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高焰民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君颜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父亲吴某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入此案后,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几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吴某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吴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人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双方没有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在毒品交易前,“买家”王某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吴某刚到达约定地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经过会见、阅卷,参加庭审活动。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犯罪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刘某2005年6月16日上午供述:“岳某某提出要麻古片在珠海卖,…….,刘某某又和我联系,让我只和岳某某联系卖……。
和岳某某6月26日供述矛盾。
姑且,刘某某打了电话,但不能证明刘某某有密谋贩毒的故意。
2.刘某2005年6月16日下午的供述:“我和刘某某、岳某某在神马大酒店也商量过卖麻古片的事…..。
和刘某某6月17日的供述矛盾,刘某某当时没说啥。
岳某某则未提及有商量卖麻古片的事。
此供述无法印证刘某某有密谋贩毒的故意。
3.刘某2005年6月21日的供述:“我们叙过利润分成……”。
和岳某某6月26日供述矛盾,且刘某某的供述也未提及分成的事,显属孤证;岳某某6月26日供述:“刘某某又叫我给刘某问问,意思就是让我帮刘某的忙……”。
此供述和刘某某7月12日 的供述是一致的,即岳某某没有明确干不干。
刘某2005年8月4日又供述:“我和岳某某弄点卖,岳某某没有表态,我就走了。
此三人的供述进一步的表明刘某某主观上的帮,客观上的打电话行为都不是为了参与贩毒。
4.刘某2005年8月4日的供述和自己7月28日供述前后矛盾,且没有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印证,属孤证。
即使有刘某供述:“刘某某讲事不大,就可以弄……”的情形,也只能表明刘平山主观上并无贩毒的故意。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贩卖毒品案辩护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 __________ 及其家人委托,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查阅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相关证据,提出以下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意见
-、被告人总共的贩毒数量无法确定、公诉方指控的总的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总的贩卖毒品的资金总额无法确定)被告人向劳某某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的毒品数量没有相证据证明
)以赚取的总的利润来推定总的贩毒数额没有依据
二、被告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抓捕犯罪疑人)被告人检举了另外一起涉枪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为“阿东”贩毒集团的从犯
四、被告人贩卖的毒品的纯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最后一次的贩卖行为其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小
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慎考虑,谢谢辩护人____ 律师事务
___________________ 律。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关于高X贩毒一案辩护词
关于⾼X贩毒⼀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审辩护⼈。
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并与公诉⼈⼀起商榷:⼀、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X销售10克冰毒,本律师同意被告⼈⾼X本⼈的供述。
⼆、对于被告⼈黄X供述曾从被告⼈⾼X处购买200粒⿇古,被告⼈⾼X在2013年12⽉20⽇侦查卷P162页供述予以否认。
虽然被告⼈⾼X在2012年11⽉20⽇侦查卷P157页和2013年12⽉18⽇侦查卷P153页供述曾卖给黄X200粒⿇古。
公诉⼈指控被告⼈⾼X贩卖⿇古给黄X,被告⼈⾼X⾃⼰⼝供不⼀致,且与黄X⼝供也不⼀致,⼜没有在现场抓获,查获200粒⿇古,故依法应不予以认定。
总之,被告⼈⾼X这部分⼝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X购买了⿇古,依法只能按已查证属实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卖数量,⽽不是以购买数量定罪量刑。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法律⼏个问题的答复》中“对被告⼈购买⼀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其中⼀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吸⾷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被告⼈⾼X购买了⿇古、冰毒,但其本⼈⼜汲⾷⿇古、冰毒,故只能按已查证属实销售数额确定被告⼈⾼X的贩卖数量。
四、⿇古本⾝含有⼤量咖啡因,甲基⾮他明即冰毒含量很⼩,对被告⼈⾼X贩卖⿇古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作座谈全纪要》(法(2000)42号)“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定⼤量掺假成分,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古含有⼤量咖啡因、甲基⾮他明即甲基苯丙胺含量很少,对被告⼈⾼X贩卖⿇古的⾏为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X⾃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所作所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合议庭对被告⼈⾼X按查证属实贩卖数量定罪量刑,从轻处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天翔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
同时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被告人XXX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交易数量和次数有待商榷。
1、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与XXX之间的毒品交易,从现有的证据和经庭审调查后的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公安机关设套子抓捕,既诱捕。
辩护对抓捕程序并无异议,但认为所设之套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2、被告人XXX有吸食毒品的经历,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被告人XXX在被抓获当日,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得计入贩毒总量中;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还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XXX归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外,还具有对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在查实后,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期刑事责任。
