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谭宇【摘要】《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7)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注意性规定;法律拟制【作者】谭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一、问题的提出非法拘禁罪是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相对简单,比较复杂的地方在于对其处罚的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该款规定,刑法学界争论颇多。

首先,按照刑法理论通说,第2款前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加重结果之中是否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观点不一;其次,对第二款后半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学者意见也不统一。

理论上的纷争也影响了实践当中对案件的处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中对绑架罪条文的修改,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条款提供了新思路。

二、非法拘禁罪争议问题的观点评析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问题主要在两方面。

一是,被害人自伤、自杀的情形是否包含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中;二是,对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注意性规定还是拟制性条款,不同的立场导致对条文内容理解不同。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非法经营食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简析非法拘禁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201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 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 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 除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 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法310条规定

刑法310条规定

刑法310条规定刑法310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的罪行,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解析。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依法获得相关权力或者权限;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反映了国家法律对于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视。

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享有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

因此,任何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指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实施者。

这些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只要他们以非法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指的是被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法对于客体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不论对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实施者必须明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有故意进行这种行为的意图。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总体来说比较严格,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如果被判有罪,可能会面临刑期的判决。

总之,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310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对于任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国家法律都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刑事案件分类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二、刑罚一览表1.盗窃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2.抢劫罪:-情节较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情节一般: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3.贩毒罪:-少量贩毒: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数量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数量巨大: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4.杀人罪:-杀人未遂: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强奸罪:-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6.非法拘禁罪:-不满三天: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三天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七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7.故意伤害罪:-轻伤: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重伤或死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8.受贿罪:-金额较小: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9.贪污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10.职务侵占罪:-少额: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三、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决刑罚时,除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受害人的意见和申诉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判决刑罚时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适用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欢迎阅读。

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最高法减刑新规从实体上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非法拘禁罪时间标准

非法拘禁罪时间标准

非法拘禁罪时间标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那么,非法拘禁罪的时间标准是如何界定的呢?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时间标准主要是指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时间。

具体来说,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时间标准:1. 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长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长度是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非法拘禁的时间较短,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未遂或者轻微情节,刑罚相对较轻;而如果非法拘禁的时间较长,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完成或者重大情节,刑罚相对较重。

2.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除了时间长度外,还需要考虑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人身自由受到的实际限制程度。

如果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受到了严重的虐待、折磨或者其他侵害,那么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也将相应加重。

3. 非法拘禁的目的和手段,此外,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时间标准还需要考虑非法拘禁的目的和手段。

如果非法拘禁是为了达到其他违法目的,或者采取了严重的暴力手段,那么刑事责任也将加重。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罪的时间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长度、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非法拘禁的目的和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裁定。

总之,非法拘禁罪的时间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刑事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认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法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单一性质的客体。

这里的?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首先是非法性。

所谓非法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有关拘留、逮捕、监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渊源。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拘留、逮捕、监禁的机关、人员及其程序。

因此,凡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禁,即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可以是拘禁即对于罪该逮捕的犯罪分子没有履行合法的逮捕手续即将其逮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发现应予拘留的情形,没有履行合法的拘留手续即将其拘留。

在此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强制方法,也可能没有采取强制方法,但结果是将他人逮捕、拘留、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逮捕、拘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况是行为人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完成的。

此外,司法人员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就是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后仍不予以释放。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一般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包括采用暴力、胁迫,如绑架、以杀害相威胁等强制方法和采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

