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简报2018年第9期(总第15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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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0【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8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安旭陈蓉梁雄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颜晚元【当事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颜晚元【当事人-个人】汪尤香颜晚元【当事人-公司】茶陵县人民煤矿【代理律师/律所】黄继红株洲百杰律师事务所;肖丽飞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继红株洲百杰律师事务所肖丽飞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继红肖丽飞【代理律所】株洲百杰律师事务所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被告】颜晚元【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颜晚元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成立,偿还主体是谁,金额该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清算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34:35茶陵县人民煤矿、汪尤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8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人民煤矿,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

法定代表人:邹茶哲,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汪尤香。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红,株洲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晚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飞,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茶陵县人民煤矿(以下简称人民煤矿)、汪尤香与被上诉人颜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

2020年12月第32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0Vol.32 No.6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夏昊晗,国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就部门规章能否影响合同效力及依何种路径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似乎持否定态度。

实务层面就此呈现较大分歧,虽有部分法院尝试突破,但多数法院仍否定规章之适用。

但事实上,此种限定实 属矫枉过正,部门规章影响合同效力自有其必要。

从其适用路径来看,由于部门规章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因此,适用规 章即可等同于适用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

若部门规章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

如若规章的内容超越了其上位法,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此时法院应审查合同是否损及公共利益、悖于公序 良俗。

关键词:部门规章;合同效力;上位法;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者,合同为无 效。

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1句就此予以承继。

仅就文义观之,该规 定将认定合同无效之法律渊源位阶限定于法律 与行政法规,对诸如部门规章®等较低位阶之 法律规范则不置可否。

[1]有学者称其仅为有限 列举,[2]但立法者认为:“本项的规定只限于 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 [3]前 半句“只限于”清晰明了,后半句“不得任意 扩大”则似乎留有余地。

1999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75-09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所作之规定亦严格拘泥于文义,并作反面解释称“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 章为依据”。

胡稳国、龚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稳国、龚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稳国、龚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审判【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稳国;龚景元;雷顺贵【当事人】胡稳国龚景元雷顺贵【当事人-个人】胡稳国龚景元雷顺贵【代理律师/律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李昱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刘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李昱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刘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小玉李昱庆刘杰【代理律所】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稳国;雷顺贵【被告】龚景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雷顺贵向胡稳国的借款是否已经抵扣;2.胡稳国与龚景元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有效;龚景元是否应当向胡稳国偿还借款30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因生活琐事,雷顺贵与胡稳国于2016年3月11日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胡稳国应赔偿雷顺贵一定金额的损失。

在本案原审过程中,龚景元提交了一份调解协议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赔偿金额处为空白。

在二审中龚景元又提交了一份赔偿金额为300000的调解协议,雷顺贵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出示了该调解协议的原件。

胡稳国当庭表示对此协议不予认可,认为当时达成的赔偿金额是100000元,并且已经用另外一张金额为108000元的借条抵偿了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雷顺贵向胡稳国的借款是否已经抵扣;2.胡稳国与龚景元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有效;龚景元是否应当向胡稳国偿还借款300000元。

段宗元、长沙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段宗元、长沙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段宗元、长沙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宗元;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湖南崇真司法鉴定所【当事人】段宗元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湖南崇真司法鉴定所【当事人-个人】段宗元【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湖南崇真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志远曾良军【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段宗元;湖南崇真司法鉴定所【被告】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投诉的事项,长沙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其投诉的事项不成立,具有事实根据,其据此对原审第三人不作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上诉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质证重新鉴定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投诉的事项,长沙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其投诉的事项不成立,具有事实根据,其据此对原审第三人不作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上诉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相应地,湖南省司法厅所作复议决定,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罗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罗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罗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3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李兴艳【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李兴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罗某【当事人】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罗某【当事人-个人】罗某【当事人-公司】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李欢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罗俊杰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吴绍铭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李欢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罗俊杰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吴绍铭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基李欢罗俊杰吴绍铭【代理律所】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共湖南省委招待所【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问题;二、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三、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拖欠少发的工资问题;四、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加班费问题;五、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六、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问题;二、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三、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拖欠少发的工资问题;四、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加班费问题;五、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六、省委招待所应否支付罗某失业保险金损失问题。

