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领域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指标清单和评分办法(暂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琼建管函〔2013〕424号)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18日-22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核查共分7个检查组,分赴各市县对全省47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核查评分,抽查了5家检测单位分支机构。
检查组按照《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情况、质量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
检查采取听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汇报、现场查阅企业资料和问询相关人员、实地核查仪器设备等方式进行,并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
本次受检的47家检测机构,按百分制评分,得分在90以上的4家,占受检企业的8.5%70-89分之间的34家,占受检企业的72.3% 60-69分之间的6家,占受检企业的12.8%60分以下的3家,占受检企业的6.4%。
从检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检测机构持有效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按规定配置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能够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批准和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建设[2008]22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8.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设[2008]227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见证取样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现将《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李伟黎联系电话:65365376海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管理活动。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检测及现场节能建筑检测的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及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部令)等法规、规章以及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质〔2011〕87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质〔2011〕58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5-6月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情况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5-6月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5-6月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现就2022年5-6月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实名制管理情况(一)工作推进情况1.2022年5-6月我厅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建筑市场行为督查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检查范围。
2.6月14日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实名制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功能的通知》。
7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的实名制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应执行新的设备功能参数要求和数据对接接口协议,原有存量在建项目应调整实名制管理设备接口协议,将实名制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新版实名制监管系统。
各市县不得擅自新增、另设本通知规定之外的设备功能要求和对接协议,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实现“一地接入,全省通用”。
3.6月22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
设定实施实名制管理信用专项评价,一年内扣分达到16分以上的,限制一定时期在我省承接新项目。
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并报备。
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实名制通报制度、查处情况反馈制度。
(二)表扬、处理及提醒企业名单1.表扬。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均工人考勤数排名靠前,人数达到了 250人以上且项目经理到岗率达到管理要求。
海南华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监考勤率相对突出。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根据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具体要求,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成立的专门机构。
本中心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中心职责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2. 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4. 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检测和评估工作,保证使用的材料和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5. 参与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形成事故处理报告和教训总结。
二、检测设备和技术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检测设备,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筑结构力学性能测试设备:用于测试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性能等。
2. 环境监测设备:用于测试建筑环境中的温湿度、空气质量等因素。
3. 材料和构件检测设备:用于测试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强度、持久性等性能。
4. 桥梁和道路工程检测设备:用于测试桥梁和道路的荷载能力、平整度等指标。
中心的技术团队拥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多种类型的工程进行准确的检测和评估。
三、质量控制与服务保障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中心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校准和维护:中心在设备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备校准和维护,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质量保证:中心的技术团队在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前,会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客户服务:中心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在检测过程中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为委托单位提供全面、及时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四、合作与交流中心与相关单位和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和交流,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琼建管函〔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2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外,以下同)和监理企业。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一)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三)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且投标频率畸高的;(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五)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七)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九)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含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十)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
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检测成本价格认证结果,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超声波透射法
点
40
三十
复合地基
272
复合地基承载力
点
4000
每点按1m²压板计。压板每增加1m²加2000元
三十一
锚杆拉拔
273
土层锚杆拉拔
根
4500(≦500kN)
≦500kN,增加250kN加收50%
274
岩石锚杆拉拔
根
5500(≦500kN)
≦500kN,增加250kN加收50%
组
300
221
沥青混合料车辙
组
5000
222
沥青混合料密度(体积法)
组
100
二十三
混凝土排水管
223
外压试验
根
300(φ≦500)
φ≦500
根
400(φ600-900)
φ600-900
根
500(φ1000-1200)
φ1000-1200
根
1200(φ≧1350)
φ≧1350
二十四
主体结构检测
224
回弹法
构件
300
235
尺寸
构件
200
236
裂缝宽度
条
100
237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检测信息平台”)对全省质量检测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二章检测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海南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分别见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和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质量检测工作。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之外的质量检测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的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份;(二)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内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扫描件;(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首次申请应提供仪器购买发票原件及扫描件;(四)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2014]5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府〔2014〕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已经六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评估评审效率,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速的瓶颈问题,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区域评估评审改革(一)强化区域(含片区开发)专业规划作用。
