷里被告胜诉的事儿。

故事的主角是老张和小李。

老张呢,是个热心肠的大叔,小李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俩人是邻居。

有一天啊,老张喝了点小酒,一高兴就对小李说:“小李啊,我那辆旧自行车就送给你啦,反正我也不咋骑了。

”小李一听,挺高兴的,连忙道谢。

可过了几天,老张反悔了。

为啥呢?原来老张的儿子从外地回来,说想骑着那辆自行车去周边转转,回忆回忆小时候。

老张就想把自行车要回来。

但是小李觉得老张都已经说送给他了,那就是他的东西了,不愿意还。

于是啊,就闹到法院去了,这就成了一个赠与合同纠纷。

在法庭上呢,老张就说,当时他是喝了酒,脑子不太清醒,而且只是随口那么一说,并不是真的想把自行车送给小李。

小李则坚持说,老张当时说得很清楚,就是赠与,周围还有其他邻居能作证呢。

这时候啊,被告老张的律师就开始发挥了。

律师指出,赠与合同虽然可以是口头的,但老张当时处于饮酒状态,他的表意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而且啊,那辆自行车虽然旧,但是对于老张来说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他儿子回来想要骑,这也说明老张并没有真正要赠与的意图。

另外,虽然有邻居作证老张说过赠与的话,但是邻居也不能确切证明老张当时是完全清醒且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法官一听,觉得律师说得有道理。

毕竟,赠与合同得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行。

老张喝酒之后的承诺,很可能是一时冲动。

最后呢,法院就判决被告老张胜诉,小李得把自行车还给老张。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赠与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说说就行的,得是真心实意想要赠与,而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像这种喝酒后冲动的表示,可能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定为有效的赠与的。

2024年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2024年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背景介绍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己的意愿向他人无条件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

赠与合同因为涉及到财产的转让,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那么,当出现赠与合同纠纷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呢?赠与合同纠纷的类型在了解处理方法之前,我们先要了解赠与合同纠纷的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当甲方或乙方主张赠与合同不存在,或认为赠与合同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效时,就会产生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

二、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的纠纷当甲方或乙方对于赠与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或质量存在争议时,将会产生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的纠纷。

三、赠与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的纠纷当甲方或乙方在赠与合同中规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时,就会产生相关的纠纷。

四、赠与合同终止、撤销的纠纷当甲方或乙方主张赠与合同应当终止或撤销时,将出现赠与合同终止、撤销的纠纷。

处理方法当出现赠与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进行解决: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通过商讨争议问题,达成诉讼协议的一种方法。

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的好处在于可以节约诉讼费用,缩短诉讼的期限,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成双赢的局面。

2、仲裁当赠与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时,相关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仲裁过程中,第三方机构会判断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并做出裁决。

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3、起诉当赠与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在起诉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赠与合同进行审理,并判断其是否有效,做出判决。

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证明对于赠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例如,赠与合同的书面证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丙方(争议第三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鉴于甲、乙、丙三方就某赠与事项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由概述三方因甲方赠与乙方某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需明确描述)产生纠纷。

丙方与此次赠与事项存在关联,需参与解决。

现经查明,甲、乙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丙方涉及其中利益相关,引起本次纠纷。

二、解决方式及内容1. 甲、乙双方确认赠与事项真实有效,同意按照原赠与协议履行义务。

甲方应如期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确保财产完好无损。

2. 甲方已向乙方履行部分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的,剩余部分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交付。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时间。

3. 鉴于丙方涉及利益相关,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费用。

具体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详细描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

4. 三方应共同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各方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若未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各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丙双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中,男主(已婚人士)和小三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赠与合同的纠葛。

男主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三出手那叫一个“大方”。

他给小三送了豪车、名牌包包、高档住宅,还有不少现金转账,这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纸包不住火,男主的这些行为被原配发现了,于是原配就像一位捍卫家庭领土的勇士,毫不犹豫地把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小三返还所有财产。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就生效了。

但这个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问题。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男主送给小三的这些财产,大部分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主未经原配同意,就擅自把这么多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就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一个锅里的饭,男主自己一个人把大半锅饭都偷偷送给别人吃了,这对原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男主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种包养小三、背着妻子给小三送大量财产的行为,是社会大众所不认可的,是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

在法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做坏事还想得到法律保护,那可不行。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必须返还所有的财产给原配和男主(这里财产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这就像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让那些破坏家庭、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人美梦破灭。

