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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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非法经营)

辩护词(非法经营)

辩护词(⾮法经营)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黄XX家属的委托,并经黄XX的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参与本案诉讼。

辩护⼈审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认真听取了公诉⼈的讯问和被告⼈的供述和辩解,对被告⼈黄XX在没有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给李X、尹X、李XX等⼈⽟⽶种⼦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黄XX涉嫌⾮法经营的定性,辩护⼈认为值得商榷,辩护⼈现发表以下独⽴的辩护意见。

被告⼈黄XX在没有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种⼦的⾏为,只具有⼀般⾏政违法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法经营罪1、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末,被告⼈黄XX在没有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给李X、尹X、李XX等⼈⽟⽶种⼦9700袋,销售额⼈民币690600元。

被告⼈黄XX在没有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认为,对这样的指控,我们对照我国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不难发现,被告⼈黄XX在没有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种⼦的⾏为,显然不属于该条前三项规定的罪状。

那么,它是否属于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我国现⾏的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项的规定是如何适⽤的?到⽬前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以下相关决定和司法解释:(1)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5)最⾼⼈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释(2001)11号);(6)最⾼⼈民检察院《关于⾮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为法律适⽤问题的批复》⾼检发释字(2002)1号;(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使⽤禁⽌在饲料和动物饮⽤⽔中使⽤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8)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经营⾷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检发释字(2002)6号;(9)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10)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法庭陈述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告人年龄较小,对法律的认知不够,系初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完毕
谢谢!
辩护人: 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月___日
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有关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受被告人严某某的委托,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李辉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一、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从汉中市购买152条软中华、31条南京、35条南京(雨花石)、571条兰州(硬精品)。

其中,除571条兰州(硬精品)属严某海自用外,其余218条129900元属严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及金额。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在该129900元涉案金额中,有张某某的40000元借款,准备以软中华折抵后将香烟交由李某某出售;另有陈某某曾给付被告人现金30000元,要求捎带软中华。

对这两笔现金所涉香烟,尽管最终目的是用于销售,但由于当时严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进购价格,不存在牟利目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涉案金额中应当对这两笔或者至少应当对涉及陈某某的这一笔作相应的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严某某并无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且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恳请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前既无案底亦无前科,足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

因此,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当庭认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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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所谓的⾮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国是被法律禁⽌的,违者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罪名的辩护词的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中,此罪被称为“⼝袋罪”,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经营”⾏为都被列⼊此罪中。

不过,在众多的⾮法经营中,最常见的是⾮法经营国家专卖的卷烟、烤烟的⾏为。

笔者也曾担任了多起这种案件的辩护。

在此介绍的被告⼈宾某涉嫌⾮法经营案便是其中之⼀。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员众多,笔者是⼆审诉讼时才参与的,当事⼈宾某⼀审便已认罪,⼆审上诉也仅只是认为量刑偏重,笔者经同家属反复协商,也是采取有罪⼀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笔者始终坚持⼀个观点,律师辩护既得抓住重点要点,⼜要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合议庭能够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特别是不开庭只是以书⾯审理的⼆审案件更应如此。

胡常明律师辩护的该案虽然最终没有获得判处缓刑结果,不过,⼆审法院已经部分采纳的律师意见,最终进⾏了改判,重新对上诉⼈进⾏量刑,在⼀审判决基础上减少了三年刑期。

附辩护词如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常明律师担任其⼆审辩护⼈,参与本案的⼆审诉讼。

辩护⼈对本案的定性⽆异议,现结合案件实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案⼈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

⼀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为实现各⾃不同的犯罪⽬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

那么到底是怎样⼀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审检察机关指控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模⼀样,甚⾄⼀字不差),简单地说⼤概就是如下这样⼀个“公式”:7⼈(在烟草公司⼯作的员⼯)卖卷烟给宾某等2⼈,此2⼈⼜通过中转(其中2⼈贮藏4⼈运输),再卖给2⼈(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情简介黄某因无证从货物道路运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律师、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辩护人。

