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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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享有的权利。
2.广义的知识产权:1)著作权2)邻接权3)专利权4)商标权5)商号权6)商业秘密权7)地理标志权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3.狭义的知识产权:1)著作权(含邻接权);2)专利权;3)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有别于约定权利;是种有别于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5.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6.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7.知识产权法体系:1)著作权法;2)专利权法;3)商标权法;4)商号权法;5)商业秘密权法;6)地理标志权法;7)工业版权法;8)反不正当竞争法。
1.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著作权特征:1)著作权与所有权:a客体的无形性;b利用上的特殊性;c权能的可分性;d存续的有限性;e人身性;2)著作权与专利权:a保护对象不同;b保护条件不同;c权利产生程序不同;d适用领域不同;3)著作权与商标权:a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b保护条件不同;c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制度陆续出现;3)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4)两大法系立法差异逐渐缩小。
4.著作权主体: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5.原始主体(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6.继受主体:通过受让、转让、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人。
7.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1)原始主体资格基于创作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的;2)原始主体基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则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8.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9.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10.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1)雇用作品;2)委托作品:2)合作作品;4)演绎作品;5)汇编作品;6)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7)美术作品;8)匿名作品。
1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12.作品类别: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3.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条件:独创性。
14.著作权的排除领域: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公式;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1)集体性;2)长期性;3)变异性;4)继承性。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考虑因素: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
的“作品”上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2)将民间文学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17.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8.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需具备的条件:1)原创性;2)固定性。
1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职务开发;4)非职务开发。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翻译权;9)其他权利。
2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创造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2.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其他权利。
23.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
24.邻接权与著作权的相同点:1)都与作品有关;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5.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26.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27.出版者权的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版权;2)版式设计权。
28.出版者的义务:1)与著作权人约定的义务;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9.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现场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0.表演者的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支付报酬的义务;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31.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首次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诗歌,应应当支付报销,著作权人不许可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同表演者订阅合同,并支付报酬。
33.广播组织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2)许可他人将录制的广播、电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34.广播组织的义务:播放未发表的作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支付报酬;3)播放已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