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亮亮非法拘禁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亮亮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第一审刑事诉讼。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亮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亮亮不持异议,辩护人也不持异议。辩护人现根据本案庭审的证据,结合法律,就被告人徐亮亮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作用,以及被告人徐亮亮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被告人徐亮亮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卷宗材料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被告人徐亮亮仅仅按照被告人方刘伟的安排,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将受害人何法文从电玩城带出来,随后送其到文一茶楼。到了茶楼以后,徐亮亮就从包厢里出来在车里待着,不久就离开了现场。在整个犯罪过程,既没有实施殴打、侮辱受害人的行为,也没有参与逼迫何法文写借条的过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归案之后,如实向公安部门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徐亮亮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仅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主张在共同犯罪中徐亮亮属于“从犯”,主要基于以下的事实和理由。

(一)从本案犯意的提起以及策划实施。

同案的被告人提供的供述以及方刘伟本人供述均证明,关于本案的犯意提起以及预谋、策划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以反映出方刘伟是犯意提出者,也是主谋。被告人徐亮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受方刘伟指使的。徐亮亮接到方刘伟的电话以为是让他过去帮忙,于是打电话喊孙荣贵一起,喊孙荣贵一起去目的也只是去帮帮忙,具体干什么并不清楚。到了现场,徐亮亮也只是知道方刘伟要找被害人的麻烦并不明知是要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更没有要向受害人索要钱财主观动机。因此辩护人认为,他是在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加入到到犯罪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

(二)徐亮亮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上看,所起的作用也是辅助性的。

由于方刘伟的电话喊他过去帮忙,徐亮亮出于朋友义气前往现场,被告人徐亮亮参与本案,主要目的是帮朋友忙,主观上并不具有索要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且实际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到了现场以后根据方刘伟的授意,伙同其他人将受害人何法文带出来,至于将受害人何法文带到哪里,被告人徐亮亮也不知道,而是按照方刘伟的安排,带到了茶楼,然后就离开了现场,从看见被害人到来到茶楼,被告人徐亮亮与受害人何法文接触的时间应该不超过1小时。徐亮亮在上述被告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充其量起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徐亮亮既未积极参与策划、组织、指挥,又没有殴打,侮辱受害人的情节,事情发生以后,徐亮亮就离开了现场,对于受害人2200元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分配,对于后面打欠条的事情更加不清楚。徐亮亮的全部犯

罪行为仅仅是按照方刘伟的安排,喊了几个朋友到游戏厅和他人一起把被害人带到茶楼。此后发生的非法拘禁中侮辱、殴打被害人的事情,他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所以,辩护人认为,根据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持续24小时的或者有殴打、侮辱行为的才构成犯罪。辩护人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后面其他被告人的侮辱、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其他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亮亮仅仅是前面把被害人带到茶楼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由于是共同犯罪,其他被告人构成了非法拘禁,因为徐亮亮的被动参与了前面的行为,所以也构成了犯罪。但徐亮亮在共同犯罪中完全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应以从犯论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亮亮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属于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徐亮亮量刑时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被告人徐亮亮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方刘伟的供述,他曾经与受害人因为赌博芯片的问题很不开心,本案非法拘禁的发生又由于受害人何法文在方刘伟朋友那里玩老虎机赢了钱,出于报复受害人何法文的目的而采取邀约朋友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而被告人徐亮亮出于讲义气的原因也稀里糊涂的跟着犯罪。该案实质是由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徐亮亮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该因素。

四、本案公诉人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给予考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徐亮亮虽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是,他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辩护人要求法庭按照从犯对其判处刑罚。对于从犯,起辅助作用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被告人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考虑到徐亮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诸多情节,还考虑到徐亮亮今后的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给其一个回国的机会,鉴于徐亮亮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辩护人认为对其适用6-7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较为适宜,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正巍

2012年1月1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