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依照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因被告人XXX的贩毒行为只是为特定的毒品吸食人捎带毒品,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贩毒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被告人XXX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公正判处。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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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担任被告人C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到法院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前后两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C向其了解案情,又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我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被告C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C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可知,被告人C是公安机关在布控期间,于2013年6月5日在广西南宁市XXX酒店XXX房内查获,在该房内查获神仙水一支和冰毒一包,经审讯,被告人C对持有神仙水和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2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C执行逮捕。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C提起公诉,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C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在被告人C居住的XXX酒店XXX房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10.29克、神仙水疑似物14.63克、两被告人的供述及手机短信内容。然而其他两被告人的供述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C参与贩卖毒品,仅仅能证明被告人C购买毒品自己吸食。本辩护人对短信内容的关联性有异议,就短信的图片内容并没有被告人C的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人C也提到不是每一条短信都会读取,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在拍照短信内容时是已经读取的短信还是被告人C并未读取短信,只是别人单方面的给被告人C发来短信,同时图片内容是不是来自被告人C的手机也有异议,本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并未看见过公诉机关举证的关于短信内容的视听资料,庭审中公诉人提到根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才会做录音录像,因此被告人C的讯问过程并没有录音录像,既然被告人C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那么公安机关在搜集短信证据时就应该给被告人C签字确认,因此不能凭借短信内容和两被告不可信的供述而认定被告人C贩卖毒品。被告人C本人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供述一致,比较可信,供述中只是提到帮XXX试神仙水,有人要再找他,并未提到毒品的实际交易情况,且从始至终被告人C都是承认自己购买的冰毒疑似物及神仙水疑似物只是用来自己吸食而没有贩卖,被告人A的供述中也未提到让被告人C帮其销售毒品,只有被告人B供述中提到被告人C带人回到南宁市XXX号房在房间里谈交易情况,他在外面,既然他在屋外又怎能确定被告人C是在房间内谈毒品交易情况,一切只是被告人B猜想而已,但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A供述他并没有叫被告人C帮其贩卖毒品,而被告人B也供述没有看见过被告人C贩卖毒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因为几天没有睡觉。证人A的询问笔录只是证实被告人C去看过XXX号房,而租房的人是被告人A。证人B的询问笔录并未提到被告人C是在XXX号房居住,只是证明被告人B在那里居住,还有就是自己的儿子和女友在那里居住,并证实其冰箱上78支神仙水系被告人B放入,与被告人C无关。而证人C、D居住在XXX号房也从未见过被告人C,只是见到和他们一起同住的被告人B,由此可知被告人B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可信。根据孤证不能定案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不成立。(二)被告人C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动机,购买毒品只是用于自己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C自2011年开始断断续续吸毒,2012年12月因吸毒被广西XXX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由此可知被告C购买的冰毒疑似物10.29克和神仙水疑似物14.63克数量极少只是用于自己吸食而没有贩卖的意图,同时在公安机关查处时对被告人C进行检测,被告人C检测结果是苯丙胺类毒品呈阳性,被告人C自己也供述在购买之后吸食了部分冰毒。被告人C有正当职业,一直在深圳XXX公司当业务主管并且自己也经营位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这点合议庭可以核实,被逮捕时在南宁前后待不到十天。二、被告人C系自己吸食毒品,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无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C持有毒品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被告人C在被抓捕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自己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且供认不讳,也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C一直在深圳XXX公司当业务主管并且自己也经营位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有正当的职业,现在家中有年近八十的残疾母亲赡养,还有尚未满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C到案后能够坦白,且无前科、犯罪后的悔罪表现、需要赡养年将八十岁的母亲、抚养未满周岁的女儿,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C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三、应当依法对被告人C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C适用缓刑。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C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购买持有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未进行贩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贩卖行为,且其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数量不多,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C适用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C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坦白、无前科等诸多从轻情节,而且现在家中有年近八十的残疾母亲需要赡养,还有尚未满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妻子是甘肃人,与其讲XX客家话的母亲沟通存在一定困难,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C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年月日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辩护词
辩护词------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人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将对被告人A作罪轻辩护。
理由如下: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当。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B和C的犯罪时间较早,但是A是后来才加入的,且加入时间比较晚。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加入的时间确切的说应该是2012年5月底6月初左右。
之前的毒品犯罪行为与被告人A是毫无关系的。
起诉书笼统的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三人贩卖毒品。
这样,毫无疑问,不仅会将被告人A加入之前的其他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算到A的头上。
而且会对被告人A加入之后,A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即B亲自放置毒品的行为)也算到A的头上。
由于A并不是贩卖毒品的获利人和指使人,他仅仅只是一位受雇佣者。
因此,A应该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其没有具体实施的贩毒行为的毒品数量,均不应该计算到被告人A的身上。
根据只能根据已经清楚的A具体有参与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
