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合集下载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3篇)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原市长李某,在任期间,因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二、案件经过1. 滥用职权(1)违规出让土地:李某在任期间,为谋取私利,擅自决定将某块优质土地以低价出让给私营企业,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

在出让过程中,李某收受私营企业老板巨额贿赂。

(2)干预工程项目: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承揽工程项目,违反了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在工程项目中,李某收受施工单位老板巨额贿赂。

2. 贪污受贿(1)侵占公共资金:李某在任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共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非法活动。

据统计,李某侵占公共资金达数百万元。

(2)收受贿赂:李某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等方面,多次收受私营企业老板和施工单位老板的巨额贿赂,共计数百万元。

三、案件处理1. 逮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被依法逮捕。

2. 侦查:检察机关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其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认定其犯有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该案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2. 政策影响:该案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重要案例,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3. 个人影响:李某因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给其他官员敲响了警钟。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 强化法治观念: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党纪国法。

3. 严惩违法行为:对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案例分析】国有公司经理招录数人吃空饷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例分析】国有公司经理招录数人吃空饷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经理招录数人吃空饷,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经理招录数人吃空饷,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019-03-30本文是国有单位高管刑事法律风险之案例篇。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前文已有论述,请查阅:《国有单位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系列之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黄雄华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罪-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终583号刑事判决书。

以下为判决书摘要。

一、案情(一)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宁德市蕉城区糖酒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黄雄华于1994年3月至2016年10月担任该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2001年,糖酒公司全面停止对外业务,将大部分职工转为“待岗职工”,仅保留少数行政人员在岗,负责收取糖酒公司原有店面租金,并将租金收入用于支付在岗职工及“待岗职工”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开支,以维持糖酒公司的日常运营。

2006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雄华在明知糖酒公司没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岗职工”的情况下,违规以糖酒公司名义与其弟弟黄某1、弟媳王某、程某、杨某、吴某、蔡某、彭某3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转为“待岗职工”,按糖酒公司原“待岗职工”的标准长期为上述八人发放工资和缴纳“五险一金”。

至案发,糖酒公司为“待岗”的上述八人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共计人民币743093.05元。

(二)贪污2014年9月28日,时任宁德市蕉城区糖酒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黄雄华在明知糖酒公司没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岗职工”的情况下,违规以糖酒公司名义与其子黄某4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转为“待岗职工”,按糖酒公司原“待岗职工”的标准为黄某4长期发放工资和缴纳“五险一金”。

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发放待岗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分别计31050元、15943.32元,合计46993.32元。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黄雄华向检察机关退缴钱款11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

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几点思考:《刑法》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79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得来的。

98年我国对79刑法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进行了修改,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构成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在实行一年后于99年对后者进行修改,改为现行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这样79刑法的一百八十七条就修改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即现行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

应该说这一修改在目的上是想使现行《刑法》更具系统性,在效果上是更具操作性,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责任性。

修改并无不当。

但在实践中,一些新的情况出现使第一百六十八条的适用出现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认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这就明确了犯罪主体必须是这些单位的人员,而这些单位的性质应当是国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被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是由国家出资、收益的,就本罪而言,具体到每一个单位,其性质也必须是国有的。

但近几年来我国的原有国有单位有了极大的变化,国有企业明显减少,大多数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公司;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变国有为自收自支的单位;公司更是变化大,大多国有独资公司都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

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

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

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滥用职权是当下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恶劣的社会现象,为了抵制此类行为,自己不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当遭遇被滥用职权时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我们应当了解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从而更好的抵制此类行为和保护自己。

下面小编讲解一下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哪些。

一、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1、【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工作人员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滥用职权的概念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超越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实施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地滥用职权,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危害性: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三、滥用职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滥用职权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县教育局局长滥用职权案基本案情:某县教育局局长李某,在办理学校基建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将原本用于学校基建的经费用于个人私利。

经查,李某的行为致使学校基建项目严重延误,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及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及适用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6月117对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及适用刘 超(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37)摘 要:刑法第168条修正后不仅修改了罪名,而且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加重了法定刑,但对如何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实则更为重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修正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6—0117—01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由“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修正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第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即将原来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人员”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也包括进来,犯罪主体不仅仅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造成国有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使条文含义更明确。

第三,放宽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即原来的“徇私舞弊”,修改增加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加重了除处罚力度。

即将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明确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六,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 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产权益。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等。

只有这些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不执行职务,滥用职权;四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四、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滥用职权的具体情形,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立案标准的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判。

五、举证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举证责任,要充分收集、固定、审查、鉴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六、司法审查。

在立案后,要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依法严格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要依法依规,严格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分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陈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般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一、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三类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
二、职务犯罪的有哪几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职务犯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职务犯罪多少金额立案,要依据犯罪的罪名而定: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3.个人受贿数额寄到3万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s。

刑事控告书(企业员工受贿)

刑事控告书(企业员工受贿)

刑事控告书控告人:山西XXXXXX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住址:忻州市XXXXXXXXX被控告人:魏XX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2岁出生年月日:19XX年XX月XX 日身份证号码:140225XXXXXXXXXXXX431联系电话:139XXXXXXXXXXXXX通信地址:山西省浑源县XXXXXXXXXXXXX控告请求1.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立案侦查。

2.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受贿罪予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13年5月14日经忻州市政府批准,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X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X投资公司)控股占比51%。

2013年8月23日,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控告人开始煤矿的矿井基建建设,其施工工程由XX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

被控告人魏XX系控告人的员工,其于2012年7月1日经由山西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入控告人处工作,原属XXXX煤矿矿长,薪资由XXX县财政列支。

被控告人在控告人矿井基建项目中的职权如下:1.物资采购;2. 在监理、总工程师确认工程量、工程造价后,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复审复核。

在矿井基建工程施工期间,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滥用职权,非法收受XX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财物高达800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控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80892.72元,间接经济损失97147492元,合计预计经济损失高达146828384.72元。

第一部分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滥⽤职权是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滥⽤职权造成国家或者公民严重,是会构成滥⽤职权罪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步的把握。

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告⼈李XX⾝为国有公司的⼯作⼈员,滥⽤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罪。

理由如下:⼀、关于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滥⽤职权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其中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作⼈员,滥⽤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对李XX的定罪依据的是上述第⼀种情形,即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

⽽确定损失数额的唯⼀依据,就是XX区价格认证中⼼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区价格认证中⼼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控告⽅单⽅委托,缺少公正性。

《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单位是XX区电影公司,⽽控告XX是其所属的诸多员⼯。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链接: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第二十二章渎职罪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一)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1)导致1人以上死亡;(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一)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萋省⒋中拇笠狻R虼耍?婧鲋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鲋笆匦形?挥兄率构?膊撇?⒐?液腿嗣窭?嬖馐苤卮笏鸬氖Ш蠊??丛斐桑比怂劳觯?橙酥厣恕ⅲ保叭饲嵘嘶蛑苯泳?盟鹗В常巴蛟?⒓浣泳?盟鹗В保埃巴蛟?陨喜殴钩煞缸铮?⑶移渫婧鲋笆匦形?肷鲜龊蠊?姆⑸?凶乓蚬??怠?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

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

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

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

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
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

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量刑处罚
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