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职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有关问题。

单位有社保账户。

但招聘的部分外地员工在原来的省份长期买着社保的,要转来北京的话,只能转个人部分,对职工个人造成较大损失,亏呀。

所以有些员工想在自己回原来的省份继续买社保,由公司发钱。就是我单位根据该职工用工合同以及实际发放工资的数额,依照北京社保的有关规定和缴费标准,将单位应缴纳部分的款项,发给按协议在外地缴纳社保的职工个人,由其自行在原缴纳地自行缴纳。实际上是自己爱交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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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也就是会认可这种保险兑现的方式吗
(1)不行。依照社保法,“单位”必须在“当地”参加社保。所说的那种方法,社保局不会认可,也就是认为没有缴纳。出现争执,会败诉。
(2)社保法规定,单位应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规定义务。同时,也没有现金发放的这种形式。所以从两个方面来说,都不合法,不会认可。
(3)该职工回原缴费所在地,一般是以自由职业者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保。这种方式只有能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没有工伤、生育。

2、如果发生争执,员工如果向公司要求补交社保,社保局或法院会支持公司吗,公司会羸吗?
一旦发生相关情况,如工伤或生育问题,社保局或法院都不会支持这样的单位。依法,单位要负有赔偿责任,职工的全部损失都要赔。同时,单位还要被罚款。
目前的社保系统,无法支持两边缴纳双份社保。

3、转移并在北京缴纳社保,职工利益是否有较大损害?
(1)社保包括社保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是单位交20%。
(2)北京市从去年开始,社会统筹部分可以转移20%当中的12%。但这个主要是考虑社保转移人员享受社保的社会资源保障的来源部分,与个人享受多少社保待遇无关。
(3)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全部可以转移的,不受影响。
(4)个人退休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与社会统筹部分的转移比例及数额无关。
退休金的考虑因素为四个方面: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资金、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退休金是多少与社保统筹部分无关。
“缴费工资基数”一项,实际上是对应着个人账户标准的,也就是说职工个人账户历次缴纳的资金,都对应着一个工资基数的,怎么转都无关。
每年都会核定该职工上一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它是一个随时间积累的过程。
最终享受的养老金水平,只跟最后享受社保的当地养老金水平以及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资金、有较大关系,而与迁移过程中的因素无大关系。
结论就是,社保的迁移,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保利益。

4、社

保迁移的条件。
女40岁之前,男50之前的参保人员,都可以进行社保迁移。既可以从外地迁移进北京,也可以从北京迁移到外地。

5、社保局有什么建议,应该怎样办?
如果单位一定要用这个人,而且坚持要在外地的“原单位”上社保,建议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即两家“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用工方就没有责任为这个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了,责任在派遣方。有关社保待遇在原单位所在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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