郭怀军、蔡晓波律师在研究本案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官同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我们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同志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被告人无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本案中之所以拟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认为何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理解“其他” 二字是被告人黄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

(2)从字面意义上看,“其他”二字的含义是指:不是先提到的或早已明白的。

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是指:不是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提到的非法经营行为。

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到的“其他”是指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是什么呢?有权机关就此作出了大量的解释(也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够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解释),其具体涉及非法经营烟草、盐、电信等行为,但并未涉及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因此,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认为无证经营道路运输的行为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观点,是对“其他”二字的错误解释所致。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xx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

尽管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属性。

虽然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在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中,应该要考虑行为人的营利目的。

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

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买卖行为,或者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产生社会危害结果。

比如储存行为,必然是为了出卖而暂时储存,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目的的储存,也不可能就以储存为最终目的,如果仅仅以储存为目的,其与收藏行为无异,显然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因此可以说,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

通过买卖来获利,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但该条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xx购进烟花爆竹,在卸货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xx的妻子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烟花爆竹买卖,和无证从事烟花爆竹买卖是有所区别的。

三、被告人xx购买的烟花爆竹经过鉴定,均为合格产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变卖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被告人没有违法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安徽同合律师事所接受委托,指派何健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魏当生的辩护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使辩护人明晰了案情,同时肯定了辩护观点:即被告人魏当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据此阐述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魏当生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应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已经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魏当生应被告人梅申刚之邀到湖北进货,但并未告知是运输香烟,只是到了湖北后方才告知,同时被告人梅申刚在联系及运输香烟过程中,被告人魏当生也未实施任何行为,公诉人言称予以帮助,但是帮助也是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在犯罪过程起到一定的作用,不管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魏当生仅仅是应邀陪同。

鉴此,被告人魏当生在主观上既无盈利之目的,在客观上也未实施犯罪行为。

所以被告人魏当生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且相互脱节,同时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法庭调查时,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有两类:一是被告人的供述,一是银行对帐单,然以此证明被告人有罪显然空洞无力:首先,香烟的出售方无任何证据及相关材料,故此该案属无源之水,侦查材料不完整,相互脱节;其次,被告人梅申刚第五次讯问笔录不仅交待了九次运输香烟的时间及款额,而且长达19位数字的银行卡帐号也清晰记忆,此显不符合客观事实,九次款额都不相同,同时也清晰记忆,公诉人言称与银行卡帐单相吻合,吻合恰恰相反地证明了被告人供述的不客观性,充分说明了被告人供述的形成过程;侦查机关获取银行卡帐单后根据银行帐卡帐单而制作了被告人供述。

故此,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虽是两类证据,但究其根源实施只是一个证据;最后,被告人申刚第五次讯问笔录已十分肯定:被告人魏当生陪同只有一次,公诉机关称被告人魏当生陪同三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仅仅是其及被告人梅申刚后来的供述,无论是被告人魏当生的供述,还是被告人梅申刚的供述,都是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作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新整理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

最新整理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

最新整理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xxx长安(xxx)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 12月5日,逮捕的时间是的1月9日,我是1月28日介入的这个案子,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也庭审直播,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 9月9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 1月9日xxx 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

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xxx 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 6月到 12月4日,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一整年的交易明细,缺少 6月1日到12月31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关于xxx**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刑法里面所谓的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所做行为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道德伦理性、政治否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来衡量。

刘某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刘某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刘某⾮法经营案辩护词本案系作轻罪辩护的案例,即同样的事实,公诉⽅认定的罪名轻重,辩护⼈根据事实法律,提出应当以轻罪名认为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的权益。

辩护词(刘某⾮法经营案-由⾮法经营罪改作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轻罪辩护案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法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现在我依据庭审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先,对刘某构成犯罪没有异议。