湖南司法简报2018年第12期(总第1568期)

湖南司法简报2018年第12期(总第1568期)

湖南司法简报2018年第12期(总第1568期)近年来,怀化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精神,致力于机制创新和工作落实,与广西柳州和贵州黔东南地区共同建立了湘桂黔省际边界地区人民调解“五联”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民族和谐边界圈。

一、着眼长效治理,探索创新“五联”工作机制。

一是协商建立“五联”工作机制。

为提升边界纠纷联防联调合作水平,柳州、黔东南、怀化三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就省际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等问题多次进行专题探讨,共同商议在化解边界矛盾纠纷的基础上,融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种手段,形成维稳合力。

构建三市州省际边界地区“矛盾联防、纠纷联调、组织联建、普法联宣、法律联援”协作机制。

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分别在广西柳州、湖南怀化和贵州黎平连续召开了三届“五联”工作联席会,三市州人民政府签署了《怀化、柳州、黔东南省际边界地区人民调解“五联”合作框架协议书》,并约定自2018年开始每两年召开一次市州联席会议。

至此,“五联”协作机制全面建立,湘桂黔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是主动强化“五联”工作保障。

“五联”协作机制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创新机制,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彭国甫和市长赵应云给予充分肯定,在工作保障上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两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25人,并落实了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待遇。

三是大力夯实“五联”合作基础。

与柳州市、黔东南州接边各县、乡、村层层成立了省际边界地区人民调解“五联”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轮值时间和顺序。

在三省区交界的三省坡建立了湘黔桂三省坡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驻湘、驻黔、驻桂联络点,搭建起了湘桂黔边界联防联调常态化实战平台和互联互通的信息交流平台。

二、突出联防联调,着力抓实“五联”工作举措。

一是抓实组织联建。

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屏障,积极指导、推动所辖的接边县乡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

易桃林与丁正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桃林与丁正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桃林与丁正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谭洪妮【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谭洪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易桃林;丁正勋【当事人】易桃林丁正勋【当事人-个人】易桃林丁正勋【代理律师/律所】李兆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兆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兆文【代理律所】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易桃林;丁正勋【本院观点】该份证据是对一审中提交的短信转账通知证据的补充,一审法院认为仅通过短信无法证明20000元转给了丁正勋,故未采信,现易桃林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与银行转账通知短信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易桃林向丁正勋转账20000元的事实,同时结合一审法院采信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该款属于借款,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易桃林每月25日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金额为1800元左右,与易桃林在一审中提交的丁正勋每月在23日左右通过微信向易桃林转账的证据中的金额一致,能够佐证本案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易桃林与丁正勋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若构成民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易桃林向丁正勋转账20000元,易桃林共计向丁正勋转账280000元。

再查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湘司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湘司发[2012]1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全面服务法治湖南,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涌现了一大批理论性、针对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调研成果,为服务领导决策、推动工作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一批论文在各级党政内刊和《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等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产生了良好反响。

根据湘司办[2011]27号文件的部署,13个市州52个县(市区)、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申报调研论文127篇。

经认真评选,并报厅领导批准,决定评出特别奖7篇,一等奖4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8篇,优秀奖18篇,现予以表彰。

