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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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5-23【生效时间】2012-05-23【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06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

06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

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普通通用轴承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 设计能力9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禁止、限制供地目录2012年本

禁止、限制供地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发[2009]152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发[2009]152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

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发 [ 0 2 9 2 1 ]8号
各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国土 资 源主管 部 门和 发展 改革 直
部 门 、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国土资源 局 和发展 改 革委 : 新 用地 项 目另有 规定 的 , 国务 院规 定 办理 。 按 六、 国土资源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根 据宏 观调
国家发展 改革委制定 了《 限制用 地 项 目目录 (02年 21
订《 限制 目录》 禁止 目录》 和《 。各地可 以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 , 在符合本《 限制 目录》 禁止 目录》 和《 的 前提 下 , 制定本 地 的 限制 和禁 止用 地项 目目录 。
七 、 限制 目录》 《 止 目录》 行 中的 问题 , 《 和 禁 执
理 部 门一律 不 得办 理相 关手 续 。
附件 :. 限制用地项 目目录(02年本) 1《 21 》 2 《 止用 地项 目目录 (02年本 ) .禁 21 》
国土 资源部
五 、 限制 目录》 《 止 目录 》 行 中 , 《 和 禁 执 国务 院 发 布 的产业 政 策 和土地 资 源管理 政 策对 限制 和禁 止
国家 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二 。一 二年 五月 二十 三 日
限制 用 地项 目 目录 ( 0 本 ) 21 2年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办公 楼 项 目
批 准
2 中央和 国家机 关所 属机关 事 业单位 新建 办公 . 楼 项 目 :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 用 中 央 预算 须 使 内投 资 700万 元 IZ 的 , 0 2  ̄ _ 须经 国务 院批 准 )

有关部 门和有关 责任 人 的责任 。 九 、 通 知 自发 布 之 E起 施 行 。 《 于发 布 实 本 t 关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3.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二、煤炭项目1.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电力项目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19.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20.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21.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22.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23.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5.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6.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27.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28.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29.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0.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3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五、钢铁项目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3.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4.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5.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6.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7.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8.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9.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六、有色金属项目1.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2.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3.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4.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5.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6.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七、黄金项目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八、建材项目1.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4.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7.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9.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0.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九、机械制造项目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9.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1.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1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14.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15.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16.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17.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18.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19.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十、轻工项目1.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2.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4.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5.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6.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7.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8.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9.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0.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1.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3.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14.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修订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修订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上)一、限制性农用地1. 蔬菜种植园2. 果树种植园3. 花卉苗圃4. 茶园种植5. 烟草种植6. 水稻种植7. 小麦种植8. 玉米种植9. 黄麻种植10. 甘蔗种植二、工业用地1. 纺织厂2. 电子厂3. 机械厂4. 化工厂5. 金属加工厂6. 玻璃制造厂7. 陶瓷生产厂8. 塑料制品厂9. 印刷厂10. 食品加工厂三、保护用地1. 森林公园2. 自然保护区3. 生态农业园4. 水源涵养区5. 文化遗产保护区6. 游憩旅游区7. 风景名胜区8. 历史及文化城镇9. 放牧区10. 生态公益林四、特殊用地1. 沉降区2. 历史遗存区3. 水域保护区4. 特殊用途林地5. 停车场6. 跑马场7. 滑雪场8. 高尔夫球场9. 港口船坞区10. 粮库五、公益用地1. 学校2. 医院3. 养老院4. 社会福利机构5. 公共图书馆6. 文化艺术及体育设施7. 消防、救援设施8. 公共卫生设施9. 公共交通设施10. 警察局、法院、监狱等以上是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前五大分类,分别是限制性农用地、工业用地、保护用地、特殊用地和公益用地。

