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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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应该包括是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

辩护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等。

在请大家阅读下文内容之前,我们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毒品犯罪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它几乎囊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行为,然而,具体为毒品犯罪如何做辩护,还需要结合具体毒品案件来写。

下文,我们小编将结合实践为大家介绍一个通用的关于毒品犯罪的罪轻辩护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第一,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始终本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足够尊重和理性判断,才能在作为律师所应该履行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基于此,综观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充分的,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但在行为的定性方面,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

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

但是,不能认为凡是随身携带毒品又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人都是毒品的运输者,这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也是不全面的。

也就是说,要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在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输给何地何人或运输到某地后用于贩卖。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湛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中旬)贩卖毒品4000克,证据不足,理由表述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湛某供述在2011年8月中旬向被告人叶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叶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陈某供述:湛某与林某给叶某送冰毒,是用黑色塑料垃圾袋装的,进来后他们直接进了另外一个房间,后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

至于冰毒是怎么装进音箱的,陈某并没有看到,只是帮助办理了音箱的托运手续。

回南京后,陈某从康某处获得冰毒900克。

故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

(2)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证人林某证实湛某要求其购买音箱,并看见湛某与叶某拆开音箱后将毒品装入其中;证人陈某证实涉案的托运单是其出具;证人湛某某证实其开车将音箱送到托运站;证人康某仅证实收到托运的音箱后及交给了马某。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看出,在湛某的出租屋中,除了湛某供述向叶某贩卖4000克冰毒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贩卖毒品的数量。

由于涉案的三个音箱并未查到,托运站也未对托运货物进行称重,故而无法得出实际托运毒品的数量。

故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的犯罪行为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但根据陈某供述: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以及事后其也收到900克毒品,故辩护人认为,湛某贩卖毒品1000克的行为是可以证实的。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下旬)贩卖、运输毒品2500克,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除了300余克已结晶的部分认定为既遂外,其余部分(融于水中的冰毒尚不能吸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所律师谈海刚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李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罪行,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李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当即写下悔过书,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平日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

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交友不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

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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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毒品⼀直是我国明确禁⽌的东西,贩毒害的不⽌是⼀个⼈,更是⼀个家庭。

贩毒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解决您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吴某⽗亲吴某⽣的委托,并经被告⼈吴某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审辩护⼈。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充分的发⾔机会表⽰由衷的敬佩和感谢!我介⼊此案后,本着对当事⼈⾼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分清楚。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的⾏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吴某系⾃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吴某⾃始⾃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为,系坦⽩。

这⼀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被告⼈吴某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知,被告⼈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五条的规定。

⼈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贯的“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贩卖毒品辩护词(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贩卖毒品辩护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一)毒品重量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冰毒,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对于贩卖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毒品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毒品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

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毒品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毒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毒品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毒品数量不确定。

6、从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来看,三人都说沈某说东西不好退回过一点冰毒。

(第二卷第43页)以上,证明沈某所购买的毒品因未称重、未明确有无包装、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16克证据不足。

(二)沈某有无贩卖16克毒品的可能。

1、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购买过两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贩卖毒品的来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贩卖数量不可能超过10克。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从犯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权xx的辩护⼈,我结合卷宗证据和刚才的庭审调查谈四点辩护意见。

⼀、被告⼈权成⽇⾃愿认罪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卷宗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权xx不仅⾃愿认罪,⽽且对⾃⼰的犯罪⾏为追悔莫及。

当天在港⼝被控制时,就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

在侦查阶段被告⼈⼀共有九次供述和⼀个亲笔供词,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完全⼀致,从来没有反复,这是他认罪的具体表现。

他不仅⾃⼰认罪,⽽且在侦破全案和抓捕其他罪犯上也起到了积极作⽤。

从缉毒⽀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材料看,权xx是7⽉24⽇到案,⾦xx和⾦xx是8⽉3⽇到案,到8⽉7号本案五名被告全部到案。

在权成⽇供述之前,卷宗⾥没有其他任何⼈提供犯罪线索的材料,这就说明本案的侦破线索主要是被告⼈权xx提供的。

使⼀个涉毒上千克,有五名犯罪嫌疑⼈的跨省贩毒⼤案,侦查部门仅⽤15天时间就顺利破侦,与权xx如实供述,积极提供线索是分不开的。

虽然,侦查机关没有认定权xx有⽴功情节,但我在阅卷时注意到,权xx 在第⼆次供述时就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的⼿机号码,每⼈最少是两个号码,⾦*哲⾃⼰就有五个,这些⽆疑是抓捕罪犯的最有利线索,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权成⽇具有“以⾃⾸论”的量刑情节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构成“以⾃⾸论”的条件有两个。

⼀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本案权成⽇符合上述“以⾃⾸论”规定。

从⼤连市缉毒⽀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看,卷宗第4页“该⼈形迹可疑,民警遂对其盘查,该⼈以为事情败露,⽴刻驾车逃离”。

这“形迹可疑和以为事情败露”的措辞说明,此时,⽆论是⼤连港公安局还是⼤连市缉毒⽀队均未掌握⼆⼈的贩毒罪⾏,在⼤连港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缉毒⽀队以后,在被告⼈⾦*浩逃跑的情况下,当天的第⼀次讯问笔录权xx就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

这在缉毒⽀队的案件来源⾥也有记载:卷宗同上“另据犯罪嫌疑⼈权xx交代,该⼈和犯罪嫌疑⼈⾦*浩曾于2008年7⽉初,从其上线宋-哲⼿中赊了⼤约600克冰毒到青岛去卖,得此情况,我⽀队⽴即将两案并案侦查”。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xxx 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 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策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道,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

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毒品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可的,只是对于毒品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