附: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名单湖南省司法厅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附:2011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特别奖(7篇)1、司法行政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论略--以两大专项主题活动为引作者:夏国佳2、关于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作者:刘道龙3、落实“首要标准” 推进管理创新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作者:黄春阳4、着力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务实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我省基层法治建设(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调查作者:傅莉娟5、当今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研究--以湖南省为例作者:文泽纯6、围绕“首要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建议作者:谭颂方7、关于湖南劳教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思考作者:夏飞一等奖(4篇)1、论累进假释制度的构建--对“限制减刑、扩大假释”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李云峰2、监狱执法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评析作者:省怀化监狱徐锐3、对长沙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作者:长沙市司法局魏华松4、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方法研究及模式探索--关于“黄丝带”活动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省坪塘劳教(戒毒)所李宁吴少文唐承燕二等奖(6篇)1、劳教(戒毒)工作中的“教育性管理”模式探讨作者:省劳教(戒毒)局廖少林省白泥湖劳教所高利国谭海龙2、科学配备司法行政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调研与思考作者:厅组干处李梓楠谢运策赵智易武学申敏3、司法行政部门预防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地位与作用初探--以衡阳市为例作者:衡阳市司法局谭满林4、法制宣传教育能力初探作者:厅办公室李铖5、法律援助的文化创建作者:株洲市司法局周运斌刘新华6、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强化刍议作者:湘潭市司法局傅军三等奖(8篇)1、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硬职能作者:常德市司法局胡云武王忠华鲁科钧2、学习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促发展--赴内蒙古考察调研公证工作的报告作者:厅公管处何忠禄张天鸿彭雄辉3、对监狱工作实现规范化的理性思考作者:省娄底监狱彭燕4、戒毒人员再社会化教育的探索与思考作者:省新开铺劳教(戒毒)所陈新华唐海生黄飞雁5、完善以警员职务序列人员为主体的警察队伍激励机制作者:省劳教(戒毒)局符清华6、关于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行政处罚权法律问题的研究作者:湘西州司法局尚莹7、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思考作者:省女子监狱黄晶8、让“东方一枝花”更加灿烂地绽放在株洲大地--关于株洲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作者:株洲市司法局王剑波张亮优秀奖(18篇)1、做好群众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者:益阳市司法局葛志强龚学文曾伟峰2、构建四大体系推进人民调解作者:湘西州司法局龙文高3、关于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现实思考作者:省法学会办公室周小华钟文星4、浅析司法行政工作在建立“失意群体”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作者:湘潭市司法局皮莎莎5、正视劳教场所实行适度劳动报酬制度作者:岳阳市劳教所陈强6、建立“二次调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者:双牌县司法局吴永友7、创新机制走出误区--关于攸县医患纠纷的调查与研究作者:攸县司法局李益民8、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途径--浅谈信息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应用与发展作者:常德市司法局王忠华唐铭蓬9、“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新探索作者:洪江市司法局石蓉10、将刑罚假释制度借鉴引入强制隔离戒毒的初步探讨作者:邵阳市劳教所邓立龙11、浅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作者:新邵县司法局刘妮娜12、对劳教强戒场所矫治对象“心理扶贫”工作初探作者:岳阳市劳教所徐远归13、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与探索作者: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朱伟14、郴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践与探索作者:郴州市司法局彭春华15、浅谈监所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衡阳市劳教(戒毒)所陈宏16、公证机构开展房地产代办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作者:株洲市国信公证处贾鹏17、从娄星区实践经验看社区矫正本土化作者:娄星区司法局黄立志颜毅智18、浅析对罪犯不服管教及袭警行为的防范与处置技巧作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谭国华。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谢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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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谢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12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谢某【当事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谢某【当事人-个人】谢某【当事人-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芳张憬【代理律所】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针对谢某提交的证据,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刷脸机只是考勤的辅助手段,判断是否旷工,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谢某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如前所述,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收入,谢某于2019年3月与快乐阳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将2018年度的年终奖和2019年2个月度期间的年终奖计入谢某的工资总和,并据此计算谢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3749.89元,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快乐阳光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一审法院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是否恰当?以下分别进行阐述:关于焦点一。

