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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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 〕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 〕170 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 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5日/第005版新视点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当年10月被暂停、2002年6月被彻底停止实施5年后,终于有了符合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替代品,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终于盼到了曙光,社保基金在海外股票上市时“转持”国有股的模式有望在境内得到复制。

4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该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10%-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

去年分别发表了再谈、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来一直未流通的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

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

由于原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股的持有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股的持有者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ʻ财资 2019 49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ꎬ国务院各部委㊁各直属机构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ꎬ各中央管理企业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经国务院同意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ꎮ其中:中央层面ꎬ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ꎬ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ꎻ地方层面ꎬ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ꎮ二㊁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ꎬ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ꎮ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ꎬ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ꎬ接受考核监督ꎮ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ꎬ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㊁管理和运营ꎬ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ꎮ三㊁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ꎬ加强组织领导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ꎬ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ꎮ同时ꎬ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ꎬ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ꎮ各级财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ꎬ切实履行职责ꎮ四㊁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ꎬ结合试点工作情况ꎬ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ꎬ请遵照执行ꎮ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9月10日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ꎬ制定本操作办法ꎮ一㊁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ꎮ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ꎬ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ꎮ(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 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ꎮ(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15 309号)有关规定执行ꎮ(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83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财务报表为准ꎮ(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 2015 170号)予以明确ꎮ(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ꎮ(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ꎮ(八)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ꎬ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ꎬ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ꎮ(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ꎬ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ꎬ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ꎬ需追溯划转ꎮ确实无法追溯的ꎬ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ꎬ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ꎬ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ꎮ(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ꎬ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ꎬ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ꎻ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ꎬ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ꎮ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ꎬ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转ꎮ二㊁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十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ꎬ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ꎬ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ꎮ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ꎬ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ꎬ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ꎮ(十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ꎬ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ꎮ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ꎮ(十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ꎬ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ꎮ(十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ꎬ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ꎬ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ꎮ三㊁关于划转工作办理(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ꎮ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ꎬ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㊁划转数量㊁是否限售㊁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ꎮ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ꎬ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ꎬ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ꎮ(十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ꎬ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ꎬ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ꎬ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ꎬ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ꎮ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ꎮ(十七)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ꎬ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ꎬ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ꎮ(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ꎮ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ꎬ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㊁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ꎬ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ꎮ(十九)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ꎬ因担保㊁质押㊁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ꎬ优先划转不受限股9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权ꎻ不受限股权不足的ꎬ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ꎻ暂时无法解除的ꎬ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ꎬ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划转工作ꎮ四㊁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二十)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ꎬ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ꎬ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ꎮ(二十一)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ꎬ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㊁处置权和知情权ꎬ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ꎮ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ꎮ(二十二)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ꎬ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ꎬ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㊁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ꎮ(二十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ꎮ五㊁关于税费处理问题(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ꎬ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ꎬ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ꎻ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ꎻ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ꎬ免征印花税ꎻ涉及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ꎬ免收过户费ꎮ本办法印发前ꎬ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ꎮ(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ꎬ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ꎮ六㊁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ꎬ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ꎮ(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ꎬ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ꎮ(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ꎬ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ꎬ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ꎬ符合条件的ꎬ可实行回拨处理ꎮ(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ꎬ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ꎮ(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 2004 21号)㊁«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3 78号)㊁«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5 39号)停止执行ꎮ七㊁其他事项(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ꎬ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ꎮ04。

论后股权分置时代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论后股权分置时代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关键 词 : 后股权 分置 时代 ; 国有股 ; 社保 基金 中图分类 号 : 8 0 6 F 4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7 5 6 2 0 )4—0 7 1 0 —8 7 (0 6 0 0 2—0 4
自证 监 会 等 5部 委 2 0 0 5年 8月份 联合 颁 布 了《 于上 市公 司股权 分置 改革 的指导 意见》 《 关 、 上 市公 司股 权分置 改革 管理 办法》 以及《 市公 司股 上 权分 置改 革操作 指 引 》 中 国证 券 市场 进 入 了 “ , 后 股权 分置 时 代” 。截 至 2 0 0 6年 6月底 , 深 股 改 沪 公 司及市 值均超 过 8 % 。 0
方 面 , 国政 府不 仅 有 必要 明确 承 担对 社 我
会保 障体制转 轨 成 本 的责 任 , 也具 有 承 担 这一 成 本 的能力 。 中国在计划经 济体 制下 积累 了庞 大 的
英 国剑 桥学派 庇古 的《 利经济 学》 福 以及 凯恩
收 稿 日期 :0 6—0 20 6一l 6
超过 以各种 方式 测 算 的 社 会保 障基 金 缺 口总额 。
十六届 三中全 会后 , 国资 委成 立 , 项工 作 便 此
如果 加上政 府 直 接 支 配 的 土地 、 山等 各 种 国 有 由财政 部转 由国资委 负责 , 此 搁 置 。但 是 , 矿 就 国有

