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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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

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实施我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遴选一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建设。

为便于各地、各单位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准去把握申报要求,保证申报质量,特制订本指南。

一、项目定点原则

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确定,在专业分布上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在地区分布上要合理布局,更好的发挥其在区域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择优扶持。

二、申报单位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

(二)民营中医医院。

三、申报项目范围

(一)重点专科

应为将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中的2个以上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以医疗为主,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中医学术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体专科名称为:

(注:申报项目名称不受上述所列名称的限制)

(二)重点专病

应为将某一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以医疗为主,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中医学术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体专病名称为:

(1)高血压病(2)消渴病(3)甲状腺疾病(4)风湿类疾病(5)胆道疾病(6)周围血管病(7)变态反应性疾病(8)乳腺病(9)眼底病(10)髋关节病(11)中医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其他专病

三、申报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在一些病种的诊疗上体现出较好的优势,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人才梯队合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三)申报项目所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

(四)申报项目所在单位有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五)申报项目所在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四、申报数量和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省直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项目评审

(一)初审

各地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中、省直单位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初审的部门要对《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项目排序后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复审和终审

复审和终审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审前进行一般审查,《申报表》项目填写不全、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申报材料中存在严重不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评审按项评分办法进行。专家认为必要的可增加答辩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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