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及相关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人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
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
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
当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
在权益法下核算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同时,作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资本公积纳税调整: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分期摊销抵减投资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照会计摊销期间,应在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会计处理:企业在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按照会计规定进行的摊销,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应按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长期 股权 投 资相 关 递延 所得税 的会计 处 理
赵 玉 霞
例题 : 某企业A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 万元 的本企业普通 50
股票 1o 7 股为对价购人B 0 oY 企业 1o 0%净资产 ,股票的面值为 1 元, 市价为6 元,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 . 对B 5 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 响的 , 被投资单位为其
联 营企 业 。
例题 : 某企业A以增发市场价值为50 万元的本企业普通 00
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 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
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 活跃市场 中
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
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成本计量 ,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
股票 10 万股为对价购入B 00 企业 10 0 %净资产 ,股票的面值为1
股 本
7 0 00 00 0 0 lo0 0 0oo0
15 00 20 0
1o0 o 000O
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的,长期股权投 资的
初始成本与支付 的现金 、转让 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调整资本公积 ; 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 的 , 调
元, 市价为5 元。对B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该项合并为非 同一控
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份额的变动对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 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时 , 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者:王海涛时间:2012-06-14在近几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笔者发现,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来说,特别是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在纳税调整时最容易出错。
对此,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为例,对其投资收益可能涉及的业务进行剖析。
当初始成本小于公允份额时,莫忘纳税调减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如: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假定乙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和账面价相同,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乙公司适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显然,会计上,甲公司2011年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1000(2500×4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200(2500×40%-800)万元。
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投资计税基础仍为800万元。
据此,甲公司2011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纳税调减因“人”而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核算内容应作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核算内容应作调整"+口!益调整"是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三时,确认在被投资企业应分享的净损益份额而设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一个项目,专门用来核算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原理中,企业每年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然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对"损益调整"的核算规定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是计入了"损益调整".笔者认为:在权益法中"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借方只登记了投资企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应享有"部分没有计入"损益调整"的借方.笔者认为,按对应性以及配比性的要求,由于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不是来源于"应享有"(即"损益调整"的借方),因此不能从"损益调整"的贷方转出.这个问题在企业并购中最为突出.因为并购前,企业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成本法,每年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都冲减了成本,而并购后股权比例上升,改为权益法时,对原投资的追溯如果采用回到原投资时即按权益法处理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却计入了"损益调整",所得到的结果与计算累积影响数而追溯调整的结果,会出现"损益调整"和"投资成本"的不一致,如果将权益法中每年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也冲减"投资成本"项目,无论是回到原投资时按权益法重新处理还是直接计算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即:两种方法计算的"损益调整"和"投资成本"分别一致.鉴于此,笔者建议权益法中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的份额,应与成本法处理一致,冲减"投资成本"项目.这样,可还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日的真实含义.建议做这样的处理:在权益法下,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其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举例说明:甲公司2004年初以银行存款25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拥有乙公司25%有表决权资本,乙公司接受投资时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1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预计投资期为lO年,2004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5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240万元,2005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60万元,当年发生净亏损200万元,2006年4 月,乙公司宣告用累积净利润分派现金股利5O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照前述建议修改的规定对这~案例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2004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50万元,按权益法规定处理.2004年末,乙公司实现净收益240万元:按权益法规定处群言堂||.lld诲翻涵s童乜峨"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核算内容应作调整文/王宗萍理.2005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2004年现金股利260万元,按修改建议处理为:由于乙公司在2004年实现净利润只有240万元,可见,其中的2O万元是属于2004年度以前实现的净损益,属于超过应享有的份额,应将其对应部分冲减"投资成本"科目5 (20x25%)万元,其余部分计入"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金额为6O(26025%一5)万元,也可应用成本法公式,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15O+26o_-24JD)25%-37.5=5万元,应冲减"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65-5=60~元.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o2005~,乙公司发生净亏损200万元,按权益法规定处理.2006年4月,乙公司用累积净利润宣告分派2005年的现金股利5O万元,按修改建议处理为:由于乙公司于2005年没有实现净利润,从2oo5ff.4月的分配可看出,甲企业投资后应享有的份额已经分配完毕且超过了5万元,那么此5O万元均应属于投资前乙公司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额冲减"投资成本":借:应收股利12.5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52006年末,乙公司实现净收益7007i元,按权益法规定处理. 2007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50万元,按修改建议处理为:运用成本法公式可得,应冲减"投资成本"科目的金额:(150+260+50+150)25%-(240-200+700)25%-55=-82.5万元,由于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只有55万元,所以,只能恢复55万元,应计人"损益调整"科目贷方的金额=15025%+55=92.5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37.5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5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92.5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余额为32.5万元,正好等于(240-200+700)*25%-(150+260+50+150)25%,也即是投资后应享有的减去分回的差额.这样核算的结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目为借方余额,即为投资后享有的,尚未分回的净利润;如为贷方余额,即为投资后应承担的累积净亏损;没有分回的,超过"应享有净利润"份额,还原了损益调整的真实面目.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责任编辑:禾言)生垦盔金进呈团。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案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一)资料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如下:机床原价5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公允价值400000元;汽车原价4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420000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15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2002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
