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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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项目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八月

安全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质量检查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质量”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安全质量管理的有效开展,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质量检查,是指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五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对所负责管理的乌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中心所负责的乌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安全质量检查的对象包括:

参与乌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 检查依据

第七条 安全质量检查依据: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施工合同、设计文件;

(三)项目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范围、内容

第八条 检查范围:

(一)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安全质量管理及其所负责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状态。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状态。

第九条 检查内容:

(一)监理单位:

1、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质量监理责任履行情况;

2、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协议)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中规定的安全质量监理责任履行情况;

3、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安全监理工作要求;

4、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履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中规定内容;

5、其他应列入检查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

1、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中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质量履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

4、其他应列入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检查形式

第十条 安全质量检查由项目中心组织或委托监理组织。

检查组织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检查形式:

(一)定期检查:

项目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检查由项目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二)专项检查:

1、季节性检查:

针对防火、防暑、防汛、防疫、冬季施工等专项工作,在相应季节由项目中心组织的检查。

2、节日前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之前由项目中心组织的检查。

3、项目中心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的专项检查。

(三)一般性检查:

项目中心日常组织的检查。

(四)对举报问题的核查:

项目中心在接到安全质量隐患举报后对被举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中心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在检查前向被检查监理、施工单位通知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

一般性检查,检查单位可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告知检查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检查组织单位、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中心接到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电话、邮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被举报单位核实情况。

举报情况核查过程应有被举报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核查结果应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个人及相关单位公布核查结果。

第六章 检查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组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处理,处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1、立即整改;

2、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见附表2);

3、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见附表2);

4、下达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单(见附表2)。

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指令由检查组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全面停工整改指令由检查组织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检查组发现以下危险情况应立即向项目中心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可能引发的后果直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1、作业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公众环境安全时;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严重违反图纸、施工方案施工;

4、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

5、高危作业无有效安全措施;

6、其他重大情况。

第七章 整 改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严格按照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期限,由检查人、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整改工作由隐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其上级单位、监理单位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

必要时,项目中心应派人监督整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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