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合集下载

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黄**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在涉案以后,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七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公安机关能顺利将被告人抓获是在潘某的配合下,很明显,潘某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精神,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属于犯意引诱,是在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之后,继而积极向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而后被告人被抓的犯意引诱行为。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毒品⼀直是我国明确禁⽌的东西,贩毒害的不⽌是⼀个⼈,更是⼀个家庭。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解决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某⽗亲吴某⽣的委托,并经被告⼈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审辩护⼈。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充分的发⾔机会表⽰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此案后,本着对当事⼈⾼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分清楚。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吴某系⾃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吴某⾃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为,系坦⽩。

这⼀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知,被告⼈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

⼈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贯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依法接受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家厚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被告人刘家厚二审的辩护人。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厚贩卖甲基本丙530克;在抓获刘家厚时虽没有现场收缴毒品,但双方在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此认定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认定错误。

1 对被告人刘家厚贩卖毒品罪认定毒品是甲基本丙胺无证据证实,无实物或对比实物的科学鉴定报告,完全是凭侦查机关主观臆断推测的。

2 侦查机关完全具有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

原判决依据贺小秋的供词确定被告人刘家厚在贺小秋处购买了“冰毒”,而贺小秋抓获时侦查机关收缴了贺小秋10公斤冰毒(见贺小秋供词)。

由此推定侦查机关完全有条件要求刘家厚对已购买的冰毒以收缴的冰毒为参照物,进行指认、辨认是否相同或相似,从而对实物提取鉴定。

但这基本侦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没有进行,其原因何在?所以原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错误。

3在抓获刘家厚时没有现场收缴毒品,虽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对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而推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对毒品成分认可,原审判决认定不正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取证据过程中同时应当收集、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原判决认定“在抓获刘家厚时虽没有现场收缴毒品,但双方在贩卖毒品中均未对毒品成分和成分提出异议,本案不具备对毒品成分和含量进行实践的客观条件下、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其认定有悖于法律的规定规定。

4 对于530克甲基本丙胺数量认定、判决的依据系证人供词,但供词相付矛盾、证据不确定,不能推定其唯一性。

原判决依据的主要供词(1)原判决依据贺小秋供词“问:这四条货卖到哪里去了?答都卖给了翟雪玲,但我从翟雪玲借了两百克卖给了浏阳的“洋老别”,另外这次货不好比较湿,吹干了少了几百克;价格四十”。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斟酌采纳:一、犯罪事实方面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法定量刑情节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本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犯罪情节较轻,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贩卖毒品辩护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一)毒品重量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冰毒,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对于贩卖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毒品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毒品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

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毒品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毒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毒品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毒品数量不确定。

6、从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来看,三人都说沈某说东西不好退回过一点冰毒。

(第二卷第43页)以上,证明沈某所购买的毒品因未称重、未明确有无包装、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16克证据不足。

(二)沈某有无贩卖16克毒品的可能。

1、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购买过两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贩卖毒品的来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贩卖数量不可能超过10克。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xxx 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 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策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道,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

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毒品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可的,只是对于毒品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

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积极引诱曹xxx贩卖毒品,曹xxx 又联系xxx 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

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罗**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a、李**本人的供述:关于涉案的26.85毒品,李**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其中两次称是曾**与他人交易、三次未提到该毒品的交易情况、两次称自己通过曾**传话与她人进行交易,其供述前后矛盾非常大。

:b、朱**的供述:朱**多次称看到李**与一个带小孩的妇女通过曾**传话交易毒品,但是朱**又称:“当时坐在旁边看电视,没跟他们讲过话”,这表明其对现场漠不关心的态度,既然这样就不应该对交易毒品的细节了如指掌,况且当时她在别人背后看电视,视线已经被挡,因此其供述不太符合生活逻辑;朱**称“曾**当时也称过重量,是27克左右”、“那个带了女人来的男子就拿出来一袋冰毒,他们四人都吸食了,那袋冰毒当时称过大概二十多克”,既然交易之前已经称过重量并且吸食过,说明交易时毒品已经在外面,而非像朱**所称的“穿运动服的男子自己从他身上拿出来一包毒品,意思是他将这包毒品卖给那妇女”。

c、曾**的供述:曾**称李**仅是过来吸毒的,这不符合客观情况,如果仅仅是过来吸毒的,为什么李**会带这么多的毒品,李**更不可能是过来贩卖的,因为带小孩的妇女原本是曾**找来购买朱**的毒品的,其购买涉案毒品只是临时起意;曾**称“李**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意思是将他那包冰毒卖给带小孩的妇女”这一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李**刚拿出来,曾**怎么会就已经称过重量了呢?既然是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对面交易毒品,自然无需再通过第三人传话,曾**关于他作为中间人传话的供述有背常理;曾**称有人来买毒品让李**回避,这也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真的是李**和她人交易毒品,该回避的可能是曾**。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被告人举报刘某非法持有毒品105.9805克,刘某可能获得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____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尚好,加之其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客观上没有对社会构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所施行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 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其二,按照常理,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毒品被抓,均属犯罪嫌疑人,双方均应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但是本案事实却是:卖方当即被刑拘,而买方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证明买方是禁毒民警为被告人安排的特情下线,否则无从解释。
其三,买方陈述笔录,错把禁毒民警的手机号码说成被告人手机号码,证明案发前后买方与禁毒民警及被告人都通过电话,导致买方混淆告人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存在特情诱惑,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诱惑犯罪情节,理由有三:
其一,禁毒民警不早不晚,正好在买卖双方交易完毕时出现,证明禁毒民警是得到情报后事先埋伏、守株待兔、一举擒拿。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印证了这一点。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秀强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庭审。

