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施工管理和法规关于时间节点的归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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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一、7天的
清单计量——时间都是7天。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提前24小时通知。
签证——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提交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签证报告48小时核实。承包人在签证工作完成后7天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
预付款支付——在收到申请后7天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支付预付款。第8天可暂停施工。扣完预付款后14天将预付款保函退回承包人。
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单价合同计量——发包人7天核实,如需现场核实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认为有误,7天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7天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总价合同计量——发包人7天核实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
竣工结算款支付——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后7天核实,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14天付结算款。
二、14天的
劳务报酬支付——完工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交交资料,14天核实,确认后14天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时间都是调增是1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向投标人提出,调减是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
质保金返还——申请返还14天发包人核实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意向书后14天向监理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后14天商定或确认变更价格。
最终结清——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14天核实,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出14天支付清。质保金在缺陷期止后14天返还承包人。
项目经理—— 1、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承
包人应当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进行更换。
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60%-90%承包人在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提交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14天核实,签发支付证书。签发支付证书14天支付进度款。如是提交给监理人的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
付款申请后14天完成核查出具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付进度款。发包人在监理
人收到支付申请单后28天付进度款。在支付周期满7天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支付期满后第8天
暂停施工。
三、28天的
合同价款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基准日时间为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非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前28天。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
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1.监理人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收到报告后28天通知承包人。2.监理人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收到报告后28天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3.发包人同意竣工验收的应在
监理人收到申请报告后56天(相当于监理人收到验收报告后28天报给发包人后的28天)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4.发包人56天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不可抗力除外。分包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分包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按同期贷款利率算利息。
索赔——1.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3.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应按合理间隔一般28天交延续索赔通知书。4.索
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交最终索赔通知书。监理人在收到索赔资料后42天答复。发包人在做出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付款。
竣工结算程序——竣工验收申请应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催告14天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写结算文件,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核对,需要补充资料的需28天补交,
发包人28天复核。无异议7天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如是造价咨询机构需补充材料的需14天将意
见交咨询人。
四、其它的
分部工程验收——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证明文件在验收后3天应有建设单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提交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招标工程合同签订——招标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由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计日工——实施工作结束后的24小时,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汇总的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2天确认返还一份。
监理——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当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