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晋政办发[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晋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三日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
1.3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降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
(2)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
(3)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反应速度。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及时到位,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
3、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
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6、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晋政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
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省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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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晋政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包括: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一)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领导成员:分管副秘书长、经贸、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宣传、煤炭、交通、建设、铁路(含地方铁路)、民航、质监、电力、教育、卫生、计委、财政、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煤监、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驻晋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单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引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复杂性均有所上升。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省份,其地理位置、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等特点使得该省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形势的紧迫性近年来,山西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均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山西地处黄土高原,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干旱、洪涝、地震等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风险不断增加。
此外,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也对山西省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当前形势下,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紧迫性不言而喻。
三、专家观点多位应急管理领域的专家指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山西省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明确防范和应对的重点;二是要强化预警预测能力,通过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升预警预测水平;三是要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启动应急响应;四是要加强应急资源保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五是要注重应急管理和减灾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支撑数据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山西省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其中,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占比较大,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较为严重。
此外,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应急有效性说明山西省在近年来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通过加强预警预测、应急响应、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晋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前言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拟定本预案。
2. 预警机制2.1 预警来源•国家气象台•地方气象部门•省级安监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公安部门•省级消防部门2.2 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预警: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预警级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2.3 预警信息发布•预计影响范围3. 应急响应机制3.1 应急响应级别共分为四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响应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3.2 应急响应程序1.应急响应命令下达2.应急小组启动3.应急小组领导召开会议4.应急调度系统启动5.协调指挥工作4. 防御措施4.1 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4.2 抢险措施•关停险情危险区域•进行紧急抢修4.3 救援措施•搜救被困人员•分期组织受灾人员安置•开辟生活救助通道•组织人员进行救援5. 应急保障体系5.1 保障措施•提前储备物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后勤保障5.2 保障资源6. 应急人员及装备保障6.1 应急人员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装备为了响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包括:7. 评估与监督7.1 评估机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应急体系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7.2 监督机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协调解决。
8. 后续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会对本预案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预案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9. 附录本预案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
预案生效后,本预案以第一次发文时间为准。
特殊应用场合:1.洪涝灾害针对洪涝灾害,需要增加以下条款:•在预警信息发布中,需要增加水位、降雨量等指标的详细数据,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
•在防御措施中,需要配备抗洪物资,如救生艇、防水壳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晋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省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前言为有效防止和妥善应对山西省境内突发事件,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组织机构2.1 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随时调度各专业部门和单位,确保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展开。
2.2 专业部门专业部门负责具体的应急行动工作,包括消防部门、国防军队、医疗救护机构等。
3.应急预案具体流程3.1 突发事件发生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总指挥部。
3.2 总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部收到通知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3 通知民众总指挥部及各专业部门应及时对民众进行警示和疏散,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
3.4 确定事件性质专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确定事件性质,为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3.5 应急处置根据事件性质和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包括救援、警戒、封锁等。
3.6 处理后续问题应急处置完成后,总指挥部和专业部门应及时处理后续问题,包括善后、复原等。
4.附录本预案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局制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
5. 延伸阅读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2.《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指南》特殊应用场合1. 自然灾害在面对自然灾害时,预案应该增加如下条款:1.1 灾害预测与预警及时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预测与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1.2 人员疏散在灾害来临时,要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处置,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确保民众人身安全。
1.3 后续处理在灾害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包括物资调配、重建工作、心理疏导等方面。
2. 恐怖袭击在面对恐怖袭击时,预案应该增加如下条款:2.1 疏散方案制定合理的疏散方案,对重点区域进行预警和警戒,并及时进行疏散工作。
2.2 应急救援增加警方、国防军队等安全力量的配备,以及应急医疗救援的规划,确保在面对恐怖袭击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实施和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现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
3.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应急预案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将预防工作贯穿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预案概述: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编制目的等。
2. 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3. 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联络方式等。
4.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
5. 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物资、设备、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
6. 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1. 组织编制: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2. 征求意见: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
3. 审核批准: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五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启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用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用版。
本通用版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依据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级别,制定的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文件,是指导、统一、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坚持科学性、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原则,充分考虑各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应对策略,明确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确保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标准相适应。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明确编制周期,确定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全面调研分析,撰写应急预案草案并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正式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全面考虑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实践性,确保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力量。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其合理、科学、民主。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级别、责任分工、应急处置措施、资源调配、信息发布、事后评估等。
第三章实施要求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建立完善的指挥系统和应急响应人员培训机制,确保指挥链条畅通、人员素质过硬。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做好情况汇报、资源调配、协调合作等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强调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传递、交流和共享事件相关信息。
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有效快速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保障公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公众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应对。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1)由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等干线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公路畅通;(2)由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公路交通异常并对运输产生严重影响,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及伤(病)员疏散的应急行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成立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4)审议批准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5)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办法_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下文是山西省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
定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各类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执行和评估工作。
四、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分级分类,明确责任;
–保障措施,细化流程;
–定期演练,不断完善。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报批后方可执行;
–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
–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行动;
–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
–各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抽查、考核,督促各单位加强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监督管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以上为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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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下文是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文本;(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
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文本;(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三)风险评估报告;(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五)评审意见书;(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
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三)风险评估报告;(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