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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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

二建法规知识总结重点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最新二级建造师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最新二级建造师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最新二级建造师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12 法的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13 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14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1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3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一、法律:
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有关维护国家、保障公民正当权益、保持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则,它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并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

2、法律的类型:法律可以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宪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定等。

3、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政府机关以行政权力制定的规章、令、条例等,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保护行政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则。

4、刑法:刑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
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5、民法:民法是指规定国家居民及其它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定,其中包括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私法规定,以及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的社会法规定。

6、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
行政法律、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市场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7、宪法:宪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贯彻的基本原则和总则为全国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奠定了基础。

8、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经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审查后,用以解
释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1. 目录1. 建造工程基本法规- 建造法- 建造安全生产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3. 建造工程用地与规划管理法规-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造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 建造工程监督检查法规- 建造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建造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 建造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建造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2. 建造工程基本法规1. 建造法- 全称:《建造法》- 主要内容:调整和完善建造市场秩序、保护建造业者和建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建造活动的基本行为,促进建造业可持续发展。

2. 建造安全生产法- 全称:《建造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要内容: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辟和经营、房地产交易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

3.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法规1. 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全称:《建造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对建造工程施工管理从立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全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等方面的规定。

3. 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全称:《建设工程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确保建造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建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规知识点

1.企业终止的原因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进行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5.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6.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9.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0.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建筑法》《建筑法》是中国建筑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建筑行业的管理、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对《建筑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掌握其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建筑施工许可。

根据《建筑法》规定,进行建筑施工需要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处以罚款。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2. 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了在建筑工程中应当遵守的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二级建造师在施工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 建设工程合同。

在《建筑法》中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需要熟悉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

4. 建设工程担保。

《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担保进行了规定,包括担保责任、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内容。

二级建造师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工程监理。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进行了规定,建议在重大、复杂和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中,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

二级建造师需要了解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法律基础,对二级建造师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级建造师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建筑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二级建造师来说,掌握其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1.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

二级建造师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涵盖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下面为大家详细归纳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二)法的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人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

(四)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二级建造师考试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重要考试之一,其法规知识点的掌握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常考的法规及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招标投标的范围和适用对象-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招标的评标、中标和结果公告-建筑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的拆除和修缮-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劳动用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用工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用工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建筑市场的行政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建筑市场的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筑市场的投资和融资机制-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招标文件的报价和造价要求-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要求-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企业的章程和组织管理-企业的股权和股东权益-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范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期限-行政许可结果的告知和公示-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销-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建筑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变更的原则和限制-建筑工程变更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索赔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索赔的原则和限制-建筑工程索赔的责任和权益。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归纳100条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归纳100条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100条1.法律的形式2.法的效率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4)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岗位职务(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①需存在足以使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有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债。

5.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 城市市区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7.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8.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规概述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知识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二建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建设法相关知识点1. 建设法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4月发布,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2. 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同第一、法律法规第一、科学技术第一等。

这些原则为建筑工程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各方在建设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3.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实施。

这一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在审批程序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项程序的申报和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应的时间限制。

4. 建设工程的招标环节建设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环节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进行工程招标时,需要遵守公开招标的原则,并且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和结果公示的程序。

三、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知识点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体系。

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程质量评审等内容。

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合格的二级建造师来说至关重要。

2. 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工程施工的过程控制、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

合格的二级建造师需要熟悉这些措施,并能够在实际工程中加以实施。

3. 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管理条例强调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二建考试中的《法规》部分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文件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建考试《法规》部分的知识点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家制度-国家监察体制和风险防控机制2.《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和目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和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检验和评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追究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奖励和惩罚5.《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招标投标的主体和地位-招标投标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6.《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计划生育的主体和权利-计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和处罚-计划生育的宣传和监督7.《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城市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城市房地产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房地产行政监督和市场秩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二建考试《法规》部分的知识点汇总,考生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法律和文件,综合掌握相关内容。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体系的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法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体系的特点:(1)系统性: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相互制约的法规组成,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层级性: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规按照层级关系组成。

(3)统一性:法律体系具有统一的内容和原则,不同法规之间应保持一致性。

(4)动态性:法律体系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或地区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规则。

2.法律的特点:(1)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

(2)法律的约束力: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一定的强制力,如不遵守法律规定将受到制裁。

(3)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平等对待社会成员,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

(4)法律的确定性:法律应明确、具体,不模糊或提供多种解释空间。

(5)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时刻的变化而频繁调整。

三、法的形式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国家立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适用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设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7.部门规章:各个部门或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对本部门或机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8.合同: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但局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一、行政许可的设定1. 法律可以设定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的所有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因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

