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辩护词
湛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湛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中旬)贩卖毒品4000克,证据不足,理由表述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湛某供述在2011年8月中旬向被告人叶某贩卖毒品4000克;被告人叶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陈某供述:湛某与林某给叶某送冰毒,是用黑色塑料垃圾袋装的,进来后他们直接进了另外一个房间,后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
至于冰毒是怎么装进音箱的,陈某并没有看到,只是帮助办理了音箱的托运手续。
回南京后,陈某从康某处获得冰毒900克。
故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
(2)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证人林某证实湛某要求其购买音箱,并看见湛某与叶某拆开音箱后将毒品装入其中;证人陈某证实涉案的托运单是其出具;证人湛某某证实其开车将音箱送到托运站;证人康某仅证实收到托运的音箱后及交给了马某。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看出,在湛某的出租屋中,除了湛某供述向叶某贩卖4000克冰毒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贩卖毒品的数量。
由于涉案的三个音箱并未查到,托运站也未对托运货物进行称重,故而无法得出实际托运毒品的数量。
故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湛某贩卖毒品4000克的犯罪行为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但根据陈某供述:叶某拿了一公斤左右的冰毒,抓了一把要她来验货以及事后其也收到900克毒品,故辩护人认为,湛某贩卖毒品1000克的行为是可以证实的。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湛某(2011年8月下旬)贩卖、运输毒品2500克,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除了300余克已结晶的部分认定为既遂外,其余部分(融于水中的冰毒尚不能吸食)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do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除物证证据外,尚没有人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谢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上,还是被告人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笔录上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
故本案只有物证证据即毒品是从被告人携带的旅行箱内的两罐奶粉中检验出来的,但却没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知晓两罐奶粉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
如果单凭被告人携带了毒品这一点就判断被告人是明知毒品而携带并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仅凭此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缓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被告人对全部与所涉犯罪有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如装有毒品的奶粉从何处来、作何用途、去往哪里均有明确、合理的交代,且每次供述的笔录内容均相互一致、十分吻合,没有任何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之感,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完全符合一个涉世不深的女孩抱着追求涉外婚姻的美梦,天真的以为是去马来西亚见其男友的家长并达到早日结婚的目的,而实际上却不幸被其所谓的男友利用,成了代他人走私毒品的牺牲品。
又如被告人谈到曾在其男友听课证上看到男友是乌干达人,事后经查证确有同名的乌干达黑人并经被告人辨认该乌干达人确系其男友等。
这些情况均充分说明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和歪曲事实之处,也能较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对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其完全是清白无辜的,否则他的口供不可能解释的清清楚楚、顺理成章、且完全符合常理。
三、公诉方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携带毒品的主观意图,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参与走私或贩卖毒品而从中获利的证据,本案也无法排除被告人被他人利用携带毒品而自己并不知情的可能性。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
王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现就对被告人王X的罪名认定问题和本案的定罪量刑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由于具体的毒品犯罪过程的运输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和持有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在实践是比较难分辨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作一具体的论述。
一、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主犯和从犯的共同犯罪关系。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主犯王X的。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是从犯。
根据起诉书的以上认定和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不具有其他以往毒品共同犯罪中出现的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需要区分为不同的毒品犯罪罪名。
既本案的罪名因本案两被告的犯罪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客观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的。
二、本案第二被告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单独的毒品犯罪行为,还是与本案第一被告王X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1、本案第二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犯罪的主观研方面。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王X是主犯,本案第二被告王XX是从犯的认定。
本案第二被告人王XX携带毒品的行为在主、客观两个方面,必然是从属于本案第一被告王X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定性。
在本案中,第二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是没有独立的主犯的地位,其本人也供认:“我也仅仅是帮帮忙,到略阳就下了,就同意帮他带了。
”因此他在目的上,只是协助本案第一被告完成第一被告犯罪的部分过程,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独立的、另一个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
范例-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xxx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xx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xxx担任xxx被控运输毒品一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认为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证据存在疑点。
现我根据全案的事实,再就一些关键问题,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审查,以供参考、采纳:一、关于整个案件的发生及经过通过会见xxx、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我们发现xxxxx二、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xxx在主观上能够认定为明知1,本案中同案犯供述是xxx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2,毒品的外包装上经过鉴定的结论是:毒品外包装上并没有xxx 的指纹。
在没有生物物证,只有单一口供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为主观明知。
3,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xxx没有打开过毒品的外包装,也没有采取隐蔽的方式来藏匿。
4,xxx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利益,该运输毒品的行为与所图之风险不成正比,不能排除如是知道是毒品,便不会去运输的合理怀疑。
5, xxx不知行走路线,也从未商量过运输路线。
三、关于本案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1,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文书公(x)禁(司)字[x]x号违反法定程序。