项 完善 市场 基础 制 度和 运行 机 制 的 改革 , 为 将
资本市场 的其 他 各项 改革 和 制度 创 新创 造 条 件 , 股 改也将 对划 拨 国有股充 实社 保基金 产生深 远影
响。
( ) 一 后股 权分 置时代 股改 将 资 本 市 场 大 致 划 分 为 “ 权 分 置 时 股 代” “ 股 权 分 置 时 代 ” 、后 以及 未 来 的 “ 流 通 时 全 代 ” 股 权分 置 时代 ” 。“ 是证 券 市 场发 展 开 始 到股 改之前 的一 段时期 。“ 股权 分置时 代” 后 是股 改 开 始之后 到全 流通 之前这样 一段 时期 。两个 时期最 大 的差 异在 于上市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没有发生 实质 性 的变 化 , 票没有 全 流通 , 是预期 则发生 了巨 股 但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23日/第005版新视点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从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来已经“研究”了4年多,国有股划拨一直未能够真正实施。

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另一个让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全流通后的国有股如何充实社保基金?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证监会、国资委的领导透露有可能按照10%的比例划拨,此后的消息是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开始起草相关划拨国有股股权的文件。

眼看2006年即将过去,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还只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虽然早就在其内部成立了“股权部”,但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来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3年多前,笔者曾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见本报2003年5月9日《新视点》),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半年多前,笔者再次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提出政府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国有股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具体操作方案,至少要赶在已经股改的G股公司国有股限制流通期内进行国有股股权划拨社保基金的工作,否则,现有的国有股股东流通以后,可供划拨股份基数就越来越少了。

流通之后的国有股股权有可能逐渐流失的情况绝不是杞人之忧。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

这个通知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国有股,如果再不划拨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本来可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有可能以各种名目逐渐流通出去,未来中国9万亿的社保基金缺口将面临极其严峻的局面。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1. 引言1.1 引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和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完善的现实挑战,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策举措。

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改善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养老金不足、医疗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

随着我国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增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有效利用,也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举措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划转国有资本这一务实举措将取得积极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 正文2.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和健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开始探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举措。

这一举措的背景是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拥有资源丰富,国有资本也在不断增值。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盈利能力不强、效率低下、经营不够灵活等问题。

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有效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又能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为稳健的资金保障。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不仅可以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还可以推动国有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再利用,促进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增效。

这一举措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在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推动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调适及经验启示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调适及经验启示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调适及经验启示
李培;丁少群
【期刊名称】《改革》
【年(卷),期】2022()5
【摘要】厘清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历史演变逻辑,有助于强化划转后的治理能力建设。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是用股权(股份)变现后的资金或股权(股份)收益补充社保基金,而经济转型国家则是将私有化的股权直接转给社保基金持有或控制。

我国经历了中央层面国有股减持、转持以及地方层面划转国有股权等探索后,由中央和地方承接主体持有国有股权成为基本统一的模式,其显著特征和内在意涵是深化国企改革和长期分享国资发展成果,实现共享发展。

未来要加强划转运行的治理,强化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并制定科学的收益分红方案,有效防范运行风险,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12页(P52-63)
【作者】李培;丁少群
【作者单位】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智库研究中心;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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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报告: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行性研究--附协议

【国企改革】报告: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行性研究--附协议

【国企改革】报告: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行性研究--附协议1. 引言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作为一种改革手段,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报告旨在对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

2.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定义及分类2.1 定义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是指政府将国有股权和资产无偿划拨给其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用于设立新的国有企业。

2.2 分类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划拨:指在同一集团内部,将国有股权和资产从一个企业无偿划拨到另一个企业。

(2)跨集团划拨:指在不同集团之间,将国有股权和资产从一个企业无偿划拨到另一个企业。

(3)新设企业划拨:指将国有股权和资产无偿划拨用于设立新的国有企业。

3. 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行性分析3.1 法律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政府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拨。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具有法律可行性。

