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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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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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水泥文件编号 CEC-4001EPP版号 A/0编制审核批准发放编号受控状态2014-06-25 发布 2014-07-01 实施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认证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认证单元的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认证申请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认证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7.获证后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8.认证的保持、变更、暂停、注销、撤销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错误!未定义书签。

9.认证标志的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认证证书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认证收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认证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文件条款09版-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文件条款09版-1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 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文件条款及检查评审表CCAEPI-GK-305-2009文件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审结果1职责和资源1.1工厂应规定与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质量文件和产品标准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2.2应有完整的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审批手续完备。

文件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审结果4生产过程控制4.1工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2.3产品生产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一般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能有效指导和控制产品质量;产品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登记),且产品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3供应商质量控制3.1工厂应制定《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3.2工厂应对外协件加工方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并建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3.3工厂应对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外协件加工方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及相关标准要求。

相关记录完整有效。

4.2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4.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生产设备管理(操作维护保养)制度。

5例行检验和型式检验5.1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保存完整有效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
1996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始实施环保产品认定制度。

根据《关于调整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发[2000]13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进行。

为适应新的认证制度的需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建了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将转移到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承担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惟一机构。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按照“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检查”这一国际通用的认证模式开展环保产品认证,产品认证的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产品、空气污染治理产品、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品(包括焚烧炉产品)、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及材料等六大类产品,目前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100余项。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遵循“客户第一,用户第一”的宗旨,秉承“务实、严谨、服务”的传统,坚持“认证工作服务于客户、方便于用户、服从于环保事业”的理念,时刻不忘肩负的社会责任,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为我国认证事业和环保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联系电话:010-58933939
传真:010-58933748。

环保认证 CCAEPI-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英文版)

环保认证 CCAEPI-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英文版)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Public files of CAEPI to anyone who may concernC C 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MANUFACTURERS’ QUALITY CONTROL ABILITY(QCA)REQUIRED BY CERTIFICA T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EVIROEMENT PROTECTIONINDUSTRY(CCAEPI)2009年*月*日颁布2009年*月*日实施Published at 2009.*.* Executed since 2009.*.*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ISSUED BY CAEPI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MANUFACTURERS’ QUALITY CONTROL ABILITY(QCA)REQUIRED BY CERTIFICA TION OF CHINA ASSOCIA TION OF EVIROEMENTAL PROTECTIONINDUSTRY(CCAEPI)(CCAEPI-GK-305-2009)本文件规定了申请环保产品认证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满足并持续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本文件是CCAEPI-GK-305-2005的改版。

This file stipulated the requirements on QC ability of manufactures who’s applying for CCAEPI. The applier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listed in this file as long as it needed. This file is the revised version of CCAEPI-GK-305-2005.1.职责和资源1.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ources1.1 职责1.1 Responsibilities工厂应规定与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03-2018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能力认证实施规则2018-9-25发布 2018-11-1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王则武、高晓晶、张坤、廖小卿。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数据采集传输仪、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远程监控质控仪、总量监控仪等现场端信息类设备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 356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质量不分级,应具有运营不低于5套现场端信息系统的实践。

5.1.2申请项目划分原则上按数据采集传输仪、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远程监控质控仪、总量监控仪来划分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5.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若通过ISO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4)根据申请类别,每一子项分别提供3个项目的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5)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B版)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B版)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CAEPI-GK-304-200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B版)2008年11月1日颁布2008年11月1日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1. 引言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CCAEPI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 标志及使用规定3.1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02-2018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2018-9-25发布 2018-11-1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王则武、高晓晶、张坤、廖小卿。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环境空气颗粒物、大气重金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烟气气态污染物、烟气颗粒物、烟气重金属、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扬尘、微型空气站等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T 356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5.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参见下表:表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分级5.1.2申请项目划分原则上按环境空气、污染源烟气、扬尘、微型空气站来划分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05-2018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2018-9-25发布 2018-9-25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高晓晶、岳子明、张纯。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DB 13/217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河北省)DB 33/97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DB 50/848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具体要求参见下表:表1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分级5.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若通过ISO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4)每种工艺至少提供一项运营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营效果监测报告;5)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予以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复函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办气候[2013]210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予以自愿减排交
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复函
(发改办气候[2013]2107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初审意见的函》(京发改[2013]1242号)收悉。