而公诉机关这样的认定,其结果必然会加重A的处罚。
这明显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最终造成判决的不公正。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依法应该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结合本案,被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
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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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 、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2 、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3 、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我的那份还没赚到。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
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
我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5 、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
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
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
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
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工,“总部”安排我在贩卖毒品中负责收钱,而肥仔负责出货(白粉毒品)(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被支配的地位,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
依据2008年9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
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杨文琦系本案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存在特情侦查(犯罪引诱)毒品犯罪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正常情况下,难以轻易人赃俱获。
特情侦查又称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协助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
一般情况下,侦查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证实和查获犯罪,而不是在侦查中制造犯罪。
而在贩毒等犯罪行为中,特情侦查是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
本案存在诱惑侦查非常明显。
曾ΧΧ是吸毒者的朋友,出于对贩卖毒品者的憎恨,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动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是举报人曾ΧΧ主动提出了犯意引诱,打电话给“总部”,要求购买毒品。
被告人杨ΧΧ不认识曾ΧΧ。
受“总部”引诱、指使,被告人涉世不深,为了蝇头小利,仅这一次就糊里糊涂地犯罪了,侦查机关利用了举报人曾思永充当“诱饵”(俗称“特情”),实施犯罪引诱。
便衣民警在附近守候,(见2012年11月25日《第一次询问笔录》P2、《第二次询问笔录》P2),正是由于曾ΧΧ的配合、引诱,结果,公安机关轻易地人赃俱获。
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利用“特情侦查手段”布置“犯意引诱”,本欲抓捕贩毒分子“总部”,最后却使被告人落入法网。
为何如此?是因为“总部”(30岁)自己老谋深算,不出面进行毒品交易,而是在背后通过电话遥控指使被告人(20岁)。
被告人并无贩毒经验,在“总部”安排、指使下,第一次前去收取毒资。
2008 年9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该《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明确了诱使他人犯罪的侦查行为属于禁止的违法行为。
据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总部”的“特情侦查手段”属于“直接特情引诱”,而对被告人则属于“间接特情引诱”。
被告人此前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因公安机关利用曾ΧΧ对“总部”的“特情引诱”,再加上“总部”的安排、指使,导致受特情引诱的犯罪嫌疑人“总部”,又引起本没有犯意的被告人第一次实施收取毒资的行为。
被告人原本清白,后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在外在特情引诱和犯罪嫌疑人“总部”的安排、指使下而产生的,虽主观上有过错,同时其又是受害者。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起因、情节、特情引诱这一侦查手段,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涉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没有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该起毒品犯罪是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破获的,涉案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涉案毒品完成了交易以后,即被等候的公安民警人赃并获, 涉案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
被告人仅负责收取毒资,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接触过毒品海洛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ΧΧ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前所述,杨ΧΧ系本案从犯。
同时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辩护人认为,以下犯罪情节,可以说明被告人情节轻微—1、在主观上,被告人帮“总部”收取毒资,是被动而为,而非主动。
2、在客观上,被告人只实施了收取毒资的行为。
对于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而言,被告人并未参与整个贩卖过程,而仅仅参与实施收取毒资这样一个环节。
说明被告人只是一个帮助犯,其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作用很小。
3、涉案毒品数量很小,毒资很少。
4、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初中未毕业即辍学,文化水平很低,没有认识到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贩卖毒品的组织者、策划者,不是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
被告人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年轻、幼稚,受到“总部”的引诱、利用、指使所导致。
被告人本次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根本不明知他人存在犯罪引诱,不存在预谋已久,不存在临时起意,次数少,仅仅是这唯一的一次,就被抓获。
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接触过毒品海洛因,仅仅是收取50元的毒资,实际上没有为自己谋取到任何经济利益。
所以,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不存在以贩养吸,其尿液检查为“阴性”。
所以法院对其量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杨ΧΧ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多份讯问笔录、检讨书等可以看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前后多次供述稳定、一致,既不反复,又未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这一自愿认罪、诚恳悔罪的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以前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
并考虑到被告人已被羁押近五个月,惩罚的目的已经达到,为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ΧΧ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此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辩护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经过高焰民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