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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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规定的解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意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本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当符合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除了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物权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

反担保保证合同6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6篇

反担保保证合同6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已经向贷款方借款,乙方作为担保人已经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丙方为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愿意为乙方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的范围和目的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履行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1.2 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担保时能够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条反担保方式2.1 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当甲方未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当无条件履行。

第三条保证期限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为自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按时履行债务,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2 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履行债务。

5.2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5.3 乙方应当向贷款方履行担保责任,确保甲方的债务得到及时、足额地偿还。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确保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6.2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对甲方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6.3 丙方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未按时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和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7.2 乙方和丙方在履行担保和反担保责任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总页数】12页(P1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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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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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合同效力有什么联系

主从合同效力有什么联系

主从合同效⼒有什么联系合同是现实⽣活中经常⽤到的⽂件,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那么对于主从合同的效⼒,你了解多少呢?主从合同的效⼒如何确定?主合同⽆效,仲裁条款的效⼒如何?主从合同效⼒有什么联系?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主从合同的效⼒如何确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的法律后果与民法通则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的精神是⼀致的。

为了区分当事⼈的过错程度,进⼀步细划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其中第⼋条规定:“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因此,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担保合同⽆效⼀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效、主合同⽆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效两种情形。

⼆、主合同⽆效,仲裁条款的效⼒如何造成合同⽆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不真实。

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结果并不⼀致。

(⼀)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当事⼈具有法律规定的⾏为能⼒是订⽴⼀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且针对仲裁条款。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必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无讼阅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

无讼阅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

无讼阅读|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如何确定管辖?在商业交易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是重要的合同形式。

然而,在这些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是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都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的情况下,当这些条款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一个问题。

本文将介绍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讨论当这些条款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权。

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主合同是两个或更多个参与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订立合作或执行一项服务或项目的关键文档。

在商业交易中,主合同经常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各方在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而设立的。

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条款:诉讼条款要求在争议解决方面通过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这种条款通常会注明管辖区域或引用规定某个具体法律裁判所需重点关注的重要事项。

2.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要求在争议解决方面通过仲裁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这种条款通常会注明任命仲裁员的程序以及应用哪个仲裁机构的规则。

3.协商条款:协商条款要求参与方在争议解决方面达成共识。

这种条款一般用于一些小的纠纷争议的解决。

这些争议解决条款每一个都有其自身的利弊和适用环境。

然而,当主合同中有多个争议解决条款时,如何确定管辖权则会成为问题。

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担保合同是用于保证资金或信用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企业在商业运作或资金筹集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保证。

同样,担保合同中也包含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也会注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将其作为参考。

管辖权的确认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如下规则来确认管辖权:1.协商解决: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时,各方应当在协商的前提下寻求解决方案。

参与方应当基于诚信原则来解决争议。

2.选择适用规则: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应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来确认管辖权。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其债务,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宗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并对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背景XXX公司与YYY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XXX公司担保YYY公司在向ZZZ银行申请贷款时的债务。

根据合同,如果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XXX公司将承担责任并承付相应金额。

然而,在贷款期限结束后,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于是,ZZZ银行向XXX公司追究责任并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XXX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表示合同中存在争议的条款。

问题分析根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争议问题:1. 合同争议:XXX公司主张在签署合同时,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例如,XXX公司认为合同中的担保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承付金额。

2. 借款违约:YYY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这引发了贷款违约的争议。

XXX公司则质疑YYY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担保责任限制:XXX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主债务人违约前,银行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ZZZ银行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即可要求X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和可实现性。

