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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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范文【范文一】:故意杀人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海军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海军的辩护人,参与本庭的诉讼活动。

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使我对案情有了更清楚的了解,我认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庆龙检刑诉〔20xx〕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罪名错误。

为履行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定性错误。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细致调查核实本案每一发展过程和细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恶劣的杀人行为。

检查机关依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属对案件性质定性错误,认定罪名不当。

从20xx年3月xx日14时30分发案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张海军和同案犯郑学良事先没有共同杀人的预谋,只是在办事返回途中在龙凤区冯家窑附近偶遇民警查车,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心虚害怕被警察查到受行政处分,受侥幸心里驱使,在郑学良的直接指使下,开车逃跑为的是逃避检查。

至于把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撞趴在车的前引擎盖上,尔后又继续开车行驶,被告人当时只是心慌,急于想摆脱警察追捕,绝对没有杀人的犯罪动机。

从被告人自己和同案犯郑学良供述,还有证人刘丰睿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彭征强的陈述笔录证实,当时被告人张海军车速只有40-50迈左右,属于很平常的正常车速,如果他想把趴在前引擎盖上的警察置于死地的话,加大油门高速行驶,左右急速摇摆,或紧急刹车等方法,都会造成很大的危险性,进而直接夺去履职警察的生命。

另外,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出500多米行至光明检查站附近时,意识到继续行驶会对车前盖上的警察有危险,所以主动停车,因车门被郑学良从里面反锁,自己又下不来车,被郑学良拽到后座上,又是郑学良开车加速行驶撞车,将警察拖成轻伤的。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概述案件起因,如:被告人因涉嫌[具体罪名]被起诉]。

被告人[姓名]在[时间]因[具体原因]与被害人[姓名]发生纠纷,后因[具体事件]导致被告人被指控[具体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我表达其无辜的立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1. 证据链不完整。

本案的证据主要来源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

然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能得到有效印证。

2. 证据存在疑点。

在侦查阶段,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未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经过当事人确认等。

这些疑点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缺乏直接证据。

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失使得对被告人的定罪存在困难。

(二)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充分1. 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被告人无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表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2. 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与案件无关的通讯记录、与被害人关系融洽的证明等。

3.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表现良好。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未逃避法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2. 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姓名]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在此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等。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方面存在争议,具体如下:(1)犯罪主体: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如未满十六周岁,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但需进一步查明,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

(1)犯罪动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可谅解之处?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可能与个人情感、家庭矛盾等因素有关。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宥。

(2)犯罪手段: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与一些严重的犯罪手段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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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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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就像在一场迷雾重重的探险里,我们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判定谁是“坏蛋”,得仔仔细细地拨开迷雾,看清真相才行。

一、案件事实梳理。

首先呢,咱们来唠唠这个案子的事实。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干了[简要描述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档子事儿。

可是,事情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好比咱们看魔术,魔术师在台上变戏法,咱们看到的可能是兔子凭空出现了,但实际上那背后有着巧妙的机关和手法。

这个案子也一样,在看似清晰的表象背后,其实有着被忽略的细节。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所谓的犯罪发生的时候,[被告人姓名]其实正处于[阐述被告人当时的特殊情况,如在另一个地方、在做别的事等]的状况。

这就好比,当别人说你在东边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正在西边老老实实地逛街呢。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姓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具体地点],这个证人可不是我们随便找来凑数的,那可是和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就像两个偶然在同一场景下的路人甲和路人乙,他说的话那是很有可信度的。

二、证据问题探讨。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证据这一块儿。

证据就像是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不结实,这房子肯定是歪歪扭扭的,经不住推敲。

控方出示的证据里,有些地方就特别可疑。

比如说那份[证据名称],这东西看起来好像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研究啊,发现这里面漏洞百出。

这份证据的来源就很模糊,就像是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胡同里捡到的,你根本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谁弄出来的。

而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走。

这就好比做菜,你要是不按照菜谱的步骤来,乱放调料,这菜肯定不好吃,甚至可能吃坏肚子。

在证据收集这个环节要是不遵守程序,那这个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大打折扣了。

还有啊,控方有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

一会儿说看到我的当事人这样了,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那样。

这就像是一个人一会儿说东边出太阳,一会儿又说西边出太阳,那肯定有问题啊。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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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推荐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一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一)侦查阶段。

