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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科技档案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公司勘察、设计、施工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以及以公司名义收集的科技资料,都属于归档范围。

三、管理规定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地质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地质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地质资源部负责相关地质资料的归档、立卷、保管、借阅工作。

四、管理办法1、地质资料档案分类(1)原本档案(原始档案),是指设计、编录、报表、观测记录、计算原稿、分析图表、成果原稿和质量记录、审核(审查)意见等;(2)复制档案,是指印制出版的技术成果,复制的计算机文件、光盘等。

2、地质资料归档要求(1)归档的资料应经过系统归纳整理、分类、装订、装袋,保持清晰、完整、准确,不得丢失、遗漏、混杂和损坏。

(2)对于相关重要档案或有特殊要求档案必须备份一份。

电子档案应有相关备份,同时与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3)公司内部借阅资料经由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外来单位借阅资料,应带介绍信和相关证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任何人不得替外单位代借和转借资料,亦不得向外单位泄露,因泄露或私自转借资料造成单位损失的,按照相关公司规定进行赔偿处罚。

(4)严禁在借阅资料的文字或图形上标注记号、画点线等,更不允许将借阅资料丢失或损坏,如有将借阅资料丢失、损坏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罚。

(5)原始资料、复制资料、档案、光盘等仅存一份的资料禁止外借,一律在资料管理部门内进行查阅。

五、档案资料归还管理办法借阅的相关档案、资料、报表等文件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于没有及时归还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其归还档案资料,对于因工作需要或出差外借资料的,相关负责任应及时与其沟通并按其工作进展和回归情况及时通知其归还资料。

六、管理办法执行时间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分管副总经理及地质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 上墙

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 上墙

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资料室管理,统一规章制度,提高地质资料室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适用于地质资料室内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管理、工作职责、资料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具体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地质资料室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地质资料室设立机构包括地质资料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地质资料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协调沟通等。

第九条地质资料室副主任由地质资料室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落实。

第十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包括综合岗位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自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服从地质资料室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指挥。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尽职尽责,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做到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地质资料室内部信息,不得私自出售或调换地质资料。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地质资料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地质资料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执行,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给主任。

第十八条综合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筹备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等。

第十九条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料室内资料的整理、分类、储存,并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事业的科学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质研究和地质监测等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料收集与征集第四条地质资料的收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要求进行。

第五条地质资料可以通过征集、购买、合作等方式获得。

征集地质资料时,要准确记录资料来源和获取时间,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六条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保障收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七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地质资料的方式补充已有资料。

购买地质资料时,应确保所购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性,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条地质调查单位可以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共享地质资料。

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合作协议。

第三章资料整理与管理第九条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由专门的机构负责。

负责地质资料整理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对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时,应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应编制相应的档案目录,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归档和存储。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的存储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进行存储,以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料利用与共享第十四条地质资料可以向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共享和利用。

提供和共享地质资料时,应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的利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186号文)

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186号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地调发(2003)186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凋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6-11-06【正文】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第 1 条为加强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提高地质资料使用效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心与相关地质说明书。

前项所称地层岩心,指地质钻探所取得之土壤或岩石样本;相关地质说明书,指地质调查、探勘、试验、分析、评估之报告与图件。

第 4 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其业务由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执行。

第 5 条本办法所称各级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各级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各级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营事业,指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二条所规定之公营事业。

第 6 条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应依有关档案储存、管理之规定,保存地质说明书;取得之地层岩心,应自相关地质说明书完成后,保存半年以上。

前项地质资料之目录与要点,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汇报。

汇报之时间及汇报表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向持有地质资料之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要求提供地质资料。

第 8 条主管机关对于所汇报之地质资料目录,应于汇整后,定期公告之。

第 9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时得委讬地质相关单位保存之。

前项地质资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机关依地质资料之重要性等级分别订定之。

第 10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公开之。

但经依法核定为机密或其公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搜集之地质资料,涉及他人之营业秘密者,得限制公开之。

但其公开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等重大法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范围1. 地质成果范围:地质基础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成果等。

2. 地质资料档案范围:包括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环境调查、地质遥感调查及其它地质调查和研究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1. 地质成果的管理要求:(1)沉淀期管理:成果报告自交验之日起,三年内由编制单位妥善保存。

(2)过渡期管理:成果报告自编制单位基层单位或编制单位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移送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在二年内验收。

(3)归档管理:完成任务后,成果报告和附属产品应移送立项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另外,也可以移交给省级地质调查院等专业机构进行长期管理。

2. 地质资料档案的管理要求:(1)设立地质调查资料档案室,实行责任制管理。

(2)档案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存储,对档案必须进行有效的数字化备份和安全管理。

(3)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修整和更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1)档案应当被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广大用户和单位进行利用。

