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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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附件2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 (2)第一节适用条件 (3)第二节认定与评审 (4)第三节扶持措施 (5)第三章初创型企业奖励 (8)第一节独角兽企业奖励 (8)第二节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8)第四章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11)第一节适用条件 (11)第二节分工与职责 (13)第三节补助内容 (14)第四节申报与受理 (15)第五节拨付与返还 (16)第五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6)第六章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18)第一节扶持对象 (18)第二节扶持措施 (18)第七章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19)第一节适用条件 (21)第二节扶持措施 (24)第八章法律责任 (22)第九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创新岛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总部企业的认定第五条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公布的行业示范企业;(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亿元以上;(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粤府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二)面临形势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产业发展重点(一)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二)新能源汽车产业(三)LED产业(四)生物产业(五)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六)节能环保产业(七)新能源产业(八)新材料产业四、产业空间布局(一)总体空间布局(二)重点产业布局五、主要任务(一)产业发展创新工程(二)骨干企业培育工程(三)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四)市场应用示范工程(五)产业国际合作工程(六)人才引进培养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协调(二)加强政策扶持(三)深化体制改革附件:1.产业空间布局图(附图1、2)2.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表前言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选择。

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变革与调整新趋势,国家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时作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决定,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附件2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 (2)第一节适用条件 (3)第二节认定与评审 (4)第三节扶持措施 (5)第三章初创型企业奖励 (8)第一节独角兽企业奖励 (8)第二节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8)第四章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11)第一节适用条件 (11)第二节分工与职责 (13)第三节补助内容 (14)第四节申报与受理 (15)第五节拨付与返还 (16)第五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6)第六章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18)第一节扶持对象 (18)第二节扶持措施 (18)第七章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19)第一节适用条件 (21)第二节扶持措施 (24)第八章法律责任 (22)第九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创新岛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总部企业的认定第五条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公布的行业示范企业;(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亿元以上;(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推动海珠区发展的建议

推动海珠区发展的建议

推动海珠区发展的建议一、提升产业水平1.强化政策引导。

制定更加积极的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推动产业向高端、高附加值领域发展。

2.优化产业结构。

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力度,引导企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转型,同时积极发展新兴产业,构建多元化、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

3.加强产业协同。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发展,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建设现代服务业1.加快发展金融业。

吸引更多优质金融机构落户海珠,推动金融业与科技、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2.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企业拓展电子商务业务,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中心。

3.优化服务业环境。

完善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推进科技创新1.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加大对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优化城市环境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提升空气质量、水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

3.提升城市文化品质。

加强城市规划设计,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名片,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和形象。

五、加强区域合作1.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发挥海珠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实现协同发展。

2.加强与国内外的合作交流。

加强与国内发达城市和国际友好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经验和技术,拓宽发展思路和空间。

3.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作为广州市的一个辖区,一直致力于打造创新创业的优秀环境,支持创新人才的集聚。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政策,海珠区制定了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总则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海珠区产业的创新发展,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政策内容1.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海珠区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包括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优惠、医疗保障等。

同时,对于留学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还将提供一定的生活和创业补贴。

2.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海珠区将积极投入资金和资源,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孵化基地将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人才交流等服务,帮助创新人才快速发展。

3.人才培养项目海珠区将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科研项目支持等。

通过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海珠区产业发展。

4.科研项目支持海珠区将针对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和技术应用。

同时,还将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5.人才交流和合作海珠区将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人才交流合作,为海珠区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资源。

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人才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三、实施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政策,海珠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创新人才充分了解和利用政策。

2.建立创新人才库,及时了解创新人才的需求和动态。

3.优化创新人才服务体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4.建立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创新人才进行全方位评价,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5.加强人才培训和引导,提高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

以上就是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模板】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市**区扶持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区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发挥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对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文化创新创意企业集聚发展,申报国家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223号)、《**市推进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金融〔2017〕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科工商信局作为区文化创新创意产业扶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区进行商事登记、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分类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依据,结合**区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扶持数字内容(含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互动娱乐、影视动漫、互联网音乐、互联网文化娱乐、数字出版、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领域)、创意设计(含工业设计、服饰专业设计、工艺品设计、广告设计、视觉艺术设计等设计类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艺术品拍卖、文化艺术服务等领域运用科技创新手段实现内容、模式、技术创新的企业或实现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扶持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当年区财政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主要用于壮大文化创新创意市场主体、支持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和集聚区建设、支持开展文化创新创意专业活动、完善文化金融服务、扶持文化创新创意人才以及上级专项资金配套等。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六条壮大文化创新创意市场主体。

(一)支持重点文化创新创意企业发展。

优先考虑文化创新创意企业申报区重点企业,对重点文化创新创意企业给予新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和学位奖励,具体参照《海珠创新岛20条》(暂名,下同)中关于总部经济的条款执行。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光伏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 1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

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光伏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向高质高端高新方向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一)2013年开始,连续安排共计40亿元用于设立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的财政专项资金;(二)201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60亿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居于主导性地位、处于高成长过程中的产业。

第五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扶持。

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资金支持方式,分类征集和遴选优质项目,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

1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国家、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关政策,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领域。

上述领域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产业集中度高、产业特色明显,并具有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和促进产业集聚为目标,在政策、资金、项目等多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地的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类型和认定条件第六条基地分为综合型基地和专业型基地。

综合型基地要求基地内集聚3个以上(含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已形成一定规模;专业型基地要求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某一特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专业化特征。

第七条基于上述基地分类,根据建设开发成熟程度,基地的认定可分为正式基地和预备基地。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形成产业聚集成效的基地,可申报认定为正式基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开展前期工作,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建设开发成熟度较低的基地,可申报认定为预备基地。

