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
强迫卖淫案辩护意见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与在座各位,我代表被告在这起强迫卖淫案件中提出辩护意见。
在此我将阐述被告的情况,并呼吁对被告公平对待。
案件背景被告今日面临的指控是强迫卖淫罪。
然而,我将证明被告对该指控无罪,并呼吁法庭细致审查证据,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
主张一:被告无罪被告是一名正直的公民,对于指控的罪行保持否认态度。
然而,公诉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在此我要求法庭有效评估并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
首先,被告是一名无业人员,没有与卖淫相关的职业。
公诉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然而,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主动从事该行为。
其次,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欠缺可信度。
证人证言应当得到法庭的特别关注,以免出现错误判断。
我将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要求法庭评估其可信度。
最后,公诉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害人发生过强迫卖淫行为,如通话记录、视频证据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方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应受到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公诉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因此我要求法庭宣告被告无罪。
主张二:被告受制于他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曾经向警方报告过他受到了他人的威胁与恐吓。
我要求法庭考虑被告在案发前是否受到其他人的操控。
被告的证词表示,他被威胁要参与非法活动,否则将会有更严重的后果。
被告害怕他人的反复威胁与恐吓,因此没有逃脱这一困境。
我要求法庭调查被告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操控,并将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畴。
主张三:降低刑罚力度即使法庭最终认定被告有罪,我要求法庭考虑该案件的特殊情况,并降低判决力度。
首先,被告并非罪魁祸首,他仅仅是在被他人操控和威胁下,被迫协助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在案发前并无犯罪记录,并且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与解决方案。
其次,被告深感悔过与后悔,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改过自新。
我要求法庭在判决时将被告的悔过和改造考量进去,降低判决力度,给予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意见_范文
辩护意见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辩护意见,感谢您的阅读!辩护意见(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已经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能支持,因此其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里不再阐述。
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因为案件不能重演,更不能再现,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所以只能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
通过证据再现,不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
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被告人供述。
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值为67分,俗称愚笨。
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
所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予采信。
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被害人的陈述。
本案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当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害人陈述。
但被害人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
因此推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据此,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不予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证据为依据。
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证人证言。
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刘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刘某进行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刘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
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
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
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刘某还是乔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
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刘仁义供述和乔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刘某猥亵乔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
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
”显然,刘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乔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乔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乔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
”辩护人认为,乔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刘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乔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乔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
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定肖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其同意,查阅了案卷,听取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意见,并通过旁听庭审的方式,在法庭上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
我们对整个案件的真相有了清楚的认识。
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讨论,请法庭审查采纳。
1.对于起诉书中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认定准确,无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在某超市二楼小房间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其突然感觉门外有声音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他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很稳定,没有任何隐瞒和重复。
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表示悔过自新。
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程度较深。
他敦促法院从轻处罚被告。
3.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张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多次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并经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多次看望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
最终,被害人及其家属原谅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第一次犯罪。
被告人以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
被告人在作案前一直表现良好,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父母眼中的好孩子,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该行为纯属恋爱过程中未采取适当措施所致,并无太多犯罪恶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长环境和年龄不无关系。
被告的父母在他小时候就离婚了,他后来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家庭工作忽视了对被告的管教。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 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集者李1,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也是 谅解的。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辩护人:张多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8日
