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成功案例 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
《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 、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2 、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3 、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我的那份还没赚到。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
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
我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5 、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
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
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
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
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工,“总部”安排我在贩卖毒品中负责收钱,而肥仔负责出货(白粉毒品)(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一、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一般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都会为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辩护词进行相应的辩护。
像贩毒这样严重的犯罪中,更是需要有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李某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XX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王某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彭某某和张某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贩卖毒品辩护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一)毒品重量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冰毒,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对于贩卖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毒品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毒品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
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毒品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毒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毒品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毒品数量不确定。
6、从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来看,三人都说沈某说东西不好退回过一点冰毒。
(第二卷第43页)以上,证明沈某所购买的毒品因未称重、未明确有无包装、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16克证据不足。
(二)沈某有无贩卖16克毒品的可能。
1、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购买过两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贩卖毒品的来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贩卖数量不可能超过10克。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权xx的辩护⼈,我结合卷宗证据和刚才的庭审调查谈四点辩护意见。
⼀、被告⼈权成⽇⾃愿认罪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卷宗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权xx不仅⾃愿认罪,⽽且对⾃⼰的犯罪⾏为追悔莫及。
当天在港⼝被控制时,就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
在侦查阶段被告⼈⼀共有九次供述和⼀个亲笔供词,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完全⼀致,从来没有反复,这是他认罪的具体表现。
他不仅⾃⼰认罪,⽽且在侦破全案和抓捕其他罪犯上也起到了积极作⽤。
从缉毒⽀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材料看,权xx是7⽉24⽇到案,⾦xx和⾦xx是8⽉3⽇到案,到8⽉7号本案五名被告全部到案。
在权成⽇供述之前,卷宗⾥没有其他任何⼈提供犯罪线索的材料,这就说明本案的侦破线索主要是被告⼈权xx提供的。
使⼀个涉毒上千克,有五名犯罪嫌疑⼈的跨省贩毒⼤案,侦查部门仅⽤15天时间就顺利破侦,与权xx如实供述,积极提供线索是分不开的。
虽然,侦查机关没有认定权xx有⽴功情节,但我在阅卷时注意到,权xx 在第⼆次供述时就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的⼿机号码,每⼈最少是两个号码,⾦*哲⾃⼰就有五个,这些⽆疑是抓捕罪犯的最有利线索,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权成⽇具有“以⾃⾸论”的量刑情节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构成“以⾃⾸论”的条件有两个。
⼀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本案权成⽇符合上述“以⾃⾸论”规定。
从⼤连市缉毒⽀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看,卷宗第4页“该⼈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盘查,该⼈以为事情败露,⽴刻驾车逃离”。
这“形迹可疑和以为事情败露”的措辞说明,此时,⽆论是⼤连港公安局还是⼤连市缉毒⽀队均未掌握⼆⼈的贩毒罪⾏,在⼤连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缉毒⽀队以后,在被告⼈⾦*浩逃跑的情况下,当天的第⼀次讯问笔录权xx就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
这在缉毒⽀队的案件来源⾥也有记载:卷宗同上“另据犯罪嫌疑⼈权xx交代,该⼈和犯罪嫌疑⼈⾦*浩曾于2008年7⽉初,从其上线宋-哲⼿中赊了⼤约600克冰毒到青岛去卖,得此情况,我⽀队⽴即将两案并案侦查”。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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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当中,当事人一般会聘请专业律师来为自己打官司。
最常见的就是提交辩护词,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 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17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
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证人吕××在其讯问笔录中提高2017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