(2)申请利用档案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需要亲自查阅档案的,要在档案及其副本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查阅,为了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查阅时应当由工作人员进行监护。

第四章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密地质成果及资料档案属于保密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由×××负责解释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的管理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1. 资料收集与整理1.1 收集资料地质工作者在野外调查和实验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地质资料,包括岩石样品、地层数据、孔隙水样品等。

在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集到的资料整理并建立清晰的档案。

1.2 整理资料收集到的地质资料应按照地质特征、地质时代、地层联系等原则进行分类和整理。

建立统一的编号系统,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2. 数据存储与管理2.1 数据存储地质资料通常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包括数字地图、数据库、文档等。

应选择稳定可靠的存储设备,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丢失。

2.2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地质资料进行分类、标注和索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同时,限制数据的访问权限,保护地质资料的安全性。

3. 数据共享与交流3.1 数据共享地质资料的共享对于推动地质研究的发展至关重要。

应建立开放平台,方便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共享数据和交流经验。

3.2 数据交流定期举办地质资料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分享最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地质资料管理的最新动态,促进地质资料管理的标准化。

4. 资料利用与评估4.1 资料利用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不仅要求高效,还需要将数据转化为实际价值。

地质研究人员应充分利用地质资料开展科学研究和勘探工作。

4.2 资料评估定期对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数据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语地质资料管理是地质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必须重视的工作。

通过建立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地质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希望本文提供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对您有所帮助。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九条原始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一)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二)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精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精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地质资料的权益,推动地质科研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管理范围包括地质调查、研究和勘探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地质领域的重要数据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地质资料库。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划的地质资料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地质资料。

2. 资料分类,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

根据地质调查和研究的需要,将地质资料分为不同类型和级别,并建立标准化的分类体系,以方便查询和利用。

3. 资料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资料应当经过严格的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地质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4. 资料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5. 资料利用,推动科研和经济发展。

地质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向科研机构和经济部门提供,并鼓励和支持地质科研和勘探活动。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资料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窃取、损毁或篡改地质资料,不得未经许可挪用或泄露地质资料。

第五条地质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质资料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六条地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等。

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地质调查和研究单位应当配合并落实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2024年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二)一、前言地质测量是地质学研究的基础工作,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于地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地质测量资料的利用效率,保障地质测量成果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提出2024年的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二、资料收集1. 资料来源: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现场测量、实验室测试、文献研究等多个方面。

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渠道网络。

2. 资料标识:对收集到的各类资料进行标识,并在资料管理系统中建立对应的数据模块和标识符,以便于后续的资料管理和查询。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地质科学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地质资料的定义与范围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科研等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数据、图件、报告等。

具体来说,地质资料涵盖了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图、剖面图、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数据、化验分析报告、地质科研成果报告、地质数据库等多种形式。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一)汇交主体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勘查单位、科研机构、矿山企业等,都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义务人。

(二)汇交内容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汇交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地质资料汇交至指定的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在地质工作项目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完成汇交。

(四)汇交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汇交和电子汇交两种方式。

电子汇交应符合规定的数据格式和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三、地质资料的保管(一)保管设施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保管设施,包括库房、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备,以保证地质资料的安全存放。

(二)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接收、登记、入库、借阅、归还等流程,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数据备份对重要的地质资料进行定期的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四、地质资料的利用(一)利用申请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地质资料,应向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

(二)利用方式可以查阅、复制地质资料,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篡改、转借地质资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9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部门及地勘单位,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建国以来,经过全省地矿、冶金、煤炭、黄金、化工、建材、武警、水利、建设、海洋等地勘行业各部门及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在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十分珍贵与丰富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为全省经济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地质技术支撑,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但是,近年来,个别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受利益驱动,出现了瞒报或虚报勘查工作量,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真实性,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勘部门、地勘单位要充分认识地质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极端危害性。

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

认真执行有关规范、规程与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内所有地质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大对瞒报或虚报勘查工作量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与标准,严把评审关口,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在矿产储量评审过程中,既要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附图、附表与附件,更要注重审查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四、对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违法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备案;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评审委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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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geological data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 hando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九条原始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一)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二)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需要向国家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洋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同时将地质资料目录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二)其他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下列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由设区的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二)矿山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三)残采、复采小型煤矿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四)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五)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三条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二)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四)国家财政出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清单,并由国务院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筛选确定应当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一)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由勘查转为开采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采矿权人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评审备案之日起30日内汇交;(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项目分期、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五)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五条按规定向国家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六条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地质报告编制的标准、规格、格式;(二)内容完整、准确;(三)电子文档与相应的纸质资料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同时附有评审备案、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书,退回汇交人修改补充后重新汇交。

汇交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八条汇交到省、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集中保管。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验收、整理、转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

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四)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五)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地质勘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外承担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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