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法律责任及缴纳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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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说,此文件即将施行,日后在社保领域失信,后果十分严重!请尽早重视合规经营!

用人单位注意了!

这4种社保缴纳行为千万别再有

根据人社部最新的社保新规可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一、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医疗等待遇都将不能享受。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是不可取的。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社保缴费打了折扣,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会打折扣。

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三、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注意: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次月办理社保: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四、违规补缴社保

据报道,北京等地车市、楼市限购令出台后,催生出代办社保业务,并迅速发展成为签订假冒劳动合同、补缴社保费用、领取社保证明等一条龙服务。

针对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承诺为个别外埠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一经发现属于违规补缴的情况,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后果由违规个人承担,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

另有情况则是,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自由劳动者),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缴纳社保,于是选择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社保。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种方式也不可取。

根据2016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前段时间,“某企业被追缴10年社保”的消息在企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并引起了广大企业主、财务、人事的关注。

然而,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议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官方层面不做追缴。

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即民不举官不究。

3、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比对预警不成问题。

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和惠民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应为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但16号人社部发布的意见稿却不得不让企业引起重视。

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能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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