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士条例主要内容]中国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护士的职业素养、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护士队伍,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健康服务为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二)遵守医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三)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执业巡查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其他非和工作相关的活动;(五)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六)配合对患者的医疗活动进行研究,提供协助和参与。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护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就业,不受歧视;(二)依法接受护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三)依法开展护理活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四)依法获得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五)依法参加护理相关的评审、考试和职称评定;(六)依法获得休假、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保障;(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护士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二)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四)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五)保护医疗设备和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六)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机密;(七)依法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护士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对护士队伍实行管理,并建立护士注册制度。
护士应当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护理职责,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护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护士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保障护士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发展第九条护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参加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职业水平。
第十条在护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护士,经评定可以晋升职称或获得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护士在行使职责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举止,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护理是指护士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护理诊断、护理干预和护理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为患者提供个体化的全面护理服务;(二)维护患者的安全,防止并发症和医源性损伤;(三)参与医疗团队的护理计划制定和实施;(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科研工作;(五)开展护理教育和培训;(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护理伦理的规范。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护生学历;(二)通过国家承认的护士资格考试,并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三)具备相应的护理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护理规范进行护理操作。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二)保障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三)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培训机会;(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决策。
第八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护理伦理的规范;(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按照医嘱进行护理操作;(四)接受护理质量评估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九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执业,不得擅自离岗或跨专业执业。
第十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做到:(一)保证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二)积极与医疗团队合作,共同完成护理任务;(三)保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利益;(四)及时记录护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护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参加由医疗机构组织的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护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新的护理理论和技术;(二)最新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三)护理研究和科研方法;(四)沟通和协作技巧等。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职业形象,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职业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理专业资格第五条护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相关专业毕业;(二)通过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满足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四)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护士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护士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护理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二)负责护理记录和护理文书的填写和管理;(三)参与卫生教育和健康宣教工作;(四)协助医生进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五)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护士的权利包括:(一)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二)获得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四)获得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条护士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以下职业道德责任:(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诚实守信,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和其他医务人员;(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二)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瞒报、谎报或者篡改护理记录;(四)擅自改变医嘱或者私自给患者使用药物;(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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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第31页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 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含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对应学历证书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
学校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年5月12日施行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第1页
主要内容
护士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第2页
主要内容
一、概念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
病房管理知识与技术并含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
能力卫生人员。护士管理方法所称护士是法律
-取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 出意见和提议
-取得对应荣誉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第6页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一)
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19条)
-恪遵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觉患者病情危急,应该马上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紧抢救护 -发觉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护士权利(条例第12条、第13条、 第14条、第15条、第6条)
-获取工资酬劳、享受福利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
-取得与其所从事护理工作相适应卫 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第5页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二)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 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已经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 事护理活动人员,经执业地省级卫生主管 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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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护理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护士的职责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及时改进的医疗技术,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权利是依法享有护理职业的权益,包括职业发展、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护理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护理流程和方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倡导护理学术研究,鼓励护理工作者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护理职业资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护理工作,必须具备护士职业资格。
第八条取得护士职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和复核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是护士合法执业的凭证,护士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该证书。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使用他人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护士职业资格具有国家统一的效力,不得在职称和招聘中以其他证书替代。
第三章护理服务第十三条护理服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全面、连续、个体化的护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护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药品等物质条件。
第十五条护理工作者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应当根据患者的诊疗情况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和护理记录。
第十六条护理工作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护理工作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进医学科技进展。
第十八条护理工作者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护理工作者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友善、耐心、关心患者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
第二十条护理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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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职业行为准则、护理实践规范、护士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执业监管等五个部分。
一、职业行为准则1.1 专业素养: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规范。
1.2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1.3 护理安全:护士应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主动预防和应对护理风险。
二、护理实践规范2.1 护理评估:护士应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准确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2 护理计划:护士应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2.3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效果,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
三、护士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护士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2 薪酬待遇: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和提升。
四、责任追究机制4.1 护理差错: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理差错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4.2 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3 职业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职业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五、执业监管5.1 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确保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2 执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5.3 执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执业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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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护士队伍的管理,加强护理工作的质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护理专业培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行使职业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全面、连续的护理服务,维护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三)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护理研究,提高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四)开展护理教育和培训,培养和挖掘护士专业人才;(五)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应急护理需求。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护士执业资格;(二)具备相关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具备与相应护理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体格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六条护士的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二)严守职业秘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三)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四)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护理原则和操作规程;(五)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护士执业能力。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执业登记、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确保护士执业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八条护士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护士执业资格的审核、注册和管理;(二)组织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三)监督护士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提供有关护士执业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护士队伍建设第十条护士队伍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护士队伍应当建立科学的岗位设置,在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合理分布和合理配置护士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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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按照医嘱,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的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生活照料、基础护理、特殊护理、急救等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事业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士的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护理事业。