3.2 经济可行性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企业效益。

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之间的协同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具有经济可行性。

3.3 操作可行性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需要建立健全的操作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划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还需要对划拨后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因此,从操作角度来看,无偿划拨国有股权和资产具有操作可行性。

4. 协议范本4.1 协议主体甲方:(划拨方国有企业名称)乙方:(接收方企业名称)4.2 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资产规模)无偿划拨给乙方。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划拨过程的合法、合规。

乙方接收划拨的股权和资产后,应妥善管理并合理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股划转社保有望8月份启动

国有股划转社保有望8月份启动
账户。
国有 ’是指财产掌握在政府的手 个工作 日内,将 各 国有 股东应 转持股 有 ,‘
中。这 次 国有 股划转 社保基 金就是从
‘ 国有 ’划归 到 了 ‘ 有 ’ 公 ,受益人 是
这 也就 意味着 ,国有股 转持社 保
目前全 国享受社会保障 的这 2 亿多人 ,
4 2 0 年第2 期 j 中国经济周刊 2 09 6
下称 “ 中国结 算 这 意味着 ,一直 困扰 中国资本市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实施转持 。 场将 近十年 的国有股 流通 这个 “ 大 公 司” 老
难 ”问题 ,似 已尘埃 落定 ,并有望 在 8月份开始划转 。
对于那 些有履 行转 持义务 的上市 公司 ,国有资产监 督管 理机构 向中 国 结 算公 司下达 国有股转 持通 知。 中国
业 内人 士认 为 ,这 80亿 资金 无 0
论对投 机 向长 期投 资 、价值 投资 、责任投 资的转 变 ,作 用都是积极的 。
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 机构 反馈意见 ,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 以重新核定 。 如果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已被冻结股份 0 的上市公 司 国有股 东 ,还没 有 向监 管 机 构提 出异议 的,将 由中国证券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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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范 围还 会扩 大到 1 3亿人 民 。 ”杨
健 评价说 ,国有股 转持 是一箭 双雕 的 好 事 ,既解 决 了大小非 的 困境 ,又兼
顾 了社 会 的 和 谐 与 稳 定 。
划拨 。
比例较 高 ,正 面临 国有股转 持后 外资
控股 的局面 。
持具体 操作层 面 的一 些 问题 。 目前正

部分国有资产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基本思路与观点

部分国有资产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基本思路与观点
接, 以所持 资产 向保 险公 司购买年 金产 晶 ,从 中获得稳 定 的现 金 流 。李绍光 呼吁 , 应尽快 制订 出划拨
的具 体方 式和 内容 ,并且 通过立 法形式 加 以规范 , 否则 大蹙 国有资 产很 容易被迅 速瓜 分 。 如果 等到 最
后 只剩 F涉及 阁计 民生的大 型 圈钉 企业 ,减持 和划拨 的难 度无疑 会 更大 。
股份, 也可以 是一些 还 没有进行 资产 证券化 的资 产 。 对一部 分没 有股 权化的 资产 , 町考 虑发 行拟 如 也
划拨的国有资产作抵押的债券。 而划拨后刚有资产的变现及管理 源自 可考虑利用资本市场将所持资产变
现, 也可 采取 其他策 略 , 委托 资产管 理 公司行 使股东 权益 , 所持股 权的现 金分 红获 得现 金。如 果 如 从 持 有的资 产 中包括 债券 , 还需 要通过 债券 交 易来 获取 现金 。另外 , 可以建立 一 还 个年金 计划 之相衔
胡继哗认 为,变现一部 分圈钉资 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是 合情合理的 。由十中围 长期实
行低工资 制度 , 动者 任 劳 得到 工资之前 已经扣除 了
_ _— _ 一 l ∥ _ ∥ , ≯ _ ≯ l l 一 _ … . , 本 刊 声 明
www. h s e g. n) suhn c 。
r国有资产 的…部 分 。 现 在将 这部分 资产变 现 ,用
凡被 本 刊采 用 的稿 件将 一律 收 入上 述 数据 库 ,在 互联 网
于社 保支 出 , 一 是 个负 责 任的政府对 于社会 『 呆障隐
性 债务进 行弥补的必然选
上供读者浏览 查询 。本千付给作者的稿 酬中已包含其作 U 品在上 述数据 库 中网络版 的使 用费 。如 有作 者不 同意将其 稿

