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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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篇一: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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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核心内容:债权转让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销?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撤销和撤回的规定。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撤回的可能。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和撤销

债权转让通知就其性质而言应当为观念通知,不具有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法效意识,可以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比如其生效规则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到达主义”规则,不问债务人对通知是否真正知晓。鉴于此,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和撤回也应类推适用意思表示撤销和撤回的规定。

债权让与通知的撤回是指债权让与通知的发出人阻止其已发出的通知对其发生拘束力的行为。债权让与通知的撤回因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内容的不同以及相对人是否确定而在撤回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在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即对通知人产生拘束力,由于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实与通知发出时间为同一时间,因此对于对话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撤回的可能。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无明确相对人的,通知于其发出时即发生效力,这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通知也不适用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并且具有明确的相对人的,由于目前通说基本采用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撤回的表示应当先于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相对人才能阻止债权转让通知对其发

生效力。

此外,撤回债权转让通知虽然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应当相同。特别是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以双方共同撤回为妥,倘若只有债权出让人或者债权受让人一方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其撤回的效力很难确定,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场合,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尚未到达债务人,依据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到达生效的观点,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之效力尚未发生,债权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之地位尚未确立,债权出让人作为债务人的原债权人的地位尚未消灭,因此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仍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可以确认其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但是,从保护债权受让人和促进债权流转考虑,债权转让通知的制度应当,甚至有所侧重地保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

利益,如果债权出让人可在其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但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容易损害债权受让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同时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出让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具有合法理由,例如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除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外,债权出让人仍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从促进经济流转和利益平衡的角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3ffe75690c69ec3d5bb7590? pn=2&x=0&y=1275&raww=168&rawh=4 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 ype=pic&aimh=44&md5sum=0ef071d5ef afa51fada6fc9d71c3142c&sign=09c74395 b5&zoom=&png=10998-2095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度考虑,在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应当由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发出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有债权出让人

一方发出撤回债权转让通知的,未经债权受让人确认不发生撤回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让与通知人依法申请使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在于:债权转让的撤销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且通知的撤回之表示必须先于先前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之后,债权出让人已丧失债权人地位,债权受让人已成为新债权人。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取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前,债务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以及其他免责行为,均应保有其效力,并能对抗债

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样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对此,试分析如下: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债权受让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经受让人同意而任由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必然使债权受让人利益受损;而且未经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难以说通。因为,依债权转让的准物权合同理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即在债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现移转,在表见让与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债权出让人对于出让的债权再无权利,债权出让人再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对于被转让债权的无权处分,自然不发生效力。同样,依债权转让合同理论,债权在转让通知作出后实现了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移转,并取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出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发出撤

销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且撤销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的制度不仅可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同样也有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效果。否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而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的履行,若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而随时被撤销,并溯及的消灭先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那么债务人将因对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所为之以可抵消为保障所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为都被归于无效而受有不利益。例如:债务人乙受债权人甲债权转让通知称其债权已让与丙,丙虽本为资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债权转让通知,乙认为自己对丙有债务可以主张抵消而与丙进行交易,譬如贷款给丙,一旦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乙即不再对丙负有债务,乙与丙的贷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另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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