⼀、关于定罪问题,基于本案的事实,公诉机关对刘某以⾮法经营罪起诉是错误的,刘某在本案中只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不成⽴⾮法经营罪1、从⽴法⽬的、⽂义理解等⽅⾯分析,⼆者的犯罪客体不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是⼯商市场管理秩序,制裁的对象不同,⾮法经营不应包括伪劣产品,对于⽣产、销售伪劣卷烟制品的⾏为不应认定为⾮法经营罪。

2、从法律条⽂的⽂义分析,我国刑法条⽂在对犯罪对象的⽴法表述中,都是指真实的物品,⽽⾮假冒伪劣物品。

如在对⾛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买卖枪⽀罪的表述中,毒品、枪⽀等都是真实有效的毒品、枪⽀,⽽⾮假的毒品、枪⽀。

如⾏为⼈贩卖明知是假的毒品、枪⽀⽽仍予以⾮法出售的,则其⾏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法买卖枪⽀罪。

因此,从⽂义上理解,刑法规定的⾮法经营罪中的专营专卖物品应属货真价实的物品,⽽⾮伪劣商品。

3、再次,从逻辑学⾓度分析,虽然我国刑法对⾮法经营罪进⾏规定时,没有将专营专卖物品直接规定为货真价实的物品,但是根据逻辑学上真假关系的存在原理,法律对专营专卖物品的规定不可能同时存在真假⼆个关系的概念,故我们完全有必要将伪劣卷烟制品排除在⾮法经营罪中的专营专卖物品之外。

4、从法律⽂件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将假烟类案件适⽤法律分成了三类,即对⽣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明确规定应按刑法140条认定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见纪要⼀、(⼀));对⾮法经营烟草制品的⾏为定义为"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产经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有情节严重的⾮法经营⾏为的情形的;认定为⾮法经营罪"(见纪要三)。

非法经营罪保险辩护词范文

非法经营罪保险辩护词范文

非法经营罪保险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今天站在这儿,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保险相关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我内心充满了责任和使命感。

咱先来说说这事儿啊,非法经营罪,这可不是个小罪名!但咱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得仔细瞧瞧具体的情况不是?我的当事人,他可不是那种存心要去违法乱纪、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呐!他原本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保险这个领域里做出点成绩,给家人一个更好的生活。

这有错吗?就好比一个农民,辛辛苦苦种地,就盼着有个好收成,能卖个好价钱,让一家老小过上好日子。

再看看这所谓的非法经营,真的就那么罪不可赦吗?咱得好好琢磨琢磨。

保险行业,复杂得很,各种规定、条款,多得能让人头晕眼花。

我的当事人,可能就是在这一堆堆的条文里迷了眼,不小心走错了一步。

这难道就意味着他得背上这么重的罪名?咱打个比方,就像一个人在大雾天赶路,不小心走岔了道,难道就得说他是故意要迷路的?他可能就是对路况不熟悉,被雾给蒙住了眼嘛!再说了,在整个过程中,我的当事人也没有造成多大的危害呀!他没有让那些投保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他的本心并非邪恶?你们想想,如果因为这么一次不小心的失误,就把他打入深渊,那以后谁还敢在这个行业里大胆尝试、创新?不就像给一颗刚发芽的种子浇了一盆冷水,再也长不起来了吗?而且,我的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后,那是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得很呐!他知道自己犯了错,愿意承担责任,努力改正。

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咱再回过头来看看法律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教育和纠正,让犯错的人有机会重新做人吗?如果只是一味地严惩,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法律是不是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温度?所以,我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能够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不要让一个原本还有希望、还有梦想的人,因为一次失误,就彻底失去了未来。

谢谢大家!。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辩护词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朱中高作为被告人徐龙湾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法律事实方面1、由于被告人是文盲,是在被告人的丈夫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去办理银行卡的,被告人一直是反对第一被告人参与贩烟行为的。