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17年7 月这笔交易。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____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尚好,加之其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客观上没有对社会构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所施行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 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其二,按照常理,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毒品被抓,均属犯罪嫌疑人,双方均应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但是本案事实却是:卖方当即被刑拘,而买方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证明买方是禁毒民警为被告人安排的特情下线,否则无从解释。
其三,买方陈述笔录,错把禁毒民警的手机号码说成被告人手机号码,证明案发前后买方与禁毒民警及被告人都通过电话,导致买方混淆告人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存在特情诱惑,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诱惑犯罪情节,理由有三:
其一,禁毒民警不早不晚,正好在买卖双方交易完毕时出现,证明禁毒民警是得到情报后事先埋伏、守株待兔、一举擒拿。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印证了这一点。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
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罗**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a、李**本人的供述:关于涉案的26.85毒品,李**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其中两次称是曾**与他人交易、三次未提到该毒品的交易情况、两次称自己通过曾**传话与她人进行交易,其供述前后矛盾非常大。
:b、朱**的供述:朱**多次称看到李**与一个带小孩的妇女通过曾**传话交易毒品,但是朱**又称:“当时坐在旁边看电视,没跟他们讲过话”,这表明其对现场漠不关心的态度,既然这样就不应该对交易毒品的细节了如指掌,况且当时她在别人背后看电视,视线已经被挡,因此其供述不太符合生活逻辑;朱**称“曾**当时也称过重量,是27克左右”、“那个带了女人来的男子就拿出来一袋冰毒,他们四人都吸食了,那袋冰毒当时称过大概二十多克”,既然交易之前已经称过重量并且吸食过,说明交易时毒品已经在外面,而非像朱**所称的“穿运动服的男子自己从他身上拿出来一包毒品,意思是他将这包毒品卖给那妇女”。
c、曾**的供述:曾**称李**仅是过来吸毒的,这不符合客观情况,如果仅仅是过来吸毒的,为什么李**会带这么多的毒品,李**更不可能是过来贩卖的,因为带小孩的妇女原本是曾**找来购买朱**的毒品的,其购买涉案毒品只是临时起意;曾**称“李**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意思是将他那包冰毒卖给带小孩的妇女”这一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李**刚拿出来,曾**怎么会就已经称过重量了呢?既然是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对面交易毒品,自然无需再通过第三人传话,曾**关于他作为中间人传话的供述有背常理;曾**称有人来买毒品让李**回避,这也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真的是李**和她人交易毒品,该回避的可能是曾**。
最新-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 精品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某律师作为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李X的询问笔录中反映,2019年8月17日8时许,报警人李X报称,有两名本省籍男子经常在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北路一带贩卖毒品。
报案人李X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在8月17日打电话给其朋友LL(花名)说想购买10克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之后约好在8月18日交易,在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1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但被报案人李X称为朋友的主犯LL却在案发当日没有出现,最终成了公安机关所谓的在逃,作为主犯的他难道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吗?而在这之前,被告许XX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如果不是这样的引诱,被告也不会犯罪。
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许XX具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被告人许XX所讲,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本案另一重要在逃嫌疑人“LL”的姓名、活动场所、以及之前曾有犯罪等相关情况。
但案卷中却没有显示被告人许XX提供的这些信息的任何材料,希望法院能够查明。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依此规定,被告人许XX 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许XX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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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
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
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
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
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
整个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
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
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证人张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
(3)根据证人胡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介绍张某与被告人金某认识,目的就是认识对方。
介绍完之后,我就去隔壁菜场买菜,回来后我就与孟某(真名张某)离开。
由此可见,首先,证人胡某介绍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张某认识只是为了认识个朋友,并没有为证人张某介绍毒品卖家就是被告人金某。
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证人胡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
最后,证人张某在双方认识过程中使用假名。
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虽然无法证明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是来源于证人张某,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证人胡某的证言却能够印证(2014年1月7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
