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单质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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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单质押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指定仓储公司,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进行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担保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又有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仓单的出具方式不同。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是由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作保证的物权凭证。标准仓单是期货市场的产物,其标准化程度高,并由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管理、市值评估、风险预警和对应商品的存储(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且,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项下的商品品质有较高的要求,以及严格的质检系统,使得标准仓单具有很好的变现能力。因此,相对于普通仓单质押贷款而言,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更具安全性。因此,标准仓单一般为银行所直接接收,无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非标准仓单是未经过商品交易所注册确认的仓单。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仓储单位出具的入库单证。由于非标准仓单质押无商品交易所的信誉作为保证,因此风险性更高,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
东北地区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产区之一,大连作为东北三省的港口城市,担负着东北腹地与全国货物中转的重要职责。因此,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粮食通过大连输送到国内国外。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平台,也为大连成为全国粮食交易的中心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根据这一特点,我公司展开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担保业务品种的尝试。
一、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品种的主要特点:
1、较强的时间性。由于受到粮食收购季节的影响,粮食流通型商贸类企业的用款高峰期集中在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3、4月份,在此期间,粮食类商贸企业项目较多,企业大多需要资金到产地收购粮食。正常情况下,这类型企业在每年的3月份以后就进入销售阶段,企业在前段时间投入的资金将陆续回笼。因此,该类型项目具有较为明显的时间性。
2、资金需求的大额度性。粮食流通企业在粮食收购季节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很大的。粮食贸易类型的企业,本身的利润水平较低,企业大多依靠快速的流通性和运作上的规模化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这类型项目,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是越多越好。申请担保的金额往往都过千万元。
3、粮食类流通企业管理上的不规范性和资金使用上的不确定性。由于粮食流通类企业可以以本身出具收购发票冲抵增值税,也有很多企业的贸易行为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完全不入账,因此,对于担保公司掌握企业主要的经营状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我们主要依靠财务手段以外的主观调查了解的情况作为审核的主要方面。另外,由于粮食流通类企业收购的主要方式为现金交易,因此,不利于担保公司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这也客观上增加了担保项目的风险。
4、较高的风险性。粮食类流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流通类企业固定资产少,流通性强;而制造类企业,生产经营一般比较稳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但周转速度较慢。两者相比较,粮食流通类企业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更高一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型企业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要高于制造业企业。同时,针对该类型企业管理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在整体审核上降低了对企业的标准,也导致担保项目出现代偿的可能性较高。
5、反担保措施的单一性。粮食类流通企业项目,反担保措施十分单一,就是仓单质押。因此,对于质押物品的要求相对较高。粮食类商品流通性较强,但是在监管上比较困难。而如果一旦质押粮食出现问题,对整个项目的影响是巨大的。
6、对于质押粮食监管上的高要求性。由于在审核中降低了对于企业本身情况的标准,加之反担保措施的单一性,都对质押物品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整个项目的重中之重。如果质押物品在担保期间出现减少或者灭失,或者质押物品在品质上出现变化,都将严重影响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客观上就要求对质押粮食的监管上要有新思维、新办法,切实控制风险。
二、粮食非标准仓单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
该类型项目在具体操作上,结合其自身特点,我们在整体的审核、法律文本的确定和法律手续的操作以及保后监管上都作了一些尝试,介绍如下:
1、审核方面:
在担保项目的审核上,针对粮食类流通企业的特点,主要审核企业的收购、销售渠道。同时,根据已有的信息渠道对企业特别是经营者自身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该类型项目企业法人代表个人道德风险的考察应作为十分重要的一个考核内容。在基本排除道德风险因素后,根据粮食流通类企业管理上不规范的现实情况,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自身经营审核的标准。对于企业提出的资金数额上需求,是否是有多少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的仓单,担保公司就能为其提供多少资金上的支持,这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其以往经营中的下游客户的需求时间和需求量上进行考察,如果是常年合作的客户,在粮食的销售上特别是对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只要销售价格合适,回款正常,每年的3月份以后就陆续回笼资金,用于归还借款,因而企业只要保证了正常的销售渠道,在2—3个月的时间就可以陆续将偿还款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整体上可以将该类型的项目单笔金额控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限度内,但仍不宜单笔金额过大。主要的精力放在反担保措施,即粮食仓单质押的审核上。
在对质押粮食仓单的审核中,首先对质押粮食权属关系进行认真认定。通过核对铁路大票收货人与仓单入库人是否一致等方法对质押粮食的权属关系加以确定。只有确定了质押粮食的权属,才能从根源上保障担保公司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实现。
其次,就是要对质押粮食品质进行甄别以及对质押物品质押价格进行核定。由于粮食类商品品质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价格的不同,因此,准确甄别质押粮食商品的品质,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十分重要。作为粮食行业的门外汉,我们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也聘请与我们保持业务关系的相关专业人士对质押粮食进行抽样化验,同时比对仓储库方面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质押物品的品质。关于质物价格确定上,主要依据商品质押当期市场现货价值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远期期货价格作为指导价格,在此价格基础上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的90%对质押物进行价格认定。同时,我们将该类型项目的质押率严格控制在70%以内。
再次,对仓储企业进行考察。仓储企业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极为关键,因此,对仓储库的考核上相对严格。目前,我公司主要采取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作为质押粮食商品的存放地。
2、法律文本方面:
在法律上,首先与申请担保企业签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此《质押协议》中,除对质押物品的名称、质押数量、质押价格、质押物品质等基本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外,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设立止损强行平仓线。即质押粮食商品在担保期间价格如果出现剧烈波动,价格接近平仓价格时,企业须按照前期设定的质押率,按照新价格进行补足质押物或等值货币资金,否则担保公司有权强行对货物进行处置;其二,要求企业在还款到期日前十至十五日在保证金账户中存足100%保证金,专项进行还款,否则,根据协议内容处
置质押物,确保担保公司权益。
其次,与担保企业、仓储库签订《质押监管三方协议》。这里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仓储方作为质押物监管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方的主要责任就是要保证质押期间质押物品不灭失、品质不变质,如果出现问题,仓储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仓单所有权转移:对于该类型项目,能否通过仓单这一物权凭证,有效地在必要时候实现质押权利而不用等待法律诉讼的漫长过程,尽快而又合法的避免担保公司损失。根据这样的思路,首先,在操作中要求仓储库在征得质押物所有者,也就是申请担保企业的同意后,将仓单所有权人变更担保公司名下。这样,在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时,可以根据属有担保公司名称的仓单先行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次,企业事前要与担保公司签订涉及质押物变现处置的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层面上保障担保公司处置质押物品的合法性。
3、保后监管方面:
在保后监管工作中,除了要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对质押物品的存在性进行有效监管。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是与公安机关下设的专业保安公司进行合作,在仓储库中派驻保安进行24小时的看护。这样也是对仓储库方面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如果质押物品在保安监管过程中由于保安监管不力导致质押物缺失,保安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