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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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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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北京市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北京市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推⾏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 推⾏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励晚婚晚育、少⽣优⽣,禁⽌超计划⽣育。
第三条 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计划⽣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保障事业及提⾼妇⼥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政措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必须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育⼯作的领导,实⾏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育办公室是同级⼈民政府计划⽣育⼯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育⼯作。
卫⽣、民政、公安、⼯商等⾏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育⼯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群众⾃我教育、⾃我管理、⾃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育⼯作。
第⼆章 组织管理 第⼋条 市、区、县计划⽣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定本辖区⼈⼝⽣育规划和计划⽣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育宣传教育,普及⼈⼝和计划⽣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作。
第九条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有关计划⽣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育的科学知识; (⼆)负责实施本辖区的⽣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计划⽣育的奖励和处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为了调控人口数量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北京市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内容和重要举措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人口形势北京市位于中国北方,是中国的首都以及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北京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然而,过多的人口对城市的资源供给、环境负荷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自1979年推行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为中国在短时间内成功控制了人口增长,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国家政策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特殊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1. 生育行为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条例,夫妻都应保持一致,并依法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对于超过规定生育孩次或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为了保障夫妇的计划生育权益,条例要求成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这些机构将为夫妇提供相关的信息、指导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公民计划生育责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公民的计划生育责任。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自己的生育义务。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优化人口结构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合理生育,并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和治疗,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等。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家庭规划、个人行为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责任感和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促进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提高生殖健康意识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人们的生育权利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健康的后代。
第六条计划生育与群众自治相结合,妇女应当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知识,合理规划生育,避免早婚早育、晚婚晚育、多产多胎和不合理分娩方式的发生。
第七条家庭计划生育普及推广应当坚持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选择权和民族特殊情况,有计划地部署生育计划和措施,合理确定生育指标,根据生育指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建议。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保证科学、安全、合法、质量和效果,并根据生育指标,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教育。
第九条家庭计划生育服务应当保证公开、方便、及时、热情、周到,并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生育健康知识,倡导妇女和家庭健康观念,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改进和服务创新,结合家庭计划生育需求,加强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和技术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层级管理和专业办事,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和服务网络,完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计划生育登记是人口管理的基本环节,对于未登记或虚假登记的,应当加强管理和登记,避免影响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发生,督促落实规定的生育指标和措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02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人口健康发展,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人口调查第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人口普查,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统计机构、人口普查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人口和家庭信息。
第二条完成普查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对人口数据进行验证和核查,并向上级人口计生机构报送。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库,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依法使用、保护人口信息。
第三章生育政策第四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北京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经济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掌握人口信息,研究制定本地区生育政策。
第五条家庭要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能力的夫妇可以优先生育二孩。
第六条单独子女和独生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二孩。
第七条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
此情形下,生育二孩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具有一定条件的自愿生育二孩夫妇,可以享受有关政策扶助。
国家和本市实行鼓励多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九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机构建设,提高人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以家庭为中心的母婴保健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发展智慧人口服务,提高人口健康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人口信息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人口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育权益。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协调,本条例规定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职责、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适用于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工作。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制,推行终身责任制和预算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合理、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人口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按照建档立卡、分类管理、服务一体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生育。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妇及未成年人。
第六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奖励与处罚制度。
对于没有配合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本市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行计划生育;(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重视女性健康;(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尊重自愿原则;(四)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五)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多种方式,鼓励农村二胎。
第四章具体措施第八条本市应当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推进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宣传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技术体系。
第九条本市应当建立完整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夫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生活服务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本市应当加大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和老年人保障力度,特别是女性和无配偶老年人的保障。
第十一条本市应当推广计划生育区域内产假、措施及特别支持奖励等惠民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政治、法律、经济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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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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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遇。
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
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