2003年初,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
X企业所得税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
(二)要求对X企业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1)投资时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作账,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累计折旧 200000贷:固定资产 95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70000(元)。
(2)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550000×7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 ) 务 处 理 。按 税 法确 认 的该 项 股 权 投 2税 资的 计 税 基 础 为 60 0 0万元 ,与 会 计 准 则 确 认
的账 面价 值 一 致 。
由 于未 进 行 投 资 成 本调 整 , 未确 认 营业 外 收入 , 因此 无 需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调 整 ; 由于 长
异。
上 调 减 应 纳 税 所得 额 4 0万 元 。 0 ( ) 异 对 所得 税 会 计 影 响 。账 面 价 值 与 4差
计 税 基 础 不 同 ,形 成 应 纳 税 暂 时性 差 异 4 0 0 万 . 由 于 A 企 业 拟 长 期持 有 该 股 权 投 资 , 但 故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税 负债 。
一
对 于采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 账 面价值 与计税 基础产 生的有关暂 时性 差异 是 否应确认相 关的所得税 影响 ,应 当考虑该 项投 资的持有 意图。 () 1 如果企业 拟长期持有 该项投 资, 因 则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调 整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异 预 计 未来期 间不会 转回, 对未来期 间没有所得税影 响; 因此, 准备 长期持 有的情 况下, 于采用 在 对 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账面价值 与计税 基 础 之 闻 的 差 异 一 般 不确 认 相 关 的 所得 税 影
司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为 1 0 0万 8 0 元 ( 定 取 得 投 资 时 B 公 司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 假 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相 同 ) 双 方 采 用 。
响。
( ) 计 处理 。该 项 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1会 投资成本 (00万元 ) 于按照持 股比例计算 60 大 应享有 B公 司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 的份额 (40万元)其初始投 资成本无须调整。 50 , 借 : 期股权投资 60 长 0 0万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刘小冬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由于企业持股比例变化,在合并财务报表和单个财务报表中,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
现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1、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09]116号)第三条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2、母公司处置部分资产丧失控制权,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1)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例: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假设与计税基础一致)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20×9年1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30%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
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按受其他企业捐赠500万元,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
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与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
B公司在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分配10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解析(一)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所得税计税基础及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分为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形成。
新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无差异。
《应用指南》中要求: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投资企业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股权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在此方面,新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并不产生实际的税收影响。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税会差异在会计收人与计税收 人、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费用、支 出与税前扣除等方面都存在。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复杂,税会 差异大,纳税调整比较多:剖析长 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企业可以 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税收 成本,用于扩大再生产,促进发展。
而税务部门通过剖析差异,能够强 化征管,应收尽收。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 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在成本核算上, 是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计量,除追加投资、收回投资外或者 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 润派发的股利外,不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
在投资损益核算上, 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 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确认,,投资收益,只有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 依时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2. 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 娜撼撕齡在投资持有 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企业所 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成本核算 ±,娜初離贼杜顿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 实际投资成本人账;如果初始投资成 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其差额计人 当期损益。
在投资损益的核算上,要 按照应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 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 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 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
成 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的表现形式为母子公司:所得税的影响王梓依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 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多适用于合营企业。
重大 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多适用于联营企业。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 ) 业所 得税 的相 关概念 介 绍 一 企
企业所得税 , 是对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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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益法 下长 期股权投资损益 的所得税调整分析
陕 西 科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孙 红 梅 柴 聪
【 摘
要】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 使得采 用权 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 资损 益在持 有和处置方 面产 生了一 系列所得
税纳税调整 问题 。文章 以新 准则为依托 , 结合新税 法特 别分析 了权 益法下长期股权投 资损益计税差异 的成 因和类型 , 并通过例证进一 步阐
由于处 置 损益 的会 计 处理 与 所得 税处 理 要 求不 同产 生 的差 异 。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 其账面价值 与实际 取得价款的差额 , 应计入 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 ) 。采用权益法核
持有损益的纳税 差异 , 指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 的长期股 算长期股权投资 , 是 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转原计入
( ) 法下 股权 投 资损益 所 得税 调整 的分 类 二 权益 按新 税 法 的规 定 , 法核 算 下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损 益 权益 置损 益两 类来 处 理 。 为免税 收入 , 纳税 调 整 。 不做
( ) 三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票股利、 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