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产品不合格如何处罚/w/xf/586752.html∙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和双罚/w/xf/586749.html∙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诚实,是否可以欺诈之名表/w/xf/586748.html∙病人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w/xf/586746.html∙产品责任理论的进化/w/xf/586744.html∙网购消费维权途径 /w/xf/586742.html ∙维权成与败关键在证据/w/xf/586739.html∙消费者遇餐饮纠纷获赔/w/xf/586737.html∙消费者维权时的正确投诉方法/w/xf/586735.html∙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哪些/w/xf/586733.html∙中国一次性餐盒合格率还不到一半/w/xf/586731.html∙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w/xf/586730.html∙2018金融消费维权12363全国开通/w/xf/586728.html∙硬盘驱动器的折旧率是多少/w/xf/586726.html∙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w/xf/586724.html∙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18)是如何的/w/xf/586721.html∙人体对三聚氰胺耐受标准/w/xf/586720.html∙我国对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有什么规定/w/xf/586718.html∙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进行标注的产品标识有/w/xf/586715.html∙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w/xf/586713.html∙消费者权益法的内容是什么样子的/w/xf/586711.html∙消费损害赔偿要式提示/w/xf/586710.html∙消费者协会 /w/xf/586707.html∙消协如何帮助消费者维权/w/xf/586705.html∙精神损害赔偿 /w/xf/586704.html∙价格欺诈怎么报案 /w/xf/586702.html ∙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w/xf/586700.html∙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w/xf/586698.html∙价格欺诈如何投诉 /w/xf/586696.html ∙无绳电话子机的三包有效期是多久/w/xf/586694.html∙电视购物受骗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w/xf/586691.html∙价格欺诈专柜价定义是什么样子的/w/xf/586689.html∙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w/xf/586687.html∙回款管理的关键 /w/xf/586685.html∙商家价格欺诈如何赔偿/w/xf/586683.html∙郁美净八女工举报过期门/w/xf/586682.html∙消费者容易忽略的权利/w/xf/586680.html∙车有问题如何维权 /w/xf/586678.html ∙消费者投诉 /w/xf/586676.html∙DVD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哪些内容/w/xf/586673.html∙旅游者合法权益概念及特征/w/xf/586671.html∙2018年浙江省各市消费者投诉协会电话及联系地址/w/xf/586669.html∙空调的折旧率是多少/w/xf/586667.html∙强迫交易非法获利多少构成犯罪/w/xf/586665.html∙植保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田却普生虫害/w/xf/586663.html∙无绳电话的折旧率是多少/w/xf/586661.html∙消费者在用餐期间摔伤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w/xf/586660.html∙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特殊性/w/xf/586658.html∙功放的折旧率是多少/w/xf/586655.html∙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w/xf/586654.html∙水电气企业强制交易将受到严厉查处怎样规定/w/xf/586652.html∙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w/xf/586650.html∙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w/xf/586648.html∙4s店修车有问题如何维权/w/xf/586646.html∙固定电话充电器的三包有效期是多久/w/xf/586644.html∙当代消费者心理变化特征/w/xf/586642.html∙经营者价格欺诈归谁管/w/xf/586640.html∙电子记事簿的折旧率是多少/w/xf/586638.html∙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w/xf/586636.html∙新(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条」/w/xf/586634.html∙消费概念的界定 /w/xf/586632.html∙有价格欺诈怎么办 /w/xf/586630.html ∙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问题/w/xf/586628.html∙投诉客车怎么投诉 /w/xf/586626.html ∙产品缺陷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w/xf/586623.html∙什么是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w/xf/586622.html∙价格欺诈常见形式有哪些/w/xf/586619.html∙两倍赔偿叫板《食品安全法/w/xf/586617.html∙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什么/w/xf/586615.html∙假一赔三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w/xf/586613.html∙有问题如何向消协投诉/w/xf/586611.html∙假一赔三保证金能退吗/w/xf/586610.html∙消费者权益日 /w/xf/586608.html∙第三责任险的承担条件/w/xf/586606.html∙(荷兰产品责任制度之新发展)有感/w/xf/586604.html∙刚买的手机丢了发票,还能享受三包吗/w/xf/586601.html∙价格欺诈的法律赔偿/w/xf/586599.html∙消费维权途径 /w/xf/586598.html∙产品都获出入境检疫部门合格证/w/xf/586596.html∙公司员工的知情权是如何体现的/w/xf/586594.html∙企业必须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吗/w/xf/586592.html∙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w/xf/586590.html∙如何理解药品通用名称/w/xf/586587.html∙可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吗/w/xf/586585.html∙如何识别能效标识和节能标识/w/xf/586583.html∙自愿原则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的/w/xf/586581.html∙网络自发旅游应注意的问题/w/xf/586580.html∙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w/xf/586578.html∙旅客该如何利用旅游消费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w/xf/586576.html∙如何完善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w/xf/586573.html∙有奖销售活动中有什么禁止性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w/xf/586571.html∙哪些货物需要进行商品检验/w/xf/586570.html∙餐饮消费纠纷的解决/w/xf/586568.html∙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是什么时候/w/xf/586565.html∙如何选择商业医疗保险/w/xf/586563.html∙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承担哪些质量保证义务/w/xf/586561.html∙要加强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浅谈/w/xf/586559.html∙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负责/w/xf/586557.html∙国外旅游签证7月1日起放宽/w/xf/586556.html∙消费欺诈都有哪些形式/w/xf/586554.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