2,本案中送检毒品与本案所涉毒品不具有同一性。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A不符合人类的记忆规律的。
B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四、本案中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本案中,举报人为何人?毒源是怎么来的?毒品又是怎么流向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排除有特情介入的合理怀疑。
五、关键嫌疑人在逃,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本案中作用相当突出的嫌疑人没有查明情况,依然处于在逃的状态。
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影响了对事实的查明及认定,也加重了本案中在案被告人的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应当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说:“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云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XXX和XXX不构成共犯,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以XXX克计算。
XXX和XXX互不认识,事前没有共谋运输毒品,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故意,在从XX出来后,虽然是一起走,但是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的帮助行为,他们所运输的毒品也分属于不同的人,XXX和XXX 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相互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因此XXX和XXX不够成共犯,XXX运输的毒品应认定为XXX克。
二、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其他一些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XXX属于犯罪未遂。
XXX是受雇于他人带货,而雇佣他带货的人并没有告知XXX目的地是哪里,也没告诉他交给谁,他也没有得到雇主答应给付的XXX元报酬。
从犯罪的完成形态方面来说,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XXX由于被XXXXX盘查而主动交代了问题,并没有完成这个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被告人XXX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XXX 是为了找工作,通过XX认识一个名叫XXX的男子,经其介绍带货,直至XXX年XX月XX日,在XXXXXXXX,才得知要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禁品时,XXX当时就害怕了,不想做了,并受到了威胁。
以上可以看出,在整个案件中,XXX涉世未深受到欺骗,一步步进入贩毒集团预设的圈套,最后完全是受贩毒团伙胁迫,被逼无奈之下才做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运输毒品辩护词
****运输毒品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指定,指派本所于洪跃律师担任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的一审程序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根据事实与法律,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XX年10月2日凌晨从普雄车站登上K166次列车,当列车运行至江油至广元间,民警查获王XXXX上衣右侧口袋内用白色塑料袋包着的白色圆柱块状物品后,发现被告人与其车票号相连,疑似同行人进行盘问。
该列车于XX年10月3日凌晨到达西安,随后,被告人被带到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所值班室。
根据公安机关卷宗材料,XX年10月3日8时35分始的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被告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而公诉机关出具的医院证明材料中说明对被告人进行医学影像诊断确认被告人腹部有异物的时间是XX年10月3日11时。
因此,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因形迹可疑进行盘问时,主动交待其运输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希望法院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毒品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被羁押后,虽然开始时供述有些不太稳定,但是后续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被告人都如实的交待了毒品的来源,运输的过程。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某的委托,现指派成绍军担任冯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贩卖毒品罪(一)关于本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1、被告冯某在本案中并无收购或者出售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对收购和出售的行为并不知情。
通过查阅侦查机关对各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本辩护人看出各被告人向侦查机关陈述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讯问笔录:(1)赵某某:“某年某月中旬的一天,我与东哥、三哥、周某某等人商量好再一次从云南购买毒品”(赵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赵某某:“东哥和三哥负责出钱,我负责联系购买,周某某和冯某负责运输”(赵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3)周某某:“我给冯某说只要他与我一起去云南带毒品过来,我会分给他好处”(周某某第1次讯问第7页);(4)“问:包某某和冯某是否知道那笔钱的用途周某某:他们二人均不知情,我是和‘海哥’单线联系的”(周某某第4次讯问笔录);(5)“问:此次运输毒品的毒品你是否知道有多少?用了多少钱到云南购买?冯某:我不知道运输了多少毒品,也不知道用多少钱到云南购买”。
同时,根据卷宗材料及被告赵某某、周某某、冯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显示:关于“被告赵某某代被告冯某保管运输毒品好处费,并让被告将该笔好处费作为入股资金”的事实,被告赵某某是单独跟被告冯某说该入股事情的,被告周某某和冯某不同意该入股提议,且冯某回答赵某某“因为缺钱,所以下次一起把好处费拿给我”。
2、被告冯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3)体现为以有偿转让为目的或者为了获利而非法收购;(4)行为人的获利行为应当与该贩卖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声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本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现将辩护意见如下: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
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将货物交付原告,原告于2020年7月1日收到货物。
3. 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
4. 在更换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更换的货物仍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5. 被告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原告的要求。
三、辩护意见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中,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原告。
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被告在更换货物过程中,已尽到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原告在更换后的货物中仍发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a. 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仔细检查,导致质量问题未被发现;b. 原告在验收货物后,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受损;c. 原告在更换货物后,未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正确使用,导致货物再次出现质量问题。
2. 关于违约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辩护词 辩护意见 (运输毒品罪 法律援助案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
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
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
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