第二,证明(2014年1月7日)证人张某与证人胡某关于介绍双方认识的目的、交易双方存在核心矛盾,但均表示不在交易现场,不确定是否存在毒品交易。
可见,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的胡某证言中核心部分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因此,两证人的核心部分证言存在虚假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证明该起贩毒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毒故意,可见,被告人金某并不是常规性的贩毒人员,本次贩卖有其特殊性。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贩毒行为是特情引诱中“犯意引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
对于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故意运用特请引诱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区别对待: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毒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二、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二起贩卖毒品事实的定性有异议。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夏某约定交易的5克毒品海洛因为贩毒数量,但对在被告人金某暂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包(净重29.9088)和甲基苯丙胺(麻果两包净重0.4653+冰毒2包净重4.8439克)共计35.218克是否认定为贩毒数量不确定。
1,从证据角度来说,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0月8日)最后一次供述,2014年8月26日下午23时左右,证人夏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金某,说其上家“某某”找不到了,其最近用量多。
其毒瘾犯了,问我这有没有毒品,还询问了一下我购买的毒品质量和价格。
其觉得贵了一点,我说随便你,他说过来看了再说。
不久,其就到了我家,我当时觉得不可能。
他要真过来,我就免费提供其吸食。
冰毒和一部分海洛因是夏某买给我的。
(2014年8月27日3时)第一次供述,夏某说太贵了,等他来了再说。
到我家给我打电活,我可能在八字桥那里。
后来我打电活给夏某叫他到我这里,先试一试东西怎么样。
夏某说上家找不到了,他自己急用,叫我卖一些给他,我就答应了。
不过还没交易就被抓了。
本次查获的毒品来源于萧山小李。
冰毒是夏某帮忙从“金二”处购买的。
(2014年8月27日20时)第二次供述,夏某问我多少钱,我说620元,他说太贵了。
说他要5个。
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武林门这里,等下去八字桥,我叫他快点过来。
由此可见,被告人金某暂住处查获的毒品部分来源于上家夏某。
被告人金某没有向证人夏某贩卖毒品。
因此,证人夏某向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金某虽然明确拒绝,但基于双方曾经保持上下家的特殊关系,在证人夏某强烈要求其毒瘾犯了,被告人被迫帮助并免费提供其吸食也是无奈的选择。
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关系是基于证人夏某是被告人金某的上家为前提,证人夏某处于主动地位,被告人金某处于被动地位;其次,双方就毒品价格的交流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毒品交易,而是为了了解毒品的行情而进行的信息沟通(包括质量、价格等);对于证人夏某而言,了解被告人金某从他处购买毒品的消息,是为了进一步招揽客户,防止客户流失。
对于被告人金某而言是为了维持货物来源渠道,尽量低价购买毒品。
因此,虽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就是否‘要贩卖毒品给证人夏某’前后事实部分存在矛盾,但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供述时对其前后供述不一致之处给与了合理解释。
被告人金可侠庭审供述并不是推翻前几次笔录,只是表明前几次笔录记录不完整。
况且辩护人查看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金某时的同步录音,部分录音没有声音,即使有声音也较小。
(2),根据证人徐某的证言可知,夏某说你买来的东西太贵金某叫他自己过来试一下。
当时夏某有这个购买意向,我就听金某说等一下夏某要过来试东西,后来怎么谈的不知道。
夏某向金某购买毒品没有听到,谈话内容我没有注意。
由此可见,证人徐某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夏某是有无毒品交易并不清楚。
其做出的证言中:“夏某有这个购买意向”是断章取义性的猜测判断,仅仅就是其听到某部分谈话内容所作出的推测性理解。
(3),根据证人夏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8月26日晚,夏某与王某交易时被抓,并主动向民警提供线索,配合民警抓获其他贩毒人员。
2014年8月26日晚23时,我联系金某问其有无东西,对方说有,我说要5个,对方说620一个。
还叫我抓紧过来,他可能在八字桥。
我的上家是王某,基本上我吸食的毒品都是向她买的。
由此可见,辩护人对证人夏某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证人夏某证言系虚假陈述。
并不否认证人夏某确实想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但遭到被告人金某拒绝。
其次是证人夏某的上家一直是王某,其下家是被告人金某。
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证明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证人夏某的证言,而证人徐某的证言并不能与证人夏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第二,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徐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且能够相互印证。
在理解上不能断章取义,仅仅针对某一句话来理解,要针对全文理解。
首先,证人夏某在和被告人金某谈话中确实提出购买意向,但被告人金某明确拒绝。
其次,证人夏某提出其毒瘾犯了,被告人金某免费提供毒品让其试一试。
(说白就是买没有,吸食可以。
)第三,被告人金某供述证人夏某一直是其上家,迫于特殊关系免费给证人夏某提供吸食符合常理。
但证人夏某陈述上家一直是王某,本案中陈述被告人金某是其上家,这种解释不合理,毕竟证人夏某本次是想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况且本案中仅提供证人夏某一份陈述,也有违常理,毕竟夏某已经归案,且受到审判。
2,从其他证据角度来说,被告人金某也不是贩毒人员。
第一,首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吸毒史较长,大约20多年,其次是吸食的毒品量较大,采用注射或吸收方式,每次达到0.6克。
第二,根据强制戒毒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其吸毒成瘾,抓获时尿检呈阳性(刚吸食过毒品),同时也可以证明其因为吸毒曾经被多次被强制戒毒。
第三,根据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可知,在被告人金可侠住处所搜到的物品并没有贩卖毒品所需称量工具,在所搜到的毒品中也没有事先准备好的5克毒品,可见,从常理上来说,被告人金可侠也不符合贩卖毒品的外在表现。
第四,从起诉书认定的两次贩卖毒品的时间来说,间隔7个月以上,尽管第一起被认定为(特情引诱)贩卖,但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第二起也是贩卖毒品。
行为人持有毒品有其合理的理由即被告人金某是长期吸毒人员且吸食毒品数量较大。
被告人金某持有毒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贩卖。
即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二起贩毒证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