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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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作者:潘德峰付继博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3年第11期摘要: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主体职责、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但也尚未解决非委托类董事、经理的渎职问题。

故应增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渎职犯罪一节,将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纳入其中,将第168条作为该节的一般性罪名。

同时,对167条、168条增设第2款,将主体范围扩至非委托类的董事、经理。

以专门司法解释解决相关罪名的独特性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参照第九章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主体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体系上属于刑法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但其性质及客观要件却与第9章的渎职犯罪更为相似。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及犯罪结果认定等多个方面存在争议。

要厘清这些争议,需要根据该罪名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结合我国司法政策的演进,提出逻辑自恰又能针对现实问题的认定方法,并同步完善相关罪名的刑法体系结构。

鉴于相关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为增加研究样本数量,找出共性问题,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52个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一、若干争议案件争议要点综述52个样本案例显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审三方认识分歧较大,有近三分之一案件存在上诉、抗诉、检察机关撤回、法院减少罪名等情形。

本文重点就其中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的18件案件进行研究。

[1](一)主体职责方面争议主体职责方面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18件争议案件中共有被告人40名,按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普通职工的不同标准排列组合,可以划分为4个类型:一是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共25人;二是国有公司普通职工,共4人;三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管理人员,共10人;四是國有控股参股公司普通职工,共1人。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本文将以一起滥用职权罪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认定标准1.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其他损失:造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李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李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
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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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1914号《关于对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就本案而言,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
2005年1月13日
——结束——。

环保局局长群污记

环保局局长群污记

环保局局长群污记作者:海一笑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1期雾霾围城、水土污染,一次次刺痛公众神经,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向来寄予莫大的期待。

然而,环保领域近年腐败窝案频发,一些官员贪欲旺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让公众大失所望。

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用于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安徽省淮南市五个区县的环保局局长滥用职权,将专项治污资金视为己有,不仅通过作假和行贿的手段为自己个人的公司套取专项资金,还收受贿赂为朋友、熟人的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打开方便之门。

安徽淮南市环保系统塌方式腐败窝案有了结果:毛集实验区原环保局局长杨安坤、八公山区环保局原局长叶东勋、大通区环保局原局长唐龙、田家庵区原环保局局长范仁为、凤台县环保局副局长颜培新、淮南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菱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先后被判刑。

治污资金留给自家用1976年出生的杨安坤,2009年8月起担任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当局长还不满一年,杨安坤想到妻子没有工作,还要养一个孩子,就开始盘算开个公司,利用手中权力多捞点钱,给家里增加点收入。

杨安坤有个朋友李某在焦岗湖边开饭店,颇有经营头脑。

2010年6月,他来饭店吃饭,对李某说,“你开饭店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不如和你嫂子开个公司,比你干饭店强。

开公司不要你问事,把你身份证给我就行了,一切手续我来办,注册资金我出,你当公司老板,你嫂子管账。

”杨安坤海吹了一通公司前景:平时做点水产生意,最主要是将来可以争取项目资金。

李某便将身份证交给杨安坤。

一个星期左右,杨安坤办妥了淮南市椒水天歌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椒水渔业公司)的手续,注册资金1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杨安坤给李某垫了5万元,还装模作样让他打了欠条。

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坤妻子王某任会计,保管公司的公章、私章。

杨安坤让李某租了一间门面房作为办公及经营场所,挂上椒水渔业公司的牌子,平常卖点水产品。

杨安坤知道李某的父亲在湖边养了一千余只鸭子,五百只大雁,就提出这些鸭子和大雁算公司的。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基本案情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

由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

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

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

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共计197桶拖走, 同月13日,戚昌斌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 但其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即返回,戚昌斌也未进一步监督落实。

方国强、何利华第一次拖回的60桶化工废弃物存放于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附近海绵厂内时,因部分化工废弃物泄露而流入渔塘中 , 致使渔塘中的鱼中毒死亡。

方国强及何利华得知此事后 , 仍将后来拖回的化工废弃物80余桶随意倾倒于汉阳区永丰乡锅顶山半山腰的地面上。

该化工废弃物因降雨随雨水顺山而下 , 流入当地农田、渔塘、龙阳湖,致使当地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农田、渔塘荒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事发后,市区联合调查组积极进行了该污染善后工作的处理 ,将方国强、何利华等人尚未倾倒的110余桶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 ,从上述地点拖回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妥善处理。

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中华环保基金会诉江西省某某污水处理厂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6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对江西省某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化工园区来水收集池处有一直径为0.8米的铁质地埋式管路,并有电动阀门控制管路排水,联通厂区污水初级收集池废水至厂区总排口旁的地下井管路,最终连接排入赣江,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给予该厂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原告中华环保基金会认为该厂利用污水处理厂的幌子直接向江河排放污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于2017年2月提起我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该厂及设立该厂的总公司。

