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经过会见、阅卷,参加庭审活动。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犯罪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刘某2005年6月16日上午供述:“岳某某提出要麻古片在珠海卖,…….,刘某某又和我联系,让我只和岳某某联系卖……。
和岳某某6月26日供述矛盾。
姑且,刘某某打了电话,但不能证明刘某某有密谋贩毒的故意。
2.刘某2005年6月16日下午的供述:“我和刘某某、岳某某在神马大酒店也商量过卖麻古片的事…..。
和刘某某6月17日的供述矛盾,刘某某当时没说啥。
岳某某则未提及有商量卖麻古片的事。
此供述无法印证刘某某有密谋贩毒的故意。
3.刘某2005年6月21日的供述:“我们叙过利润分成……”。
和岳某某6月26日供述矛盾,且刘某某的供述也未提及分成的事,显属孤证;岳某某6月26日供述:“刘某某又叫我给刘某问问,意思就是让我帮刘某的忙……”。
此供述和刘某某7月12日 的供述是一致的,即岳某某没有明确干不干。
刘某2005年8月4日又供述:“我和岳某某弄点卖,岳某某没有表态,我就走了。
此三人的供述进一步的表明刘某某主观上的帮,客观上的打电话行为都不是为了参与贩毒。
4.刘某2005年8月4日的供述和自己7月28日供述前后矛盾,且没有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印证,属孤证。
即使有刘某供述:“刘某某讲事不大,就可以弄……”的情形,也只能表明刘平山主观上并无贩毒的故意。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写明标题律师函。
致某某先生或女士,受到委托人某某的请求要求某某进行尽快偿还欠下的贷款,并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法官相信你说的是准确的。
接着举例出法律条文。
最后写明申请人姓名和日期,盖章即生效。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换句话说也就是贩卖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
相信大家都知道,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作出的,普通人虽然不需要写辩护词,但是也可以对其内容进行适当的了解。
下面,小编提供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一份,供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何健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通过庭前的证据交换及上午的法庭调查,可以明晰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
据此,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仅为两份:所谓吸食者的陈述及xx的供述,然这显然不能成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提交的仅是七种证据种类的一种,即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属孤证;其次,所谓吸食者的陈述也都相互矛盾,例如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次及第九次显就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第四次中,xx的供词是不知谁打的电话,而xxx称是xx打的,这就肯定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打的电话都不知道,又何从知道向谁购买麻古。
第九次中,xxx的证词是八、九粒,xx的证词是10粒,此即存在矛盾之处;再次,吸食者的证词都是言称打电话,那么就应当提交电话记录及通话时间记录予以佐证;其四,xx虽是被告人,但就贩卖毒品罪来说,与被告人xxx不是同案被告人,其陈述仍应是证人证言,同时有必要提出的是,xx当庭也予以了否定,公诉机关也十分清楚xx的供述不能成立,所以xx的供述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中都未予以认定,这就足以说明公诉机关也认为xx 证据缺乏客观性;其五,尤为重要的是,在起诉书中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中,指控xx、xx的犯罪事实时,都体现了被告人xxx在两被告人处购买麻古,而所谓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中,没有xx、xx出资购买的体现,这就恰恰说明被告人xxx是吸食者,出资购买毒品的本身反映了被告人xxx没有贩买毒品,如自己贩买,从逻辑上及常理上也不可能还购买吸食,此指控说明了xx、xx以贩来养,而被告人只是吸食;最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九起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贩卖毒品辩护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一)毒品重量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冰毒,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对于贩卖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毒品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毒品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
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毒品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毒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毒品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毒品数量不确定。
6、从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来看,三人都说沈某说东西不好退回过一点冰毒。
(第二卷第43页)以上,证明沈某所购买的毒品因未称重、未明确有无包装、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16克证据不足。
(二)沈某有无贩卖16克毒品的可能。
1、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购买过两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贩卖毒品的来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贩卖数量不可能超过10克。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和各位评判员:大家好!我是袁某何某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他们进行辩护。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袁某何某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这起案件。
袁某何某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人权。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呼吁法庭确保袁某何某接受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明确购买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据我们所知,涉事案发生在某酒店,但具体时间和地点仍存有争议。
我们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酒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进一步证明袁某何某与贩卖毒品之间的联系。
