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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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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