国有资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合理性与可行性

国有资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合理性与可行性
就 是 说 ,即 使 把 目前 企 业 部 门 城 镇 职 工基 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积 累
的所有资金用 于填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仍然会有 空张 。 为了
应 对 巨额 的养 老 保 险 空 账 漏 洞 ,国 家 到 了 必须 承 担 责任 的 时候
了。国家该如何履行 自己在社会保险 中的责任 ,笔者认 为减持 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划拨国有资产利润补充社会 保障基
“ 空帐”
5 9
= = )
中 央 国有 资 本 经 营 预算 支 出安 排 1 0 8 3 .1 1 亿 元 。其 中 :资 本 性 支出9 2 9 .7 8 亿 元 ,费 用 性 支 出 4 5 .8 8亿 元 ,其 他 支 出 1 0 7 .
的 国有 股 股 权 划拨 给省 级 统 筹 基 金 。 要 坚 持 总划 拨 规 模 与 总 缺 口相 对应 的原则 进 行 国有 资产 划 拨 。 ( 2 ) 国有 股 的划 拨 方式 与 管理 1 )社保 基 金 转 持 国有 股 。养 老保 险基 金 持 有 国有 股 可 以增
众所 周知 ,经 过 多 年 改革 和探 索 ,我 国 于 1 9 9 7年 正 式确 立
了养 老保 险的制度模式—— 社会 统筹 和个 人账 户相结合,由此 也带 来了了 中国养老金缺 口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养 老 金水 平的提高 ,人 均寿命增 加以及人 口老龄化加快,我 国个人 账户 的空 账 规 模 也 在不 断加 大 。 截 至 2 0 1 0 年 底 ,我 国 企业 基 本
质 上 说 在 社 保 制 度 改革 之 前 ,“ 老人 ”和 “ 中 人 ” 已经 向国 家缴
纳了本人工作期间的全部或者部分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在 过去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2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设置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国债收益等。

此次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来源等多重考虑后,对社会保障事业参与国有资本管理调整的一个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步骤是,国务院对央企、国有金融企业等中央属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划转,划转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10%。

划转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约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划转资本的比例决定于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

如果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大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为10%;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低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不超过10%。

也就是说,对于表现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划转更多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次划转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加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我们现在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难以长期保持稳定的拨款是很大的问题。

而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社保基金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得到更多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划转国有资本还可以发挥压缩政府负债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政府负债问题较为突出,而对于政府要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尤其需要较多的财政支持。

但如果通过划转国有资本进行社保支持,就可以减轻政府承担的相关财政负担,降低政府的借债压力。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28日/第005版新视点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国有股减持办法,同时,将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这一研究就是将近4年,全国社保基金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这样的情况也许今年能够有所好转。

在今年“两会”期间传出的信息是令人鼓舞的: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划拨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相关事项正在按计划推进,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则明确指出将按照10%的比例划拨。

更有人透露,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就相关文件起草完毕,划拨国有股股权已见雏形。

但对于到底是只在新上市的公司实行划拨,还是新、旧公司一起划拨,目前还不确定。

新上市公司的要划拨是没有问题的,对旧公司划拨还存在着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是很多已上市国有公司有着复杂的股权和财务结构。

3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首批股改公司的国有股即将进入流通期,使得国有股股权划拨增加了现实的紧迫性。

此前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一直没有实际进展,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有很大关系,比如质疑划拨国有股的合法性,质疑社保基金持股的性质等。

现在来看,很有必要就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均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积累的透支作为补偿当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来源,回避了国家偿还老职工养老金权益的问题。

因为社会统筹部分仍然不能满足当期支付的需要,还挪用了“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以补充不足,由此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状况分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状况分析

20 年以前相比区别 比较大。 08
l i债券利息收A l 指数投资收益
¨存教利息收^ 一股累价差收^
■股权资产收盏 l 一委托投资收盏 l
图 1 全 国社 会 保 障基 金 运 营 收 入 来 源 结 构
F g 1 T e o e ai g i c me 8 u c s sr cu e o a o a o i e u i u d i . h p r t n o o rc tu tr fn t n ls c a s c rt f n n i l y
收 稿 日期 :0 2— 3—1 21 0 6
作者简介: 马虹 (9 7 , , 18 一)女 陕西省商南 县人 , 在读研究生 , 主要从事社会保 障理论 、 社会保障基金研究 。
第2 6卷第 4期