2. 合同解释: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词义解释、根据习惯解释等。

在本案中,需要确认担保金额的具体解释和明确。

3. 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是一种保证合同。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裔学院法学靛。‖东广矧》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原合同法领域“三足鼎 立”的局面。„墩合同法得羁了一定程度的统一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焉且在中圈 民法典的制定中也迈出了霆要的一步。目前我围正加快制定民法典的步伐会黧法将 佟为其錾要组成部分。僵《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却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自栩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蠲法解释或其他方式对其迸一步完善为年之前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哳下 坚实的基础。本文拟对《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某魅条款进行剖析以引 裁立法机关耱谣法机关的关注。一、第条、第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闻的矛 盾一耀哭桊欺骞§砖窭关于合同的形式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承认合同的菲要式性《合同 法》懿规定与国际通褥约规则楣一致。《合同法》基于合同形式自由承认各种形式 的合法性将选择合弱形式的权拳交与合同当事入。第条明确趣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霸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条第款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 条的规定受到第条的限翩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老当誊入约定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圊成立。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方式而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灼规定或当事入的约定。 将第绦和第条结合起来考虑可以得出结论第条是优先适用的从而液明双方鬻事入 可以行为的方式改变原有的书面形式的要求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是当事 人的约定。二条敬之的矛詹选双方当事人缝宠采用书面形竣订立合同时第条的适 用不会产生任何问题因为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原先约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 这也是“合同自内”原则的体现。但当法德、行政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时适用第条。是否意味着当事人胃以通过行为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 性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行驶法规的规定意义 何在第二如何防止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来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合同成立是否意味着合阍有效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闯的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 行合同因此而成立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那么一方或者双方链否以会 羁形式违反匡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丽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条第五项明确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翩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后 是否还需要补签书面合同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又如何镑 调第条程第条第条还右存在的必要吗在实践中义如何处理以下这种情况即法律、行 政法规基予特殊的或技术方面的原因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弱但糍事人又 已经履终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且对方也接受了。《合同法》第条和第条也存在着 与第条和第条类似的问题。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葡的自双方当 事入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条撰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囝在签字或者盏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例外规定。对于这两条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第条的适用与第条的适用一样不存在经俺阕题因隽这槌当予双方泼籽 为的方式改变了原有的合同约定。但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盛须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痢第条的适用与第条的适用在同榉的问题。三解糍的避诬‟从已有懿《合 同法》的糯关条款及糕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对这两对条款如何适用的解释。在实

详解2024年协议担保条款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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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2024年协议担保条款与案例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条款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担保的设立与生效1.3 担保的变更与解除2. 担保方式2.1 人保与物保2.2 保证与抵押2.3 质押与留置3. 担保主体3.1 保证人3.2 抵押人3.3 出质人3.4 留置权人4. 担保合同的订立4.1 订立担保合同的条件4.2 担保合同的形式与内容4.3 担保合同的效力5. 担保的履行5.1 担保人的履行责任5.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5.3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6. 担保的实现6.1 担保权利的行使6.2 担保物权的实现6.3 担保债权的清偿7. 担保责任7.1 担保人的责任7.2 债务人的责任7.3 第三人的责任8. 担保的解除8.1 合同解除的条件8.2 担保解除的程序8.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9. 担保的违约处理9.1 违约的定义与认定9.2 违约责任的形式9.3 违约的处理程序10. 担保争议的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仲裁与诉讼10.3 地域管辖与法律适用11. 担保的监管与合规11.1 监管机构与职责11.2 合规要求与检查11.3 违规的责任与处理12. 担保案例解析12.1 案例一:保证合同纠纷12.2 案例二:抵押权实现纠纷12.3 案例三:质押合同纠纷13. 担保合同的终止13.1 终止的条件13.2 终止的程序13.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4. 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期限14.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条款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范围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以保证债权人取得其应有的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2 担保的设立与生效(1)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2)担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担保人对提供的财产或者信用具有处分权;(4)担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摘要]在双方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第三方以担保的形式,保证主合同的履行。

如果在主合同中定有相关仲裁条款,而在担保合同中却没有明确列明的情况下,是否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于担保人有约束力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

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法院与仲裁委根据不同的理由作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在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在尊重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分不同层次与情况进行分析,从而解决争议。

[关键词]担保人;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样的规定是站在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所确立的。

在有第三人为主合同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签署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在主合同双方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第三方也参与其中。

并在主合同规定仲裁管辖时,作为担保人也知晓这一情况,并愿意将从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裁决。

此时,基于三方的意思自治,其属于仲裁条款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涉及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第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别列明了不同的仲裁管辖,即主合同约定A仲裁委员会,担保合同约定B仲裁委员会的情形。

此时,作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对于主合同的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有两个独立的意思自治的仲裁条款。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不能扩张到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

理由是根据我《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发生争议时,主合同的债权人对于不同债务人或担保人需要向不同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第三,主合同签订时双方签订了仲裁条款,但此时并没有担保方的存在。