各类产业园区(片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专业)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我省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
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简化环境评价类别(见附表1)。
各类产业园区(片区)要将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列入园区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对涉及规划区域内有压覆矿产资源需协议赔偿的项目,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赔偿。
(二)区域(含片区开发)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评审(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内文物影响评估等)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筑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手册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筑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手册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筑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手册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海南省建筑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手册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3月1日起,省建筑领域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手册日常建立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实行线上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2022年3月1日前申请的,按原程序、期限办理。
二、加强对企业诚信档案信息核实工作。
各企业应自行及时更新、补全企业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我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信息存在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问题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诚信档案暂停对外推送使用。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联系电话:*************;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联系电话:0898-********;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联系电话:*************;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联系电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电话:089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满分值为150分,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2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60分。
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加分或扣分,每三个月按照得分排名划分信用等级
该标准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
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总分为70分)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总分为20分)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起评分60分,每记一次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注:1.信用修复移出时间从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2.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规定了相关处罚的,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信用修复不得缩短其处罚期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琼建质监[2016]184号)【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琼建质监[2016]18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琼建质监〔2016〕1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根据《海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工作方案》(琼建质[2014]193号)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厅有关处室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组成三个检查小组,于2016年5月至7月,对8个市县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海口、三亚、儋州、文昌、五指山、定安、澄迈、临高8个市县,35个在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69.5 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9个,商品住宅项目18个,公共建筑项目8个。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为77.8%,项目总监到位率为66.7%。
共计下发整改告知书29份,提出整改意见241条,约谈7个项目及相关责任人,复查15个项目。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在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工程质量情况基本可控。
大部分项目参建各方能针对整改告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复查中基本整改完成。
二、好的方面大部分市县能够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部署,成立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基本落实六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部分市县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规范市场行为。
三、存在问题(一)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个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足。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0.10•【字号】•【施行日期】1988.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
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琼建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琼建监[2007]97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299号)的要求,为组织好这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内容(一)各市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等文件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四)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建筑施工项目技能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要求和安排(一)各市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这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市县要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全数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海南省建筑领域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指标清单和评分办法(暂行)

检查原始记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真实。试
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⑴试
样名称、试样编号、委托合同编号;⑵检
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使用的
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⑶试样状态描
述;⑷检测的依据;检测环境记录数据(如
原 始 记 录 信 息 有要求);⑸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⑹计
七、原始 70 齐全,可溯源检 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要求);检
岗位知识和参加相关岗位培训,是否全部
检测人员应具
录入检测信息平台;
60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六、检测
2.根据开展项目抽一至二项进行现场考
1 知识且持证上
人员(14
核,考查试验准备工作、试样处理情况、
岗
分)
仪器操作过程、试验步骤、试验记录等。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Δ
检测人员岗位
▲
随机抽查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各不少于 5
份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相关规范、设计 80 检 测 结 论 科 学
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了明确的判定,结 2 明确。
论科学明确。
符合要求得 2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Δ
检查最近 1 年修改已发出的检测报告,检
80 按 有 关 规 定 修 查是否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文件要求修改
号;⑹检测的依据;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
⑺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⑻检测数据
或观察结果;⑼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
果(如有要求);⑽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
记录;⑾检测、复核人员签名。
符合要求得 7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随机抽查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各不少于 5
