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昨日(1月15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多养的方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倡导健康生育观念,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向着合理、健康、平衡的方向发展。
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监测、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人口政策宣传和教育,推动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的均等化,保障妇女合法生育权益。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人口结构调整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些管理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管理水平,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了人口和计
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
区将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计划生育政
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还将加强对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
众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责任的明确,有利于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首先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该条
例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加强计划生育工
作的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要充
分尊重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保障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该条例要
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特点,适时制定符合实际的计划
生育政策。政府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该条例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婚育指导、避孕药具
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同时,还要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惩处违法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和支持措施进
行了明确。该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土地、医疗等方面的支持,鼓励计划生育特别是一孩政策符合规定的夫妻。政府还要加大对计划
生育家庭的资助和扶持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了计划生育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该条例要求政府应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培训教育
信息,提高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同时,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
管理,实行问责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责。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平衡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措施和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支持,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全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6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6
2016年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6,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6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引言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管理广西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广西是中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区,也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为了协调人口与经济的发展,广西制定了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保障广西人民的权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以下总则: - 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 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原则 - 推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3.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 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掌握人口变动情况 - 提供生育医疗保健服
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4. 计划生育措施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以下计划生育措施: - 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 提倡节育和避孕措施的使用,提供相关服务 - 对超生的家庭实行罚款和其他相应措施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知识普及率
5. 经济扶助与奖励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计划生育的家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与奖励: - 对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提供子女教育补贴和医疗保障 - 鼓励计划生育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6. 监督与管理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 对违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3.24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63号
•【施行日期】2022.03.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广西计生新条例2016全文
广西计生新条例2016全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未查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保存证明复印件或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造成多胎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生
育在社会稳定和人口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广
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平衡人口发展,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
育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以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管理为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按照“人口多了是压力、
人口少了是资源、人口控制是关键”的基本方针,加强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倡导合理生育观念,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
置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婚前计划
生育咨询、孕前保健、孕期和分娩保健、新生儿保健、节育服务等。
第四条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有关重大活动,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学技术推广和研究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提倡健康、科学的生育观念,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加强对妇女的计划生育保护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的卫生保健、
生育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
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对于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人口众多,因此人
口与计划生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质量,广西自治区出台了《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规范人
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首先,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的政策,广西明确规定实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法
申请生育子女。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障资源
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对计划生育的服务保障。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宣传,为妇女提
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育保健水平。同时,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做出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予以
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这一举措有利于增强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识,维护社会秩序。
总的来看,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条例,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共同推动广西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广西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和人力资源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期考核。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1980年9月25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规定,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2月9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规定,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0年3月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规定,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
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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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
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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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