2、被告人徐龙湾没有直接参与贩卖香烟的活动,根据其供述,仅一次因为孔祥有打电话向其讨要30万元债务的事,顺路才跟其老公到托运部的,无帮助第一被告人实施的主观意思,妻子陪丈夫一起走路是正常的行为。

3、被告人自始至终对姓名为自己的银行卡没有控制权,不知道银行卡的现金进出的基本情况;总之她对于贩卖香烟的经济来往是一无所知的。

4、被告人取款问题,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文化的家庭主妇,在不知道钱的来源的情况下,妻子听从丈夫的话签名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进行的;被告人徐龙湾与第一被告人一起去银行取款,是由于银行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名才被迫签名的,且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到取的钱。

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更无前科的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结果、后果和犯罪对象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情节轻微,从被告人徐龙湾犯罪后的态度来看,其是真心悔改的。

6、被告人徐龙湾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很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从犯,被告人仅仅是用其身份证明提供了银行卡,并在银行取款规则和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取了款,被告人在他人的整个经济犯罪活动中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涉嫌金额500多万不能作为社会危害性大的标准;本案属于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烟草专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为了垄断国家暴利。

现在,用刑罚保护这种专卖,已经只有烟草了。

“糖烟酒”,糖和酒都早已经放开。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审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于指控我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罪名,我将针对控诉中所列举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试图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首先,对于起诉中所列的担忧:非法经营。

我要着重强调,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的经营活动。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实守法的态度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并尽全力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我们将针对起诉中所提及的关键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1. 营业执照控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显示了我的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然而,我们已经调查并了解到,这是由于一次行政错误所导致的录入错误。

我们已联系了相关机构,他们已经意识到并同意更正这一错误。

因此,这个证据应该被视为无效。

2. 财务记录控方所提供的财务记录显示了我的当事人从事的交易涉及非法商品或非法经营。

然而,这些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计,并且无法证明这些交易确实与非法经营有关。

此外,我们还调查发现,控方所使用的财务记录可能来自一位不法分子的操作,旨在冒名顶替我的当事人。

因此,这些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

3. 员工证词控方提供了某些员工的证词,声称他们目睹了我的当事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然而,这些证词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并且与其他相关证词产生了矛盾。

我们将通过证人询问和调查,提供更多信息以消除这些证词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仔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

我们相信,在细致调查和证据审查之后,事实真相将会得以明了。

我们将尽全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确保正义的实现。

最后,请允许我对法庭表达我对整个法庭程序的尊重,同时希望各位评审官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审查这一案件,谢谢。

无关的话不再赘述,敬请评阅。

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烟草)二审辩护词

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烟草)二审辩护词

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烟草)二审辩护词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烟草)二审辩护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律师。

本律师参与了本案一审案件审理的辩护工作,为被告高某代写了二审上诉状。

本辩护人就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法院认定,2010年10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高某共同出资贩卖香烟。

法院依据该认定认为高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开始日期为2010年10月份,从而认定高某在假释期(2010年11月22日)前犯新罪。

上述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高某2011年3月8日的有罪供述,高某只是承认投资10万元,但是没有讲明具体投资时间;王某的供述只是讲2010年10月份他与高某商量贩卖香烟之事,讲高某投资10万元,但是没有讲明高某具体投资时间;在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曾经问过王某,高某具体什么时间投资的?他明确回答记不清了;警方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高某投资时间。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认定,2010年10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高某共同出资贩卖香烟。

没有事实依据。

2、法院认定:被告高某与陈某共同出借给王某的10万元现金与本案贩卖香烟的行为无关。

该事实认定不清。

上述认定存在两种解读:1、高某因为是借钱给王某,该借钱事实与贩卖香烟无关所以高某无罪(高某辩护观点)。

2、高某因为是借钱给王某,该借钱事实与贩卖香烟无关,但是高某另外投资给王某资金1 0万元共同贩卖香烟,所以高某有罪。

(王某供述认为)。

本案实际焦点是,高某事实是拿出一个10万元还是两个10万元?法院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王某的供词一直认为高某共出了两个10万元;高某的供词一直认为只有一个10万元,即使是高某的有罪供述,其上面也只有:“我前期投资了十万元钱”的一笔10万元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高某所讲的该投资十万元钱就是其借给王某的十万元钱。

