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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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某的委托,现指派成绍军担任冯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贩卖毒品罪(一)关于本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1、被告冯某在本案中并无收购或者出售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对收购和出售的行为并不知情。

通过查阅侦查机关对各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本辩护人看出各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陈述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讯问笔录:(1)赵某某:“某年某月中旬的一天,我与东哥、三哥、周某某等人商量好再一次从云南购买毒品”(赵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赵某某:“东哥和三哥负责出钱,我负责联系购买,周某某和冯某负责运输”(赵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3)周某某:“我给冯某说只要他与我一起去云南带毒品过来,我会分给他好处”(周某某第1次讯问第7页);(4)“问:包某某和冯某是否知道那笔钱的用途周某某:他们二人均不知情,我是和‘海哥’单线联系的”(周某某第4次讯问笔录);(5)“问:此次运输毒品的毒品你是否知道有多少?用了多少钱到云南购买?冯某:我不知道运输了多少毒品,也不知道用多少钱到云南购买”。

同时,根据卷宗材料及被告赵某某、周某某、冯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显示:关于“被告赵某某代被告冯某保管运输毒品好处费,并让被告将该笔好处费作为入股资金”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是单独跟被告冯某说该入股事情的,被告周某某和冯某不同意该入股提议,且冯某回答赵某某“因为缺钱,所以下次一起把好处费拿给我”。

2、被告冯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3)体现为以有偿转让为目的或者为了获利而非法收购;(4)行为人的获利行为应当与该贩卖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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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2、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受雇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将这种行为处以和制造、贩卖毒品相同的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当处以较制造、贩卖毒品轻的处罚;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毒品犯罪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这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3、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本案被告人XXX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4、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含量低,虽然对毒品犯罪不以含量计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毒品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毒品的社会危害,以及毒品经加工处理的增加数量,进而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获利程度和空间;由此,从这方面来说,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毒品的含量,而不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5、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主动坦白认罪,直至本案的开庭审理,其都积极认罪,对指控运输毒品没有异议,本人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李某某的积极坦白认罪,不仅证明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为公安机关对案的侦查起了积极作用,便利了公安机关查清犯罪理实,尤其是在没有同案证词的情况下,显得积极而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XXX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谢谢。

辩护词模板(走私毒品罪)

辩护词模板(走私毒品罪)

辩护词模板(走私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本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陈尤理始终否认明知其帮人携带入境的行李箱的夹层藏匿了毒品,本律师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故意走私毒品入境在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缺少足够证据支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一、在推定明知之前先要作综合客观分析判断。

本案根据被告人供述和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可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

本案证据《查获经过》显示,白云机场海关旅检处选查岗关员是在对被告人的护照进行分析后,将其确定为重点查验对象。

而不是因为被告人形迹可疑。

本案被告人“(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公诉方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查获经过》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们只能推定被告人在毒品被查获时脸色从容无辜,举止行为淡定。

结合其稳定的无罪供述,应当认定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明知。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点纪要的精神,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在推定明知之前先要审查被告人辩解是否为合理解释。

本案被告人的辩解可以认为是合理解释,被告人对其帮人托带的行李箱有夹层都不明知,更不明知夹层藏匿的物品是毒品。

审查被告人做出的解释是否合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

本律认为,审查被告人做出的解释是否合理必需作个案具体分析,结合被告人的性格、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正如社会上很多心智正常的妇女,甚至有大学生,会稀里糊涂的被犯罪分子诱骗拐卖一样。

本案被告人声称其在归国国际航班上认识一个叫做Maggi的人,Maggi以其签证过期并许以报酬为由托其带东西,之后专门给了他一个箱子带到中国以方便带珠宝回乌干达。

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怎么写毒品害⼈害⼰,任何⼈都要远离毒品,不只是远离毒品的吸服,还要远离毒品的贩卖运输等⾏为。

运输毒品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那么其辩护词是怎样的呢?那么,下⾯店铺⼩编就为⼤家推荐⼀篇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审辩护词怎么写上诉⼈⾟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某谦律师集团接受上诉⼈⾟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的⼆审辩护⼈,结合今天庭审调查,辩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就上诉⼈⾟某量刑作从轻或减轻辩护。

⼀、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以及犯罪未遂。

(⼀)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主要理由如下:1.⽴案过程的特殊性。

公诉机关《查获经过》(见《刑事侦查卷宗XX证据卷》第7、8页)记载:2009年5⽉9⽇上午10时许,⾟某、黄某在富宁县平年收费站被公安查获。

但2009年5⽉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9年5⽉7⽇,接到上级业务部门情报,近期有⼀辆轿车将运输⼤量毒品途径我县⾄武汉”(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第1页)。