黄佩霞、赵晓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佩霞、赵晓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佩霞、赵晓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海玲李文明李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佩霞;赵晓状;罗鸣;卿响亮【当事人】黄佩霞赵晓状罗鸣卿响亮【当事人-个人】黄佩霞赵晓状罗鸣卿响亮【代理律师/律所】唐正平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正平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正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佩霞【被告】赵晓状;罗鸣;卿响亮【本院观点】赵某1、赵某2、赵某3的陈述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了赵晓状的认可,能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黄佩霞、赵晓状等人共同参与罗鸣房屋盖瓦工程,黄佩霞召集众人做事,提供必要的工具,并在总报酬中提取10%作为工具费,剩余的报酬由所有人平均分配。

5300元劳务报酬由卿响亮向黄佩霞等人发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判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及本案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卿响亮系瓦片及配件销售商,罗鸣通过案外人孙某在卿响亮处订购了瓦片及玄皮、木方、不锈钢螺钉、特种钢钉、8 铁钉、瓷砖胶等配件,并约定劳务工资5300元,总计29156元。

卿响亮从罗鸣处承揽了房屋盖瓦工程,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

卿响亮承揽该工程后,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即房屋盖瓦以5300元分包给黄佩霞、赵晓状等人组成的施工团体,卿响亮与黄佩霞、赵晓状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分包关系。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个人】陈文江芳飞【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雅克【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被告】江芳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陈文于2019年12月30日到华融湘江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贷款300000元,当天陈文通过手机转账252000元给案外人张海荣。

该笔贷款于2020年12月结清。

(二)陈文与江芳飞系朋友关系。

从2020年3月起,江芳飞多次向陈文借款,陈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借款给江芳飞共计300000元。

分别为:2020年3月现金50000元、2020年4月1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5月22日分五笔转账共30000元、2020年5月31日转账20000元、2020年6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0年6月2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7月8日转账50000元、2020年7月11日分两笔转账共计100000元。

2021年3月,江芳飞补具《借条》给陈文,《借条》主要载明:“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文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每月利息2100元。

现每月5号按期付息,到2021年6月30日到期归还本金叁拾万元整。

欧阳玉仙、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玉仙、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玉仙、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兰青陈久余宋争文【审理法官】王兰青陈久余宋争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玉仙;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江永现代疼痛专科医院合伙企业【当事人】欧阳玉仙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江永现代疼痛专科医院合伙企业【当事人-个人】欧阳玉仙【当事人-公司】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江永现代疼痛专科医院合伙企业【代理律师/律所】周安宇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安宇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安宇【代理律所】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欧阳玉仙;江永现代疼痛专科医院合伙企业【被告】江永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指导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欧阳玉仙自2001年11月开始在江永县社会福利院从事保育员工作。

2009年,福利院与欧阳玉仙签订了《聘请保育员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后福利院与欧阳玉仙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2013年9月13日江永县民政局与现代医院签订《江永县社会福利康复中心委托经营合同》,将福利康复中心委托现代医院管理。

2014年3月31日,江永县社会福利中心与现代妇科医院签订《孤残儿童托养协议》,社会福利中心将三名儿童正式移送现代医院托养,欧阳玉仙亦随行继续从事保育工作,继续从事孤残儿童保育工作,2014年3月31日由现代医院向上诉人欧阳玉仙发放工资,对其进行管理,欧阳玉仙不再受江永县社会福利中心的管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湘司发[2011]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湘司发[2011]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湘司发[2011]4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积极加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献智献策,涌现了一大批既有指导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的调研成果。

经认真评选,共评出特别奖6篇,一等奖4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8篇,优秀奖18篇,现予以表彰。