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
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
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
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
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_1
运输毒品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运输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家属某某的委托,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某乙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某乙,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首先,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做如下澄清: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邀约被告人某乙一起开车到广州购买毒品”不属实。
本案中,某甲在武汉邀约某乙共同外出,并承诺给某乙免费吸食毒品。
但是,某甲当时声称的是去深圳,他并未告知某乙其真实的目的地是广州,某乙是在快到广州的高速公路上才发觉某甲要来广州,当时是由某甲驾车将车开往广州市。
同时,出发前某甲并未向某乙明确此行的真实目的,只是说到深圳接人,某乙只是靠猜测判断某甲可能是要出来购买毒品。
2、涉案的轿车为某甲一个人租用,非某甲和某乙共同租用,这一点庭审时已经查明。
3、起诉书指控某乙“让某甲再联系购买价值1700元钱的毒品”与事实不符。
真实情况是:某甲和某乙一起尝试过某丙带来的毒品后,某乙认为该毒品口感不错,觉得比某甲先前向“某某哥”购买的要好些,随口对某甲说:“可以再买点”。
某乙是随同某甲而来的玩伴,购买毒品是某甲个人完成,毒资也是某甲所有,某乙提议再买点,只是和某甲一起吸食完毒品后的一个不经意的语言表达,仅此而已。
4、起诉书指控:“三人退房后准备驾车回武汉时被警察查获”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当天凌晨某乙即在车上睡着了,被抓时王某乙正在车上睡觉,某甲等刚从楼上下来,虽然某甲等已经退房,但某甲并未打算回武汉,先前某甲亦未考虑清楚何时回武汉。
今天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提问“当时是否要回武汉时”,某甲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回武汉,准备先吃饭,再商量回去的事”。
某丙说:“当时正打算回家”。
结合现有的全部证据,均无法判断某甲等是否要马上启程回武汉。
二、辩护人认为,某乙的行为确实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辩护词
运输毒品辩护词关于被告⼈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条之规定,受⽟林市法律援助中⼼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胡某某的辩护⼈。
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认真听取了被告⼈胡某某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本辩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某⾮法运输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
⼆、被告⼈胡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胡某某是受⼈雇佣运输毒品,起从属、协助作⽤,应是从犯。
本案中胡某某在案发当天,为了3000元好处费替“九五”从梧州送毒品到⽟林给“阿七”时被抓的,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其是受“九五”指使、雇佣参与犯罪,实施单纯的运输毒品罪⾏为,没有实施运输⾏为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为。
胡某某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配地位,所起作⽤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胡某某是从犯。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胡某某还未到达⽬的地即被抓获,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案发当天,被告⼈胡某某驾驶⼩车帮“九五”从⼴西梧州市藤县太平镇送毒品冰毒到⽟林给⼀个叫“阿七”的男⼦。
胡某某从梧州⽅向运输毒品到⽟林市⽟州区⼈民东路国防⼤厦附近的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其运输的毒品冰毒。
这是由于胡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把毒品送到“阿七”⼿⾥,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胡某某有重⼤⽴功表现。
被告⼈胡某某归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对“阿七”的照⽚进⾏了辨认,指出了陈某某即是接收其毒品的⽟林“阿七”,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陈某某藏匿的地址,公安机关通过被告⼈胡某某提供的线索,成功抓获陈乾东,并当场缴获冰毒593克,并从陈某某屋搜出毒品116.37克。
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人董仓银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我们认同公诉人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当;首先,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见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没有谈价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的上线或者下线进行过买卖交易付款的证据,更没有毒品交付的证据;因此,本案不构成贩买毒品罪;其次,如果贩买毒品的罪名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提供线报的是什么人他怎么知道被告人要贩卖毒品为什么公安机关会迅速掌握欲买毒品的“买家”是谁为什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所谓的“买家”进行抓捕的意图和安排这些疑问,只可能有一种解释:“买家”是特情人员,被告人XXX下是在公安特情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并走上犯罪道路的;综观本案,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被告人XXX贩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贩买毒品罪名不成立,如罪名成立,那么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特情介入的相关证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起码是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精神,对本案被告人应当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二、本案存在着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能予以考虑从轻处罚;1、被告人并非长期贩卖毒品的毒枭或者惯犯,而是初犯,理应从宽处罚2、本案中被告人XXX是受雇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将这种行为处以和制造、贩卖毒品相同的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当处以较制造、贩卖毒品轻的处罚;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毒品犯罪规定: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这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3、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本案被告人XXX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4、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含量低,虽然对毒品犯罪不以含量计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毒品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毒品的社会危害,以及毒品经加工处理的增加数量,进而直接决定被告人的获利程度和空间;由此,从这方面来说,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毒品的含量,而不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5、被告人XXX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主动坦白认罪,直至本案的开庭审理,其都积极认罪,对指控运输毒品没有异议,本人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李某某的积极坦白认罪,不仅证明其希望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为公安机关对案的侦查起了积极作用,便利了公安机关查清犯罪理实,尤其是在没有同案证词的情况下,显得积极而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中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给予被告人XXX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谢谢。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书写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介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赵XX运输毒品罪案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组织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XX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一、赵XX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莫XX和赵XX的供述来看,赵XX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对莫XX形成的六份讯问笔录,其供述前四次说法基本一致,后两次出现变化。