(二)****阶段。

(三)**阶段。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1、律师费:元;2、办案费:元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次。

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乙方(签章):承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敲诈勒索,抢劫辩护词(菁华1篇)较新刑事辩护词篇二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 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刑事被告人辩护词格式精选3篇

刑事被告人辩护词格式精选3篇

刑事被告人辩护词格式(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关于********(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托付,担当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讨论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依据XX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恳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或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惩罚或从轻、减轻惩罚)。

辩护人:*******二、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供应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状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状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觉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订正。

辩护技巧: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规律,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擅长“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我是被控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现在我将对此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这是一场误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我在此案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我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易,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我被控的合同内容,我在签订合同时是真诚的,并没有任何诈骗行为。

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也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了我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因此,我并没有骗取对方的财物,更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再次,关于涉案金额的问题,我要在此澄清,我并没有获取任何不当利益。

所谓的合同金额是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而非我个人的收入。

我并没有将这笔款项据为己有,而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在了商业交易中。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名诚实守信的商人,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资质,我并没有作出任何违法行为。

我相信法庭能够清楚地审理这起案件,并找出真相。

在此,我恳请法庭能够对我的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判,还我清白。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我对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的陈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感谢您的阅读。

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利用合同关系进行欺骗,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被告,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格式:一、辩护词开头尊敬的法庭各位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在代表被告就本案情况进行辩护。

在听证过程中,我们将就控诉方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解,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希望贵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被控以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实际上被控并无合同诈骗的行为。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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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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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范文篇一:刑事辩护词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

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理由有二: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

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

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

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案件辩护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辩护⼈可以根据事实和利于被告的法律意见,通过提交刑事辩护词为⾃⼰辩护,店铺⼩编整理了⼀篇范⽂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案件辩护词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经过会见被告⼈、约见证⼈、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情况,理由如下:⼀、本案关于被告⼈有罪的⼏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的问题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第⼀、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第⼆、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第三、适⽤法律错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2、关于证⼈证⾔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先,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驾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主观⽅⾯看:被告⼈主观上既⽆故意也⽆过失2、从客观⽅⾯看:被告⼈客观上⽆违法⾏为3、从因果关系⽅⾯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死亡系被告⼈驾车拖带所致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驾车辆与受害⼈接触致死的结果。

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1、交通事故发⽣后被告⼈主动报案2、被告⼈表现⼀惯良好,⽆违法违纪⾏为3、交通事故发⽣后被告⼈积极对受害⼈家属进⾏民事赔偿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一)主观恶性较小。

1. 犯罪动机单纯。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出于恶意伤害他人或者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目的。

他的犯罪动机其实很单纯,只是在[具体情境]下,一时冲动或者由于缺乏正确的判断才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比如说,他看到[被害人相关行为],脑子一热就做出了[犯罪行为],这和那些精心策划、蓄意犯罪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当时就像是被情绪的潮水一下子冲昏了头脑,而不是那种从心底里就想着要去做坏事的人。

2. 事后表现出悔罪态度。

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他在犯罪后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当时就非常害怕和后悔,没有试图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在被羁押期间,他也多次向管教人员表达自己的悔罪之情,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深深的愧疚。

这种悔罪态度是非常真实的,就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之后,满心都是愧疚和想要弥补的想法。

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并不是根深蒂固的,是有很大的改造空间的。

# (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1. 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如果适用)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他的犯罪手段相对来说比较温和,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危险的手段。

比如说,他是通过[具体非暴力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与那些使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的犯罪相比,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身体伤害和心理恐惧要小得多。

这就好比一个人是轻轻推了别人一下,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和那种拳打脚踢的伤害相比,程度上明显是有差别的。

2. 犯罪后果并非特别严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刑事辩护词(含5篇)

刑事辩护词(含5篇)

刑事辩护词(含5篇)第一篇: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

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2、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量刑意见,对于自首,综合考虑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

4、被告人XXX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退回自己的全部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根据量刑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本案中,被告人XXX学校刚毕业,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应聘进入本案中所涉及的公司,以为公司有正规营业执照等证件,就是合法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一直以为该公司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对他来说这只是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而已。

我相信,如果当时有人告诉他,该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他肯定不会在那工作,以至于直至案发后,才知道这几家公司从事的是犯罪活动,被告人也在得知自己触犯法律后,主动自首且积极的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本人认为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被告辩护词通用3篇