湖南省司法厅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附件: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名单特别奖1、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省司法厅夏国佳2、新形势下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应对之策省司法厅刘道龙刘刚魁陈昆仑易洪辉3、关于建设法治湖南若干问题的思考省司法厅傅莉娟4、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研究--以湖南省律师工作为例省司法厅万传友向新林5、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省司法厅文泽纯、刘晋华、王专明6、当好政治部(处)主任的几点思考省司法厅谭颂方一等奖1、破解医疗纠纷困局的“突围”之路--岳阳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调查岳阳市司法局张群望黄北星2、围绕安全稳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省司法厅组干处李梓楠谢运策3、浅谈如何完善罪犯工伤处理制度省岳阳监狱课题组4、从习艺劳动现状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习艺矫治省白马垅劳教(戒毒)所贺秋菊二等奖1、“病有所医”还必须“病有钱医”--对罪犯医疗保障问题的实践感知与思考省郴州监狱吴新中2、浅析司法行政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功能定位与实践娄底市司法局刘富华聂绍德3、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初探常德市司法局王忠华鲁科均唐铭蓬4、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有效推进专业人民调委会建设攸县司法局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监狱民警激励机制探析省怀化监狱徐锐6、坚持依法决策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关于湘潭市“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的思考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陈壮志肖忠华7、关于监狱“一把手”领导体制的理性审视省司法厅办公室李铖三等奖1、监狱警察队伍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建设探微省东安监狱课题组2、关于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的调研报告郴州市司法局3、湖南省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调研报告省司法厅公管处4、湘潭市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现状及研究湘潭市司法局傅军5、关于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经费保障情况的调研省司法厅计财处6、湖南省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省律协7、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几点思考益阳市司法局葛志强龚学文吴荣8、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省司法厅办公室李鑫佳优秀奖(18篇)1、司法所收编管理情况调研报告省司法厅基层处2、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侯迁广3、在主动服务大局中提升--浅谈我局服务“神农城”建设项目拆迁工作的几点体会株洲市司法局王剑波4、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做好群众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衡阳市司法局万春生5、坚持“七化”特色打造试点品牌--对基层司法干警定向培养试点工作的探讨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周寿民6、监狱工作践行“首要标准”探析衡州监狱 XXX云7、新形势下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几点思考湘西州劳教所周南海8、法律服务市场调研报告省司法厅基层处熊元丰9、对乡镇司法所运行机制的调查与思考桃源县司法局程亮10、关于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祁东县司法局陈黎明11、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省司法厅司考办李湘勇12、关于我市“三调联动”工作的调研报告株洲市司法局唐敏娜1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医鉴关系--由一起医疗费审查鉴定引发的思考娄底市司法局周纯清14、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的调研与思考湘潭市司法局李建湘15、对湘西州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调查与思考湘西州司法局赵书秦16、湖南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调研报告省司法厅律管处吴勋17、永州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大局之实践与思考永州市司法局陈文明18、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匡春梅盛焱兰凯军——结束——。

凤凰县民族中医院、龙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凰县民族中医院、龙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凰县民族中医院、龙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案件字号】(2022)湘31民终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振强杨安寿张安成【审理法官】黄振强杨安寿张安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龙成群【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龙成群【当事人-个人】龙成群【当事人-公司】凤凰县民族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向东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彭超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吴建华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东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彭超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吴建华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东彭超吴建华【代理律所】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被告】龙成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在对被上诉人龙成群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二、每月3,000元植物状态生存费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在对被上诉人龙成群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二、每月3,000元植物状态生存费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在对被上诉人龙成群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龙成群在室外昏迷,经群众报警后由110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被送往上诉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救治。

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旻张少波赫荣生【审理法官】赵旻张少波赫荣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海涛【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海涛【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本案中,黄海涛因不服省自然资源厅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其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省自然资源厅系接受省政府的委托答复黄海涛的信息公开申请,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遂以黄海涛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

对此本院认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

汤显耀、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显耀、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显耀、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汤显耀;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汤显耀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汤显耀【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汤显耀【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汤显耀因认为省人社厅并未履行(2017)湘01行终368号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和书面告知的义务,遂向省人社厅申请公开已经履行该生效判决的凭证。