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关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确定年度应税所得额。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一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一、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对乙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A公司2008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贷记投资收益;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并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会计核算上借记投资收益,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和处置的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和处置的纳税调整摘要:企业在处置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和处置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此处所指的账面余额具体包括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损益调整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产生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企业在处置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期,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老会计经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较复杂,加之财务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成本法核算的纳税调整(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时规定,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在被投资单位第二年上半年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上年度的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份额,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不论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另有规定者除外)。
同时规定,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差别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基本相同,均在第二年上半年,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企业均应确认投资所得。
专题讲解: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消(合并报表)
专题讲解: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消(合并报表)1.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资产负债表涉及到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与抵销处理。
对于调整分录来说,并不是简单的权益法追溯这么简单。
对于一次投资形成合并的情况比较简单,完全按照权益法来追溯调整就可以了,调整主要按照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如果是多次(我们关注两次投资)投资形成合并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形成合并前是成本法核算的,那么追溯调整的时候相当于是追加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那么关注的是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如果形成合并前是权益法核算的,权益法追溯的时候相当于就是权益法的继续核算,关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关于合并抵销分录的了解基本不需要多么高的层次,只需要掌握基本的分录处理。
2.一次投资形成合并初始计量原则一次投资形成合并的情况,初始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调整思路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进行调整;另外一种是调整分录的时候不对于初始投资调整,一并在抵销分录的时候调整。
第一种调整思路下:比较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和形成合并后的成本法确认的入账价值,对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高于成本法下入账价值的部分追溯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需要按权益法追溯调整,抵销分录前只需要做这样一个分录:借:资本公积贷: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例题1、正保公司07年初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取得80%股权,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
正保公司为合并付出银行存款1000万,承担短期借款200万。
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调整分录如下: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1000+200=1200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贷:银行存款1000短期借款200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2000×80%=1600借:长期股权投资1600贷:银行存款1000短期借款200营业外收入400追溯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400贷: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360盈余公积40持有期间调整对于一次投资形成合并的情况,持有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对于净利润影响和资本公积影响部分要追溯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
(三)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确定,交易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不计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税法 规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过程中,支付的交易费用属于交易性金融 资产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税法以历史 成本为基础,对于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不予考虑, 由此会计上 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做纳税调增或调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时,由于先前税会对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 动处理的差异,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需要进 行纳税调整。
(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各行填报项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 资、长期债券投资等。
具体各列填报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 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 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
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
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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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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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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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范本模板】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摘要: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实务工作中,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这三张附表,将财税差异予以调整.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纳税调整权益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逐步提升,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规定的差异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实务工作中,该财税差异是通过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以调整。
实施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末需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相关的报表包括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本文以案例方式分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的形成及如何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来进行调整,以投资时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为前提。
案例:假定甲企业是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5 000 000元购入乙企业30%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 000元,2012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 3 000 000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的股东大会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7月12日,投资方甲以6 600 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应按照初始成本与所享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价,长期投资可理解为购买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因此企业用较低的成本享有相对较高的净资产份额时,相当于接受了对方的捐赠,此时应调增投资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时甲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贷:银行存款等 5 000 000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税法只认可投资时企业真正的投资成本,因此未来税前可抵扣的金额只能是投资成本的实际支出,因此当投资方对被投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享有份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财税无差异,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则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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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
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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