附:检察院建议量刑六至十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更改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 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或者说是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本案中,刘1是为了找到廖1的男友,才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议拍裸照还是拍身份证中选择拍裸照。廖1是特定的对象, 并不是不特定的对象。整个过程只有刘1一人拍摄,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构成侮辱罪,因 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达到 法定的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抱住一个人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该被摔倒在 地的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罗1。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某都没有触碰过被害人罗1,也没有为他人 伤害罗1提供过工具或者其他的帮助。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为罗润康的受伤负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 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 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与他人一起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刘XX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XX侮辱⼀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淄博⾼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检察院以淄⾼新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XX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7⽉26⽇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淄博⾼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持公诉。
被告⼈刘XX及辩护⼈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22⽇,被告⼈刘XX驾驶摩托车尾随放学的被害⼈⾦X(男,16岁)⾄联通路与宝⼭XX以北的淄博⾼新区四宝⼭办事处花⼭XX电梯等候间,将被害⼈拦住,并胁迫被害⼈为其⼿淫。
案发后,被告⼈刘XX⾃愿赔偿被害⼈亲属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刘XX及辩护⼈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司法鉴定⽂书、证⼈王X的证⾔、被害⼈⾦X的陈述材料、谅解书、被告⼈的⾝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为证,⾜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XX以满⾜性刺激为⽬的,以胁迫⽅法强制猥亵他⼈,其⾏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
被告⼈刘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的⾏为表⽰忏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六⼗⼀条、第三⼗七条之⼀、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禁⽌被告⼈刘X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省淄博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猥亵儿童辩护词
猥亵⼉童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猥亵⼉童罪的⼀审辩护⼈。
为其辩护,庭前辩护⼈认罪查阅了案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指控A构成猥亵⼉童罪辩护⼈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A的⾏为是犯罪中最轻的⼀种。
依法应该对被告⼈A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A没有任何强制的猥亵⾏为。
被害⼈直接离开了,A并没有阻⽌受害⼈B离开。
被害⼈离开后A也没有任何追赶⾏为。
2、A的猥亵⾏为,情节⾮常轻。
A的猥亵⾏为仅限于隔着⾐服的,并且⾥外穿着两层⾐服,这从C的⼝供都能体现出来。
并且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
对于此A的⾏为完全可以不刑事责任。
3、A的主观恶性很⼩,没有达到恣⽆忌惮的程度。
A没有长时间的对被害⼈侵害,他担⼼会被旁⼈发现,也没有实施激烈的抚摸的⾏为,还是想隐蔽的,借助抱被害⼈时抚摸⼀下⽽已。
4、没有给被害⼈造成任何的伤害。
因为被害⼈猥亵⾏为⾮常轻,所以也不会给被害⼈带来任何的⾝体伤害,对于本案也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来证明被害⼈受到伤害。
5、A有⾃⾸情节,对于⾃⾸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抓获情况可以证明当C报案后仅仅传唤了⼀下被告⼈,A就如实交待了⾃⼰的犯罪情况属于⾃⾸。
⽽且⼀直到开庭时被告⼈都⼀直如实供述⾃⼰的问题。
所以对被告⼈的⾏为应该认定⾃⾸。
6、A没有任何前科,平常表现⼀直都很好,以前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现在A也⾮常后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的错误,同时也愿意拿点钱来弥补被害⼈的损失。
7、辩护⼈认为本案完全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由于⽬前的司法现状被告⼈A且关了⼏个⽉了。
同时也给了被告⼈A惩罚了。
辩护⼈依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的极其轻微性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对A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认为。
刑法的处罚范围必须适当,处罚范围适当,是尊重⼈权的必然要求。
依据罪⾏法定,案情的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处A免予刑事处罚。
强制猥亵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包括标题、结尾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男性或者妇⼥)的性⾃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关于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1、格式如下:(1)标题。
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2)前⾔交代辩护⼈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事前进⾏了哪些⼯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等⽅⾯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姓名,并注明具体⽇期。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我国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妇⼥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辩护词的格式包括标题、结尾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男性或者妇⼥)的性⾃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强制猥亵辩护词
强制猥亵辩护词XXX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辩护词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停车场。
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
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 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对面的一个小路上。
”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
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 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声称被被告人******的过程,他表示被告人摸了他的xxxx,期间他多次反抗。
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了他的裤子。
就在他准备脱下保暖裤的时候,他的同事xxxx给她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她开始大声呼救(证据卷二十)。
据被告人供述,他没有亲吻、抚摸被害人的胸部,没有拉扯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抚摸其大腿内侧、臀部和x光片。
它只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拥抱被害人,亲吻被害人的额头,被害人没有表现出反抗,也没有呼救。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指控强制猥亵的被告,就此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事实背景被告是一位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公民。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性侵害方面的权益。
在此之前,我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犯罪记录或行为。
