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藏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8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处:今年以来,全区各级部门对信息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报送了大量客观真实的信息,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起到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放松信息报送工作的现象,导致一些重大紧急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漏报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专门召开专题会提出明确要求,政府办公厅就贯彻政府专题会精神进行了研究,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报送重大紧急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信息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对于政府领导迅速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确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重大紧急信息是信息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对本地本部门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以下时限上报信息: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地区(市)的同时,分别在1小时、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藏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藏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9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印发的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下称政府文件),有的还存在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和文字关把关不严,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党委文件、会议精神衔接不紧密;起草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职权事项沟通协调不够,没有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调查研究不够,听取意见不充分,出台的政策措施有的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发文数量多,有的质量不高、实质性新内容少,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切实维护政府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加强和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字篇幅,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等部署全局性工作文件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各部门起草或代拟政府文件稿应当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务实管用的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

使得文件审签 与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 , 以避免机
关主管领导重复审签 。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 审 查意见必须记载在公文处理单上并妥善保存 , 记载 的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 、 类别 、 载体的形式 、
生成 日期 , 初审 、复审 、 批准的意见和批 准的 日期 、
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
可以公开时 , 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 , 对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不 明确的事项 , 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 行政管理部 门确定 涉及业务工作 的 , 要听取业务
主管部 门的意见 。遇有可能涉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 全 、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 的重大拟公开事项 , 要与
相关责任人的签名及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
第十条 在保密 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
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 依照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规定 , 明确
标识为 “秘密 ” 、“ 机密 ”、“绝密 ” 的
且需要公 开 的 , 应依 法定程序 解密后方 可予 以公 开 。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_
. 区政府办公厅 文件
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西藏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 〔
二 一
号
年十二 月二 十 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藏政办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5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政府公报工作的新形势新方向新要求,进一步开创西藏政府公报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分级政府公报体系(一)构建自治区、地(市)两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
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逐步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级权威发布平台。
自治区、各地(市)要切实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全面、集中地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
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创办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按照“忠于文件、优于文件”的原则,加强对公报刊登内容的审核校对,努力做到零差错,确保公报的准确性;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编排格式,强化公报规范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半月刊或月刊,优化出刊方式,提高公报时效性。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二)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形成协调统一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三)发文机关应做好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转送政府公报编辑部门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供本级政府公报刊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主席列确二000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政府规章(1件)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163号1981年11月26日)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1984年8月15日)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19号1984年8月16日)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45号1989年11月13日)d27920--011219cjk。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藏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23年9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三)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或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政府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执行,一般不得以直呈件形式报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藏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85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3]38号)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稳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藏政发[2013]53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及时公布《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及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
研究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工作。
(各有关部门落实)(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试点工作,并将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做为2013年预算公开的主要内容,研究推动全区财政预算决算的信息公开。
加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力度,稳妥推行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公开,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等审计结果公开。
(财政厅、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配后管理、退出情况等信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藏政办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7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衔接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一)清理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和“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已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清理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藏政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5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9日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区党委八届五次、六次全委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全面公开工作。
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深化公开内容。
同时,切实抓好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信息公开,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推进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变更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公开。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发布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对我区1991年至200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88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宣布《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等2件政府规章失效。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废止1993年4月19日2西藏自治区免费医疗管理办法废止1993年11月5日3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12月2日4西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暂行办法废止1995年4月12日5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1998年8月20日6西藏自治区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废止1998年12月23日7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8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9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12月11日10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废止2003年11月10日附件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失效1991年8月8日2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失效 2000年12月11日——结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藏政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0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当前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抓手。
建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宣传西藏,加强与达赖集团的网上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经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面向社会为企业和公众服务,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国家利益服务。
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权威信息,促进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可靠性。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网站内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共同保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藏政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5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9日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加快形成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二)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和责任主体,理顺公开关系。
(三)坚持“主动、及时、全面、准确”的原则。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广泛知晓的,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重点领域、社会关注热点等信息,都要按照程序依法公开,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从2015年起,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使公开内容更加明确,平台建设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公开程序更加规范。
到2016年底,实现各地(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首批建设单位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审改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计委、旅游发展委、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藏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4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地市)2.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部门)2020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6〕3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7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藏政办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措施,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
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减少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印发数量的通知》(国办秘函〔201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全文公开发布在中国政府网(网址为http:
//)的国发、国办发文件不再发送给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二、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指定人员定期下载全文公开发布在中国政府网的国发、国办发文件,并送本单位和本部门负责同志审阅。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知》精神,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国办发文件,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2012年12月4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落实衔接国务院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正>藏政发[2015]101号(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3项。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停止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承接的项目,规范行政审批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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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
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发送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减少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文件和国办发文件印发数量的通知》(国办秘函〔201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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