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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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析

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析

会 友 等 活动 , 即其 人 身 自由并 未 受 到 完 全地 剥 夺 . 亦 不 符 合 非 法拘 禁 罪 的法 定要 件 ,同 时也 无 其他 可 以适 用

非 法拘 禁 罪 的概 念 沿 革
我 国 15 9 0年 颁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大纲 草
的条文。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王某某等人 的行为不构成
非法拘 禁 罪客观要件探 析
文 赵 立 志 ◎
本 文 案 例 启 示 : 刑 法 第 28条 非 法 拘 禁 罪 剥 夺 人 身 自由 的 解释 不 可过 于狭 隘 , 一 定 情 形 下 , 制 公 民人 对 3 在 限 身 自由 的行 为 也应 涵盖 其 中。 同时 剥 夺 、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 方法 也 不 限 于拘 禁 , 只要 是 能够 使 他 人 的 身体 被 强制 性 地 约束 在 一 定 的 空 间 范 围 , 而使 其 不 可能 支配 自己的 身体 脱 离该 空 间 范 围的方 法 均属 于本 罪 的 方法 。对 于 实践 进
从重处罚 。” 同时还在第 14条规定 了“ 4 非法管制罪” :
“ 法 管 制他 人 …… , 三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非 处 从 而 以立法 的形 式 明确对 非 法 剥 夺民 国刑 法 》 《 维 埃 暂 行 刑 律 》 在 中 、苏 等规 定
的基 础 上 规 定 了 “ 法 剥 夺 他 人 自 由罪 ” 这 是 新 中 国 非 , 成 立 以来 首 次 为保 护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而 以刑 法 规制 的
第 二 , 某 某 等 人 的行 为构 成 非 法 侵 入住 宅 罪 , 王 应 当告 知受 害人 有 权 自诉 至 人 民法 院 。 观 点 认 为 。 某 该 王 某 等 人 的行 为 不 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 .但符 合 刑 法第 2 5 4 条 非法 侵 入 住 宅 罪 的构 成 要 件 。非 法侵 入 住 宅 罪 是 指 违 背住 宅 内成 员 的 意 愿或 无 法 律 依 据 , 进入 公 民住 宅 .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很大的,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含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包含成年人,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一般是不满14岁的儿童,具体情况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认定和处罚。

一、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构成要素不同(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一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是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四是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而拐骗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是两个相似但有一定区别的罪名。

它们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对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也称为非法禁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能力,使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某个场所或无法自由进行某项活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拘禁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未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未造成严重后果:相较于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虽然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在实际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1. 情节严重程度: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相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而言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

杜培武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杜培武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杜培武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辩护策略、判决结果等方面对杜培武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杜培武,男,汉族,1972年出生于某市某县。

2009年,杜培武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杜培武被非法拘禁,遭受了长时间的虐待和折磨。

2010年,杜培武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当地公安机关和部分民警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二、法律适用1. 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杜培武被非法拘禁,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杜培武被故意伤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辩护策略1. 强调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着重强调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拘禁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医疗鉴定等,证明杜培武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剥夺。

2. 确认故意伤害行为的存在律师应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故意伤害的事实,如伤痕照片、医疗鉴定等,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3. 证明犯罪情节轻微律师可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对杜培武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杜培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事实成立,依法判处当地公安机关和部分民警有期徒刑。

对于杜培武本人,法院考虑到其自诉行为,以及其在羁押期间遭受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件反思1. 加强执法监督本案暴露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
法条:238条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
规定。
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
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 禁。
3、本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 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 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 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 层农村干部。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 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006得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
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



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 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 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 人身 自由 2.强迫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 人身自由 方法强迫劳动


3.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自然人、单位犯 罪
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
为,不能认定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判刑案例(3篇)

法律法规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XX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害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

张某为迫使王某还债,于4月20日将王某带至其住处,以防止王某逃跑为由,将王某非法拘禁。

期间,张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其伤害。

王某在拘禁期间,多次哀求张某释放,但张某不予理睬。

4月25日,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被拘禁,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张某抓获,并将王某解救。

二、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XX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判决理由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为迫使被害人王某还债,将王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剥夺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3. 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简析非法拘禁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认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认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认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公民非法拘禁达到24小时的才能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超过24 小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题目:关于非法拘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非法拘禁乙后又将乙杀死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并罚B.甲为索要赌债拘禁乙,以杀害乙相威胁要求其父母还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致使乙抢救无效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D.甲非法拘禁乙,为阻止乙逃跑而殴打乙,致使乙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D题目:关于非法拘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植物人乙关在房间中,由于不可能侵犯乙现实的人身自由,故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经乙同意将其关押,后乙要求甲释放自己,但甲继续关押乙的,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甲趁乙女在澡堂洗澡之际,将其换洗衣物取走,致使乙因羞耻心无法离开澡堂的,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D.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致使乙抢救无效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答案:ABCD扩展:1、概念和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是为了出卖他人、为了勒索财物、为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不构成本罪。

2、如何理解“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这里是指行为人非法拘禁的方法不当,过失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

3、如何理解“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具体来说:(1)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刑法20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该罪行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在立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刑法206条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告人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只要能够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则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威胁,以及被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其次,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立案审查时需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诉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时,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需要进行保护,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同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需要依法予以驳回。

总之,刑法20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罪名,尽管它们都是与人身自由有关的犯罪罪名,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下面就从违法行为要件、构成要件、惩罚措施等方面来探讨这三类罪的区别。

一、违法行为要件1. 绑架罪绑架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意图实施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不能是合法的限制,如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限制。

2.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或者诱骗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利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在于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财物,而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以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并不需要具有“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故意,也就是说,只要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构成要件1. 绑架罪构成绑架罪的要件包括: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使用非法手段而非合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追求其他非法目的,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2. 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包括:一是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即利用诈骗、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别人的财物;二是具有目的性,即获取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目的;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3. 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要件包括: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以强制手段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超出合理范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是具有主观故意。

三、惩罚措施1. 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绑架罪的,依法应当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应当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李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为了帮助其获得保释,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请求王某利用其关系帮助李某脱罪。

王某答应后,便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长达一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李某,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为了帮助李某脱罪,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其拘禁在家中。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王某为自然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仍故意实施,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

刑法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介绍在刑法中,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的解析,包括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非法拘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关押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脱身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主体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自由,即对被害人进行限制或控制,使其无法随意离开。

2.关押在一定范围内:犯罪主体将被害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无法逃脱。

只有当上述两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故意伤害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故意实施暴力行为:犯罪主体对他人采取明知会造成身体损害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打击、踢踹等。

2.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损害:犯罪主体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上出现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

只有当上述两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的犯罪情况在本题中,甲非法拘禁乙后故意伤害乙。

根据以上对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解析,可以将该犯罪情况分解如下:1.甲以非法手段剥夺乙的人身自由,将其关押在一定范围内。

2.在乙被非法拘禁期间,甲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损害。

在该犯罪情况中,非法拘禁是构成故意伤害的基础。

甲首先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然后在乙被关押期间故意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了乙身体上的损伤。

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主体以非法拘禁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加重刑罚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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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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