之后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形式出现,而此时作为担保方应当知晓主合同的各项细则包括仲裁条款的设置,此种情况下除非担保人明确排除主合同的仲裁管辖,否则应当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及于担保合同的担保人。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实践冲突、价值反思与改革目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实践冲突、价值反思与改革目标

内容提要:条约解释缺乏一致性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突出问题,在国际投资法律规则改革发展过程中颇受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与主权国家对于条约解释的一致性问题认知并不统一。

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固有矛盾与条约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导致不一致的条约解释结果难以避免,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碎片化与价值冲突加剧了这一现象。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对条约作出一致解释虽具有保障平等、稳定和可预见性的重要价值,但对条约解释一致性的追求也不应损害条约解释的准确性,对于条约解释一致性缺失给 ISDS机制造成的影响也需客观评估。

国际投资条约解释不一致现象可以划分为对相同条约条款的不一致解释和对相似条约条款的不一致解释,前者需要得到及时而有效的矫正,后者则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正常现象,但需对双重救济下的条约解释冲突加以防范。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约解释ISDS机制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家间法律争议的产生时常是由于缔约国对条约内涵出现了不同理解,因此对条约进行解释是解决争议的基础。

现代国际投资条约赋予了投资者直接对东道国发起仲裁的权利,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机制已成为当前运用最为频繁的投资争端解决途径。

虽然投资仲裁在主体层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模式,但由于此种机制下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东道国违反其与投资者母国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义务,因而条约解释依然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21世纪初期,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其中 2000年至 2005年间裁决的几起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这是由于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法律争议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结果,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在于仲裁庭对国际投资条约中核心性条款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

本文所讨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即是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国际投资条约中特定条款所作解释的确定性与连贯性。

当前,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增强条约解释的一致性看似已成为一种通识,亦被视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下称“ISDS”)机制未来的改革方向。

担保合同担保条款(2024版)

担保合同担保条款(2024版)

担保合同担保条款(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担保方的权利2.2 被担保方的义务2.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第三章:担保方式与范围3.1 担保方式3.2 担保范围3.3 担保责任的确定第四章:担保物的确定与管理4.1 担保物的确定4.2 担保物的管理4.3 担保物的变更与处置第五章:担保责任的履行5.1 履行条件5.2 履行方式5.3 履行期限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违约处理程序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7.2 合同的解除7.3 合同的终止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程序8.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9.3 其他约定第十章:签字栏10.1 担保方签字10.2 被担保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方与被担保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担保方为被担保方提供的各类担保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1.3 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2.1 担保方的权利担保方有权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必要的担保物或担保信息,并有权在被担保方违约时行使担保权利。

2.2 被担保方的义务被担保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物或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第三章:担保方式与范围3.1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3.2 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关系怎样的?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关系怎样的?

Don't think that if people talk to you a few times, they will be interesting to you. Maybe they want you to solvetheir boredom because they are bored.(页眉可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关系怎样的?导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是从属,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只有主合同生效才能判定担保合同有效。

担保合同的成立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

在担保合同里面,应当包括担保物、担保人责任、担保的方式及担保期间等重要条款。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什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二、担保合同条款有哪些?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基本的内容;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约定清楚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导致担保责任无法明晰,3、担保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因此,要写清楚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终决定了能否得到偿还、偿还的优先顺序等。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

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

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

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

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

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

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确定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前提。

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则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管辖之依据。

合同的内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刻不涉及到合同,很多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劳动合同,人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等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么关于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根据仲裁法,担保合同没有明示的仲裁约定,仲裁庭无管辖权1、根据自愿仲裁原则,担保合同无仲裁约定,则无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确定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前提。

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则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管辖之依据。

2、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只能明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前述规定,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达成,且仲裁意思表示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约定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无法推定从合同项下的当事人默示接受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最高院释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下的合同解释规则

最高院释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下的合同解释规则

最高院释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下的合同解释规则-- 董箫苑宇衡周莹一、引言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在合同协商谈判过程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经常出现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清楚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条款,即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其为无效仲裁协议。

2009年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两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中作出批复,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

