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非法拘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商人。
2019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因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决定采取非法手段对证人进行威胁,以阻止证人作证。
证人李某某,女,28岁,系张某某的商业合作伙伴。
李某某曾与张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后因合作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掌握了一些对张某某不利的证据。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张某某得知李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遂心生恶念。
张某某找到李某某,以威胁的方式要求李某某撤销对张某某的指控。
李某某表示拒绝,张某某遂采取暴力手段,将李某某强行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张某某将李某某关押在其位于市郊的出租屋内,并对其进行了长达一周的非法拘禁。
在此期间,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严刑逼供,要求其承认与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无关。
李某某在极度恐惧和压力下,被迫作出了虚假陈述。
三、案件处理2019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张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调查。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非法拘禁李某某的证据,并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审判。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拘禁案件,涉及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拘禁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其行为是非法拘禁,却故意将李某某关押在出租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严刑逼供。
刑法分则量刑与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000元起,5年以下;10万以上巨大,5年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1万起,单位20万起,三年以下;巨大的3-10年。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30%以上,外汇或逃汇100万美元以上。
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5万,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10万罚金;5-20万3-10年并处2-2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并处5-50万罚金。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0万,单位250万以上的,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一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或严重情节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皮阿奴财物,个人5000以上,单位10万以上的,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5万以上,单位3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5000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个人1万以上,单位5万以上;个人5万以上,单位25万以上;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处罚同上。
偷税罪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年以下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金;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在10万以上的,3-7年并处1-5倍偷税数的罚金。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个人5000-2万,单位5-20万,3年以下,2万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3-10年,巨大的10年-无期。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为我国合同法实施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学研究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以张某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100万元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损失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张某某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案例启示(1)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2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注意收藏山丹法院赵海涛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增20%以下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重大灾害疫情期犯增20%以下罪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节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加20%以下扣押拘禁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3~4年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3~4年影响恶劣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月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增30%以下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果小云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果小云案件是指2018年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果小云因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道德伦理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果小云案件进行评析。
二、案件评析1. 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果小云案件中,被告人果小云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果小云案件中,被告人果小云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在果小云案件中,被告人果小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人果小云进行数罪并罚。
4. 社会影响果小云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被告人果小云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损害了社会风气。
因此,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针对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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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惩罚效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以及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
一、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重要量刑情节是指影响量刑大小的重要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情节:包括犯罪分子的年龄、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情况。
2、犯罪的客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式、犯罪的后果等情况。
3、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
4、犯罪的情節:包括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量刑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综合考虑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二、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1、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刑法20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该罪行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在立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刑法206条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告人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只要能够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则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威胁,以及被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其次,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立案审查时需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诉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时,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需要进行保护,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同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需要依法予以驳回。
总之,刑法20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持警官嘱咐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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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1.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2.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4.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