不同的是,高某的该次有罪供述是一次法律事实的理解错误。

非法经营--辩护词范文

非法经营--辩护词范文

非法经营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被告人朱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指派钱建彬律师担任非法经营案朱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结合法庭调查时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第一、口供与事实不符,关于卷烟的价格和盈利,明明是亏本却描述成盈利:.......起诉书中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卷烟的价格,与事实明显不符,违背了经营的客观规律,没有人会赔本做生意。

同时此证明也证实,公诉机关的口供证据经不起正当合理的怀疑。

第二、关于卖给朱X卷烟数量:口供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不符。

第三、关于银行帐:银行的帐与指控的数额明显不符。

2011年转款五次,153万元,用元,余元2010年转款四次,元,用元,余元。

共计总款:元,用元,余元。

那么剩余的四十多万元做什么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

第四、口供的取得违法,理由如下:1、派出所在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侦查签名为同一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公安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从2010年4月7日9时开始至2011年4月7日。

询问周期太长,而且是案发前,程序违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且两被告人当庭均陈述在公安机关受到诱供。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2011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朱波在河南省禹州市朱XX“XX酒业”批发部内购买30箱利群香烟共元、4箱硬盒中华香烟共72000元。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被告人朱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指派钱建彬律师担任非法经营案朱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结合法庭调查时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第一、口供与事实不符,关于卷烟的价格和盈利,明明是亏本却描述成盈利:.......起诉书中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卷烟的价格,与事实明显不符,违背了经营的客观规律,没有人会赔本做生意。

同时此证明也证实,公诉机关的口供证据经不起正当合理的怀疑。

第二、关于卖给朱X卷烟数量:口供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不符。

第三、关于银行帐:银行的帐与指控的数额明显不符。

2011年转款五次,153万元,用1230750元,余299250元2010年转款四次,501000元,用396400元,余104600元。

共计总款:2031000元,用1627150元,余403850元。

那么剩余的四十多万元做什么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

第四、口供的取得违法,理由如下:1、派出所在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侦查签名为同一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公安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从2010年4月7日9时开始至2011年4月7日。

询问周期太长,而且是案发前,程序违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且两被告人当庭均陈述在公安机关受到诱供。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我要在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就非法经营的指控提出我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

以下是我对指控的回应和解释:一、证据的不足作为一个合法商家,我始终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从未违背任何规定。

指控我的非法经营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为了能够定罪,法庭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非法经营的事实。

然而,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违法经营。

二、误解与误导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难免会出现一些误解和误导。

我的意图永远是为了顾客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

有时候,一些竞争对手可能会有意诋毁我的商誉并向当局提供虚假的证据来诬陷我非法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对待指控,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了解真相。

三、法律法规的变化与不完备在商业领域,法律法规经常会发生变化,对于我这样的小商家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变化可能相对困难。

法规的不完备也经常导致了一些模糊的态度和理解。

我承认自己可能在一些时候没有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法规变化,但这并不代表我是故意进行非法经营。

四、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在我的经营过程中,我始终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如果确实存在了某些问题,我愿意主动接受执法部门的查看和调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正是因为我一直以合法合规的态度经营,所以我愿意配合案件调查,并相信司法系统会还我一个公道。

五、良好的商业声誉多年来,我一直秉持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声誉。

我的产品和服务一直受到了顾客的信赖和好评。

作为一个商人,我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并不会轻易进行违法行为。

因此,我坚信我是被冤枉的,并请求法庭对我进行公正的判断。

在我看来,非法经营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我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经营行为,我希望能够还我清白。