同⽇《富宁县公安局决定⽴案书》记载:“决定对黄某、⾟某运输毒品⼀案⽴案侦查”(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第2页)。

公安机关查获⾟某、黄某运输毒品为2009年5⽉9⽇,⽽2009年5⽉7⽇能姓名⽆误、⾏径路线准确⽴案侦查的事实,说明是在⾟某、黄某⼆⼈刚进⼊富宁之际,公安机关已经全部掌握,但为了让犯罪完成,没有对其进⾏抓捕,因此,⾟某的犯罪⾏为不可能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

2.对同案犯黄某不予起诉的特殊性上诉⼈⾟某与同案犯黄某是同路出发,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诉机关对黄某不予起诉存在诸多的疑点。

(1)2009年10⽉23⽇,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见《卷宗》第6、7页)认定黄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在实施运输毒品⾏为,⽽没有认定⾟某主观上明确知晓在实施毒品运输⾏为。

并要求对黄某从重处罚(见《刑事侦查卷宗XX⽂书卷》中《起诉意见书》的第2页)。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词/h1受被告人家属委托,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为被告人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参加了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起诉书指控的二、三两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被告人当庭供认了其2013年2月份的一天和王某某一起到福安向李某某贩毒40克的犯罪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犯罪事实。

其供诉了李某某当场付了7000元钱,还欠7000元没给。

除此之外,再没有指使王某某贩过毒,也没有参与过贩毒。

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第二节犯罪事实,认定王某某是受陈某某指使到福安贩毒50克。

从全案的案卷材料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仅有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纵观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爱屋乃至庭审的供诉,其在多次讯问中对每次交易的时间、对象、数量均作了不一致的供诉,存在许多互相矛盾之处,其供诉不具真实性,不可采信。

其部分供诉与被告人的供诉不一致,部分供诉与被告人的供诉能够相互印证。

如:其在2013年4月25日供诉:“小王告诉我以后不要向‘高个子’进货了,由他直接供应毒品给我。

”经辩护人当场询问确认该供诉属实。

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辩护人再次询问李某某为什么不还第一次交易所欠的7000元钱时,李某某回答说那次之后再没向被告人进货,不想还钱。

而且确定从2013年2月至4月25日从未打过电话给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三者之间的通话清单、陈某某银行帐户信息等证据,辩护人认为通话清单没有具体的通话内容,不能证明任何事实,公诉机关以通话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毒品交易的时间相吻合为由,以此推断被告人参与贩毒过程缺乏充足的理由,有失公正。

银行转帐时间与本节毒品交易的时间不吻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采信。

因此辩护人认为仅凭王某某的供诉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是受陈某某指使到福安贩毒50克的犯罪事实。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认定问题和本案的定罪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是从犯。

根据起诉书的以上认定和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不具有其他以往毒品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需要区分为不同的毒品犯罪罪名。

既本案的罪名因本案两被告的犯罪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单独的毒品犯罪行为,还是与本案第一被告王X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1、本案第二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王XX是从犯的认定。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定性。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是没有独立的主犯的地位,其本人也供认:“我也仅仅是帮帮忙,到略阳就下了,就同意帮他带了。

”因此他在目的上,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完成第一被告犯罪的部分过程,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另一个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xxx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xx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担任xxx被控运输毒品一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认为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证据存在疑点。

现我根据全案的事实,再就一些关键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审查,以供参考、采纳:一、关于整个案件的发生及经过通过会见xxx、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我们发现xxxxx二、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xxx在主观上能够认定为明知1,本案中同案犯供述是xxx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2,毒品的外包装上经过鉴定的结论是:毒品外包装上并没有xxx 的指纹。

在没有生物物证,只有单一口供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为主观明知。

3,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xxx没有打开过毒品的外包装,也没有采取隐蔽的方式来藏匿。

4,xxx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利益,该运输毒品的行为与所图之风险不成正比,不能排除如是知道是毒品,便不会去运输的合理怀疑。

5, xxx不知行走路线,也从未商量过运输路线。

三、关于本案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1,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文书公(x)禁(司)字[x]x号违反法定程序。

2,本案中送检毒品与本案所涉毒品不具有同一性。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A不符合人类的记忆规律的。

B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四、本案中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本案中,举报人为何人?毒源是怎么来的?毒品又是怎么流向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

