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业固体废物规定
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过程中产生,具有固态性质,且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推行减量和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管理第五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方式等,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过程。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监测和记录,定期报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交接制度,将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保证废物的可再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废物处置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定期报告废物的处置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采取科学、正确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废物不会对人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废物转化为能源和原材料的技术和设备。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废物产生、处置和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改进。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与工业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
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到人、依法监管;(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与定义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以下两类:(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科研、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小的固体废物。
(二)危险工业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科研、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害特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固体废物。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产生环节分为以下几类:(一)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二)使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三)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与贮存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固体废物安全。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工业固体废物分别存放。
第八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包括:(一)采取密封、覆盖、喷淋等防扬散措施;(二)设置围堰、防渗、防漏等措施;(三)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贮存,不得露天堆放或者随意倾倒。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与利用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密闭、防渗、防漏等性能;(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扬散、滴漏等污染环境。
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定义《固废法》中关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如下: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
3. 产生源管理(1)源头减量:企业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分类收集:企业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
(3)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途径处理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4. 处理设施建设(1)处理设施选址: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2)处理设施运营: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5. 处理设施运行管理(1)处理设施排放: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处理设施监测: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6. 非法排放与倾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7. 罚则违反《固废法》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 总则《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
(9)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10)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11)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其他用途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12)直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目工作﹔
(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场所﹔
(4)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5)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 Nhomakorabea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的省环保部门许可﹔
(6)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7)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禁止进口未列入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限期改正
(3)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主要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环保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废弃物质。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保护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行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创新和提升。
第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注重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政府部门和公众等。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应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类进行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分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应遵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检测,确保分门别类、准确无误。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业固体废物不泄露、不扩散。
第十五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认识和技能。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是指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管理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标准。
固体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非可降解物质的污染物。
因为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极大,所以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下面是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介绍: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与处理固体废弃物应按各自的性质、数量、来源等进行分类,分别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例如对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并采用特殊的处理方式,避免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
此外,固体废弃物应尽可能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固体废弃物的收集需要有专业的收集车辆,配备有效的封闭装置,避免固体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散落或泄漏。
此外,应设立专业的固体废弃物转移站和转运站,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管,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快速、高效地处理和排放。
3.固体废弃物的储存与处置对于生活垃圾等日常固体废弃物,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需要采取严格的贮存措施,包括防止分解、防潮、避免细菌滋生等。
而对于产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特殊固体废弃物,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焚烧、填埋等。
4.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固体废弃物管理应由专业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力求规范、高效、环保、卫生。
政府要推广知识、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养成环保和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
通过提高人们的环保认知,鼓励公众参与固体废弃物管理,构建人人参与的废品回收体系,从而实现“垃圾分类、环保共建、合力常净”的社会共识。
总之,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政府要制定适当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水平,为构建绿色、低碳、环保的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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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和其他不能送生活垃圾场处理的固体废物、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方法识别的国家危险废物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清单。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处置。
责任和监督第五条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确保其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履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其来源进行处理、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配套建设项目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组织,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首先,应采取措施实现工厂减产、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2023年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2023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建筑垃圾第五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化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 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依据《危险废物名录》和《非危险废物名录》,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据其危害特性和产生过程分类管理;非危险废物依据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必须分开处理,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2. 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者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生产者需要制定废物管理方案,按照规定要求妥善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并保证废物处理过程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影响。
生产者还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进行记录,包括工艺流程、产生量、分类等信息。
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档案,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由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承担。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保证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承担收集和运输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收集和运输协议的要求进行,在运输途中加强废物保管,确保不发生漏泄、飞散等情况。
4.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必须采用先进、科学的处理技术和方法,并设立相应的治理设施以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可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三种。
不同类型的废物适用的处理方法可能不同,必须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
对于无法处理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安全存放等管理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 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管理环保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进行全程监管,包括废物的生产、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其中,重点监管废物的生产者和承担收集、运输、处理任务的企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规目的和适用范围《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活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副产品、工艺废水、废气和废渣等。
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体和责任根据《办法》,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主体有以下几类: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废物收集运输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工业企业是主要的废物产生者,对废物的分类、储存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单位是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机构,对固体废物的转运、处置负责。