根据2012年3月6日的第三次供述第四页“我给赵XX说出去旅游,旅游结束给他二万元”,准确表明他租用曲木衣哈的微型车并雇请曲木衣哈驾驶车辆供其旅游使用的事实;而2012年5月10日莫XX 第六次供述第二页“赵XX是我请来运毒品的”,也只是向侦查机关承认他请赵XX运输毒品的事实,并不能表明赵XX 对运输毒品的明知。
对赵XX的五次讯问笔录,侦查机关都是采用引诱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们运毒品的过程?”诸如此类的提问,这些提问用“毒品”、“海洛因”、“运毒品”等字眼引诱被告人供述,提问属于警察的主观猜测、臆断,然后利用被告人的简单说法固定证据,表面上似乎固定了被告人赵XX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实际上却却忽略了本案根本的犯罪主观动机,无法说明被告人赵XX在被抓获之前对所查获的物毒品是否明知的事实。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受被告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辩护1. 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描述案件起因]。
在此过程中,被告[被告姓名]的行为构成[简要描述被告行为]。
然而,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1)[问题一: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2)[问题二:如认定错误、事实错误等]2. 本案事实的认定(1)关于[问题一]的辩护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关于[问题一]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①[证据不足之处:如证据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明等]②[证据不足之处: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等]因此,对于[问题一]的事实认定,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关于[问题二]的辩护其次,关于[问题二]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存在以下错误:①[错误之处:如认定错误、事实错误等]②[错误之处:如适用法律错误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需要重新认定。
二、关于本案证据的辩护1. 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1)[证据问题一:如证据来源不明、证据伪造等](2)[证据问题二:如证据存在矛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等]2. 本案证据的辩护(1)关于[证据问题一]的辩护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关于[证据问题一]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①[证据来源不明之处:如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来源不明确等]②[证据伪造之处:如证据被篡改、证据被伪造等]因此,对于[证据问题一],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关于[证据问题二]的辩护其次,关于[证据问题二],辩护人认为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具体如下:①[证据矛盾之处: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物证与证人证言不符等]②[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之处: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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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对于案情已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系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
被告人王**系因欠下被告人冯**债务并受其胁迫而参与本案。
被告人王**于2013年只身一人前往缅甸,本欲做生意,赚点小钱养活正在读研究生和高中的两个子女,与家中老母。
但却一时不慎进入赌场,输光了所有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找被告人冯**借了2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证件押在被告人冯**处。
由于无法归还借款,被告人冯**要求王**帮其运货,并在宾馆向其出示断手照片威胁被告人王**。
被告人只身前往异乡,没有任何亲朋好友的支持,孤立无援,同时带去的钱又用光了,精神已经非常脆弱。
之后又受到了人身威胁,另一方面还要担心家人受到牵连。
可以理解被告人是身处怎样的绝境下被迫运输毒品的。
故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是胁从犯,运输毒品实非本人所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二、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冯**要求王**运输毒品时,没有告知其是毒品。
被告人王**以为其要运输的物品仅仅是违禁品,其行为仅仅是普通的走私行为,并没有意识到是运输毒品,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被告人王**事后对自身行为悔痛万分,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甚至都一直不愿意联系家人,害怕这样的消息会对伤害自己的亲人,一个人在异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的主观恶意极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王**在公诉人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受他人的直接指使和安排。
王**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报酬而为他人运输,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个被人利用的“马仔”角色,起从属和辅助作用,被告人供述都能充分体现以上案件事实。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表明:“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
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
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四、被告人王**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人身威胁性和再犯可额能性较低。
被告人王**所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纪要》中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
五、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本案的主犯是冯**。
被告人王**是胁从犯,在本案
中的作用不大,参与程度有限,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人王**能主动配合调查,坦白交代涉案事
实,具有真诚悔罪表现;
3、被告人王**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涉嫌本案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人已经与前夫离婚,不仅需要独自一人抚养两
个正在读书的子女,还要赡养家中身体不适的老母。
希望
人民法院能够考虑到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防止痛苦在无
辜的人身上再次扩散。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王**受人胁迫参与本案犯罪行为,并且毒品并未流入社会,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到,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胁迫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
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王**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吴**
蒋忠昶
201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