经审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第一章规定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条件。

现予以备案,可从事的专业领域见附件。

特此函复。

附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从事审定与核证的专业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附件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从事审定与核证的专业领域。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CAEPI-GK-301-20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A版)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51引言1.1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3环保产品认证程序3.1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3.1.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6申请方提出申请受理认证申请图2-1环保产品认证程序认证后监督管理注册、发证认证中心主任审批综合评定产品检验不合格终止认证产品检验抽样工厂(现场)检查不合格终止认证签订认证合同(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4)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7(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3)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9)其他需要的文件。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10-201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2018-9-25发布 2018-9-25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高晓晶,岳子明,张纯。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以及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的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8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 214 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探测技术规程CJJ 231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环境服务认证变更申请书

环境服务认证变更申请书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
环境服务认证变更申请书
201年月日颁布201年月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变更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申请
持证单位名称
原认证证书编号
原服务认证项目及因子
拟申请变更的
内容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地址
邮编
申请变更的原因:
声明
我们在此声明:我单位自愿申请变更中国环境服务认证,承诺所提交的支持变更认证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经过本单位核实,并承担所有因失实而产生申请变更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的单位需提交原认证证书及支持变更认证的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顺应绿色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中国环境标志制度并组织推动其发展。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国家环保总局代为管理。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

该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属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性商标。

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产品认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及登记管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进行调整。

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授权该公司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今后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环境标志和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再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06-2018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2018-9-25发布 2018-9-25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高晓晶、岳子明、张纯。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现场审查+ 认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认证依据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划分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 C AEPI-GK-305-20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为保证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e)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协调产品认证有关事宜。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管理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应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产品设计、检验等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2.2产品生产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一般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能有效指导和控制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应在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且产品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ES-002-2018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认证明行规则2018-9-25公布2018-11-1实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认证明行规则的合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记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草拟人:王则武、高晓晶、张坤、廖小卿。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说。

I1 .合用范围本实行规则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气)营运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记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合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环境空气颗粒物、大气重金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烟气气态污染物、烟气颗粒物、烟气重金属、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扬尘、微型空气站等自动监控系统的营运服务认证。

2 .认证模式现场审察+ 认证后监察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含:认证申请;型式审察;现场审察;认证结果评论;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察。

4 .认证依照本规则参照引用了以下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备营运单位营运服务能力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转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 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转和质控技术规范HJ/T 356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占有效性鉴别技术规范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15.5.认证明行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等级区分依据公司营运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详细要求拜见下表:表1 自动监控系统营运服务认证分级要求一级二级三级业绩要求应拥有营运不低于80 套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践;应拥有营运不低于20 套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践;应拥有营运不低于5 套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实践;具备许多于20 名与营运专具备许多于10 名与营运专具备许多于5 名与营运专业人员要求业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业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类型相适应的、获得相应培培训证书的现场营运人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8.07
•【文号】环办科财函〔2019〕682号
•【施行日期】2019.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19〕682号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你公司为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

我部作为中国环境标志所有者,现授权你公司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为做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维护中国环境标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则》,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二、及时将认证和证书信息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上报,按照信息平台生成的证书编号和统一的证书模板向企业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

三、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四、对违反中国环境标志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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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3-2007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C版)
2007年3月15日颁布2007年3月15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
填报日期: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编制
二○○七年类别:编号: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填写不下请另附页
附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需报送材料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已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工程类设备应提供两个工程的验收报告
7、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
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8、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仅限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9、与汽车厂配套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汽车污染控制产品)
10、原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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