虹, 等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 收益状况分析
7 3
权 益几 乎 同步增 长 。
2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 的收入来源
h u sf r r e c re p n i o n e me s r s e p t o wa d t o r s o dng c u tr a u e . h 、 、
Ke r s S ca e u t u d;I f t n r t ;C p t r e y wo d : o i l c r f n s i y n a i a e a i ma k t l o l a
根据《 国社会保障基金年报》 全 中收益表 的数据 , 笔者统计 了 20 — 00年 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 00 21 营收 人 的构 成 ,00— 07年 的构成 情况详 见 图 1 20 20 。此 外 , 由于 20 08年全 国社会 保 障基 金 执行 新 的会 计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意见》要求,湖北省将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一步加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基金利用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
1.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湖北省政府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填补基金缺口,提高社保保障水平。

2.划转资本应保本、应有利、应安全的部分。

国有资本划转应保本、应有利、应安全的部分,不得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3.保障基金安全运营。

湖北省政府将设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营,防范风险。

4.逐步完善划转机制。

湖北省政府将逐步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湖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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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宏观经济研究划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邹东涛胡继晔一、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势在必行我国社会保障债务按照世界银行测算为%&’!万亿元,而按照宋晓梧(!""%)的测算,在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高达%"&*万亿元,与全部国有资产数量相当;即使投资回报率高达*)也将有#&$万亿元。

!"""年筹建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掌握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稳定中长期国家财政状况、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从而保证各项改革开放措施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保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管理的资产系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保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具有弥补社保债务的功能和“蓄水池”作用。

研究表明:我国在今后养老金改革和维持失业保险体系的财政成本(弥补社保缺口所需补贴)会逐步上升,!"%"年前后将达+,-的"&.)—"&$),此后("年内逐步降至"&#)。

如!"%/至!"/"年间的社保缺口完全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管理的基金支付,该基金需在今后%/年左右的时间内积累起大约相当于+,-总额%*&()的资金,这就要求该基金在基本不发生支出的情况下,年均积累相当于+,-的%&!)的资金。

(马骏,!""%)按照!""!年+,-大约%"万亿元计算,年积累应在%!""亿元以上。

为保证该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长期财政和社保压力,应尽最大可能以明确的现金或者股权收入形式来保证资金来源。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合情合理。

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然而他们在过去对社会积累所做的贡献并未折算成社会保障供款,而国家把本应用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资金先用来投资,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现在将这部分资产变现,用于社保支出,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于社会保障隐性债务进行弥补的必然选择。

!"世纪’"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设计课题组就提出了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设想,核心内容是设立社保基金等法人持股机构,明确折算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前的“老人”和“中人”应得的养老、医疗保险金数额,把与之对应的资产从企业资产中扣除出来,归属社保基金持股机构。

在一级持股机构建立退休基金和医疗保健基金;当二级持股机构出价购买国有企业时,也须把退休金、医疗费用等负担估算到出价中去。

这样,在国有产权转移到二级持股机构手中的同时,企业现有职工拥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就可以通过二级持股机构转移到一级持股机构所设立的退休基金、医疗保健基金中。

这一做法涉及到对原有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组和一种新的所有权关系的形成,新的社保基金所代表的所有权不同于以往的所有制概念。

一方面,它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是直接由具体的退休人员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机构代为管理的。

从这一角度看,它接近于私有产权。

另一方面,退休基金又确实具有公众所有的性质,基金资本来自于某一大范围的参加供款的公众,是一种更接近于理想的准公有制形式。

(周小川、王林,%’’()上述改革设想在此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中并未明确、具体地实施,其主要原因是难以具体确定资产数量,从而缺乏可操作性。

即使在今天,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较难操作的仍是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因非上市国有公司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因素太多,首先是产权划分是否清晰,其次是国有资产在评估、转让过程中的价格是否合理,转让是否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变现因产权清晰、定价有据、操作便利就相对容易一些。

按照实际控制权划分,国有股有中央政府股和地方政府股。

不论是哪种国有股都有投资与收益的对应关系问题。

在几十年的历史中,国有股权属曾发生过多次变动,各级政府财政为支持所属国有企业发展也曾进行过本刊特稿%.!""#年第$期宏观经济研究诸多投资,在国有投减持的总概念之下,如不考虑各级地方政府利益要求,不仅不合情理,且将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加快逆向选择步伐。

例如,!""%年&月以后,随着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出台,有的地方政府已感到按此方案走下去,不利于本级财政利益,因而提出了这样一种内部方案:今后国企改制上市前,先尽可能多地将国有股协议转让给其他机构,将所获资金留在本级财政。