刑事被告辩护词通用3篇

刑事被告辩护词通用3篇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一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刑事辩护词尊敬的**长、**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

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

**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

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检**刑诉(XXX)X号**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敬请公正的人民**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更多辩护词基本格式搜索刑事律师辩护词篇二在这一年的实习中,收获的便是师傅对我的言传身教,不断给我灌输的思想和律师执业需要培养和具备的道德、品格。

(1)面对任何人、任何事要包容、大气,不要斤斤计较;(2)开庭时,不要去针对任何人,也不要锋芒毕露,学会宽容和忍让,可以在法律观点和见解上驳斥对方,但一定不能有任何针对性,做到有锋芒但内敛;(3)面对任何当事人,不必藏着掖着,把案件分析清楚,把自己的想法和办案方法全盘说出,当事人能做就自己做,不能做再进行委托,不坑不蒙;(4)做一个让当事人不打官司的律师,为每一位当事人筹划、较适合他们的方案,去尽量解决纠纷;(5)办案实事求是,不骗、不蒙、不送钱、不走歪门邪道。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前,我已充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同时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交谈。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我将为本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确实存在部分事实和证据支持。

然而,我们注意到案件中存在诸多细节和情节差异,这需要本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我们认为,虽然XXX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其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且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此外,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并非完全确凿无疑,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点。

因此,我们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部分指控表示异议。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篇2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访谈。

基于我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接下来,我将就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提出我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未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XXX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表明他有悔罪表现。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XXX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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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

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

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

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

具体如下: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

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

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理由如下: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5分至23时10分;第五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10时05分到13时42分。

上述几份笔录的记录时间均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甚至有的在凌晨,有的在半夜。

这应为符合上诉人诉称的“不让睡觉”的刑讯逼供方式。

而在作笔录之前或之后的时间是在干什么,或是遭受怎么样的折磨,就无从知晓了。

3、侦查机关并不是在法定的地点对上诉人依法制作笔录。

从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材料可见,2011年11月17日10时30分,晋江市公安局已对其宣布采取刑事拘留,在该份《讯问笔录》中,上诉人仍作无罪辩解。

2011年11月19日及2011年11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上诉人作了有罪供述,其行文中抬头位置可见,讯问地点是在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而不是在晋江看守所。

上诉人在此之后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翻版。

根据《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在《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部分,将犯罪嫌疑人区分为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正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正确的情况下,对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作讯问笔录;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

此外,本案侦查阶段在对上诉人宣布拘留后是否按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一情节,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

那么,结合上述三点,本案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就非常一目了然了。

本案有罪供述形成最有可能的过程是:案发之后,侦查人员侦查了解案发现场(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方式)→→锁定甲一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9日期间,侦查人员带甲一至发现场观察了解,解说→→以不让睡觉等方式非法取证→→被迫作出有罪供述→→再至现场模拟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11]11号)第6条“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上诉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就有合理的理由及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因而极有可能是非法形成的证据,在适用上应当认真注意审查,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一审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疑点众多,不足以确切证明上诉人犯有所指控之罪行。

正如以上第一点所述,上诉人是在事先察看过现场之后,再被以非法的方式进行讯问,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过不真实的有罪供述,即便是在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所取得的大量证据与上诉人的陈述仍有十分重大的分歧,有众多的疑点没有合理排除。

经本辩护人认真归纳,本案至少存在十四个疑点,在各疑点没有合理排除之前,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犯有所指控的杀人行为,本案一审判处上诉人死刑真可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至少有十四大疑点,具体一一剖析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有罪供述中陈述的现场与侦查所得现场情况大致一致的问题。

不可否认,上诉人在有罪供述的笔录有些地方与侦查所得有一致之处,但并不能简单地将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作为定其死罪的证据。

首先,根据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清、陈珍均证实:上诉人在案发后至被拘押作出有罪供述前,侦查工作人员已带领上诉人观察过案发现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人对案发现场的具体细节已经清楚,结合其自称是被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很自然地,上诉人依所见和所听的情况进行有罪供述自然会与侦查所得的案发现场相一致;其次,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上诉人与陈清系邻居,平时关系甚好,经常出入于陈清家,对该房屋及相邻房屋的坐落、朝向、距离、附近的物品等较为熟悉,故关于对上述内容凭记忆的陈述会与实地勘检记录一致;再次,从上诉人无罪供述的笔录中,上诉人称其当晚在案发后救人时有进入案发现场所见,结合平时对该房屋的熟悉,其对案发现场内的物品、摆设、装饰等的陈述自然也会与勘察检查记录一致。