第八条正式基地认定条件:(一)建设范围。

基地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并有明确的物理空间范围(土地四至范围)。

(二)建设主体。

基地开发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产权明晰,财务状况良好。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17〕2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17〕2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17〕21号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扶持本区有潜力的重点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标准。

1.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是在本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或领先企业,商事登记地址设在本区,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属地入库,且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后,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认可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1)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本企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2)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总部及其授权管理的企业在海珠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3)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评选公布的行业示范企业;(4)组办展会每年不少于3场;(5)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6)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区内并且3年内不迁离,年产值3亿元以上;(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8)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9)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拍卖行;(10)其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其中,房地产行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除外)。

广州中心城区产业发展若干建议(修改)

广州中心城区产业发展若干建议(修改)

广州中心城区产业发展若干建议—以海珠区为例一、海珠区产业发展现状以及不足(一)海珠区产业发展现状海珠区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2013年三次产业比重为0.2︰14.6︰85.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90.4%。

现代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3.7%,会展、现代商贸、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四大战略性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长14.1%,占地区生产总值的30.7%。

琶洲地区举办展会201场、增长11.7%,10万平方米以上超大型展览总面积规模约占全国1/4;另外,区内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海珠区依据“123”城市发展战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产业发展升级的政策文件,产业政策环境宽松。

文化、教育培训、科技服务会展等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比重逐年提高,转型升级成效明显,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海珠区产业发展不足海珠区目前产业政策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尤其是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够匹配。

有关政策只局限于对会展公司的扶持,而对会展相关配套产业的引进和培育缺乏支持,这极不利于会展产业链的形成;现时,海珠区土地开发强度大,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不合理,并因国家、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存,产生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脏乱差等问题。

其次,海珠区的对外综合交通枢纽不足,目前仅有海珠客运站形成交通枢纽,难以满足全区对外交通发展需求。

鉴于以上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一、进行功能定位(一)构建国际会展名城承接和发挥“广交会”的名牌效应和产业引领作用,以琶洲国际商务会展区为中心,积极引导国际著名展会品牌和展览企业向琶洲聚集,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会展品牌。

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精品会展项目,力争形成一个产业种类较为齐全、覆盖范围较完整的专业化展会体系。

发挥会展经济龙头作用,带动全区金融、商务、咨询、广告、酒店、旅游等产业链上下游和相关配套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穗开管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04〕8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11月23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三大重点产业,产业目录见附件《广州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编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中部组团和首期用地南部;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东部组团、首期用地北部以及广州国际生物岛;新材料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南部组团和永和经济区。

管委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学城中心区的研发、中试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快建设适合产品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标准厂房,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需求。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

加快科学城科技创新基地、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广东基地、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器的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专业孵化器,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孵化器群。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海人社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新创业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全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将《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28日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我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凡在海珠区注册、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实体提供综合创业服务的基地运营企业,均可申报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团队是指在创业初期,由数名才能互补、责任共担的创业者组成,为共同的创业目标和创业项目而奋斗,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创业者群体。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实体是指已在海珠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2024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广东省2024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一、背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促进广东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之一、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东省制定了2024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行动方案。

二、主要目标1.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实现产业价值的持续增长。

2.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3.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4.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

三、重点任务1.政策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财税优惠、土地政策、融资支持等,吸引更多投资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创新平台和科研机构,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效率。

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3.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引进一批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

加强高校和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人才。

4.产业布局调整调整产业布局,合理选址和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产业链条的完整性和协同效应。

5.市场拓展与对外合作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拓展和对外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加强与国际先进产业的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实施措施1.完善政策体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地落实。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的实施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

4.健全考核评估制度,通过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行动方案的实施,广东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会取得显著的发展效果。

预计到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值将占到广东省GDP的30%,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推动广东省经济转型升级。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穗府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2〕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2338”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三个重大突破”,打造工业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发展区、产业基地等,以下统称园区)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园区88个,规划面积849平方公里,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6.7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约65%,投产企业8808家,上缴税金878.62亿元,从业人员约100.5万人。

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218亿元,占全市园区总产值的57.2%。

我市园区建设发展还存在以下六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园区单区面积偏小,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只有22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达29个;二是产业集中度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还不到7成,地均工业总产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公顷的园区仅16个,不足园区总数的1/5;三是主导产业不突出,多数园区多业并存且产业链关联度不高;四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五是园区缺乏统一环境管理,未形成资源再利用链;六是园区建设存在机制体制瓶颈,缺乏类似番禺节能科技园“三资”融合、“四集”发展的高效办园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监管,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项目,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以补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补助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组织补助项目申报的市有关部门、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补助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 1 -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附件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2)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 (3)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 (9)第五章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 (11)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一)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体按照《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第七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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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2)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 (3)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 (9)第五章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 (11)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一)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体按照《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第七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八条申请本节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200万元以上;(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

第九条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当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十条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年销售额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且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二节会展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十二条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一)本细则实施后新落户本区的展览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本细则实施后首次获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细则实施后,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资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一)首届在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前三届展会中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若首界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对新获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会经营方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一)会议参加人员来自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会议,主办方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

本条规定给予奖励的会议,需经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认定,会议主题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或有行业影响力。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著名展览公司、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照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标准受理、审核相关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第三节外经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十七条对外资领域的奖励(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八条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针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贸企业,经审核,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被奖励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开展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2、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一般贸易企业中排名前20;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增长。

被奖励企业主营业务增速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5万元。

(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 一般认证、高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不重叠奖励,仅奖励差额部分。

同一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含)。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

(四)对在境外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奖励标准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累计可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九条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扶持。

(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在岸业务执行额,经审查,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1、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存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增量1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每年可得前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

2、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执行额存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每年可得前述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含)。

(三)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3000-500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第二十一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并有文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的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一)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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