五、关键嫌疑人在逃,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本案中作用相当突出的嫌疑人没有查明情况,依然处于在逃的状态。

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影响了对事实的查明及认定,也加重了本案中在案被告人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说:“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刘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刘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刘某某被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刘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出庭检察员商榷:一、刘某某从未参与贩卖毒品,原审判决将“贩卖”列入其罪行,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刘某某仅涉嫌运输毒品,并未涉嫌介入贩卖毒品。

一审判决认定第一被告李某某除了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之外,还存在贩卖毒品的情节,因而并列确定其罪名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与其不同,刘某某仅涉嫌与李某某共同运输毒品,从未参与贩卖毒品,公诉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只有实施了某种行为,才能并列确定相应的罪名。

对此,《大连毒品犯罪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见附表)。

据此规定,运毒者即使明知毒品将被他人用于贩卖,只要没有介入贩卖行为,也不能以贩卖对其定罪。

(三)刘某某不应因涉嫌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以“贩卖”对其定罪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由于刘某某没有介入李某某的贩毒行为,即使其与李某某共同运输毒品,也只能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不能因运输行为而成立贩卖毒品的共犯。

在刘某某仅仅涉嫌运输毒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列确定其罪名,所涉“贩卖”罪名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某具有运输毒品的直接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缺乏事实根据。

(一)一审判决未采纳讯问笔录的部分内容,系因相关讯问笔录未能如实记录,同步录像可以表明这一情况。

讯问笔录的内容如果与同步录像不一致,显然只能以录像为准。

一审期间,经核对讯问录像表明,刘某某、李某某讯问笔录中涉及刘某某事先明知李某某购买毒品的部分供述与录像内容并不一致,一审判决未采纳此部分内容,仅根据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认定刘某某对于运输毒品的主观态度是“事前应当知道、事后确知”(详见注1)。

(二)运输毒品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犯下了“推不出”的明显错误。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_1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_1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家属某某的委托,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某乙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某乙,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首先,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做如下澄清: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邀约被告人某乙一起开车到广州购买毒品”不属实。

本案中,某甲在武汉邀约某乙共同外出,并承诺给某乙免费吸食毒品。

但是,某甲当时声称的是去深圳,他并未告知某乙其真实的目的地是广州,某乙是在快到广州的高速公路上才发觉某甲要来广州,当时是由某甲驾车将车开往广州市。

同时,出发前某甲并未向某乙明确此行的真实目的,只是说到深圳接人,某乙只是靠猜测判断某甲可能是要出来购买毒品。

2、涉案的轿车为某甲一个人租用,非某甲和某乙共同租用,这一点庭审时已经查明。

3、起诉书指控某乙“让某甲再联系购买价值1700元钱的毒品”与事实不符。

真实情况是:某甲和某乙一起尝试过某丙带来的毒品后,某乙认为该毒品口感不错,觉得比某甲先前向“某某哥”购买的要好些,随口对某甲说:“可以再买点”。

某乙是随同某甲而来的玩伴,购买毒品是某甲个人完成,毒资也是某甲所有,某乙提议再买点,只是和某甲一起吸食完毒品后的一个不经意的语言表达,仅此而已。

4、起诉书指控:“三人退房后准备驾车回武汉时被警察查获”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当天凌晨某乙即在车上睡着了,被抓时王某乙正在车上睡觉,某甲等刚从楼上下来,虽然某甲等已经退房,但某甲并未打算回武汉,先前某甲亦未考虑清楚何时回武汉。

今天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提问“当时是否要回武汉时”,某甲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回武汉,准备先吃饭,再商量回去的事”。

某丙说:“当时正打算回家”。

结合现有的全部证据,均无法判断某甲等是否要马上启程回武汉。

二、辩护人认为,某乙的行为确实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

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

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

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

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

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

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

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

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邱宏昌亲属的委托,并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邱宏昌运输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最明显的错误是:没有分清共同犯罪中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从案卷材料不难看出:钟秋期、张果在本案中自始至终都起着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无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深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应定为主犯;而邱雄昌、邱宏昌则明显属于从犯。

一审判决不分主从犯,不论罪行轻重,一律处以相同的极刑,完全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共同犯罪被告人钟秋期、张果与邱雄昌、邱宏昌的主、从关系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的情节上看出:一、从进行毒品犯罪的时间长短看:据钟秋期、张果本人供述:钟秋期是从97年开始贩毒;张果是从98年5月开始贩毒(见2000年6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关于“5.27”特大贩毒案的侦查终结报告》第4页)。