废物收集运输单位负责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并对废物的管理和监督进行监管。
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是预防为主。
这一原则强调工业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采取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是分类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危险性、特性等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
特殊废物应单独收集和处置,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另外,还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废物的产生控制、储存和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
废物的产生控制:工业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工艺和技术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
2024年工业废弃物管理规
2024年工业废弃物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工业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和利用工业废弃物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与工业废弃物管理相关的主体。
第三条工业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完善的工业废弃物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提高工业废弃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产生单位责任第五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工业废弃物管理方案,提高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的程度。
第六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工业废弃物收集、储存和运输设施,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安全。
第七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废弃物分类,确保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分开存放和处理,并保证废弃物不危害人体健康。
第八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废弃物处置记录台账,包括废弃物产生情况、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定期进行工业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的监测,确保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工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废物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第三章收集、转运和储存责任第十一条工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工业废弃物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工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分类、包装、标识和运输工业废弃物,确保废弃物不泄漏和污染。
第十三条工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档案,记录工业废弃物的来源、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工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储存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废弃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处置责任第十五条工业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处置能力,确保工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工业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废弃物的处置,对不同类型的废弃物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废名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 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 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 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 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 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 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 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 他人使用。
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条例(2024)
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工业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依据《环境保护法》、《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工业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并涉及工业废物的收集、转运、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工业废物:指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质。
处理:指对工业废物进行分类、回收、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等工艺,使其减少危害、化学稳定或转换为无害物质的行为。
处置:指对工业废物进行填埋、焚烧、破碎等手段,以及通过摆放、堆存等方式进行控制管理的行为。
回收利用:指将工业废物中的有用物质提取出来,进行再加工,转化为新产品或作为原料参与生产的行为。
有害物质:指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分类管理原则工业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应遵循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工业废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与处置措施,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最小化。
第二章政府管理第五条责任分工国家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管理工作。
国家制定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国家的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管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应负责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包括对工业废物排放的监测、抽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七条信息管理政府应建立工业废物处理与处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工业废物产生、处理与处置情况进行登记、报告和监控,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章工业废物收集与转运第八条收集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业废物的特性和产生量,建设相应的工业废物收集设施,确保工业废物的有效收集和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3、工业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废弃金属、废旧电器、污泥等杂七杂八的废物。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为生产废物和生活垃圾两部分。
其中,生产废物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质,包括废金属、废渣土、废化工品、废纸张等;生活垃圾是指办公区域、食堂、宿舍等生活环境中产生的可分解、可回收的垃圾,如餐厨垃圾、纸张、饮料瓶、易拉罐等。
二、基本原则1、防备为主,减量化,资源化,可持续进展。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是不可避开的,但可以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防备废物产生。
同时,应采纳减量化措施,削减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实现资源化。
废物应当依照循环经济思想处理,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转化为新产品或新原材料。
提倡可持续进展,促进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2、依法管理,强制执行。
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向环境中排放或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由相关部门对违反法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惩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社会参加,共同整治。
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参加,只有各个环节的共同参加和协作才能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在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应充分敬重和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开信息,并听取其看法和建议。
三、重要内容1、生产单位的责任(1)生产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和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经济化和安全化;(2)生产单位要积极开展废物减量、资源化和再利用工作,实行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削减废物排放和存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3)生产单位必需妥当处理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严格依照环境标准和国家、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许可手续,并定期开展自查、自测和监测工作,把排放源掌控在较小的范围内,严禁向环境中排放和倾倒工业固体废物;(4)生产单位要努力探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协调进展,依据企业特点合理设置废物的处理工序,提高废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废物的削减、资源化和再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2020年9月1日施行)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分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最新整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x
最新整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固体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
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1.4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4.1.5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1.6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1总则1.1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应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
2名词术语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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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
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第四章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末25天前向厂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个季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转移计划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编号、产生量、转移去向和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接到各单位的转移计划后,编制危险废物转移建议计划,并于每季度末20天前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转移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的出厂转移,并建立危险废物出厂转移台帐,每季度末上报厂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要求运输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和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处置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环保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凡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环保部有权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由于转移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可以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河流》第1课时“以外流河
为主”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为人教版八年级上册《地理》第二章《中国的自然环境》第三节《河流》第一课时“以外流河为主”。
教材重点是通过地图熟悉我国的主要河流,在地图上归纳出我国外流河(外流区)、内流河(内流区)的分布特征,同时河流的水文特征也是学习河流知识的核心内容。
【学情分析】
八年级的学生,思想开放活跃,有极强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学生已掌握一定量的世界地理知识和中国地理基本概况,对中国的河流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身处长江和乌江交汇处的涪陵人,对河流更是比较熟悉。
然而,以学生现有的认知水平,归纳分析自然环境的相互影响还有一定困难,需教师组织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推理分析。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读图熟悉我国主要的河流及分布,知道内流区、外流区的划分。
2、学会分析我国主要外流河的水文特征和影响因素。
二、过程与方法
1、通过读图分析、归纳总结,培养分析问题、总结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通过学习众多的河流,加深对祖国的热爱,初步建立人地关系意识。
【教学重点】
1、熟悉我国主要河流及分布。
2、归纳出外流河和内流河的分布特征。
【教学难点】
归纳我国主要外流河的水文特征。
【教学准备】
电脑、大屏幕、实物展台。
PPT课件。
微视频。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2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