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出版物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擅自经营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为
擅自经营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为
一、销售非法出版物会怎样处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印刷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法出版物的⾏政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版书籍、报刊等读物的,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的著作权,不得⾮法出版,那么⾮法出版物的⾏政处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出版物的⾏政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出版书籍等读物的,依照⾮法出版的⾏为,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经批准,擅⾃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发⾏单位,或者擅⾃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发⾏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政主管部门、⼯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为之⼀,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版、进⼝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内容⽽印刷或者复制、发⾏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内容的出版物⽽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三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出版⾏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进⼝、印刷或者复制、发⾏国务院出版⾏政主管部门禁⽌进⼝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进⼝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经营单位进货的。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1、处罚程序(执法程序)(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2)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3)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4)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5)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6)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玉)文综罚字〔2022〕16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玉)文综罚字〔2022〕16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玉)文综罚字〔2022〕16号【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2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0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2.05.17【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叶申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01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文综罚字〔2022〕16号被处罚对象叶申法处罚结果***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文综罚字〔2022〕16号当事人:叶*法身份证号码:3****************8联系电话:1*********7住址:浙江省玉环县***乡********号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2年4月28日9时25分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林峰、李敏杰、董伯辉、江天宏等人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浙江省******镇***公园内一摊位存在销售出版物现象。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叶*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1、申请:主办单位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0天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非法经营出版物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法经营出版物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的⾮法经营罪,指的是未经过许可经营或者专卖其他的物品等,以谋取⾮法的利益。
这在⼀定的程度上,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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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出版物的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九条 [⾮法经营案(《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法⽣产、储运、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2.曾因⾮法经营⾷盐⾏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诸文罚〔2021〕23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诸文罚〔2021〕23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诸文罚〔2021〕23号【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2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处罚日期】2022.01.04【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臧守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10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名称行政处罚诸文罚〔2021〕23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臧守海处罚结果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文罚〔2021〕23号被处罚人:臧守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07xxxxx2住址: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盛厚xxx号租11012021年11月10日10时30分,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诸暨市东二路39号一楼128房间,通过远程勘验发现孔夫子旧书网上的上唐书屋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11月10日20时50分至22时05分,执法人员会同大唐派出所民警,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盛厚xxx号租1101进行检查,上唐书屋的店主臧守海全程陪同。
执法人员发现该处存放有图书462册用于销售,臧守海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该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
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臧守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臧守海承认其为孔夫子旧书网上的上唐书屋的店主,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孔夫子旧书网上的上唐书屋及诸暨市内夜市销售出版物的事实。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1〕62号【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30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陈宣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7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0分,经由大南街道扫黄打非基层站点提供线索,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林彬、彭艳荷等4名执法人员在依法亮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温州市新世界庄园1-A幢506室的住户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住户房内的衣柜内存放有《新生命》、《新生活》等6种共计104册宗教类出版物,疑似为非法出版物。
据现场负责人陈XX称,其在上述地址为流浪人员提供救助并传教,以上出版物均是其为了传教免费提供给流浪人员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行为,保护出版权益,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活动。
第三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自愿原则,正确行使出版自由。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推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的出版,不得妨碍、限制有关各方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第五条出版物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得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煽动民族仇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有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伦理、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规范出版从业人员的言论、行为。
第七条国家支持新闻出版、科技出版、教育出版、文艺出版、少儿出版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出版等有特定社会效益的出版活动。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出版规范,建立健全出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出版物的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出版物的荣誉。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与出版有关的才华和技术创造。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和谐稳定。
第二章出版单位第一节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自由设立出版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出版规划和出版定位要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有关出版事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节出版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版单位享有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利用它人的作品进行出版活动。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承担经济效益,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工本费案(平文综罚字〔2021〕7号)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工本费案(平文综罚字〔2021〕7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平文综罚字〔2021〕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6000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30315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35020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15013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22013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244593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1.08.26【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阳县【处罚对象】杨洪县【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41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文综罚字〔2021〕7号当事人:杨洪县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XXXXX 住址: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61号2021年4月25日10时30分,平阳县公安局移交的《平公函[2021]97号》的相关线索显示,杨洪县在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361号的房屋中存放有大量基督教圣经书籍并用于售卖,随函一并移送的有:询问笔录1份共4页,进货凭证9份,进货收据3张,64K圣经48箱、32K圣经39箱、25K圣经25箱、16K圣经17箱、串株圣经2箱、圣经探险1箱。
5月12日平阳县公安局再次移交《平公函[2021]111号》提出杨洪县存有大量由台湾地区出版的书籍并用于售卖,一并移送了428本已由温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书籍。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识别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识别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一)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业务活动中上当受骗。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 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修正案一》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处罚案例
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处罚案例
淘宝店主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家中电脑在淘宝网上经营书店进行牟利。
昨日,记者从华容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注册账号经营网络书店“状元书阁”,通过支付宝账号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被告人雷某接受客户订单后,从台湾“博客来”购物网站购进书籍存放于其租赁仓库,通过快递发往各地。
2013年4月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雷某通过网络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1201.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司法解释2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09篇相关论文15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有关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罪名
有关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罪名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中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其中,“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具体而言,实施以上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以上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应当注意的是,实施了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实施了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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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出版物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热门城市:海拉尔区律师龙口市律师铁西区律师榆树市律师长沙县律师立山区律师乐平市律师丹阳市律师对于行为人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就经营出版物的话,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就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此时大家比较关心我国对非法经营出版物是如何处罚的?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
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四)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二)行为表现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
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行为人主观因素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我国对非法经营出版物是如何处罚的吧。
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能确定大致的量刑范围。
而在量刑处罚之前,还需要对非法经营罪作出相应的认定,否则的话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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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数额特别巨大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