因此,基于上述三原因,上诉人在有罪供述中关于案发现场、案现场周围环境及作案过程的陈述虽在很大程度上能与现场侦查情况有相符之处,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定其有罪的证据。

(二)关于现场指甲残片方面问题。

上诉人与被害人一家平时关系甚好,上诉人经常去陈清新房子。

二审庭审过程中证人陈僧清证实上诉人与其一同选购该房间的床铺、一起学驾驶证、平时经常泡茶,经常出入该房子,完全有遗落指甲于屋内的可能。

即便是陈珍称其当天有拖洗过房间,仍然不能排除指甲没有打扫出去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指甲在其他时候丢落在房屋的其他地方,在拖洗的时候,粘在拖把或扫把上带入该房间的可能性。

本案的鉴定结论虽然鉴定该指甲的残片系上诉人所留,但鉴定结论没能证明该指甲遗留在屋内的时间和脱离的方式,目前也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于案发当晚丢落指甲或者指甲有缺损。

进一步详说,上诉人称其于2011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没有修剪指甲,指甲没有残损、脱落。

因此,仅发现有指甲,但并不能证明该指甲是案发当晚因作案所遗落。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当晚摔倒,大拇指有擦伤,而在指甲及案发现场中却均没有发现有其本人的血迹,侦查的结论与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符。

再次,非常遗憾,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现场的指甲残片卷宗当中已无法找到,上诉人关于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唯一的结果只能是“不予准许”。

根据侦查机关的办案要求,诸如指甲这样极为重要的物证,应当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即便是做DNA鉴定,也只需要极小的量,不应该把全部的指甲残片全部用于检验。

综合可见,本案一审法院的认定该指甲残片系上诉人案发当晚作案所留,却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不能令人信服。

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定及二审出庭检察员关于此节的辩论意见在极大的程度上是推测,不是实证!鉴于上诉人依法提出的对指甲残片何时丢落在案发现场的补充鉴定申请,事关重要犯罪事实的认定,人命关天,其申请合法合理,不能以指甲残片已不存在及“经咨询,关于遗落时间的鉴定,目前的技术尚无法作出”而简单地“不予准许”。

即便如出庭检察员所说,目前的技术无法鉴定出是何时遗落,则假设该指甲残片还存在而做补充鉴定,结鉴定结论应是无法确定遗落时间,也不能认定该指甲残片是当晚“作案”时所丢落!(三)关于现场指甲残片内侧擦试物残留成份方面的问题。

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与鉴定的结论不一致。

卷宗000178页《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可以清楚看出,送检的样品为陈诗芬的血样,曾月女的血样,指甲内侧擦试物。

鉴定的结论为:送检的现场残余指甲内侧擦试物上的斑迹为混合斑,其中不排除为陈芬、曾女所留。

可见,这本身就不是一个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进言之,鉴定结论没有排除为陈芬、曾女所留,也没有确定必为陈诗芬、曾月女所留,也没有排除除陈芬、曾女以外的任何人所留。

因送检的样品就是陈芬血样、曾女血样,指甲内侧物,并没有送检别的样品,检测的结论等于没有结论,该结论完全可以解读为“指甲内侧擦试物无法确定为何人所留”!可是,一审判决书(第10页)却把鉴定书的结论断章取义地认定为指甲残片擦试物含有陈芬的DNA 成份。

把“不排除”换成“含有”,其认定是何等荒唐?!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相一致。

一审判决书第10页还煞有介事地对指甲内侧擦试物为什么只有被害人陈芬的DNA成份而没有被害人陈兰的DNA成份进行好一番精彩的详细分析说明!事实上,从《鉴定书》可见,本案只有把陈芬的血样送去鉴定比对,没有把陈兰的血样送去比对,这样的情况下,怎么会有可能鉴定出有陈兰的DNA成份呢?显然是不可能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在辩护人多次对该份《鉴定书》的结论进行分析解读的情况下,出庭检察员仍重复一审判决的认定,论证为什么指甲内侧擦拭物只有陈芬的DNA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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