再次感谢法庭和陪审团成员对我的倾听。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是被起诉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实施任何非法经营行为,也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接下来,我将以生动、全面的方式向大家解释这一点,并给出指导意义。

首先,我要强调我的经营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

在我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之前,我充分了解并遵守了相关的行业准入规定、注册登记流程,办理了合法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确保了自己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我一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主动配合税务检查,不存在逃税行为。

在我的经营过程中,我也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经营方向,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其次,我的经营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我的企业经营活动主要依托科学技术,注重创新研发,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坚守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为社会经济发展、就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我看来,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我要明确指出,我没有从事与非法经营相关的行为。

非法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而我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所有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得到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我没有从事违背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行为,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

我的经营活动是在充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司法机关会认真审查我的辩解理由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我也希望通过我这次的辩护,让更多人了解并支持合法经营,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和商业环境。

谢谢大家!。

非法经营罪辩护方案

非法经营罪辩护方案

非法经营罪辩护方案一、案件概述本案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将针对该案提出以下辩护方案。

二、调查取证证据不充分首先,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存在重大问题,证据不充分。

警方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拘留,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在关键证据收集方面,警方未能征得合法授权,未经搜查令的批准就擅自进入被告人的经营场所,违反了依法取证的程序。

三、非法经营的定义模糊其次,本案中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存在法律定义模糊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非法经营罪是指为牟利,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依法须经许可的生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活动。

然而,本案中被告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重大危害或损失,其所经营的产品也未被列入限制或禁售范围内。

四、行为属于无罪范畴针对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所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况。

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遵守了各项规定,积极缴纳税款,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此外,被告人的经营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未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被告人一直将顾客利益置于首位,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对质量问题进行负责处理,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好评。

因此,被告人的经营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是非常合法和合规的。

六、改正错误,积极调查在本案中,被告人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为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被告人已主动撤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并表示将郑重对待此事,接受法律制裁。

此举体现了被告人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积极态度。

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鉴于被告人的积极态度以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并且有了自身的反思,因此,综合考虑公益和个人情况,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或者减轻刑罚,并充分考虑其积极的改正态度和个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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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人严某某的委托,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李辉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一、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从汉中市购买152条软中华、31条南京、35条南京(雨花石)、571条兰州(硬精品)。

其中,除571条兰州(硬精品)属严某海自用外,其余218条129900元属严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及金额。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在该129900元涉案金额中,有张某某的40000元借款,准备以软中华折抵后将香烟交由李某某出售;另有陈某某曾给付被告人现金30000元,要求捎带软中华。

对这两笔现金所涉香烟,尽管最终目的是用于销售,但由于当时严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进购价格,不存在牟利目
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涉案金额中应当对这两笔或者至少应当对涉及陈某某的这一笔作相应的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严某某并无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且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恳请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前既无案底亦无前科,足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

因此,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当庭认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的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而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营行为即既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首先,“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

从《刑法》第225条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表述看,对于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行为+情节严重”的表述方式,其中包括了对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要求,区别于纯正的行为犯,并非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其中就表明了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要实现牟利的目的则必须有将商品售出的结果或行为。

第三,在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上,被告人严某某买进香烟的行为相较于“买进+售出”的行为,在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上,明显后者重于前者,若对二者在法律评价和量刑上不作区分,则明显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二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规定,如果该案涉案香烟全部是假烟,那么会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但本案涉案香烟全部是真烟,从两者所侵害的法益看,运输假烟所侵害的法益明显大于真烟,但就处罚结果看,运输假烟的所处刑罚明显轻于真烟,
这也是非法经营罪不承认未遂状态一直被诟病的原因之一。

第五,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未遂)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认同。

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董会武、刘喜东犯非法经营罪(未遂)刑事判决书”【(2011)新刑初字第204号】,该案涉案香烟20件共计1000条,涉案金额88000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提起公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判决结案。

根据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刑法学理论,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且其犯罪目的也未能实现。

因此,其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王刚李辉律师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办案手记:该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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