证据不足作为这起指控的辩护方,我要指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一项严重罪行,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且有力地强迫、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制猥亵受害人。
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一指控进行谨慎的审视,并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尽管控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并不充分且存在可靠性问题。
一些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动机不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评估,并在决定是否信任和采纳这些证言时采取具有适当审慎性的态度。
我还请求法庭审查每个证人的背景和动机,以便全面评估他们的可靠性。
被告的良好记录和信誉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记录和信誉。
在此之前,被告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并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行为。
这是被告的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指控,因此,法庭应该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并根据这些事实来评估案件。
结论基于上述论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并考虑上述辩护词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
我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权、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并请求法庭不要轻易做出定论。
感谢法庭对本案的认真审理。
此致辩护方。
刘XX涉黑案辩护词
刘X X涉黑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刘X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观点:由于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刘XXX不构成此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经济、行为、控制四个特征,缺一不可,本案不具备上述特征,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关于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要求“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本案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2月始,刘XXX纠集赵强等34人(包括本案16个被告),成立了较为稳定的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成立,则至少具备四个事实:1、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为2006年2月;2、本案的16个被告是构成一个犯罪团伙;3、该组织成员较为稳定;4、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而上述四个“事实”并不属实:1、起诉书认定2006年2月为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并不属实。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2月,刘XXX叫赵强等人来M市,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成立所谓“黑社会组织”,而是为抢劫杨宝华。
事实上,自2月11日抢劫杨宝华等人后,许文、黄志敏回新疆,吴习平回原老板那,赵强也离开。
在这一阶段,他们在一起只是进行一次共同犯罪,犯罪结束后,就各奔东西。
第二阶段:2006年3月至4月,赵强来M市,带来七八个人,与刘XXX组成一个团伙,但这个团伙,仅持续一个月,就因为利益原因在B市闹翻、散伙。
赵强、吴小明、章军等人回新疆。
第三阶段:2006年6月至7月,赵强第三次来M市,这时他与刘XXX地位完全平等,两人手下各有一批人,是合作关系。
6月19日,高成等十人来M市,成立新的团伙,独立于刘XXX、赵强团伙。
由于本案绝大部分犯罪发生在该阶段,下面辩护人将单独、详细论证此观点。
强奸案件辩护词
强奸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陪审团和各位在场的各位,我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在要为我的当事人发表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强奸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对此持绝对零容忍的态度。
然而,在本案中,我会向庭上证明,我的当事人并非罪有应得。
第一点,关于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在本案中,起诉方所依赖的关键证人,即控告人,存在着诸多不一致和矛盾之处。
她的证词变化多端,从最初的不确定到后来的确切描述,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她的可信度,使我们对其陈述产生了疑问。
第二点,物证的作用。
起诉方提供了一些物证,但这些物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有罪。
例如,DNA鉴定结果仅仅能够证明有性接触发生,并不能明确指向被告方。
此外,其他物证,如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等,并未直接证明被告参与了犯罪行为。
第三点,证据链的完整性。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对证据的获取、处理和保存存在着严重的疏漏和不规范操作。
这包括监控录像遗失、证据收集程序的不规范等等。
这样的错误和疏忽不仅给案件的调查和最终审判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也对被告方的公正权益构成了威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即被告在没有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辜的。
在本案中,起诉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因此,我敦促法庭不要被起诉方片面的证据和指控所左右,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希望各位能够保持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不受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为正义发出明确的声音。
谢谢大家。
注:本辩护词仅为模拟,与现实案例无关。
在真实辩护过程中,请以专业律师提供的建议为准。
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犯猥亵⼉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东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______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涉嫌猥亵⼉童⼀案的⼀审的辩护⼈。
辩护⼈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了会见、阅卷等⼯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关于犯罪的情节1、被告⼈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深刻认识到⾃⼰⾏为的刑事违法性,对⾃⼰因不懂法、⼀时冲动以致犯罪的⾏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
2、被告⼈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积极赔偿受害⼈,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
被告⼈到案后,经家⼈积极主动的向被害⼈及被害⼈的监护⼈进⾏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并取得了受害⼈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的监护⼈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
4、被告⼈系偶犯、初犯。
被告⼈在此之前⼀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因酒后乱性、⼀时冲动⽽做出的不冷静的犯罪⾏为,系偶犯。
5、被告⼈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
因本案被告⼈酒后失德、偶然犯罪,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并主动请求家⼈给受害⼈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程度的减少社会负⾯影响。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的犯罪⾏为还是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
⼆、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刑法》及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东省⾼院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刑罚可以适⽤缓刑。
1、被告⼈的基准刑期应在⼀年以内。
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______年___⽉___⽇在试点法院推⼴版本)第12条规定“⾮数额型⼀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导读: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写上被告猥亵的事实及证据不全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等。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按照猥亵犯罪逮捕后,被审查起诉后,要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出具辩护意见。
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律师可以在猥亵犯罪证据链条缺失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方面辩护。