其申请公开的调查处理结果及交付凭证,是省人社厅在履行上述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执行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汤显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省人社厅对该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对汤显耀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汤显耀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省政府受理汤显耀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驳回汤显耀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黄东刚、孟蝶与彭正和、刘四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东刚、孟蝶与彭正和、刘四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东刚、孟蝶与彭正和、刘四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1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审理法官】曾艳红周佑明彭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东刚;孟蝶;彭正和;刘四元【当事人】黄东刚孟蝶彭正和刘四元【当事人-个人】黄东刚孟蝶彭正和刘四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东刚;孟蝶【被告】彭正和;刘四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侵权特别授权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黄东刚、孟蝶之子黄某3年仅八岁,系未成年人。

黄东刚、孟蝶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让其子独自在家附近玩耍时掉入鱼塘,因无人救助,不幸溺亡,黄东刚、孟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彭正和、刘四元屋后鱼塘虽系集体所有,但彭正和、刘四元长年在该鱼塘投放鱼苗,并私自建设鱼塘进行水泥护坡,彭正和、刘四元对该鱼塘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黄某3不慎跌落鱼塘,因鱼塘进行水泥护坡后比较陡峭,导致人掉入塘中很难上岸,彭正和、刘四元应负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判令由黄某3的监护人黄东刚、孟蝶承担90%的责任,由渔池的实际经营者彭正和、刘四元承担10%的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二审应予维持。

黄东刚、孟蝶上诉提出“一审比例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黄东刚、孟蝶属于大通湖区农业家庭,其子黄某3一直在河坝镇三财垸村与黄东刚的父母一起生活,其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黎学红、谭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学红、谭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学红、谭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1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莎菲肖碧兰罗松【审理法官】廖莎菲肖碧兰罗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学红;谭祥林;胡新雄;管小林;肖体赞;肖体军;李丰其;雷明武;雷毅;王代胜;雷先碧【当事人】黎学红谭祥林胡新雄管小林肖体赞肖体军李丰其雷明武雷毅王代胜雷先碧【当事人-个人】黎学红谭祥林胡新雄管小林肖体赞肖体军李丰其雷明武雷毅王代胜雷先碧【代理律师/律所】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朱益民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朱益民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辉文朱益民【代理律所】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学红;谭祥林【被告】胡新雄;管小林;肖体赞;肖体军;李丰其;雷明武;雷毅;王代胜;雷先碧【本院观点】黎学红、谭祥林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原判认定黎学红、谭祥林与管小林、肖体赞、肖体军、李丰其、雷明武、雷先碧是合伙关系是否正确;2、黎学红、谭祥林是否应对胡新雄的伤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审未追加武冈市某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是否程序违法;4、原判是否超诉讼请求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迟延履行金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胡新雄残疾赔偿金165860元、医疗费58439元、误工费89214元、护理费27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861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总损失449982元,其中原判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项及总损失的认定超出了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本院依法核定为:残疾赔偿金140930元、护理费2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883元,总损失相应核定为390116元。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与汪琼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与汪琼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与汪琼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汪琼玲【当事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汪琼玲【当事人-个人】汪琼玲【当事人-公司】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胡朝阳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凌慧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胡朝阳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凌慧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彬彬胡朝阳凌慧【代理律所】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告】汪琼玲【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标准的问题和发放主体的问题;3、被上诉人服刑期间领取的85038.7元是否应当返还。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2、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标准的问题和发放主体的问题;3、被上诉人服刑期间领取的85038.7元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一审庭审时质证的证据,被上诉人未在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领取退休金,另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服刑期间发放的工资数额远高于退休审批表中所载明的数额,而上诉人不能证明该差额仍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正确,应予维持。

王艳群、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艳群、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艳群、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资源地质矿产【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艳群;花垣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艳群花垣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艳群【当事人-公司】花垣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艳群【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花垣县政府涉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损失赔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花垣县政府对王艳群作出了《关于王艳群所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补救措施方案》并参照该方案向王艳群发出了《关于拆除王艳群所经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不就的通知》,告知王艳群:“经查明,你企业选矿厂位于花垣县,建厂规模500吨,于2006年6月2日完成工商登记。