其次,我们对于检方提出的毒品来源亦有异议。
袁某何某承认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从未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和贩卖过程中。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袁某何某只是进行了个人使用,对于毒品的贩卖并没有直接相关。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调查毒品的来源和涉及到的其他人员,以便厘清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还强调袁某何某是初犯,他们在案发前一直是无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他们心理因素及所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的影响,在判决时考虑到是否能够对袁某何某采取适当的刑罚,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愿意为袁某何某提供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待袁某何某的案件。
我们相信,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能够做出有效的悔改。
我们请求法庭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对他们进行适度而公平的判决。
以上是我为袁某何某进行的辩护词,请法庭审议。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证据不足)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安xx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安xx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从2016年5月6日22时40分安xx被抓获到5月7日下午14点过,公安机关一直未让安xx休息,也不准上厕所,采取憋尿的变相肉刑让安xx产生剧烈的痛苦,让其交代不利于被告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安xx曾做过肾移植手术,对于一个换过肾的人来说,憋尿十几个小时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
在长时间憋尿的情况下,安xx只好供述了事成后会给他5万元,公安机关才允许了他上厕所的要求,这显然是一种变相方式的刑讯逼供。
但是从第6次讯问开始,安xx 否认这一事实。
因此,安xx前5次“事成后会得到5万元好处”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采取让嫌疑人身体产生剧烈疼痛的情形下取得,又没有同案犯的供述加以印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形式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安xx对自己有罪的供述,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排除。
二、安xx不具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老唐、普古瓦子(罗开明)和安xx的供述来看,安xx 不存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首先,公安机关对老唐形成的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老唐说:4月29日下午四点多,他和杨峰在茶楼里坐了一会儿,杨峰就提出一起做毒品生意,他不同意。
马学明涉嫌贩毒案“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 二审辩护词
马学明涉嫌贩毒案“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 二审辩护词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暨合议庭:作为马学明的辩护律师,我从本案侦查阶段开始,参与一审诉讼全过程,对本案案情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我完全同意一审法院对马学明的无罪判决,我的基本观点“控方指控马学明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明显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已在一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不再赘述。
在此,我主要针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起二抗〖2001〗4号《刑事抗诉书》中所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作为一审辩护词的补充,供贵院参考。
一、控方指控马学明贩毒仅凭同案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不一致的口供,没有物证及其封存、被告人对物证的签认、指纹同一性鉴定等证据印证,证据明显不足。
《刑事抗诉书》中“(马学明)拒不供认自己参加了犯罪,但是其他证人证言和证言所反映出客观事实均可证实其已经参与了犯罪”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控方指控:1998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与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在广州市华海大厦1310房密谋由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85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10500克贩卖给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
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马文贤、祁建伟在南方大厦轮渡码头从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处交接得毒品海洛因30块,并拿到广州市梅园西路17号之一梅园阁601房匿藏。
上述指控不能成立,理由是:其一、没有物证及其签认,物证分析鉴定、指纹同一性鉴定等证据材料。
物证列七种刑事证据之首,对刑事案件尤其是贩毒案件而言,物证的收集及鉴定不可或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控方指控马文贤、张占才贩毒,有缴获的毒品,被告人对制毒工具的签认,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祁建伟的指纹鉴定等为证,而指控马学明伙同马建国贩卖毒品10500克给马文贤、张占才,没有任何物证?如果马学明果真是控方所言的“一手货主”的话,为什么没有在毒品上留下指纹及相应的指纹鉴定?为什么祁建伟供述在毒品交易时能清楚地看见对方“供货人”手中的提包是“墨绿色”的,却在庭审时“不认识”马学明,看不清是不是马学明和马建国?其二、对此项指控,马学明本人坚决否认,在一审庭审中,全案被告人亦坚决否认,为什么马文贤、张占才在庭审中,对控方指控的其参与的其他贩毒犯罪事实或基本供认或表述模糊,而唯独对此项指控坚决否认?其三、支持此项指控的证据仅仅是被告人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这些供述是公安机关采取疲劳战术乃至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方式获得的,且两被告人对进入华海大厦的时间、洽谈毒品交易的谈话内容、在南方大厦渡口码头附近交易毒品的具体情节表述不一致,疑点重重,漏洞百出,留有公安人员诱供,编造,逼其就范的痕迹,与祁建伟的供词也有出入,而且,在一审庭审时,马文贤、张占才对上述供词予以全盘否定,他们都说:去找马建国时,见到马学明。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等证据。