份有更改的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程序 70 原 始 记 录 更 改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琼建质函[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琼建质函[2010]17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厅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定在7~8月,具体时间再另行通知。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检查省外监理企业在琼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情况,每个项目都必检;第二阶段检查省内监理企业的监理工作情况,每家监理企业抽检2~3个工程项目,主要集中抽取海口、三亚、琼海等主要城市的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审查、原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验收、旁站监理、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理等工作。
二是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等,省外监理企业还要检查是否办理入琼单项备案。
三是检查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情况,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安全监理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三、检查方式检查采取查阅工程监理资料、现场查看工程实体、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四、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联合厅改革与发展处(厅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规处相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琼建监[2007]200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琼建监[2007]200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琼建监[2007]97号)工作部署,全省各市县6-7月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
在此基础上,我厅检查组抽查了海口、三亚、琼海等7个市县的项目,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检查组作出了整改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为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同时为检查市县落实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海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要求(附后),决定对海口、三亚、琼海、儋州、澄迈等5个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市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二)各地贯彻执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针对工程实际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施工现场模板工程、塔吊拆卸、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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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的 检 测 项 目 是
环境(14
录表实时记录温湿度变化,且记录人签字
1 否安装பைடு நூலகம்调、温
分)
手续齐全。(详见附表 1-1)
湿度计,及时监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要求得-2 分。Δ
测、控制温湿度
的变化
放 置 待 检 的 样 查看工作区域是否区分待检区域和已检
品 区 域 和 已 检 区域。
的 样 品 区 域 是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40
30 立 留 置 样 品 区 保管有专人负责,且分类有序排放;
域,存放需留置
3
3.已收试件是否另有标记(不应另有其他
的样品
标记)。
符合一项得 1 分,共 3 分。 注:有单独设置留置样品室的另加 3 分;
检测工作场所
标准技术规范
现场抽查有温控要求的检测场所,检查是
要求有温湿度
四、场所
否安装空调、温湿度计并按温湿度监控记
50 备 齐 全 且 数 量 范检查检测项目所要求配备的仪器及配
4 应 能 满 足 业 务 套设备是否齐全。(详见附表 1-2)
检测需要。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否符合规定间距。
符合一项得 1 分,共得 3 分。
检 测 设 备 按 规 检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是否已按规定录
50
定 录 入 检 测 信 入检测信息平台。
1
息平台。
符合要求得 2 分,不符合要求 0 分。 Δ
检查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有操作规程且上 50 重 要 仪 器 设 备
墙。 2 应有操作规程
符合要求得 1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检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否有
五、仪器 检测设备配置、检定(校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有
设备(18 50 检定(校准)、明显的状态标识,标识内容有仪器使用状
分)
3 状态标识。
态、检定(校准)日期及有效期。
符合要求 2 分,不符合要求 0 分。Δ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随机抽查 5 个检测项目,重点按照标准规
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结合试验资料、检测信息平台上传数据、
试验过程的视频影像、检测原始记录以及
该试验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综合判
断。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Δ
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要求到省建 10
建立诚信手册。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诚信手册。 6
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Δ
见 证 试 验 在 接 现场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接受委托时,是否
控措施。
符合一项得 1 分,共得 3 分。
1.通过监管平台系统查询上一个月的混
凝土、砂浆试件委托组数,判断标养室场 标养室的设施
所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求;Δ 40 和 面 积 是 否 满
2.现场查看标养室温控设施是否正常运 4 足检测工作需
转,是否采用禁止喷淋方式; 求
3.现场查看标养室放置架所摆放试件是
行为。
检测试验项目是否在资质证书注明的检
测范围之内。
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Δ
随机抽查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各不少于 5
份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检测程序
无伪造检测数
10
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据、出具虚假检
5
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是否被更改;
测报告的行为。
是否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是否超出
现场检查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在样品接收、 在样品接收、存
存放和检测过程中,是否有检测信息平台 30 放 和 检 测 过 程
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是否按检测机构样品 三、样品 1 中,有唯一性标
管理程序文件要求执行。 管理(9 识。
符合要求得 3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Δ 分 +3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现场检查对最近 3 天原始记录或报告对 分)
30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应的留置试样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
2 定 留 置 已 检 试 定的环境、数量、时间等要求留置已检测
件,有关标准留 的试样。
置 试 件 无 明 确 符合要求得 3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要求的,留置试
件不应少于
72h.
1.已检试件留置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
离标识;
是否按要求设 2.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
命文件。检测机
动态核
1. 检查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
构变更名称、地
查(不设
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
10 址 、 法 定 代 表
分值)
2.检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命文
2 人、技术负责
件。
人,应当在 3 个
不符合要求得-2 分。Δ
月内到原审批
机关办理变更
手续。
无 隐 瞒 有 关 情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10
海南省建筑领域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指标清单和 评分办法(暂行)
检 查 项编
检查内容
目
号
评分方法
《 资 质 认 定 证 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证书》是
10 书》和《资质证 否在有效期内,其中有一个证书失效就认
1 书》是否在有效 定为不符合要求。
期内
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Δ
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有任 一、资质
材料申请资质的情况。
不符合要求一票否决。*Δ
1.随机抽查最近 1 年检测机构签订的书面
检测合同不少于 5 份,检查检测合同项目
无超出资质范 对应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均
围从事检测活 为该检测机构出具。 10
动的行为。无转 2. 检查检测机构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资 4
包检测业务的 质证书以及随机抽取 5 份检测报告,所有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的内容,检查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 3
假 材 料 申 请 资 量、资历、劳动合同、近 1 个月社保,技
质的行为。 术负责人职称和经历,检测类别相应注册
工程师资格人员,仪器设备总台(套)数、
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工作场所等是否
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
致,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受委托时,通过 通过检测信息平台扫描二维码进行收样, 二、检测
20 检 测 信 息 平 台 是否进行人脸识别,并按规定进行见证记 委托(4
1 对 样 品 和 见 证 录确认,从检测信息平台抽查以前收样时 分)
记 录 进 行 确 认 人脸识别工作情况。
收样。
符合要求得 4 分,不符合要求得 0 分。Δ
否有标志分开 2
且能满足所正
常开展检测工
作需求
1.检查所有检测场所是否有明显标识;
2.检查检测场所是否有与检测无关的物
检测场所应有
品堆放;
明显标识,与检
40
3.样品接收区、检测区域、报告发放室是
测工作无关人
3
否采取有效隔离禁止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员和物品不得
进入检测场所或能触及到试件、报告等受
进入检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