1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批复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批复涉及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对于该协议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在中国仲裁法之下,当前的司法实践是:如果在同一条款中当事人没有将仲裁选择为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则法院将认为当事人没有对仲裁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而法院将进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当然,业内人士对这一做法并非没有质疑的声音。

2然而,对于同一合同文本中,合同的上下文之间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出现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前还没有见到公开的典型案例。

在2020年1月6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19)京04民特135号)”(下称“华业资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给我们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指引。

本案的案涉合同中同时出现了多处争议解决条款,分别为约定诉讼、约定“或裁或审”以及约定仲裁,致使合同文本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前后矛盾。

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与合规指南与个人担保

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与合规指南与个人担保

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与合规指南与个人担保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提要:本指南旨在提供关于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的实务指导,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相关问题,并提供风险防范策略和合规指南。

本指南还涵盖了个人担保的特殊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章: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实务指南1.1 担保法律法规概述1.1.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基本概念1.1.2 担保法律法规的分类与适用范围1.1.3 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1.2 担保纠纷解决的实际问题1.2.1 担保权益的确认与保护1.2.2 担保违约纠纷的处理与裁决1.2.3 担保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免除1.3 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纠纷解决1.3.1 担保合同违约案例分析1.3.2 担保欺诈案例分析1.3.3 担保变更与解除案例分析第二章:风险防范策略与合规指南2.1 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2.1.1 担保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2.1.2 担保风险管理的方法与工具2.1.3 担保风险预警机制与应对策略2.2 合规指南与合同条款设计2.2.1 担保合同的必要条款2.2.2 定制化担保合同条款设计的要点2.2.3 担保合同的合规审查与修订2.3 案例分析:担保风险防范与合规2.3.1 担保案例中的风险因素与防范策略2.3.2 合规案例分析及合同修订建议2.3.3 担保合同条款设计中的误区与解决方法第三章:个人担保的特殊情况与相关法律条款3.1 个人担保的法律地位与责任限制3.1.1 个人担保的基本特点与法律规定3.1.2 个人担保责任限制的具体情况3.2 案例分析:个人担保纠纷解决实务3.2.1 个人担保违约案例分析3.2.2 个人担保与婚姻关系案例分析3.2.3 个人担保的瑕疵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结论:本指南通过对担保法律法规纠纷解决的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的探讨,提供了有关担保纠纷解决的全面指导。

同时,针对风险防范与合规的需求,本指南提供了相应的策略与合规指南。

担保合同:确保合同履行细节与责任一

担保合同:确保合同履行细节与责任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担保合同:确保合同履行细节与责任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2.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2.1 担保人的责任2.2 担保人的义务3. 被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3.1 被担保人的义务3.2 被担保人的责任4. 担保合同的履行4.1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4.2 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5. 担保的方式与内容5.1 担保的方式5.2 担保的内容6.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担保合同的解除6.2 担保合同的终止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8.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8.1 担保合同的变更8.2 担保合同的转让9. 合同的效力与期限9.1 合同的效力9.2 合同的期限10. 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的其他约定11.2 附件12. 担保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程序12.2 合同生效时间13. 担保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13.1 履行地点13.2 履行方式14. 双方信息与联系方式14.1 担保人信息14.2 被担保人信息14.3 联系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被担保人履行合同债务,而与被担保人或者债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2.1 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应当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确保被担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2 担保人的义务(1)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被担保人履行债务;(2)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在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下,提供担保;(4)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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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法律评述2016年4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保合同在效力上从属于主合同, 这一点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1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该等从属性是否当然使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管辖则是个复杂的问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属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和担保关系)、涉及到不同的合同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 当事人可以各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来说, 若合同当事人仅就主合同或仅就担保合同发生诉争的, 只需适用所争议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或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然而就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债权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同案诉请的情况而言, 当事人很有可能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或者争议解决机构不一致而主张管辖权异议。

从争议解决成本、策略、效率等方面考虑,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能否合并审理、如何合并是各方当事人首先关心的问题。

本文笔者拟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初步探讨在发生前述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冲突”时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问题, 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协议管辖时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容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2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 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 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以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一终字第94号)为例, 该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即引用了《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认为“本案系贷款人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借款及保证债权而引发的争议, 并非仅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 因此, 无论《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后, 作为从合同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能约束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亦不应视为系对《委托贷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

