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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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治理管理规定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置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设置指引》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Q/SYDSG352

《三剂管理规定》Q/SYDSG111

3定义

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

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

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编制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编制:黄新梅审核:朱文军批准:任立新版本:A

批准:2014-08-26发布:2014-08-28实施:2014-10-10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 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职责

4.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置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置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置评审工作。

4.9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

艺运行管理。

4.11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置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置废渣,向审批部门反

馈处置申报单。

5管理流程(见附录A)

6管理内容和要求6.1废渣分类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

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

6.2废渣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

对于各种废渣,各单位应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法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进行处理处置。

不可回收的工业废渣需根据性质特性选择倾倒至危险废物或一般废物填埋场。

可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渣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焚烧或固化后填埋;不可焚烧的高浓度有机废液经评估后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

6.2.4生活垃圾及相关废物倾倒至生活垃圾场。

6.2.5建筑垃圾倾倒至政府建筑垃圾场。

6.3废渣的治理方式

6.3.1有回收价值的废旧三剂、化工废品、废料等具体执行《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6.3.2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等废三剂的评审,具体执行《三剂管理规定》。

经评审没有回用价值且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废旧树脂、瓷球等三剂类废渣,应送至乙烯厂工业废物处理装置焚烧或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无法固化的可直接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属一般固体废物的送至热电厂灰渣场指定点填埋。

废碱渣池碱渣、汽油碱渣、液态烃碱渣、加氢裂化碱渣、经评审可进行生化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液、化学清洗废液及钝化液等运至乙

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排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污水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

老区乙烯裂解碱渣经乙烯车间低压湿式氧化装置预处理后输送至新区乙烯联合高压湿式氧化装置,与新区乙烯裂解碱渣经高压湿式氧化装置处理后排至净化水联合2#污水场进一步处理排放。废碱氧化系统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在装置储罐内暂存,待装置投运后处理。

设备、容器检修、清理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泥”(指油泥、浮渣及活性污泥)或其离心脱水后产生的泥饼等经评审后符合焚烧条件的送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灰渣经固化后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粉煤灰、炉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用于生产加气砼砖、陶粒块、彩色路面砖、水泥等,无法利用部分及其它一般固废倾倒至电厂灰渣场填埋。

废渣的基本治理方式见附录B,录中未提到的废渣由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处理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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