一、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怎么写?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重庆市__区人民检察院: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ls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ls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
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
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刘某某强奸妇女、冯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刘某某强奸妇女、冯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1999年11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伙同唐清(在逃)来到海口市机场东路“花之俏”发廊二楼,冯、唐敲被害人符某(女)、杨某(女)的房门,见符、杨未作反应,被告人冯某某与唐清便踢开房门强行进入房间,对正在睡觉的二被害人进行恐吓。
被告人冯某某当场对杨某进行殴打后,将她带到隔壁一房间。
接着,唐清强迫被害人符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叫隔壁的刘某某给他送来了两个避孕套。
因符称她有性病,唐即要符其口淫。
之后,唐清出来告诉被告人刘某某符有性病,要同她“口交”,不要性交。
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该房间,先让符某与其口淫,后又将避孕套套上,要符与其发生性关系。
随后,被告人冯忠平又进入房间,让符某与其口淫,接着又要杨某与其口淫。
刘某某强奸妇女、冯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案情】被告人:刘某某。
199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
199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1999年11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伙同唐清(在逃)来到海口市机场东路“花之俏”发廊二楼,冯、唐敲被害人符某(女)、杨某(女)的房门,见符、杨未作反应,被告人冯某某与唐清便踢开房门强行进入房间,对正在睡觉的二被害人进行恐吓。
被告人冯某某当场对杨某进行殴打后,将她带到隔壁一房间。
接着,唐清强迫被害人符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叫隔壁的刘某某给他送来了两个避孕套。
因符称她有性病,唐即要符其**。
之后,唐清出来告诉被告人刘某某符有性病,要同她“*交”,不要*交。
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该房间,先让符某与其**,后又将避孕套套上,要符与其发生性关系。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辩护焦点问题,交代自己观点,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想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
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
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
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
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侮辱罪辩护词
侮辱罪辩护词侮辱罪辩护词要写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起诉书指控陈文生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
被告人可以对指控事实进行辩护,本文整理了一篇侮辱罪辩护词,详情请看下文。
▲陈××被指控侮辱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18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
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的,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共有五种罪名;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种罪名。
第一类五种罪名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即被害人亲自告诉,该权利属于私权。
向谁告诉呢?只能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此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还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撤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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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事实和理由:
1、本案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即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零时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
这根本不是事实,在这几天里被害人在与几名被告在一起吸食毒品、一起住在不同的酒店。
2、被害人的口供完全不足以采信:如:其在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第8-9页中有如下记载:问:“你这五天半有机会?”答:“我于第三天24号凌晨7点多钟趁他们睡觉时跑出来了一次,因为忘记拿身份证,又回去拿,又因没房卡,又去前台要,他们不给,于是我双回去找他们,去了刘某某和刘倩的房间,想让他们跟前台证实我和他们是认识的,然后让前台的人给我把201房间打开拿我的身份证,我进了217房间之后,刘某某就要我坐在他们房间里,当时刘倩在睡觉,我害怕跑了会被打,后来两三天我就没机会出来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为了一张身份证,在离开了犯罪现场,还要回来???还要
犯罪人到前台证实他们是认识人???这明显于常理不符。
3、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姑娘有什么爱好?”“答:喜欢玩赌博机打鱼,2013年她陆陆续续找我要钱,她打鱼借的钱别人找她要,一共给她汇了10几万块钱.....”,“问:你姑娘什和时候来武汉的?答:2014年3月14日来武汉的,之前一直在武汉,有五六年了,没有上班,也没有拿钱回家,都是家里养着她,到处给她还债.....”
4、案发期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等四人一起开了房后,当时刘茜的母亲还有刘茜的小孩在同一个房间,到达酒店后,三名犯罪人及受害人还一起去江汉路步行街逛街,后来又步行回来。
整个过程受害人都没有逃跑的机会???
(二)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
1、根据对拘禁的语义分析,本案有“拘”无“禁”,不构成拘禁,进而不构成非法拘禁。
拘,即抓;禁,是关押。
《现代汉语词典》对“拘禁”解释是:“把被抓的人暂时关起来。
”拘,是手段,禁,才是目的。
退一步,即使不加分析的,完全按照唯一到案的被害人的陈述认定事实,也只有被告人使用暴力,迫使其去酒店的事实,该事实即使认定是非法拘人,但因为拘人后,没有关押,即没有禁,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拘”,还有“禁”。
有“拘”无“禁”,当然不能认定为拘禁。
既然没有对被害人的拘禁行为,不构成拘禁,自然谈不上非法拘禁。
2、根据对合法的拘禁行为分析,本案被告人不构成拘禁,非法拘禁无从谈起。
根据上述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拘禁,其本身不是一个贬义词,也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国家治理和统治必须的公权力行为;只有在非法拘禁的时候才是贬义词,才是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拘禁?目前控辩双方存在分歧。
刑法也没有界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标准。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也只能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拘禁行为作为标准:如果具备了合法拘禁行为特征和内容,那么,本案被告人因无权拘禁他人,自然构成非法拘禁罪,反之,则否。
国家对合法拘禁的手段、内容、地点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剥夺其人身自由。
那么,本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法律授权国家公权力机关实施的拘禁行为,是正确认识本案性质的关键和出发点。
合法拘禁有逮捕、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监禁(囚禁)、羁押、留置等等。
那么本案被告人是否有类同逮捕、拘留、监禁、羁押、留置的行为?案卷中,我们看不到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事实上,被告人也根本没有实施上述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拘禁行为。
综上,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关押,没有捆绑,没有其他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
(三)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母亲,在2014年3月27日到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他们再也没联系
上,并且也没有提交相关身体检查及鉴定结论。
二、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根据相关笔录材料所示,特别是受害人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实施猥亵行为的过程中作用较轻,如受害人陈述,这些行为发生在24号晚上开始,而受害人陈述,刘某某是25号凌晨在其他人实施该行为过程中醒来。
刘某某起来后主要是用水淋受害人。
因此,我们讲,刘某某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所肖小勇律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