而邱雄昌、邱宏昌是在钟秋期、张果的引诱、雇佣、指挥和领导下,从2000年4月、5月起才开始协助钟、张实施运输毒品。

二、从毒品犯罪的次数和数额看:钟秋期共进行过十多次,其中卖给南宁覃耀忠就有9次之多,毒品数额达到33670克;张果在与钟秋期合伙贩毒前就已进行毒品买卖6次,数额达到8700克。

与钟秋期合伙后,又进行了4次贩毒活动,数额达到16000克(见2000年8月25日南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7页),张果贩毒的总数量达到22700克。

而邱雄昌、邱宏昌是受雇于钟、张,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只有一次。

其中,邱雄昌的鞋底藏毒195克,邱宏昌的鞋底藏毒200克。

(汽车传动轴里的毒品因他们根本不知情,邱雄昌、邱宏昌不应承担责任。

)三、从毒品的来源及去向看:毒品来源每次都是钟秋期、张果从缅甸“黄大哥”处,以每克50元左右的价格购来的;从毒品销售去向看,他们四人共同贩毒的部分,全部以每克130元的价格销给了南宁的覃耀忠。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doc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doc

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本)-从被告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看,所有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都是由钟秋期提供的。

从运输作案工具看,最主要的运输毒品工具车辆,是由钟秋期、张果所有和提供的。

再从其他次要的工具看,用于藏毒的皮鞋也是由钟秋期、张果提供,并预先伪装好。

此外还有用于藏毒的汽车传动轴、电动沙锯等,均由钟秋期、张果事先准备好。

而邱雄昌、邱宏昌没有为毒品犯罪准备过任何工具,没有一件犯罪工具是他们提供和准备的。

五、从获利的方式和数量看:在所有的贩毒活动中,既然由钟秋期、张果提供毒资及运输工具,自然由他们拥有贩毒所得的全部利润。

据他们交待,所得利润是两人平均分配。

而邱雄昌、邱宏昌无权获得利润,他们不必关心进货价和出货价,也不必关心藏有多少毒品,他们的任务仅仅是听他们指挥,从他们处领取工资。

六、从钟、张与邱氏兄弟的关系看:大量证据表明:在这一团伙犯罪案件中,钟秋期、张果是老板。

就连一审判决,对这一点也不得不认定。

《判决书》第20页写道:经查:钟秋期的犯罪事实有同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且各被告人供述均指认钟秋期参与犯罪,并在本案中出资、雇人、出境购买毒品,是老板。

可见,一审判决对钟秋期、张果的老板身份,是加以肯定的。

但对于邱雄昌、邱宏昌的地位,却没有定性。

既有老板,就必定有马仔。

事实上,邱雄昌、邱宏昌在本案中正是充当名符其实的马仔。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他们之间的雇用关系,都是加以认定的。

七、从整个贩卖毒品的操作过程看:钟秋期、张果不但提供毒资、车辆及其他贩毒、藏毒工具,联系毒品买主,而且所有细节都由他们二人安排好。

如:安排住宿、办理出境手续、事先装好放满毒品的汽车传动轴、准备并伪装好藏毒的皮鞋、到南宁后皮鞋交给他们处理等等,邱氏兄弟甚至不必为鞋里藏多少毒品操心,一切都由钟秋期、张果安排好,整个过程均明显由钟秋期、张果进行组织、领导和指挥。

而邱雄昌、邱宏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具体细节是直接插手的。

他们只须按照钟秋期、张果的既定安排行事即可。

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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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1.首部。

2.正文。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

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辩护意见全面、系统的论证。

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3.结束语。

一审中可以有辩护词,在二审当中同样也可以有辩护词,但是相比一审的辩护词肯定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的内容,相信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诉人辛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八谦律师集团接受上诉人辛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辛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结合今天庭审调查,辩护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就上诉人辛某量刑作从轻或减轻辩护。

▲一、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以及犯罪未遂。

(一)不排除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特殊性主要理由如下:1.立案过程的特殊性。

公诉机关《查获经过》(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7、8页)记载:2009年5月9日上午10时许,辛某、黄某在富宁县平年收费站被公安查获。

但2009年5月7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9年5月7日,接到上级业务部门情报,近期有一辆轿车将运输大量毒品途径我县至武汉”(见《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第1页)。

同日《富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书》记载:“决定对黄某、辛某运输毒品一案立案侦查”(见《刑事侦查卷宗·文书卷》第2页)。

