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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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
(3)社保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节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
一、什么叫做听证?
(一)听证的由来是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主体)程序规定的告知(以书面通知)。
(二)听证适用范围,必须符合是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指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单位5万元以上的罚款)。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
(4)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规定:
(1)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
(2)对社保经办机构复查决定(结果)不服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三、怎样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P142
(一) 层级监督
(二) 同级监督
(三) 法定监督
二、为什么要实行行政执法监督?
这里,我们引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第六点的表述解释:“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很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问题相当严重。……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粤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2•【字号】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监察、审计职责。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五)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

2020年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粤司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20〕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省有关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

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

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Use ideals to achieve life, don't waste the years.(页眉可删)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广东最新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最新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最新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最近,广东省实施了一项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该方案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广东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

首先,该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通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明确执法规范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其次,该方案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广东省将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执法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同时,广东还将推动使用新技术手段,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此外,该方案还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开,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广东省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执法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东将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提高执法的公开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广东最新的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着力于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这一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的新要求——《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解读

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的新要求——《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解读

条例 实施还存在一些 问题 ,如操作性 不 够强 ,执法监督程序 不够完善 ,行 政层 级监 督功能未能充分 发挥等 ,需要予 以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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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空 本 栏 责 编 - 张 琳 琳
落实情况在 内的全方位监督 ,贯穿于行 政行为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的全过程监 督 。包括 :行 政执法 的合法性 ,行政执
省委实施意 见的要求落 到实 处的重要举
措。
行政 执法督察 、行政 执法人员 资格 考核
管理 等 ,需要上 升为法律规范 。同时 ,
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 的需要 。近
年来 ,乱执法 、粗暴执法问题时有发生 , 执 法不作为 问题 日益 凸显 ,执法不重视 程 序 、违反程 序的问题较 为普遍 ,严重
的行政执 法实施监督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对本行政 区域 内实行省 以下垂直 管理 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三是行政机关 外部的监督 ,包括 国家权 力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 民、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执 法的监督 。四是条 例第 二条 明确行政执 法监督不包括行政 机关 内部 的监察 、审计等专 门监督 。同时 , 考虑到行政 复议 已有专门法律规范 ,条
各部 t q # L 实推进依法 行政 ,推动法 治政
府建设不 断取得显著 成绩 。但从近两年 依法行政 考评情况看 ,还存在不少 问题 和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 在 :一是一些地 方领导 干部 仍不善于运用 法治思维 和法 治方式化解 矛盾推进工作 ,依法行政 、 依法办事 的意识 不强 、能力 不足 。二是 行政执法不 严格 、不规 范 、不文明 、不
例也不将其作为调整对象。
● 行 政 执 法监 督 的 范 围

最新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

最新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全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期限、依据和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予以纠正;委托执法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普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粤府[1995]33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粤府[1995]33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去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的省直机关建立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的要求和部署,现就加强我省执法责任制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会议的有关文件,采取积极的措施贯彻会议精神。

首先要尽快编印出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手册,发至本系统每一位执法人员,并做好宣传工作,把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具体化、公开化,以使各项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各单位要把执法责任制、岗责任制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把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分解到基层单位和个人,明确其职责权限,防止行政执法中扯皮、越权、滥用职权现象,切实依法行政。

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要把依法行政和严肃执法作为重要内容和条件。

三、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起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制度和本系统的层级监督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开展多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下级单位执法行为的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向省政府法制局报送的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目标、范围和内容,精心拟订方案,开展检查。

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讲究质量,防止检查太多太滥,搞形式主义,超出基层的承受能力;二是方式多样化,既有突击性检查,也要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三是要边检查边改进,对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

对于查出的严重违法案件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或建议有关机关严肃查处。

各单位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局将对有关省直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最新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

最新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

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单选] 1.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___、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正确答案:D∙ A 行政处罚∙ B 行政许可∙ C 行政强制∙ D 以上都是[单选] 2. 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后,公开方式为___。

正确答案:C∙ A 免于公开∙ B 依申请公开∙ C 主动公开∙ D 以上皆不是[单选]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求: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___,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正确答案:B∙ A 高效化∙ B 精细化∙ C 规范化∙ D 责任化[单选]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___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正确答案:C∙ A 立法为先∙ B 立法为公∙ C 立法为民∙ D 为人民服务[单选] 5.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___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确答案:A∙ A 30∙ B 60∙ C 15∙ D 90[单选] 6. 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___。

正确答案:C∙ A 该县公安局∙ B 该派出所∙ C 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 某市人民政府[单选] 7.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___。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粤府〔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应用管理第一节办案平台第二节监督平台第三节公示平台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共享第五章执法服务保障第六章安全管理和运维运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服务保障、运维运营服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粤执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粤执法”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

第四条“粤执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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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16-04-05 16:10:00 文章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执法;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第二十七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督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三)借执法牟取私利的;(四)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监督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三)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五)借执法牟取私利的;(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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