# (二)判决理由。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目的的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财产无条件无偿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

在实施赠与合同的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赠与合同可能产生纠纷。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例。

某甲与乙是好友多年,在一次酒后,因为甲对乙表示感激之意,突发奇想,提出将自己的一栋房屋赠与给乙。

乙当时也是酒兴正浓,便接受了甲的赠与。

赠与之后,乙开始入住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因为某种原因和乙发生了矛盾,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不应该返还,并且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是合理维护了房屋的价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甲认为自己当时是在酒后说的,且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因此认为赠与不合法无效。

而乙则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的,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赠与需要经过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才能成立,双方都有主观意愿。

而在本案中,甲当时可能并非真实意愿表示,且未经过正式手续,乙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不成立。

乙应当返还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并且支付装修费用。

最终,乙按照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返还给甲,并支付相关的装修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才能够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移,既涉及到双方的意愿,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能够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若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遵照法院的判决处理。

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合同,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篇2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在商业合作中,赠与合同广泛应用。

赠与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中的经典案例解析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无偿性与一方当事人权益转移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适用场景及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的,赠与人出于自愿将其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

这一特性与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形成鲜明对比。

2. 单方行为的性质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赖于赠与人的单方表示,即便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只要赠与人已经实施了赠与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3. 合同形式的灵活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具有形式上的灵活性。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在此案例中,父母将位于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赠与合同在父母的口头承诺下,经过公证程序完成。

随后,子女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在于,父母在赠与后的一年内反悔,提出希望收回房屋。

争议焦点1. 赠与的有效性房产的赠与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如有无书面形式及公证。

2. 赠与人的撤回权根据《民法典》,赠与人可以在赠与人未撤回赠与之前的一年内反悔。

案例中,父母在一年内提出反悔请求,需考量其理由是否合理。

案例二:公司将股权赠与员工在某公司为奖励员工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部分股权无偿赠与表现优异的员工。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股东会审议。

问题出现在股权赠与后不久,公司出现财务危机,决定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1. 公司的赠与权限公司在赠与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关公司法及章程规定。

若未遵守,赠与可能无效。

2. 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接受赠与后是否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若公司单方面撤回赠与是否合法。

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1.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2. 对于高价值财产的赠与,务必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3. 赠与双方应明确赠与的具体范围及条件,如附加条件或限制。

结论赠与合同具备独特的法律属性,其合法性及有效性往往依赖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形式的符合性。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其所拥有的特定财产赠与乙方,乙方也愿意接受该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权、知识产权、动产等)赠与乙方。

该财产的具体信息如下:(详细说明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位置等)二、赠与目的甲方明确表示,本次赠与的目的是为了________(例如:支持乙方的事业发展、帮助乙方渡过生活困难等),并无其他不正当目的。

三、赠与条件1. 甲方应保证其拥有赠与财产的全部权利,并保证赠与财产无权利瑕疵。

2.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赠与,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财产。

3. 赠与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该财产的任何权利。

4. 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赠与。

2. 乙方应在甲方完成赠与后出具书面接收证明。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确保赠与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法律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赠与财产无法按照约定转移给乙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在接受赠与后违反本协议约定,滥用或损害赠与财产,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合同纠纷7篇

赠与合同纠纷7篇

赠与合同纠纷7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就甲方赠与乙方某财产(具体财产)产生纠纷。

纠纷主要涉及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价值、履行方式等问题。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解决赠与纠纷,促进双方和谐共处。

三、协议内容1. 赠与财产描述: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某财产赠与乙方,具体财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赠与条件:甲方赠与乙方财产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条件)。

若乙方未能满足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3. 履行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具体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赠与财产后出具书面收据。

4. 赠与财产的权属及风险转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风险随之转移。

乙方承担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5.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或未履行相应义务,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条款1.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项保持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赠与合同纠纷)模板案件编号: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原告:_________被告: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被告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_________(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辩称:_________(被告简要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_________(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_________(法院对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包括对原告诉求、被告答辩的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_______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_________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向原告_________交付赠与财产(或支付赠与款项)。

二、被告_________向原告_________支付因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如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_________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_________元,由原告_________负担(或由被告_________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法院印章)本判决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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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易佳林,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

托付代理人易萍,女,1957年1月1日出生。

托付代理人黄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易卫宇,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