现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参与共同犯罪,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同时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与王某等人的共同犯罪。

1、《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按照这一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根据该起犯罪中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各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作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王某到四川购买毒品时,只是带张某去四川玩,并没有告诉张某要去购买毒品。

王某在和其他人预谋时,张某并不知情。

到达四川后,在毛某家中,王某、张某、毛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

在试了毒品的质量挺好之后,被告人张某“想买些毒品回东营,挣点钱花。

”也就是在这时,张某才有了购买毒品的犯罪故意。

但张某的犯罪故意,只是想自己从王某处购买毒品,并不是和王某共同购买毒品。

所以,被告人张某没有参与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的预谋,也没有形成和王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张某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和王某等人并不同。

被告人张某没有与王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

3、根据被告人王某、毛某、蒋某等人的供述,在王某购买毒品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都没有参与。

购买毒品前,在毛某家吸食毒品的行为,不能解释为共同犯罪的行为。


因一,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吸食毒品是他们平常交往的一种方式,他们共同吸食毒品,就是在一起玩。

原因二,张某和王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并确定毒品的质量挺好,决定购买,并不是张某知道了王某要购买毒品,而参与到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而是决定从王某手中购买部分毒品进行贩卖。

被告人张某交给王某××元,是支付给王某的预付款,不是为王某提供毒资。

庭审中,张某以及王某的供述充分证实了该事实。

庭审中,王某、毛某、蒋某等被告人供述,没有看到被告人张某把毒品从楼下的车里拿到楼上。

张某本人供述,他受别人指使下楼去,从车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至于塑料袋里的东西,张某当时并不知情。

因此,关于是谁从楼下把毒品拿到楼上,被告人张某是否实施了该行为,只有张某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的证据予以佐证。

所以,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从楼下把毒品拿到楼上。

所以,在成都购买毒品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王某自己在,对于王某从谁手中购买、与谁接头、毒品价格以及如何交易等内容,被告人张某一概不知,整个购买过程他都没有参与。

被告人张某跟从王某到成都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从王某手中购买到比较便宜的毒品。

被告人张某没有与王某等人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总之,在本起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是一起独立的犯罪,不构成与王某等人的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1、根据庭审调查,以及张某本人所作的供述,被告人张某之所以陪同王某去四川,主要是想在王某购买了毒品后,从王某手中买到价格低廉的毒品。

为此,被告人张某提前交给王某×××元预付款,还欠王某1000元,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两袋毒品,王某告诉他,每袋50克,共计100克。

2、20XX年6月30日,被告人毛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王某和毛某购买毒品时,明确表示是王某自己购买。

20XX年12月6日,被告人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在整个的购买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没有参与。

王某在毛某的下,共购买毒品十几袋。

3、被告人张某跟从王某到成都,是为了到成都玩。

王某购买毒品后,张某又搭王某的便车回来。

经过郑州时,被告人张某带上从王某处购买的两袋毒品下车。

在整个过程中,是王某驾驶个人的车辆,被告人张某只是搭便车,不存在自己亲自运输毒品或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即使被告人张某参与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贩卖行为也已经和运输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牵连关系。

所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关系,被告人张某的
行为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同时构成运输毒品罪。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10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从王某处购买的毒品为两袋,王某告诉他,每袋50克,共100克。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0克,证据不足。

首先,关于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的数量是被告人张某从王某口中听说的,具体的数量是多少,并没有进行核实。

其次,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被被告人丢弃毒品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定的依据也是被告人张某自己的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0克,证据不足。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缴获的毒品得出的平均每袋质量,作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依据,较为公平。

四、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张某从王某处购买100克毒品后,在经过濮阳高速路口时,偶遇公路临检,在客观条件允许通过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丢弃100克毒品。

被告人张某自觉丢弃已经购买的毒品的行为,是其在贩卖毒品既遂前,仍属于在犯罪的过程中,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使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进行交易,从而也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贩毒属于偶然起意,是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在归案前从未贩过毒,由于以前吸食过毒品,去四川购买冰毒,也主要是为自己吸食,偶然起意贩卖毒品。

被告人张某在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后,主动放弃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七、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但从其主观动
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中止犯罪的主动性,未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结果等方面,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施以教育为主,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故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判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杨XX 律师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