(二)裁判结果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共同委托评估鉴定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1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两被告支付环境损害治理费用10万元,该款应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至宜春市中级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被告所在地区水环境治理或替代修复等公益用途。

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评估鉴定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西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合议庭两度赴案发地实地勘察排污暗管及污染现场,并对该案所涉及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前沿技术问题和公益资金账户及使用等前沿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樟树市环境保护局、南昌大学法学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了本案诉讼。

该案的审结拉开了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大幕,我省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为我省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某、黄某某污染环境罪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5月10日—14日,时某、黄某某分别从赣州、广东购买了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运至其在资溪县搭建的厂棚内,2017年5月25日,两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直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以提取金属出售。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2016年03月30日)案例1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

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

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8.11.05裁判规则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文叶某某受贿案被告人叶某某。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受贿案立案侦查。

1998年4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金华县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尚荣、周建平、虞新法、吴纯、陈光辉、杨清华、张德福、黄寅初、吴均良、叶志春、贾小如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998年6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家中收受周建平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

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15•【文号】高检发研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陈某等滥用职权案、罗甲等滥用职权案、胡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等五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检例第4号)【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男,1960年出生,原系江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公司”)位于该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

根据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标新公司为重点污染源,系“零排污”企业。

标新公司于2002年5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2004年8月通过验收。

2005年11月,标新公司未经批准在原有氯代醚酮生产车间套产甘宝素。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贪污贿赂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86.05.23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并通过他人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的,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

在此期间,行为人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巨额港币的,构成收受贿赂罪。

正文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原系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

因本案,于1985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楓,女,40岁,原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

因本案,于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枧于1984年11月与张某某相识后,即互相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叶之楓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某某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

在我国有关公司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叶某某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并从速签订合同。

张某某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

叶某某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汽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通过张某某示意港商及我国有关公司,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

在此期间,张某某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1988000元、美元2000元、“日立”录像机两台和照相机一架。

叶某某分得港币25000元、人民币7000元、“日立”录像机一台。

叶某某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冷暖风机一台,电子闹钟一个等物品。

叶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间,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等单位办理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和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港币5000元、人民币3000元、“东芝”彩色电视机一台。

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

政疽法制文摘版丨LOOK视点最高检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案典型案例□周斌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严惩跨省环境污染犯罪【基本案情】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黄冠群等人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等人进行非法处置。

李长红等人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富件等,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018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冠群等12人有期彼刑6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认定单位犯罪追究刑责【基本案情】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17年12月,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印达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概述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完全控股的企业,其员工作为国家的代表,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然而,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应对之策。

案例一:贪污受贿案例描述某国有石油公司的高级经理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销售额、内外勾结等手段,将公司巨额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表现形式1.虚报销售额:通过虚构销售记录,使公司账目看起来正常,实际上资金已被转移至个人账户。

2.内外勾结:与供应商勾结,通过虚构采购需求和价格等手段,获取巨额回扣和贿赂。

危害1.经济损失:公司资金被挪用和转移,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损害国家利益:国有公司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3.扭曲市场秩序:滥用职权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应对之策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公司财务和采购等环节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3.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建立举报和监督机制,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和践行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滥用权力垄断市场案例描述某国有电力公司的高级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滥用权力,垄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表现形式1.扭曲市场规则:通过制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2.滥用行政权力: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打压竞争力强的企业,保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环境监管失职 环保局长进监狱—全国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及其警示

环境监管失职  环保局长进监狱—全国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及其警示

环境监管失职环保局长进监狱—全国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犯
罪案及其警示
黄丹凤
【期刊名称】《环境工作通讯》
【年(卷),期】2002(000)011
【总页数】5页(P19-23)
【作者】黄丹凤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
【相关文献】
1.试论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之侦查 [J], 童颖琼;张鑫
2.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实刑的警示意义 [J], 游本根
3.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J], 廖华
4.环境监管失职环保局长入狱--全国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及其警示 [J], 黄丹凤
5.从“环境监管失职第一案”看我国环境法治的缺陷 [J], 李启家;唐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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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例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例摘要: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特点2.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案例分析3.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正文: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罪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决策层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其次,犯罪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滥用职权则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

最后,犯罪结果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包括国有财产的损失、企业经营困难、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在案例分析方面,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案例:某市国有企业的一名财务经理,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公司向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支付了巨额货款。

这一行为使得国有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这位财务经理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起诉。

为了预防和应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确的运行机制。

3.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失职、渎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4.加大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以儆效尤。

绍兴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绍兴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绍兴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绍兴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赵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案情简介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赵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石油制品冒充合格车用柴油,通过油罐车上门加油等方式销售给驾驶员,共销售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57448.91升,获利人民币11489.78元。