2013年12月10日因未按规定办理年底年检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调查核实,你企业在2017年12月前无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且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依原花垣县国土资源局、花垣县城乡规划局、花垣县环保局提供证明,证实你企业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环评环验手续、违法征用当地村民集体土地,不存在损失。

综上所述,经研究,对你企业不予补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花垣县政府涉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损失赔偿问题。

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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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简报2018年第9期(总第1565期)“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是全面小康监测重点指标之一,也是短板指标之一,为破解这一难题,怀化市司法局多措并举,通过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从2016年开始连续两年超额完成任务。

一、突出“责”字做文章,强化领导、细化责任。

怀化市局党组高度重视律师指标工作,党组书记、局长亲自挂帅,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计财科、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等科室具体落实,成立全面小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公证律师管理科。

将律师指标作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评,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并根据各县市区人口比例制定律师数量年度增长指标,细化量化工作职责。

同时,将该项工作纳入局班子成员联县工作的内容,每名班子成员联系2至3个县市区,定期下县督促检查。

将市律协的经费从行政账户中分列出来,单独开设专门的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全面小康工作经费列入市律协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优先保障。

二、围绕“活”字下功夫,注重扶持、激发活力。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律师队伍的活力,制定优惠制度和扶持政策,让外地律师能流入、本土律师留得住、青年律师有保障。

一是加大司法考试宣传力度,每年在电视台、怀化日报、司法行政网刊登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广泛宣传考试政策、报考要求和流程;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宣传手册》,深入各县市区、怀化学院开展专场宣传,扩大司法考试的知晓率,动员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培养律师队伍后备力量。

二是制定扶持政策,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从律师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执业保障、律师执业规范、律师职能作用、律师职业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

注重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在律师年检注册中,对青年律师实行会费减免。

执业两年会费减半,执业一年会费全免。

把为律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作为律师事务所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律师的职业保障,鼓励青年律师扎根怀化。

分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构成,建立非公务员考生名册(公务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在考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时,宣传动员其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为其申请实习开辟绿色通道,防止人才流失。

三是全力帮扶律师事务所,为解决中方县因没有律师事务所,导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该县考生无法执业(国家规定,C 证考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执业)问题,多次向省厅汇报,最终得到支持,于2016年1月特批在该县设立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为中方县C证考生执业创造条件。

同时,组织各大律师事务所到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怀化学院等高校举办人才招聘会,吸引大学毕业生来怀从事律师执业。

三、立足“量”字求突破,盘活存量、做大增量。

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梳理自身资源,充分挖掘潜在律师资源。

一是积极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先后多次向省厅汇报,请求将更多的律师资源纳入律师指标内,意见得到重视和支持。

二是主动作为,盘活存量、做大增量。

2016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后,在司法部和省委还没有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召开专家、学者、律师座谈会,对该制度如何在全市快速有效实施进行研究探讨,对全市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

在全市工会系统、地税系统先行试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盘活“律师资源”10余人。

在省级文件印发后,全面启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报工作,并与市政府法经室联合印发《关于申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的通知》,经过资格审查,全市在全省首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登记人数中约占29%。

目前,省司法厅已完成对这些人员的审批工作。

【据怀化市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张家界市:创新推进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近年来,通过政法系统通力协作,全市没有发生一例脱漏管及重大再犯罪,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司法公信力。

一、建立两项机制。

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大数据比对机制。

一方面,对重新违法涉嫌犯罪数据进行比对。

该局每季度将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信息通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逐一比对,发现重新违法涉嫌犯罪情况及时向市社区矫正局进行反馈,由区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

另一方面,对跨居住地身份信息使用数据进行比对。

每季度由市公安局情报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跨居住地使用身份证登记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异地网吧登记等信息进行检索。