在《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 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涉及仲裁条款时管辖的确定仲裁不同于诉讼, 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 特定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尤其在我国《仲裁法》下, 仲裁合意须以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为载体。

3因此, 尤其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仅其一约定了仲裁条款时, 该等仲裁条款是否对另一合同产生扩张约束效力是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的关键所在。

目前实务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仲裁条款具有自愿性和独立性, 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无论是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均仅对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因此, 除非担保人明确表示接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管辖, 主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接受担保合同仲裁条款管辖, 担保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债务人, 当事人仅可以根据特定的双方合同关系适用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 4另一种观点认为, 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担保实质落空的角度考虑, 不宜过分解读仲裁条款的自愿性和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且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当事人同一或者高度关联的情况下应尽量使主从合同管辖一致, 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主体。

5以下笔者分四种情形予以分析:(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条款鉴于仲裁条款的自愿性和独立性,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分别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并选择仲裁机构的, 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具体来说,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同一仲裁机构时, 债权人可以在同一个仲裁申请中同时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为被申请人, 以及在当事人分别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单独提起仲裁申请时,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申请合并仲裁。

6但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时, 债权人只能分别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不同的仲裁机构分别针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仲裁申请。

当然如果是分别启动不同的仲裁程序时,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担保合同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需要首先认定主合同的效力, 而可能与主合同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定的主合同效力发生冲突时的协调问题。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二)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未约定的, 实际上涉及到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及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确立了协议管辖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受主合同确定的法院管辖的规则, 但该条规定是否能够类推适用于仲裁则是有待商榷的。

上文也介绍了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持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及于担保合同的态度。

以“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2001]民二终字第177号)为例, 该案中, 债权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履约确认书》, 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为债务人履行《承包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其中《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履约确认书》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履约担保纠纷, 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承包工程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民事关系, 债权人与惠州市人民政府之间形成的履约担保民事关系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履约确认书》中并未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故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在2006年7和2013年8的两个复函中也强调了主合同仲裁条款不约束担保合同的观点。

(三)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主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形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类似, 若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申请人根据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自无障碍, 但若债权人同时以担保人和债务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下, 仲裁机构能否一并受理并审理? 从2014年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中, 我们可以窥见司法机关的态度一二。

在“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14]民二终字第00084号)中, 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达公司)签订了《交易框架安排协议》, 北京金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向安联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 承诺为安恒达公司履行《交易框架安排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框架安排协议》和《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均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安联公司的诉请后, 债务人安恒达公司未依据《交易框架安排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担保人金力公司依据《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项下的仲裁条款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 金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其次, 由于安联达公司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明确表示对法院受理本案不持异议, 视为安恒达公司放弃了仲裁协议, 故法院对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之间的纠纷将享有管辖权, 同时驳回安联公司对金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主合同最终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 法院并未将担保合同纳入一并诉讼审理, 而是仍然尊重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和选择。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四)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实务中当事人除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各自所适用的仲裁条款外, 还可能存在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争议解决适用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做法, 即所谓仲裁条款的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仲裁条款的并入做出了规定,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 发生合同争议时, 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将适用其他合同的仲裁条款, 仅概括性约定如“本合同的未尽事项适用XX合同的有关规定”时, 这里的“XX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是否也被笼统并入“本合同”从而对“本合同”产生约束力呢?笔者注意到, 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的《适用其他合同全部条款的概括约定不具有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对此持否定态度。

该篇文章认为“在合同中概括性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其他合同有关约定的表述, 一般不发生仲裁协议并入的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对仲裁协议的并入尽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或者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仲裁协议的并入。

”这一观点在该篇文章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审理的“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管辖权纠纷”([2014]民四终字第43号)一案中也有所体现。

由此可见, 仅概括性约定担保合同适用主合同条款一般难以发生仲裁条款并入的效果。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 通力律师事务所20161.《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3.《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参见葛黄斌:《担保人是否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仲裁协议约束问题研究》, 载于2010年《中国合同法论坛论文汇编》。

初探争议解决条款的冲突与适用——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为视角5.参见林一飞: 《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合同? 》, 来源于/Item/1271.aspx, 访问日期: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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