一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也就是说从案情分析,然后才能确定辩护方向是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这也就说明每一个案件都是可能进行无罪辩护的。
今天,小编带来贩毒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杨某及郑某的证言,二是被告人何某和严某的供述笔录。
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1、关于证人郑某、杨某的证言(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两名证人杨某及郑某均未出庭作证,其二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认。
(2)证人郑某、杨某均称知道有一个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经常在福州贩毒(详见卷宗第162-164页),然据被告人何某供述,其于案发前一日即2011年11月7日才到达福州(详见卷宗第105页),显然,被告人何某根本没有在福州长期贩毒的可能性,证人郑某及杨某所言与事实不符,假若确有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长期在福州贩毒,该男子亦并非被告人何某。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不构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不构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X飞翔近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XXX飞翔的辩护人。
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一、本案的定性。
检刑诉字(2017)第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飞翔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第一次)2016年秋季的一天,XXX找到被告人XXX要求其帮他购买毒品,被告人XXX就给被告人XXX打电话说要买毒品,被告人XXX说:“你到XXX关来与我联系,”被告人XXX到托克关后就给被告人XXX打电话说他到了。
这时,被告人XXX就到托克关县东门附近贩卖毒品的“瘫子”(女)处取得XXX白色圆柱状的毒品,在托克关县东门附近一路边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XXX,XXX把钱给被告人XXX飞翔后,XXX把钱全给了“瘫子”,那个“瘫子”给了被告人XXX飞翔一克毒品海洛因的好处费。
(这是第一次的交易行为)第二次)2016年秋季的一天(上次过后一个多月),被告人XXX又给被告人XXX打电话说要买毒品,被告人XXX 说:“你到XXX再与我联系”等XXX给XXX打电话说他到了托克关时,被告人就从托克关贩卖毒品的“瘫子”那儿取得20克白色圆柱状的1毒品海洛因,到托克关县东门附近的一起边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XXX。
XXX把钱给了被告人XXX飞翔后,XXX把钱全给了“瘫子”,“瘫子”给了XXX飞翔一点五克毒品海洛因的好处费。
(这是第二次交易行为)第三次)2016年的冬季的一天,经被告人XXX介绍并将被告人XXX飞翔的手机号告诉XXX,XXX和被告人XXX 联系好,并在XXX到托克关县给被告人XXX打电话后,被告人XXX从一个姓马的女子处取得20克白色圆柱状的毒品海洛因,在托克关县东门附近卖给了XXX,价格是270元每克。
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怎么写?
Raise one point and kill a thousand people.(页眉可删)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怎么写?导读: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中写清当事人贩毒数额较小并且犯罪证据不清不能定罪等。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贩毒犯罪立案,其要尽快的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
在庭审解决,律师要针对控方的指控做出针对性答辩,从贩毒证据缺失及事实不清提出当事人不构成贩毒罪。
一、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怎么写?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上海**ls事务所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罗**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2)李**的毒品是否从曾**处购买的:李**称以前购买毒品时钱是交给曾**的,且退货是找曾**的(并且事先谈好退货),否则,无需将涉案的20多克毒品带到曾**的住所处。
因为曾**起初是为朱**联系买家,而并非为李**联系,李**不可能为了贩卖而将毒品带过去。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不予认定。
2、被告人李**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被告人李**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2)被告人李**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
我作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全面阅读了全部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卷宗资料,同时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并先后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书,现结合本案的庭审调查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毒品,一方面仅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证言显然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没有查实李某某所言的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即缺乏客观证据作为支持,显然直接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显然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其贩卖毒品明显证据不足。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中明确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并不吻合,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完全排除了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显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指认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更为离奇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了800个麻古,却不能说出这些麻古的合法去向,办案机关也不能查明这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严重不足。