再一方面,对法定不予出境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报备。

每月将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通报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对持有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的进行注销,严防私自出境和脱管失控。

二是与检察机关建立监管监督联动机制。

联合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赴各区县集中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点训,对比信息,核实人员。

深入偏远的司法所,督查监管档案台账,及时查漏补缺。

针对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从保证人履责、病情复查与诊断、监管档案等方面,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工作专项督查,强力保障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

二、制定三项规章。

一是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造成收监裁定或决定时有对抗争议的问题,与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协商研究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对其进行告知并签署归档,有效减少对抗争议。

二是制定《社区服刑人员免予考核规定》。

结合相关管理办法,该局率先制定《社区服刑人员免予考核规定》,对免予考核的对象、情形和方法等从4个方面共9条作出详细规定,使基层管理系统的实际操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

三是制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监督管理制度》。

为解决依法经商经营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要,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会同市检察院研究制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监督管理制度》,彰显人文关怀。

三、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推进信息化建设。

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2018-2022年)》,结合《张家界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进网络系统内存升级,增大网络宽带流量,市矫正局监管指挥中心率先与省厅、司法部实现指挥中心数据联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推进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区县司法局分别与省厅数据联通,为及时紧跟信息化步伐奠定了基础。

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工作服务实施细则》,购买手机定位、心理咨询、教育培训、走访谈话等多个服务项目,成为全省第一个区县在这项工作中全面完成购买服务的市州。

2018年,还将培育扶持专业化社会组织,对区县司法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并进一步规范和拓展购买服务项目。

三是推进宣传方式创新。

以“关注社区矫正,关心教育帮扶”为主题,创摄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廉政微电影《蔡所长收礼》和微信公众号“社矫张家界”,利用张家界日报、湖南公共张家界微频道和市电台电视台多途径宣传展播,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知晓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四是推进帮扶活动深入。

与浙江温州聚长者慈善公益基金会联合开展“情暖高墙关爱孩子”帮扶活动,制订张家界市2017-2019年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计划。

【据张家界市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双清区:以“法”为载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邵阳市双清区司法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美丽乡村”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实现资源优化、共建共享、融合发展,切实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一、法治宣传“答疑解惑、润物无声”。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年抓住重点时段、区分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抓好法治宣传,开展精准普惠法治宣传,通过编印农村法治读本(婚姻家庭类、邻里纠纷类、土地纠纷类等)免费向广大基层群众发放。

深化“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农村法治宣传月”深入农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以“七五”普法、法律“六进”等活动为载体,通过摆放法治宣传展板,发放普法宣传册、法律书籍;利用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农民工返乡的契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取法律赶大集、律师下乡“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创新普法手段,充分发挥“平安双清”微信公众号作用,向农村“两委”成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免费发送法治动态和法律知识。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法治元素融入美丽乡村建设,让基层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

加强法治阵地建设,建成两个法治文化墙和首个法治文化广场,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的法治文化建设,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法治教育。

规范法制学校授课,通过接受法制课堂的教育,增强了法治意识,促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2018年上半年全区共开设市(村)民法制教育课3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5万余人。

二、法律援助“以人为本、济困扶危”。

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便民服务联系点和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涉及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讨薪维权的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服务;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为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取消法律援助范围限制,对农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

最大限度扩大援助覆盖面,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工作“受理零等待、援助零距离、服务零收费、办案零投诉”的“四个零”机制,切实提高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降低困难群众诉讼门槛,将法律援助做成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服务活动,把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使法律服务农村工作更深入、更到位。

三、人民调解“聚力化解、重在排查”。

着力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八有”“六统一”建立村(社区)级调委会,共建立各级调委会92个,专业性调委会3个。

认真做好农村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

积极引导群众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在当地有威望的同志推选、聘任到队伍中来,确保有人调解,有精力调解,努力打造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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