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乙等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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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等非法拘禁案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4.02.14

【案件字号】(2014)浦刑初字第635号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官】李俊英

【审理法官】李俊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

【判定罪名】非法拘禁罪

【刑罚】一、被告人x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权责关键词】从重自首立功缓刑悔罪表现考验期假释轻微伤拘役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明独任审判简易程序

xxx等非法拘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沈某某。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李某、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李某、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xxx为索要欠款,在本区惠南镇巧遇被害人黄甲后将其带至本区周浦镇横桥路XXX弄XXX号梧桐苑1502室内,伙同被告人李某、沈某某对被害人黄甲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黄甲。当日18时许,被告人xxx、李某、沈某某又将被害人黄甲带至本区周浦镇民福居饭店,并授意李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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