2019年10月,被告赵某购入一车石油制品冒充合格车用柴油进行销售,次日被查获,剩余3.47吨石油制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检验,扣押的石油制品中硫含量为185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

经专家论证,对案涉扣押的3.47吨不合格车用柴油作无害化处理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02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从他人处购买大量硫含量超标的不合格车用柴油冒充合格车用柴油,通过油罐车上门加油等方式销售给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燃料使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判决被告赵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489.78元、扣押的不合格车用柴油无害化处理费用3020.5元和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浙江首例涉非标油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职责担当。

人民法院在鉴定困难的情况下,结合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以被告因环境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据,有效推动深化“谁污染谁赔偿谁修复”社会共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02俞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生态修复补植令让“破坏者”成为“修复者”案情简介被告人俞某某明知刘某某家自留地地坎的树木系野生金钱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2株金钱松砍伐后送人用于建房。

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污染环境案

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污染环境案

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污染环境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正文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阮某某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

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某某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某某。

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某某要求,吴某某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

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

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阮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禁止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阮某某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

【精编范文】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推荐word版 (13页)

【精编范文】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推荐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环保,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鹿丹村14栋4单元708房。

201X年12月25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苏醒,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健,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大专文化,原深圳市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江浦县珠江镇一条巷7-2号,暂住深圳市泰和花园1栋708室。

201X年11月14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康晓岳,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起字(201X)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犯内幕交易罪,于201X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环保、顾健及辩护人苏醒、余雳、康晓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1999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深房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叶环保与吉林省恒河制药集团董事长孙宏伟协商,将深房集团拥有的1850.75万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占吉制药公司总股本的13.64%),以该法人股1998年底每股净资产2.24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6日授权委托本公司资产部经理端然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7月8日深房集团收取对方以其它公司名义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定金。

叶某某滥用职权案

叶某某滥用职权案

叶某某滥用职权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职权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09.29裁判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分管国土资源、城建、规划、旧城改造等方面的人员,在明知某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的条件仍将国有土地划拨给该公司,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正文叶某某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叶某某,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年5月23日,其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侦查,2012年8月6日案件侦查终结,同日,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移送至审查起诉,8月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告知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

2012年8月2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讯问了叶某某,审查了全面案卷材料,听取了叶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3年3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事实如下: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担任温州市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旧城改造,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工作。

2002年,因温州市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原位于温州市区的分支网点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市场、肉联厂、豆制品厂和种子公司等均被纳人城市改建范围,需外迁安置。

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将外迁企业合并筹建一个蔬菜批发综合商城为由,于2003年4月8日,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转报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立项的请示》,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该立项请示上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5月19日,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项目受理。

违反环境能源案例

违反环境能源案例

违反环境能源案例2007年2月,新疆电视台连续报道,反映巴楚县夏玛勒林场有重大毁林开垦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调集组织精兵强将几次奔赴巴楚……”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有关人员向社会通报了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渎职案、河北武安“2·17”爆炸案背后所涉渎职案、福建省温福铁路征地拆迁渎职案等9起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典型案件。

新疆巴楚县2.4万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经济损失达2.2亿元人民币。

自治区检察院闻讯出击,巴楚县原副县长胡达拜地等5人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会议上通报了该案,并详细介绍了该院查办此案的艰辛曲折过程。

会上,高检院还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另外8起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典型案件:云南省阳宗海污染所涉渎职案———2008年7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被严重污染,沿湖2.6万余人饮水困难。

在高检院和云南省检察院指导督办下,昆明、玉溪两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和澄江县环保局杨雪梅等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

河北武安“2·17”爆炸案背后所涉渎职案———2008年2月17日,武安市矿山镇西门村金信养猪场在盗采铁矿过程中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

河北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武安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长韩海潮等9人涉嫌玩忽职守案,并案查处了西门铁矿原副矿长胡泉等9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受贿案。

福建省温福铁路征地拆迁渎职犯罪案———2005年10月间,钟成松、吴品光在福安市温福铁路建设指挥部和下白石分部工作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征地补偿款17.4万余元被李文送等人骗取。

事后,钟成松、吴品光分别收受李文送贿赂1万元、1.4万元。

2008年,福建省检察院组织福州、宁德市检察机关从温福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款被骗领事件背后,查处多起渎职犯罪案件。

目前钟成松已被提起公诉,吴品光因犯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号】(2020)浙11民初35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05.11裁判规则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正文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基本案情2018年11月初,被告叶某某雇请他人在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村后属于龙潭村范围内(土名“龙潭湾”)的山场上清理枯死松木,期间滥伐活松树89株。

经鉴定,叶某某滥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且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

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叶某某应在案涉山场补植2至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叶某某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遂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遂昌县春季绿化造林工作即将结束,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某根据前述专家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