5.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和受理1.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受理。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 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先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核查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与决定1.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核查的,可以向当事人借用专用工具,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但借用专用工具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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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效力
第一章笫五节债权制度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Z)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 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债的分类 (一)施工合同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 第一章笫六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I、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二、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 三、著作权类型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实际损失f非法获利f许可使用费的倍数T法院酌情(著作权、商标权50万元以下,专利权100万元以下)+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笫一章笫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与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贲人。发生以下情况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晚收合格的;
(Z)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六、签字盖章
施工管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
包含多个专业的施工管理文件,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五、法的横向冲突
第一章笫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当 笫一章笫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当)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知识点精华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知识点精华总结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知识点精华总结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是众多考生在职业发展道路上的重要关卡。

掌握好相关知识点,不仅有助于顺利通过考试,更能为今后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知识点的精华总结。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2、效力层级遵循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等特征。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一)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024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法规》学霸知识点归纳汇总

2024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法规》学霸知识点归纳汇总

内容
土 地 所 有 权 (国有或集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地 役 权 。 居住 权 、宅基地使用权 [速 记 ]土地建住宅 抵 押 权 、质权和留置权
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 0 年 ; 草地:30-50年 ; 林地:30-70年 [速 记 ]耕草林,三五七
人保物 保并存
债务人包旦提供物保,先按约 定 ,无约定先物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 保 , 无先后顺序, 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
2 、抵 押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
不动产 可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 域 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设 备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产 品 ;在 建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交通工具
抵押物 转让
( 1 )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 物 , 应通知抵押权 人 , 有 约定按约定, 抵押权不影 响 。 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1嫡 偿 债务或提 在 。 ( 2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玄左,不得与债权分离。
实现
债务人丕 履 任 债 务 ,协议折 价 或 者 拍 卖 、变 卖 抵 押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归 抵 捏 人 所 有 ,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地 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条例)
省、设区应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新 疆 维 吾 尔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 》
部门规章 (规 定 、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 法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 定 》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核心知识点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主要种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工程款纠纷、质量纠纷、安全纠纷等。

2、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二、施工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工作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该方应当负责将有关工作移交回另一方,并由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并因此造成另一方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基础上,是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四、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了解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施工企业及时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非常重要。

五、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特征:违法性、先天性无效、当然性、确定性和终局性。

2、无效合同的种类: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形式不合法的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3、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无效合同的后果,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六、代位权与撤销权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在不妨碍债务人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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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总结-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法----------------------法律……条例-------------------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 ……规定/办法-----------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章 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独立承担)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二、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

(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有效。

第一章第四节物权制度一、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相邻权法定不得不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一)合同(二)侵权(三)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债的分类(一)施工合同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第一章第六节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院酌情(著作权、商标权50万元以下,专利权100万元以下)+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一章 第七节 担保制度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担保的合同有三种形式:主债权转让、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动。

主债权转让无需同意。

保证人保证合同(从合同)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四、保证人资格(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2.公益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五、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同保证。

七、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以转让=可以抵押不可以转让=不得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公益单位、社会团体;(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动产),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十、抵押、质押、留置权的竞合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十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十二、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十三、定金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20%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章第八节保险制度(新增)一、赔偿金额: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积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各类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仅指“物质损失”)的险种。

(一)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不保。

(二)专保极端事件。

(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不保)(三)只保财产不保人身。

第一章第九节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民)(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官~民、行政处分:官~官)(三)刑事责任(国家~罪犯)一、不适用建筑法的工程1.抢险救灾 2.临时建筑 3.农民自建底层住宅二、适用建筑法但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小型工程。

2.按规定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

3.军用房租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负责申请领取)(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措施需要报备)(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其他条件详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只有5类强制监理的工程需要委托监理。

【消防法规定】只有两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要先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一、资质条件有符合规定的①注册资本②专业技术人员③技术装备④已完成工程业绩二、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联合体:按较低合并:按较高分立:按实际达到五、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有12种法定的信用不良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予批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八、认定挂靠与视同挂靠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九、法律责任(单选题)处以……处罚,选最轻的处罚;不包括……处罚,选最重的处罚(多选题)应该处以……处罚或正确的处罚方式,从轻到重,依次选2~3个第二章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一、注册管理机关省建设厅发证(审批) 报建设部备案变更注册申请人不是本人,而是本人现在所属单位 三、不予批准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8.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11.其他情形。

四、注销注册1.聘用单位破产的; 6.年前超过65周岁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7.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8.依法被撤销、吊销注册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9.收到刑事处罚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10.其他情形。

五、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以下情况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六、签字盖章施工管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

包含多个专业的施工管理文件,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七、法律责任重大事故,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制度直接发包(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公开招标(国资、国家重点或省重点)招标发包(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邀请招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招标人、监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无权检查。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时,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都要唱出来。

六、评标(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 5人及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专家);2.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3.专家不少于2/3;4.专家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直接确定;5.定标前名单应保密。

(二)评标的注意事项(多选题)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能对评标标准进行细化。

3.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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