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人才引进
申办条件(五)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 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 应学位的人员
单位条件: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 个人条件:担任高管。 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申办条件(六)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 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 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 队核心成员。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11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 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 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天。 4个认定标准(符合条件之一):
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中央在沪企业。 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参考重大专项的任务合同 书、项目编号、责任单位、项目起止时间等,如: 2008ZX05632-220)。
数控铣工 加工中心操作工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维修电工 电焊工 电梯安装维修工 电切削工 14 (电火花线切割)
28 机修钳工
申办条件(九)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 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的行业专门人才。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 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用人单位向行业或区县提出申请。 行业或区县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评 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定 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 定。
最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常住户口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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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职称论文咨询严老师417472079联系。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开放,越来越多的留学生回国人员选择来沪工作。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上海市政府决定实施留学生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政策,并制定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指具有上海本市户籍,在国(境)外取得学位并在外留学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的人员;2.非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取得学位并在外留学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的人员,但在上海并非本市户籍。
二、申办条件1.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a.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b.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证书;c.持有上海市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非本市户籍留学生回国人员:a.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b.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及以上学历证书;c.持有上海市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办流程1.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a.申请表格;c.上述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创新创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d.相关工作合同或雇主证明。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以上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户籍科。
3.审核和核查:申请材料将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核和核查,包括身份核实、学历真实性核查和担保人核查等。
4.审批和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提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户籍科审批和批准。
四、权益和待遇1.常住户口:申办成功后,留学生回国人员将获得上海市的常住户口,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2.就业优先:留学生回国人员申办成功后,在就业方面将享受相应的优先权,包括在上海市政府和各大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享受优先考虑。
3.子女就学:申办成功的留学生回国人员的子女可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子女相同的就学权益。
4.公共服务:留学生回国人员将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的权益。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高层次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先——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沪人社规〔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和享受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及享受待遇【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及享受待遇一、政策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申请人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
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三、享受待遇《上海市居住证》政策是上海市政府于2002年面向境内人士推出的一项替代上海市户籍办理的新型政策。
作为持有人在上海居住的证明,居住证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拥有的“市民待遇”包括:●可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报考外地高校可依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获得加分(2006年加20分);●可按上海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并可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按规定参加上海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可以参加上海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也可享受相关待遇;●持有人随行的16岁以下子女可以享受上海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期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目标人群往往集中在以下领域:▲希望子女能够转学上海,体验更加丰富的国际大都市教育学习资源的外地人士;▲期望子女能够通过参加上海统一高考,进入上海高校就读的外地人士;▲期望子女能够通过参加上海统一高考,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政策进入原籍或外地高校就读的外地人士;▲原籍外地的大学毕业生在上海落实了工作单位,但因种种因素,未办理上海户籍的。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沪人[1999]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
上海市引进人材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
上海市引进人材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随着上海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上海市政府决定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
为了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符合本市常住户的标准,需要进行面试来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为了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上海市政府将会设立一个专门的面试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行政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
面试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条件,综合评估其适应性和贡献度,并据此决定是否通过申请。
面试的具体流程如下:
2.面试准备:申请人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专业技能培训证书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面试内容:面试将围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个人素养等方面展开,旨在了解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4.面试评定:面试小组将根据申请人的表现和材料,对其进行评定和排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通过面试的资格。
5.结果通知: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结果进行通知,告知其是否获得本市常住户资格。
总结起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面试行方法旨在通过面试评估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确保引进的人才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能力,为上海市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上海,共同推动上海的经济发展。
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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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50分/ 条
-150分/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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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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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25分 5领域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 最高20分) 全日制应届生
表彰奖励目录(最高 1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最高40分)
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 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上海打响人才引进“十二五”首炮
8月 6日市政府下 发的 《 上海市 引进人才 申办本 市 常住户 口试行办法 》。根据该 办法,本市行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的 用 人 单 位 引进 本 市 紧 缺 急 需 的 1 1 类 国 内优 秀 人 才 可 申办 本 市 常住 户 口。 同 时 ,引
进 人才已婚的 ,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 可同时办理
人为权利人 的房产证 。同时,还有 6个月有效期 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 中心出具的健康证 明。 最后,持 中国护 照人 员要 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 住证 明,以及 9 0日内开具 的 出国前原 国内户籍
注销证明 。
《 上海 市居住证》( B证 ) 将全面 网上行 政审批,
并 对管理 部 门、操作 流程等进一步加 以明确 和规 范。其 明确 了 《 上海 市居住证 》 ( B证 )是吸引 海外人才来 沪工作 、创业 ,享受相 关市 民待 遇的 有效证件 。 据 悉 ,居 住证 B证 申请 人 的范 围 为:具 有 本科 以 上学 历或 者 特殊 才 能,在 上海 工 作或 创 业 的入 外籍 的 留学 人 员、持 中 国护 照但 无 中 国 户 籍 的留 学人 员和 其他 专 业人 才 ;中 国港 澳 台
1 周 岁 以下 或 在 普 通 高 中就 读 的子 女 , 可 同 时 申 6
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 ,不属随迁范
围 。留学 回 国人 员 申办 本市 常 住 户 口及 家属 随迁 , 应 当由 留学 回 国人 员所 在 用 人单 位提 出申 请 。
5 4。
另 外公 布 的 《 <上海 市 居 住证 >( B证 )实 施细 则》规定 , 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 、 在 上海 工作或创业 的入外籍的留学人 员等 人才可 以申请此类居住证 , 有效期分为 1 3年和 5 。 年、 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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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
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
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
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