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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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休息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
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系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华
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教育和监督学生不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或私接乱拉电线,严防学生公寓内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的火灾。
三、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吹风、电热
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暖手宝等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电器。
四、不准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
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五、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做到
人走灯灭。
六、辅导员、班主任及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发现
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除没收电器外,按《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学生以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学生本年度内的评优资格。
七、对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列为常规检查不合格宿舍,取消该宿
舍文明宿舍评比资格和宿舍所有成员年度的评优资格。
八、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共青团员应率先垂范,对违反学生宿舍管
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监督和阻止。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所在的宿舍如发现存
放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的现象,取消该宿舍内所有党员和干部本学年的各
项评优资格并给予党、团内纪律处分。
九、班内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班主任未发现而被学院值班人员
或在学院组织的集中检查中发现的,给予存有或使用电器的学生记过(含记过)
以上纪律处分,给予所带班级的班主任通报批评和2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学院对系部的考核办法在当月考核中扣分。
十、对于因违反用电规定致使供电设施损坏的,要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十一、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乱拉乱扯电线而造成事故者,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此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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