这些分类下各有十个具体的项目,共五十个项目。

每一个项目都有其独特的用途和意义,都是为了城市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服务的。

下一篇我们将继续介绍目录中的另外五分类和对应的十个项目。

第二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下)六、水利用地1. 河流、湖泊属于水利用地2. 水库、水塘、堤防、水渠也属于水利用地3. 河道绿化、治理河滩、防汛设施也属于水利用地4. 农田灌溉设施和涝滞洪设施也属于水利用地5. 建筑用水、双排水等设施也属于水利用地6. 储水设施和水处理设施也属于水利用地7. 水产养殖场和渔业相关产业也属于水利用地8. 海洋保护区和海上开发区也属于水利用地9. 天然水源保护区和水文监测设施也属于水利用地10. 海绵城市建设和水资源整合利用也属于水利用地七、交通用地1. 道路2. 铁路3. 轨道交通4. 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5. 港口码头、机场、航空港6. 公路边防林带、高速公路服务区7. 交通标志、信号、照明等设施8. 交通警察设施、交通管理设施9. 交通事故处理设施、交通语音广播10. 交通调度中心、交通信息监测中心八、军事用地1. 军事设施2. 军事工业园区3. 军事素质教育基地4. 军事运输基地5. 燃料弹药储备基地6. 军事科技创新基地7. 军事训练基地8. 军事后勤保障基地9. 军事医疗救助基地10. 军事文化宣传基地九、采矿用地1. 金银铜矿区2. 铁、锰、铬矿区3. 煤炭矿区4. 石油、天然气矿区5. 石油化工产业园区6. 火电、水电、核电产业基地7. 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基地8. 矿区生态修复工程9. 矿区退化土地治理项目10. 矿产产品运输管道、铁路建设项目十、商业用地1. 商业综合体2. 农贸市场、菜市场3. 商场购物中心4. 超市、便利店5. 酒店、宾馆6. 餐饮场所7. 娱乐场所8. 会展中心9. 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心10. 良品购物中心以上是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后五大分类和十个项目。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33
高压离心通风机
8-18系列、9-27系列
34
普通车床
CA630
35
键槽铣床
X920
36
升降台铣床
X62W 320X150
37
牛头刨床
B665、B665A、B665-1
38
电火花成型机床
D6165、D6185
39
电脉冲机床
D5540
40
机械压力机
J31-250
41
双盘磨擦压力机
J53-400、J53-630、J53-1000
17
刀开关
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18
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B型、BA型
19
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F型
20
低压锅炉给水泵
GC型
21
锅炉给水泵
DG270-140、 DG500-140、DG375-185
22
长轴深井泵
JD型
二、石化行业
1
成品油生产装置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不能达到国家标准
2
土法炼油
土法炼油
3
乙烯装置
新建60万吨/年以下
4
聚丙烯装置
新建7万吨/年以下
5
聚酯
DMT法聚酯工艺
6
丙烯腈装置
新建10万吨/年以下
7
ABS装置
新建10万吨/年以下
三、化学工业
1
硫酸
4万吨/年以下规模
4
小高炉
100立方米(含)以下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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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doc附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四、住宅项目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含)五、农林业项目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六、黄金项目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七、其他项目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4.赛车场项目5.公墓项目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一、农林业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3.松脂初加工项目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二、煤炭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三、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3.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四、石化化工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五、信息产业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六、钢铁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2×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万千伏安);2×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项目2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2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七、有色金属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2.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3.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4.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6.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7.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9.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11.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八、黄金1.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九、建材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1.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十、医药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十一、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9.斗容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 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2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33.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36.采用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的项目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42.手动燃气锻造炉43.蒸汽锤44.弧焊变压器45.含铅和含镉钎料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53.手动插秧机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55.双盘摩擦压力机56.含铅粉末冶金件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58.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59.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60.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十二、轻工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3.超薄型(厚度低于毫米)塑料袋和超薄型(厚度低于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14.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 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19.牙膏生产线20.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1.单色金属板胶印机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24.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5.白酒生产线26.酒精生产线27.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29.浓缩苹果汁生产线30.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33.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34.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3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十三、纺织1.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2.采用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的项目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11.FA502、FA503细纱机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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