第七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注册,并按期更新注册信息。
未经执业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从事护理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护士按照规定授予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并进行定期考核。
职称评审应当以实践能力为主要依据,注重考核专业知识、技能、素养和业绩。
第二章护理活动(一)以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三)根据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护理计划,实施个体化、全程化、连续性的护理;(四)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五)尊重患者或其他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的意愿和选择,保护其隐私和保密性;(七)与医师、药师、技师等其他医疗卫生人员协作,形成有效的医疗团队,共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加强护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的人身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二)服从医疗机构的安排和管理;(三)积极提高业务水平,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四)遵守护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五)确保护理操作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护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注重患者的需求和利益;(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疗为辅的原则;(三)注重团队合作,协调医护关系;(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护理水平。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护士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取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二)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三)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四)获得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护士有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严守国家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三)积极履行护理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四)参与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五)持续学习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护士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三)拒绝或推诿护理工作;(四)擅自改变医嘱;(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第三章护士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护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保证护士行为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护士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护士协会应当加强对护士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护士的培训和职业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护士违反护士法、护士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活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护士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护士法及本条例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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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士队伍管理,规范护士从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护士执业活动。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推动护理人员岗位工资逐步与相关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挂钩。
护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第六条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拟订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护理服务需求,协调合理调动护理人员。
第十条对于虚假从业护士,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护士执业资格。
第三章护士执业行为第十一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尊重医疗技术规范,严守医疗纪律,不得随意更改医嘱或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护士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护士享有依法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护士有权根据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发展需求,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十八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违纪的指令。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条护士有义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高水准的护理服务。
第五章护士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护理、护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执法权力。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士的职业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相应的医学及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护理伦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医疗秘密,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权益包括以下内容:(一)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发展机会;(二)享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和待遇;(三)获得与其身份和职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五)享有言论自由和参加职业组织的权利;(六)获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条件;(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护士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病情。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护理伦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章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护理水平。
第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职业要求,完成所负责的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持职业操守,遵守护理伦理,不得从事危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经常进行自我评估,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照顾患者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护士的执业与管理第十四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护理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不断学习科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护士的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九条护士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及其执业行为。
第三条 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德、护理伦理,依法保守和使用患者的隐私信息,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第四条 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护理执业所需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 护士的执业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护和维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二)遵循医嘱,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三)合理使用护理设备、药品和护理材料,确保质量安全;(四)遵循护理操作规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提高护理水平。
第六条 护士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三)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医嘱或提供医疗建议;(四)滥用职权,索取或接受患者钱财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护士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
第八条 护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监督。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护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2. 护理操作规范3. 护理设备标准4. 护理培训教材5. 护理质量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对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的法律,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国家关于护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护理的定义、护理工作的范围和要求,以及护士的权益和责任等内容。
3. 医德:医务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包括对病人的尊重和关怀、遵守医学伦理等方面的要求。
4. 护理伦理:护士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包括对患者的保密、尊重和照顾,以及专业职责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要求。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我国对护士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护士的权益,提升护士的职业地位和水平。
最新的《护士条例》于近期颁布,对护士从业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一、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 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有权利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有权利享受与其从事职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有权利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1.2 护士的基本义务:《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恪尽职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1.3 护士的权利保障:《护士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护士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二、护士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2.1 护士的执业资格:《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2.2 护士的行为规范:《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疗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行医或者违规操作。
2.3 护士的执业范围:《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不得超越自身执业能力范围从事医疗工作。
三、护士的责任和义务3.1 护士的职业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医疗团队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2 护士的安全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关注医疗安全问题,积极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3.3 护士的职业道德:《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医疗纠纷,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伤害。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和培训4.1 护士的职业晋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职业晋升的机会和条件,鼓励护士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我国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护士的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全面介绍《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职责和权利、培训和继续教育、护理质量和安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部分。
一、职责和权利:1.1 护士的职责:包括提供护理服务、维护病人权益、参与卫生教育等。
1.2 护士的权利:包括享有合理工作条件、受到平等待遇、参与决策等。
1.3 护士的职业发展:包括晋升、培训和进修的机会等。
二、培训和继续教育:2.1 护士的基本培训要求:包括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2.2 护士的继续教育要求:包括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等。
2.3 护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包括政府和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源和支持。
三、护理质量和安全:3.1 护理质量的要求:包括规范护理操作、提供优质服务等。
3.2 护理安全的保障:包括预防医疗事故、保护患者隐私等。
3.3 护理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评估:包括建立监督机制、开展护理质量评估等。
四、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1 护士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等。
4.2 护士的职业操守要求:包括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医疗秘密等。
4.3 护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包括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操守培训等。
五、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等。
5.2 护士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护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等。
5.3 法律保护和维权:包括护士的法律维权途径和机构等。
总结:《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涵盖了护士的职责和权利、培训和继续教育、护理质量和安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的规定和要求将有助于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护士个人也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引言概述:
最新《护士条例》是我国护理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工作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护士条例》的内容。
正文内容:
1. 护士的基本职责和权益
1.1 护士的职业道德要求
1.2 护士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1.3 护士的职业权益保障
2. 护士的执业要求和资格认定
2.1 护士的执业资格要求
2.2 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要求
2.3 护士的执业注册和审批程序
3. 护士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
3.1 护士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2 护士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要求
3.3 护士的工作安全和卫生保障
4. 护士的患者权益保护
4.1 护士的患者隐私保护
4.2 护士的患者知情权保障
4.3 护士的患者权益申诉和解决机制
5. 护士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
5.1 护士的违规行为范围
5.2 护士的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5.3 护士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总结:
综上所述,最新《护士条例》的内容涵盖了护士的基本职责和权益、执业要求和资格认定、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患者权益保护以及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等方面。
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护士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同时,护士们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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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