托付代理人丰汉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佳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易卫宇(以下简称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文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托付代理人易萍、黄婷、被告易卫宇及托付代理人丰汉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易卫宇是原告易佳林之女。

原告于2006年12月份将其唯一的住宅、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36栋303房赠与被告易卫宇,并于2006年12月份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与妻子章导时协议离婚,离婚当日章导时把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遗弃在长沙市芙蓉路旁,并打电话通知原告的妹妹易萍,原告的妹妹只好将原告送往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36栋3门303房屋处,由于该房屋已出租,原告无法入住。

被告易卫宇声称房子既已赠与自己,原告就无权居住,并向住宅地派出所出具书面通知,不准原告落户进入本地社区。

经户籍民警与社区领导协调,租户搬出,原告才住进了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36栋3门303房。

目前,原告的生活全靠他妹妹照顾,被告易卫宇作为原告女儿从未探望过原告,更谈不上赡养原告。

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第二款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的而不履行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36栋3门303房的房屋赠与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首先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对原告辞是没有进行赡养,而是要求赡养,而原告其他家庭成员,设置阻力,导致原告对被告有怀疑,然而不存在没有赡养。

2009年2月13日后,原告与章导时离婚,被告并不知晓。

但被告明白离婚后,被告把原告接到自己家住。

被告多次前往砂子塘看望原告。

原被告并非关系不行,不是被告辞尽赡养义务,赡养和赠与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我国的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房屋的赠与差不多有3年多了,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原告的代理人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然而本案的赠与不是抚养赠与而是属于一般无偿赠与,况且赠与的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被告受赠的房屋,是原告和前妻章导时的共有财产,原告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权。

再次,本案诉争的房屋是3年往常原告与其妻的共同财产,故原告无权主张撤销赠与。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章导时系夫妻(原告系再婚),被告易卫宇系其二人婚生女儿。

2006年11月13日原告之妻章导时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即赠与人章导时自愿将座落于砂子塘036栋303房(房屋产权证号为00054076号,建筑面积为33.8平方米)的房产无偿赠与给易卫宇。

受赠人易卫宇自愿同意上述房产。

当天原告在《长沙市房地产转让申请表》中签字,表示同意转让。

2007年1月30日,长沙市房地产治理局向被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2009年2月13日原告与章导时离婚。

当天,原告妹妹易萍将原告送往上述被告受赠的房屋,因被告已将该房出租给租户王秋莲,原告与王秋莲发生纠纷,后经雨花区公安分局砂子塘派出所调解,原告住进了该房。

之后,原告因年老多病,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未果。

2009年4月16日,原告书写书面报告,请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子塘居民委员会协调,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经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子塘居民委员会电话联系,并派调解专干和户籍民警到被告住处协商原告赡养咨询题,亦未果。

原告遂于2009年4月27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请。

以上事实,有赠与协议、《长沙市房地产转让申请表》、《长沙市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病
历本、报警案件登记表、报告、《关于协调易佳林赡养咨询题的情况讲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讼房屋是原告易佳林与前妻章导时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赠与协议系章导时与被告签订,协议上没有原告的签字,但2006年11月13日原告在《长沙市房地产转让申请表》中签字同意转让,且2006年12月26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原告关于章导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赠与被告房屋的事实予以追认。

2009年2月13日原告与章导时离婚,离婚后原告老弱多病,需要照顾,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应该履行赡养义务,但却在原告多次要求,并在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子塘居民委员会协调后,均不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拥有一半份额,故原告请求撤销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份额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与章导时离婚后,曾把原告接到自己家住,并多次前往原告住处看望,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房屋的赠与差不多有3年多了,撤销赠与合同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且本案的赠与不是抚养赠与而是属于一般无偿赠与,被告受赠的房屋,是原告和前妻章导时的共有财产,原告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涉案赠与合同虽系无偿,但并不阻碍原告行使撤销权。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受赠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条规定的扶养即包含了赡养。

因此,在被告辞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时,原告能够请求撤销赠与。

又因被告辞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2月13日至2009年4月27日原告起诉时,因此原告的请求撤销赠与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原告要求撤销章导时赠与被告易卫宇所有的一半房屋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6年11月13日章导时与被告易卫宇签订的《赠与协议》对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036栋303房(房屋产权证号为00054076号)中属于原告易佳林所有的一半份额的赠与;
二、驳回原告易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易卫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文报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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