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在现代社会,人身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仍然有一些个人或组织试图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违法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首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客观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断或猜测。
例如,一名公民被他人非法拘禁在某个地方,无法自由行动,这种情况就符合客观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标准。
而主观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是有意的,是出于恶意或者违法目的的。
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行为在客观上看起来似乎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如果其目的是合法的,那么就不符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
其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应当是非法的,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一种非法行为。
而行为的手段也应当是明显违法的,不能是合法的行为手段。
比如,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限制了某人的人身自由,但这是基于法律的合法手段,不符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
最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以及这种限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或者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后果,那么就更容易符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
总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立案标准。
通过客观性和主观性、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以及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方面的考量,可以更好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案标准,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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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作者:孙书强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04期摘要:非法拘禁罪是近些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但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却不甚明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 is a crime-prone, but the criminal law is unclear about the filling standards of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Key words: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filling standard;state personnel;dereliction of duty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4-0311-021非法拘禁罪简述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人,除非其被法定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对其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他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即行为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通常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只影响量刑。
但是,拘禁时间明显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认为是犯罪。
③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血奴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血奴案件,涉及非法拘禁、强迫卖血、拐卖人口等违法行为。
血奴案件严重侵犯了人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针对血奴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
二、血奴案件的法律定义1. 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强迫卖血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强迫他人卖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拐卖人口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拐卖妇女、儿童的;(2)拐卖多人或者多次拐卖的;(3)拐卖多人,其中有妇女、儿童的;(4)造成被拐卖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组织、领导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血奴案件的法律责任1. 非法拘禁罪:根据犯罪情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强迫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拐卖人口罪:根据犯罪情节,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上述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血奴案件的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对象:血奴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被羁押、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 法律援助程序: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定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刑法236 237
刑法236 237引言刑法236和237是中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文,涉及到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本文将对刑法236和237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在社会中的影响。
刑法236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通过限制他人的行动或者将他人关在一定的地方。
处罚情况刑法23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影响非法拘禁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既能够惩罚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又能够警示社会上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
刑法236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237刑法23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利用自己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实施占有行为,包括转移、隐匿、毁灭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任意挪用、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处罚情况刑法237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是为了遏制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237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结论刑法236和237条的出台和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刑法236和237条有效地打击了非法拘禁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019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
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究竟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四款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系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的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始终处于被非法拘禁的情形。
那么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才能认定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呢?一、旧规:24小时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自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持续达到24小时以上的,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从2006年7月26日起,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拘禁的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
非法拘禁罪,在一般情况下要求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基本已经成为共识。
二、新规出台:24小时还是12小时?但是,随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出台,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长究竟是达到24小时还是达到12小时,又存在较大争议。
一是,《指导意见》第18点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疑难问题浅析
只 是影 响对 行为人 的量刑 , 但时 间过短 、 间性 剥夺 人身 自由的 瞬
第三 , 法拘禁 行为 人对 被害 人死伤 结 果要 有预 见性 。 客 非 主
行 为, 当属于 《 应 刑法》 第十三 条 “ 但书 ” 的规 定 : 情节 显著轻 观相 一致 , 中 “ 方能 定罪处 罚 。行 为人主 观上 对于 重伤 、 亡 的结 果 死
要 界定清 楚非法 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为立 罪与 否, 要着 重从如 下几 个方面 来考 察 : ( ) 察“ 一 考 非法性”
系 。因为 在非法 拘禁 中被 拘禁 人重伤 、 死亡 的情 况很 多 , 果只 如 要 出现 重伤 、 亡 的后果 , 适用 该条款 , 死 就 势必扩 大承 担刑事 责任
“ 非法 性” 现如 下两 种情 形: 表 一是行 为人 无权 拘禁 他人 , 但 的范 围, 既不 符 合该罪 认定 的实 际情况 , 也不 利于 惩治 和预 防犯 使用强 制方法或 者其他 方法剥 夺他人 人身 自由: 二是 行为人 有权 罪 。 因此 , 该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致人 重伤 、 死亡 ”应 当是 指 由于非 , 拘 禁他 人 , 但违反 法定 程序剥 夺他 人人 身 自由。 ( ) 察“ 二 考 时间性” 如 何理解 此罪 中时 问的 作用 , 一方 面涉 及罪与 非罪 的认 定 , 另 一方 面 也会涉及到 行为人 刑 事责任 的轻 重 。有 的国家 对 非法 法 拘禁 行 为本身 直接 导致被 害人 的重 伤 、 死亡 的结 果 。 如因 长时 间捆绑而 使被 害人身 体窒息 而死 【, = 或者 由于过 失致使 被拘 禁人 二 冻、 、 饿 病而死 伤 等 。
微, 危害不 大 的, 不作 为犯 罪处理 。 ”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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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
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对违法者,应当依法惩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
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
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规定的“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非法拘禁行为中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为使用了暴力,因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会自然产生一种抵抗,行为人为了达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
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
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条第三款是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
考虑到这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以索取合法的债务为目的,主观恶性与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对被非法扣押、拘禁的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小一些,但不能放任这种非法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这类犯罪也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目前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时有出现,如高利贷、地下赌场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由于法律对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当事人往往会走极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逼取非法债务。
对于这些行为如何定罪,根据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依照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及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1)对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杀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拘禁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