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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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38.【名词解释】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39.【名词解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0.【名词解释】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41.【名词解释】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两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
34.【名词解释】_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35.【名词解释j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4.【名词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5.【名词解释】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6.【名词解释】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名词解释】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14.【名词解释】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24.【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其领域涉及到生产、销售、金融等各种活动。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遵守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梳理出商法学重要知识点,以便大家合理利用法律。

一、商法学概念及应用商法学是指利用法律系统来处理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既是一门实践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解决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是关乎商业活动的法律知识的总和,包括商法学的原理、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合同及其实施等。

二、商法学的重要内容(1)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这些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商业法律的行为按照商法学的定义,商业行为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进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许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等。

(3)商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享有多种权利,但也会面临许多风险,为此,商法学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熟悉和熟练掌握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

(4)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经济和贸易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贸易法、货币法、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保护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意义,并能够准确判断国际经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以便切实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许多法律领域,它以学术理论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旨在结合法律系统,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的法律问题,其重点知识点主要有: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国际经济法。

商法中的名词解释

商法中的名词解释

商法中的名词解释商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商业行为与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商法中,有许多专有名词,这些名词在商法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应用。

本文将重点解释一些商法中常见的名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法的相关概念。

1. 合同: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是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合作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交易的条件和条款。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代理: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商务活动。

代理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限和责任,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并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可以分为独家代理和非独家代理,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协议和商业实践来决定。

3. 货币:货币是商业交易中的支付工具,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价值尺度。

货币通常由国家发行,具有法定的支付地位和信用背书,可以用作买卖商品和支付债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存在着汇率的差异,汇率变动可能对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4.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性。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商业贿赂等。

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专利: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用于保护新发明的技术或产品。

商业活动中的创新和研发成果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专有权和市场竞争优势。

专利权通常在一定时间内有效,并可以对他人侵权进行法律维权。

6.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成果,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保护创新者权益和鼓励创新的作用,也是促进商业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7. 诚信:诚信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指商事主体在交易中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的原则。

诚信在商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商业伦理、商誉和企业形象。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31.破产费用,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3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中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3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为维护共同利益由债权人组成的集体表达意志和统一行动的议事机构。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7.要约收购,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之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28.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29.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30.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18.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9.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
20.派生诉讼,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
16.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商法学名词解释

商法学名词解释

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商法理论商法理论(19张)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商法法律关系商法法律关系(14张)(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1)主观主义原则。

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

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

《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名词解释考点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3、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 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4、商号: 又称商事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5、商业名称与商标: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得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用另一种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9、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0、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12、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13、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14、证券法上的证券:属于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制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

商法复习题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众多领域。

以下是一些商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供复习参考:1. 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

3. 董事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4. 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5. 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6.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无效的合同。

9. 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

10. 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有价证券。

11. 汇票:一种支付命令,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要求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

12. 本票:由出票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3. 支票:由出票人指示银行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票据。

14.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5.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协议。

16.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款项。

17. 破产:指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行清算、重整或和解的法律程序。

18. 清算: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分配的过程。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总论1.法学上的商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

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2.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严格讲,指的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商分立模式: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不同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4.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5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商事帐簿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7.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对会计工作中的一系列概念进行定义性特定语言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8.商事账簿的编制,也称商事账簿的制作,是指商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规定的方式将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会计资料,以便第三人能够获得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和商人经济状况的情况。

9.商事代理行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10.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11.商事买卖行为: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12.拍卖:又称竞卖、公卖,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移给最高13.招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对要买卖的标的物的条件,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投标竞争,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活动。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是以商业交易为核心,以商家、消费者、供应商等各种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

商法的名词术语众多,其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合同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此约定为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作用。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目的合法、订立合同的能力等。

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和规范各自的权益,提高了交易的信任度和效率。

二、公司是商法中的另一个核心概念。

公司是指由法律承认、以经济目的为核心、由资金和劳动等各种资源组成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法人地位、责任有限、持续存在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形式,为企业家提供了一种较为安全和便利的经营模式,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商标是商法中的重要知识产权。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有助于消费者区分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

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为企业建立了有形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

四、不正当竞争是商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比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五、破产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破产程序旨在对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以便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会。

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性,也为企业犯错误提供了后悔药。

六、反垄断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反垄断是指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和制度措施。

垄断行为包括不合理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商法学名词比较

商法学名词比较

商法学名词比较商法学名词解释:又称“商事法学”。

研究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商事法规应用问题的学科。

商事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上,商业活动不仅指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卖行为,即所谓“固有商”,而且包括与商品交换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如银行交易、股票交易、票据行为、运输及仓库寄存,财产保险之类的“辅助商”。

一切企业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都属于商法调整的范围。

资产阶级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部分:(1)研究有关商人与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包括商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商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法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2)研究有关公司、合伙、买卖、票据、保险、运输等经济过程、经济现象的具体法律规则。

通过分析公司与合伙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来研究各种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活动方式;通过分析契约、票据、股票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来研究商品交换和交易的规律;通过分析海商运输、保险等方面的商事制度来研究商业贸易的活动规则。

资产阶级商法学有以下几个重要学派:(1)商事法主义此说否定了以往商法是商人阶级特有法的立场,把商法作为一定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并把从事大规模经营的商人作为商法主体而纳入调整范围。

这种学说是制订商事法典的理论依据。

(2)民商分立主义此说认为,商业活动以营业为目的,注重时效,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因为商业活动日新月异,变化很快,民商分立便于随时修改法规。

因此,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处理,商事活动依据商法典处理。

这种学说促成商法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

(3)商企业法主义过去的商法学以商品交换行为作为调整中心。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集团企业的形态逐渐代替个人企业的形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配力量。

商法学家开始将商法作为企业法来研究,认为商法是企业关系的特别法,是调整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

(4)商经济法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大大加强,各种经济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

商法里的名词解释

商法里的名词解释

商法里的名词解释商法是指以商业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商法有着丰富的名词术语。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商法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商法实践中的意义和应用。

一、合同合同是商法中最基本且最常见的概念之一。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自愿订立的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信用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等。

在商法实践中,合同起着规范交易行为、明确当事人权责、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对商家而言,合同能够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提升交易信誉度。

对消费者而言,合同能够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价格和售后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商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用于界定市场主体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商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竞争权益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益。

同时,也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来进行正当竞争,推动市场的发展和进步。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由人的智力创造力创造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商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鼓励企业创新,推动商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减少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商法中一个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企业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内外沟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明确权利和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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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经商事登记的商事经营实体
3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4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商号权: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6有限责任公司:指所有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股份: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10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1公司解散: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12清算组:指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而依法成立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表示意思的专门机构
13和解申请: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14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5取回权: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16别除权: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得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股票: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18、债权: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9、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在特定的时间、按特定的条件,经债券持有人选择而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20、证券承销: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佣金)的行为。

2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去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4、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25、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进入的权利。

2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是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

27、背书: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他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
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

28、承兑: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9、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强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30、投保单:由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适用的格式文件,也是投保人要约意思表示与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

31、保险单: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以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32、暂保单: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33、保险凭证: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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