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又至检察机关复制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结合本次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案件的事实部分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构成犯罪,具体辩护意见分述如下:一、对于张某某供述的多次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1、根据张某某的2016年5月28日购买1800元12克毒品供述,及其提供的电话记录旨在证实朱某某于2016年5月28日向其贩卖了1800元的毒品,而根据在《电话内容记录》中,双方商讨价格的时候提到:“价格上涨,顶多涨你一百块钱”。
根据这个数字,张某某口供所说的1800元即购买了12克的毒品是明显不可能实现的,同时这个金额购买这么多的毒品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办理众多贩卖毒品案件所反应的普遍市场价格标准,存在价格与数量上的不对称、明显偏离的情况。
张某某的电话录音有反应出“国庆的”“如果是国庆的,我就少搞点”,“你等我电话”,这些内容反应双方并没有实现最终的一致意见。
再与其口供中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价格交易,不能直接证明5月28日朱某某与张某某交易12克毒品的事实。
另外在不考虑张某某的供述是否真实的前提下,仅就其供述本身可以反映他购买的数量较大,从购买时间跨度来分析有购买之后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如果能查证属实,其应该与朱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至今公安机关对张某某都未做出处理,所以事实上对于张某某的供述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再看张某某的供述,其称家里来了朋友,所以需要购买毒品供吸食,这也符合刑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纵观针对张某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张某某是有罪的,但是现在主动到公安机关招供自己有罪的人逍遥于法律之外,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朱某某却被关押至今,所以无法排除公安机关为了追究已经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诱供、承诺对证人给予其不予追究责任,而要求其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罪供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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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
摘要: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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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
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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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可以无罪辩护
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通过庭前的证据交换及上午的法庭调查,可以明晰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
据此,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仅为两份:所谓吸食者的陈述及xx的供述,然这显然不能成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提交的仅是七种证据种类的一种,即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属孤证;其次,所谓吸食者的陈述也都相互矛盾,例如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次及第九次显就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第四次中,xx的供词是不知谁打的电话,而xxx称是xx打的,这就肯定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打的电话都不知道,又何从知道向谁购买麻古。
第九次中,xxx的证词是八、九粒,xx的证词是10粒,此即存在矛盾之处;再次,吸食者的证词都是言称打电话,那么就应当提交电话记录及通话时间记录予以佐证;其四,xx虽是被告人,但就贩卖毒品罪来说,与被告人xxx不是同案被告人,其陈述仍应是证人证言,同时有必要提出的是,xx当庭也予以了否定,公诉机关也十分清楚xx的供述不能成立,所以xx的供述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中都未予以认定,这就足以说明公诉机关也认为xx证据缺乏客观性;其五,尤为重要的是,在起诉书中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中,指控xx、xx的犯罪事实时,都体现了被告人xxx 在两被告人处购买麻古,而所谓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中,没有xx、xx出资购买的体现,这就恰恰说明被告人xxx是吸食者,出资购买毒品的本身反映了被告人xxx没有贩买毒品,如自己贩买,从逻辑上及常理上也不可能还购买吸食,此指控说明了xx、xx以贩来养,而被告人只是吸食;最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九起贩卖毒品事实,其中六起的表述,都是2006年底或2006年腊月,时间上的模糊性也说明了证据上的不确定性及不客观性。
证据充分确实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证据充分确实是以证据几项种类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证据充分确实、查证属实,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都予以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吸毒者贩卖毒品犯罪,在证据上更应当慎重,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开篇就明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在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吸毒者,且庭审中已查明,被告人xxx购买毒品后都一次性吸食完毕,同时肯定的是,公诉机关除相互矛盾的唯一证人证言外,没有毒品来源证据,也没有所谓吸食者联系购买毒品的证据,显不应认定,最高法座谈会纪要作为全国法院审理购买毒品犯罪的指导性文件,其第五项明确了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提到: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这正适用于本案,其规定是: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一没有毒品、毒资,二没有被告人供述,三没有毒品来源,四没有贩卖通讯记录。
仅以证人证言显不应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决无罪.
以上文章到这就结束了,你都了解清楚了吗? 如果你还有任何法律疑问,法律直通车为你提供网上律师在线咨询,欢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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