由此,国有股减持很难运用行政机制来强制实施,如果,不能“公平”处理好投资与收益的关系,地方政府最简单的选择就是“不减持国有股”,这样做至少可保证每年得到对应的股利分配收益。

对地方政府来说,这种选择在相当多场合也是成立的。

鉴于此,在充实全国社保基金时应首先划拨中央级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股股权。

其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含义并不仅是为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提供保障。

划拨国有股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一则有利于理性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再则也有利于国企转变经营机制。

划拨国有股股权程序的规范化,还可提供一个新的政策工具。

政府可根据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调整上市公司自身持股比例,实施产业间“有退有进”的战略决策。

!""!年&月!#日国务院的通知为划拨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扫清了认识和实践上的障碍,是社保制度改革%"多年来水到渠成的结果。

二、向社会保障基金划拨国有股权的可行办法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在!"世纪’"年代中期国企大规模改制上市后越来越突出。

到去年底,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亿股;尚未流通股份合计#)#)*&#亿股,即约!,#股份不能正常流通,而其中国有股!$""多亿股,将近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半。

为形成股东间的制衡,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迫切需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按照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对于那些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上市公司应保持国有控股,若上市公司股权较分散,也可相对控股或多个国企共同控股;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股可不控股,以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形成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的建立明确了所有者代表机构,可有效解决国企中所有者缺位问题。

因国企数量众多、国有资产总量庞大,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是事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问题。

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先行者,从改制、上市时股权就已非常清晰,因而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将原来代表国家所有部分股权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按照上述原则,为了使国有股股权划拨更具可操作性,参照!""%年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减持%"-的办法,我们认为划拨!"-的国有股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可行的,具体划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对于国内新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时统一划拨其国有股股权的!"-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这部分股权在上市之初就明确属于社保基金所有,性质是非流通的一般法人股,社保基金虽未以现金出资,但和其他一般法人股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对新上市股票划拨国有股股权实行这种办法是为了保证基金有较固定和可预见的资产收入来源,以免社保基金可能出现“吃了上顿没下顿”的问题。

对企业海外发行上市的公司继续执行原来的%"-现金减持办法不变。

!、国内已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上市公司,统一划拨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对于那些中央政府认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这部分划拨的股权可为保持国有控股地位而长期持有,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让、变现,而是通过持有股份的分红(包括现金和股票分红)来体现股东的权益。

由于这些企业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本行业、本领域举足轻重,如民航、电信、铁路、军工、电力等,社保基金持有的这些股权性质虽然是一般法人股,但按照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国有企业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要求,社保基金可代表中央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行使国有股控股的职能,体现国家在这些重要企业中的意志。

同时,由于这些行业和领域代表我国企业的发展水平,长期持有这些股权可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增长成果。

而对于那些国有股可不控股、甚至可退出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统一划拨的这部分股权可在需要现金时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弥补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

国有股股权上述划拨办法,除新股上市(./0)属于增量划拨外,国内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划拨属存量划拨,不管上市公司质量如何,只要存在国有股,都(下转第!)页)本刊特稿%$!""#年第$期宏观经济研究(上接第%$页)应明确统一的划拨比例(这里假设!"&),防止因厚此薄彼而产生寻租现象。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比例,主要是因为:!""%年’月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中由于减持后是可流通的,考虑到股票市场的承受能力有限,所以确定%"&的较低比例。

现在划拨的国有股股权不参与流通,!"&的比例划拨与一直在进行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一样属于场外操作,没有现金流动,是流通股票市场之外的“体外循环”,不会对现有流通股票市场产生资金压力。

但若比例太大,也存在其他一些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如能否体现国家公共政策的代际公平、城乡公平原则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发展和管理本身尚处于初级阶段,很难管理好诸多上市公司的大量股权。

通过!"&比例的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逐步持有国内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左右的份额。

这样做一个潜在的好处是:因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股票都含有国有股,等比例地划拨国有股后社保基金持有的股权所组成的投资组合就非常接近股票指数,从而形成最大的“指数基金”,使抵御股票市场非系统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得到强化。

由于目前我国股票总市值占)*+比例还不到("&,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一比例将有望大幅提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资产也将水涨船高,达到)*+的%"&甚至更高是完全可以预期的,那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资产实力就基本可满足其作为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保支出补充、调剂基金的定位,在中央政府社保政策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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