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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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

规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的

通知

鄂州政规〔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壹〇年壹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分别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

第壹节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政府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

(五)省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地方债券;

(七)商业银行授信贷款;

(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壹)政府新建、收购和改建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于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且于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于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壹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能够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三无”对象(仅限分散供养的“三无”对象,下同)。

城市“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城市居民。

第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家庭成员至少有壹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二)持有《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

(三)无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的。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壹)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薄;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应提交关联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到住所地社会救助站内设置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领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且如实填写,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关联证明材料。住房保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工作须于受理书面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应于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且退仍申请资料。

(二)对初次公示确认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于受理的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复核,复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复核工作须于收到报送资料5日内完成。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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