公安机关查获辛某、黄某运输毒品为2009年5月9日,而2009年5月7日能姓名无误、行径路线准确立案侦查的事实,说明是在辛某、黄某二人刚进入富宁之际,公安机关已经全部掌握,但为了让犯罪完成,没有对其进行抓捕,因此,辛某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

2.对同案犯黄某不予起诉的特殊性上诉人辛某与同案犯黄某是同路出发,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诉机关对黄某不予起诉存在诸多的疑点。

(1)2009年10月23日,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见《卷宗》第6、7页)认定黄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自己在实施运输毒品行为,而没有认定辛某主观上明确知晓在实施毒品运输行为。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范文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范文

We have to withstand the blows time and time again, and we must be resurrected with full blood time and timeaga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走私毒品罪辩护词范文写明标题诈骗罪取保侯审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写明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写明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申请人的姓名,日期写好,盖章生效。

在毒品犯罪中有一种犯罪是走私毒品罪,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只要涉嫌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要是涉嫌走私毒品犯罪委托了刑辩律师的话,律师会怎样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他会如何写走私毒品罪辩护词?带来走私毒品罪辩护词范文一份,仅供各位参考。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约翰(CHUKWEMEKA JOHN)的指定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约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属于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对携带毒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即为既遂,对于携带毒品出境的,既遂形态是携带毒品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被告人携带毒品并未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海关查获)而没有得逞,符合我国刑法未遂犯罪的规定。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属于坦白,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三、被告人是携带毒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对于携带毒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的损害明显要小,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四、被告人是初犯。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年9月23日根据上文的介绍,大家此时已经对走私毒品罪辩护词的内容有所了解了吧。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怎样写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怎样写

走私毒品罪辩护词怎样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 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写出相关情况及阐述。

我国是一个全面禁止毒品的国家,在我国是不允许有毒品犯罪的,在我国如果抓住贩卖毒品或者走私毒品是要受到重刑的,那么在我国走私毒品罪辩护词是怎样写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某某检察院:我们受香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高某某对案情的陈述,认真审阅了某某**局移送贵处的某公禁毒诉字(2008)1号《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的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处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机关指控高某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一)走私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明知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为前提。

所谓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是毒品而依然予以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当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二)关于指控高某某走私毒品的证据《起诉意见书》认定:“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某某驾驶鲁YV8131尼桑俊逸旅行车,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梁某某的带领下从广东省深圳市赶到了福建省福州市与黄某某、陈某会和,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陈某驾驶粤BVL720别克商务车拉十箱毒品,在高某、梁某、刘某、于某驾驶BHV336丰田皇冠轿车及鲁YV8131旅行车的护送,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将毒品转交给刘某、于某,二人将毒品藏匿于石家庄市凯嘉大厦所租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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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王世飞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
王世飞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晓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共同走私、运输毒品183.94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该根据两被告人体内携带的毒品数量来确定犯罪数量。

因此,被告人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91.91克。

本案中,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其分别受一个绰号叫“勇哥”(指陈在勇)的毒贩指使,帮助“勇哥”等人实施运输毒品,从而获得一定报酬,是“勇哥”等人运输毒品的帮助犯,被告人王世飞与指使其运输毒品的“勇哥”等人,被告人金述庆与指使其运输毒品的“勇哥”等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但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则不构成运输毒品183.94克的共犯。

尽管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在本案中运输毒品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具有诸多共同点,甚至二被告人均受同一主犯指使,但这不能得出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为共同犯罪的结论。

并且,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上家老板“勇哥”把毒品麻古装入他们体内后,两被告人各自运输,各自承担运输的90多克毒品的风险和根据自己的运输毒品的多少获取各自的报酬。

因此,从被告人王世
飞体内查获的毒品是91.91克,王世飞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只能依据其体内查获的数量来确定。

因此,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是
91.91克,而不是183.94克。

三、被告人王世飞与金述庆的行为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且到达缅甸后怀疑运输的可能是毒品后,不想运输了,想回家,但受到陈在勇与其他毒犯的威胁,迫不得已才运输的,应属于胁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第三条,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

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世飞的行为与其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
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属从犯,又由于在怀疑运输的药品有可能是毒品后,不想运输了,准备回家,但受到陈在勇与其他毒犯的威胁,如不运输就杀死你或者回不了家之类的话,而被迫参与运输,从这个情节来看,被告人王世飞应属胁从犯。

四、被告人王世飞由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世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世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来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非常好,多次讯问笔录与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此,根据此规定,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世飞从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请法院量刑予以考虑。

七、本案所涉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法院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请法院量刑时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王世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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