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积极引诱曹xxx贩卖毒品,曹xxx 又联系xxx 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和各位评判员:大家好!我是袁某何某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他们进行辩护。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袁某何某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这起案件。

袁某何某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人权。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呼吁法庭确保袁某何某接受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明确购买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据我们所知,涉事案发生在某酒店,但具体时间和地点仍存有争议。

我们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酒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进一步证明袁某何某与贩卖毒品之间的联系。

其次,我们对于检方提出的毒品来源亦有异议。

袁某何某承认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从未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和贩卖过程中。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袁某何某只是进行了个人使用,对于毒品的贩卖并没有直接相关。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调查毒品的来源和涉及到的其他人员,以便厘清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还强调袁某何某是初犯,他们在案发前一直是无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他们心理因素及所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的影响,在判决时考虑到是否能够对袁某何某采取适当的刑罚,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愿意为袁某何某提供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待袁某何某的案件。

我们相信,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能够做出有效的悔改。

我们请求法庭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对他们进行适度而公平的判决。

以上是我为袁某何某进行的辩护词,请法庭审议。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xxx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xx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担任xxx被控运输毒品一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认为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证据存在疑点。

现我根据全案的事实,再就一些关键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审查,以供参考、采纳:一、关于整个案件的发生及经过通过会见xxx、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我们发现xxxxx二、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xxx在主观上能够认定为明知1,本案中同案犯供述是xxx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2,毒品的外包装上经过鉴定的结论是:毒品外包装上并没有xxx 的指纹。

在没有生物物证,只有单一口供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为主观明知。

3,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xxx没有打开过毒品的外包装,也没有采取隐蔽的方式来藏匿。

4,xxx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利益,该运输毒品的行为与所图之风险不成正比,不能排除如是知道是毒品,便不会去运输的合理怀疑。

5, xxx不知行走路线,也从未商量过运输路线。

三、关于本案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1,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文书公(x)禁(司)字[x]x号违反法定程序。

2,本案中送检毒品与本案所涉毒品不具有同一性。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A不符合人类的记忆规律的。

B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四、本案中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本案中,举报人为何人?毒源是怎么来的?毒品又是怎么流向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

五、关键嫌疑人在逃,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本案中作用相当突出的嫌疑人没有查明情况,依然处于在逃的状态。

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影响了对事实的查明及认定,也加重了本案中在案被告人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说:“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辩护词------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人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将对被告人A作罪轻辩护。

理由如下: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当。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B和C的犯罪时间较早,但是A是后来才加入的,且加入时间比较晚。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加入的时间确切的说应该是2012年5月底6月初左右。

之前的毒品犯罪行为与被告人A是毫无关系的。

起诉书笼统的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三人贩卖毒品。

这样,毫无疑问,不仅会将被告人A加入之前的其他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算到A的头上。

而且会对被告人A加入之后,A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即B亲自放置毒品的行为)也算到A的头上。

由于A并不是贩卖毒品的获利人和指使人,他仅仅只是一位受雇佣者。

因此,A应该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其没有具体实施的贩毒行为的毒品数量,均不应该计算到被告人A的身上。

根据只能根据已经清楚的A具体有参与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

而公诉机关这样的认定,其结果必然会加重A的处罚。

这明显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最终造成判决的不公正。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依法应该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结合本案,被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

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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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 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

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
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

仅凭XXX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

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

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 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

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XX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XX年5-6月份,XXX 是XX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XX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 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

这些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但存在多处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4、看守所岗哨严密,监控密布,XXX无作案条件。

看守所是岗哨、监控最为严密的地方,其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监控极为严格,从外面传递物品进入监室门口须经过三道以上的岗哨进行严格的检查,XXX根本无法携带违禁物品靠近监室的。

如果XXX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被执勤武警、值班警察、管教等发现,监控也会摄录下其违规违
法过程。

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看守所内部人员、警察、武警、管教等的任何证人证言,更没有提供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认定XXX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问,证据无法做到确实充分。

仅凭XXX自己的有罪供述就草率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XXX无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毒品来源及涉案毒品的真假。

1、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查明,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一审判决没有查明XXX到底贩卖了那一类毒品、到底贩卖多少毒品、这些所谓的毒品的来源、存不存在假毒品的可能,就这样对XXX判处重刑,缺乏物证和相关鉴定结论,
太过草率。

2、退一步讲,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

XXX的供述中提到:可能是冰毒。

而其他证人证言都凭感觉或推测涉案物品为冰毒。

如:证人XX称吸过一次就断定是冰毒,证人XXX根本就没有说清楚到底吸食的是什么毒品。

但这些证人到底有无吸毒史,是否截至XX年在双流县看守所羁押时仍在吸毒,且长期吸食的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点。

本辩护人认为,毒品尤其是冰毒(甲基苯丙胺)是不可能仅凭口感就能够品尝得出来的,本案中,并不能排除XXX买到假毒品的可能性。

一审判决仅凭证人的陈述就认定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这是非常草率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涉案毒品的交易金额、获利方式、获利金额。

XXX没有收受过XX的毒资,也没有收受过XX、XXX等家属的毒资。

证人XX、XXX证言根本没有提到毒品或与毒品有关的情况。

到底XXX贩卖毒品收了多少钱,从中获利多少,到底XXX是代购者、托购者还是不知情者,一审判决都没有认定。

二、退一步讲,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XXX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其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加重对其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XXX只是XXX公安局的普通工人,只是在XXX看守所从事勤杂工作,与XXXX公安局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关系,XXX不是国家干部,不是公务人员,没有执法权或者管理权,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XXX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也证明XXX仅仅是工人,并没有证明XXX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一审判决却歪曲事实,强行认定XXX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据此认定属情节严重,属适用法律不当,敬请依法纠正。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宣告XXX无罪。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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