后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难以购置树苗,经林业专家重新进行修复评估,认定根据案涉林木损毁价值及补植费用9658.4元核算,共需补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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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3)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环保,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鹿丹村14栋4单元708房。

2002年12月25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苏醒,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健,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大专文化,原深圳市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江浦县珠江镇一条巷7-2号,暂住深圳市泰和花园1栋708室。

2002年11月14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康晓岳,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起字(2003)第31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犯内幕交易罪,于20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环保、顾健及辩护人苏醒、余雳、康晓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1999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深房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叶环保与吉林省恒河制药集团董事长孙宏伟协商,将深房集团拥有的1850.75万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占吉制药公司总股本的13.64%),以该法人股1998年底每股净资产2.24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6日授权委托本公司资产部经理端然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7月8日深房集团收取对方以其它公司名义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定金。

7月12日,被告人叶环保将该事项提交深房集团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讨论。

讨论中,与会董事均同意以每股2.24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吉制药法人股,但有董事为防止公司利益受损,对转让合同文本中第七条第二款甲方需将此合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
续。

因审批原因使合同不能执行,甲方在10天内将退回乙方已支付款,并赔偿已支付款每日0.3 的违约金提出异议,被告人叶环保坚持保留该条款;会上并有人提出应重视了解对方公司资信情况,但被告人叶环保却在从未派员、未督促派员对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任何考察了解、且未取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端然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在深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7月28日,对方又以其他公司名义迟延支付了深房集团首期转让款1000万元人民币。

其后,被告人叶环保指派端然办理报市国资办审批手续,9月底,指派深房集团董事会秘书梁煦接手办理。

同年10月上旬,孙宏伟带吉制药董事会秘书郭莹来深房集团找被告人叶环保,称受让方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未获批准,要深房集团与已获准注册的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明日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被告人叶环保遂要梁煦通知端然,端然请示叶环保后代理重签了该合同(与7月22日合同内容完全相同,仅受让方名称更换为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叶环保并指示梁煦以受让方为明日实业公司名义准备报批材料。

11月3日,深圳市国资办批复同意深房集团以每股2.24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吉制药法人股。

同年12月20日,明日实业公司以深房集团未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审批手续构成违约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7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要求深房集团返还已收的转让款12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该款每日0.3 的违约赔偿金。

2000年5月10日,深房集团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于5月26日到庭应诉的通知书。

5月19日,深房集团以本公司已与原告方协商,双方均有意庭外和解,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20天开庭的申请;当天,吉林省地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孙宏伟的要求,用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付给被告人叶环保300万元人民币。

5月22日,被告人叶环保将该款转入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下简称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其中100万元打入后美华的股票帐号作为被告人顾健借款炒股的风险保证金,另200万元打入李伟的股票帐号作为其妻陈翠兰的炒股资金。

6月22日,深房集团再次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应于6月30日到庭应诉的传票。

6月27日,被告人叶环保召集公司领导陈武华、彭乃店、周道胜与董事会秘书梁煦、参加应诉的端然、受委派协助深房集团诉讼的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下简称建设控股)法律部经理温成金等人就应诉的问题商量对策。

被告人叶环保在会上对1999年7月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主体已发生变更、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是1999年10月深房集团并未违约的重要事实只字不提,而只谈市国资办办事拖拉致使深房集团确实违约、法院判决必输无疑、只有与对方实行庭外和解,从而误导其他领导作出倾向于降低股价接受调解的决策。

会后,梁煦向被告人叶环保陈述深房集团完全可以胜诉的种种理由,叶不予理睬。

2000
年6月30日庭审后,温成金向带队负责人深房集团总经济师王军昭提出庭审情况有利于深房集团胜诉,不应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应争取由法院作出判决。

王军昭在向被告人叶环保的两次电话汇报中,提出温成金庭审辩得不错,请叶环保与温成金通话,被告人叶环保两次拒绝与温成金通话,并指示王军昭就具体调解事宜与公司总经理陈武华商量。

7月3日,经被告人叶环保同意,深房集团与明日实业公司达成将股价从每股2.24元人民币降低至每股1.60元人民币(总股价从4145.68万元降至2961.2万元),继续转让吉制药法人股的调解协议。

其后,双方再次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明日实业公司付清了所欠余款1761.2万元。

至此深房集团在吉制药法人股转让中,终遭受巨额损失人民币1184.48万元。

2002年2月,吉林地王公司向被告人叶环保索还代孙宏伟付给叶的300万元人民币,叶感不妙,遂要求世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姚上荣帮忙其补签一份长春市高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世邦公司理财炒股的协议,并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00年5月。

同年3月,被告人叶环保又要求姚上荣帮忙与对方签一份委托理财终止协议,以此为由以世邦公司名义先后付给吉林恒河制药集团下属长春市高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人民币,欲了结此事,以掩盖其在股权转让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使用受让方巨额款项炒股牟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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